泉州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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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民法——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表面或其上下进行建筑,并且,保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设施所有权的用益物权,《民法典》在第二编:“物权编”,第三编:“用益物权编”中,第十二章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用语►一、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国有建设用地出让使用权:是指使用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44条,规定了“国有土地上三万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念建筑用地使用权,具有传统民法地上权的性质。

1、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目的,在于使用土地建筑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城市绿化等;2、除全民所有制单位外,此类土地使用权的使用人对其在土地上建筑的房屋、其他建筑物、地上地下设施及栽植的花木等享有所有权;3、此类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也与地上权相同。

(二)性质《民法典》第345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适用于“分层设立”的规定。

1、我国《民法典》第345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

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2、许多学者认为,就《民法典》立法本意而言,其仍然沿袭了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采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空间权”的做法。

建筑用地使用权,包括了对地上、地下以及空间的权利,空间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归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利用。

3、实际上,《民法典》虽然将空间权置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部分规定,但采用“分别设立”的提法。

分别设立,是指地上、地下的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而设立。

这就意味着,空间利用人可以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达成利用空间的协议,通过登记设立单独的空间利用权。

所以,《民法典》第345条实际上,承认了“空间权”可以成为独立的物权。

(四)取得1、方式与步骤(1)方式《民法典》第34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司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司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和期限1.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产生(1)在国家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它的产生方式包括:①划拨方式。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上述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②出让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有三种形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拍卖、招标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合同+登记采用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的出让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③流转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2)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①乡(镇)村公益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②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

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分首先,国有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的所有者为国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这是我国土地制度的基本特点,也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表现。

国家对土地享有绝对支配权,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借、征用等方式对土地进行调控和利用,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社会公益。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将划拨、出让土地给特定的建设主体使用的权力。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授予的,属于一种相对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通常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租凭等方式获取。

其次,在性质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基本的产权关系,具有最高的地位和最大的权能,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相对的使用权,是国家根据特定目的和需要对土地使用的授予权,是土地使用活动所依附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需要符合法定条件,通过行政程序获得,具有时限和条件限制。

然后,在范围上,国有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的一般性支配权,包括对土地的使用、转让、出租、赠与、抵押等。

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对土地进行特定用途使用的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一种特殊性权力。

最后,在权力上,国有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由国家行使。

国家可以对土地进行规划、调控、管理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属于特定的主体,如企事业单位、个人等,主体可以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在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使用土地。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具有明显的区别。

国有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是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具有绝对支配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国家对土地使用的一种相对权利,是在国有土地所有权范围内的特殊使用权。

这两种权利在性质、范围和权力上有所不同,但相互关联,构成我国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五种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有五种主要的用益物权,它们分别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和居住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业承包户对其承包的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在城市和农村的集体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一种重要的用益物权,对于城市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村民依法享有的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这是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重要权利。

4.地役权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为了自己不动产使用的便利、效益的提高,通过合同约定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它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存在,可以单独设立、变更和终止。

5.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是一种为了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而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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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类型
• 1、依据土地所有权:
– 国有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农村集体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 2、依据客体范围:
– 地表、地上和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空间权)
• 土地利用立体化 • 《物权法》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 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 设立的用益物权。
• (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 付土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 地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 支持; • (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 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转让方履行交付土地和办理土地使 用权变更登记等合同义务的,应予支持; • (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 予支持。 • 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按照《中 8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2、特征: • 第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原则上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所有土地 之上的建设用地称之为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不能够直接进 入一级流通市场,必须先收归国有之后,才能够交易。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 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 《物权法》第151条: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 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土地管理法》第11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 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 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 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 2 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

《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亮点内容民法典是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体系下的基本法律框架之一,对于国家的法治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其中,第十二章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安排,对于我国国土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本文中,我将围绕《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第一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和范围。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授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占用和利用土地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权利。

这一权利具有稳定、长期和不可转让的特点,确保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了土地的选址、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为土地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

2.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第二部分主要探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通过出让、划拨、出租、出让等方式进行,这为土地使用的各方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便利。

在行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过程中,法律也对于土地使用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3.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第三部分主要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和转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是土地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法律规定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保护措施和机制,包括了对于权属的确认、权益的转让、权利的继承等方面的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也得到了相关的规范和规定,为土地使用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和支持。

总结和回顾通过对《民法典》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亮点内容的全面探讨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国土资源管理和利用的法律框架正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土地利用的重要内容,得到了更加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安排,为我国的土地资源管理和利用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教材--第一部分法律知识

第一章法律知识第一节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法的概念和本质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人类社会一切类型的法都具有的共同本质是: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特征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具有以下主要特征:I.法的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的名义来颁布实施的行为规则,它具有权威性和公开性。

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政权把自己的意志转化为国家意志,取得普遍遵守的效力。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在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出具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认司一”是指国家机关对某些社会上已形成的而又符合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行为规范,如风俗习惯、社会道德、宗教信条等加以确认使它具有法律效力,如习惯法、判例法等。

制定或认可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特有的活动,不是任何机关、团体更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进行的。

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显著概括性和可预测性。

法的概括性又叫定型性,是指为一般人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

法的可预测性,是指由于法的存在.人们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抱什么态度。

也就是说,人们事前可以估计到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是合法的或非法的,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还是无效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等等,这有利于人们守法,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3.法的效力普遍性法是种国家意志,这就意味着它在「}刁家权力管辖的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没有的。

如党章只适用于党员,团章只适用一于团员,__下会章程只适用i几工会会员,宗教规范只适用于宗教信徒。

只有国家的法才具有普遍适用性。

当然,这甲所说的法的效力的普遍性,是就其整体来说的,并不排斥不同的法适用的空间和对象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26(总分:9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下列财产中应当认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是( )。

A.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B.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财产C.合伙人对合伙组织拥有的合伙财产√D.各继承人对遗产分割前的遗产共同共有的类型包括: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男女双方在非法同居或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以及遗产分割前的共有等,故选C项。

2.下列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

A.共有人对共有物实施的重大修缮行为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B.在既没有约定又无法确定共有关系类型时应当视为按份共有√C.部分共有人擅自分割共有财产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D.如果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共有人对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可见,选B项。

A项错在:没有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C项错在:如果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D项错在:当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时,共有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约定或者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3.下列共有关系中,属于共同共有关系的有( )。

A.居住在同一幢楼的居民对共同乘坐的电梯形成的共有关系B.甲、乙各自出资4 000元对购买的电脑形成的共有关系C.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对一方所得的专利权许可使用费形成的共有关系√D.合伙人在合伙经营期间对积累的财产形成的共有关系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共同共有一般是基于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共有,类型具体包括基于夫妻关系、家庭关系产生的共有,男女在同居期间、事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有,以及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的共有,都属于共同共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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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2016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法之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存在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标的仅以土地为限,而且仅限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的权利。

这里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设施,如桥梁、沟渠、铜像、纪念碑、地窖等,建设用地使用权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者工作物为目的。

3.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虽以保存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为目的,但其主要内容在于使用他人的土地。

因此,上述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有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存续无关。

也就是说,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后,固然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没有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的存在,也无碍于建设用地使为权的设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灭失,建设用地使用权也不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仍有依原来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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