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32437
2023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工作,保障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管理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劳务派遣管理工作。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其所招用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工作的一种劳动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工人是指经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并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公司要严格遵守国家、行业有关劳动法规和规章制度,保证劳务派遣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用工、超时加班、拖欠工资等。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公司设立劳务派遣企业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登记、备案等程序。
第六条劳务派遣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劳务派遣工人的招用应通过公开招聘或者合法中介机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招聘规定进行程序,不得采取任人唯亲、私下招聘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劳务派遣工人的权益保障第八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正式职工相同的劳动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休假、社会保险等。
第九条劳务派遣工人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相同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用工单位应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安全保障。
第十条劳务派遣工人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依法享有解除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等权利。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效果评估第十一条公司应定期对劳务派遣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工人的就业情况、工资待遇、劳动保护等。
第十二条公司应将劳务派遣管理效果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部门,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完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修改或补充,由公司负责解释和公布。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和派遣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本公司作为派遣单位,应按照法定程序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劳务派遣业务范围与岗位第四条本公司劳务派遣业务范围包括:人力资源外包、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等。
第五条劳务派遣岗位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
第三章劳动合同与派遣协议第六条本公司应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七条本公司应与接受单位签订书面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培训第八条本公司应按照诚实守信、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招聘被派遣劳动者。
第九条本公司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确保其符合岗位要求。
第五章劳动报酬与福利第十条本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享有相应的福利。
第六章劳动保障与争议处理第十二条本公司应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条件,确保其享有与本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建立健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第七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本公司应接受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遵守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本公司违反本制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第十七条本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调整和修订。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标准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进行劳务派遣的员工和相关管理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是指本公司根据用工需求,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将本公司的员工派遣到需求单位从事劳动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劳务派遣管理,确保派遣员工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二章:劳务派遣合同第五条:劳务派遣合同应明确载明派遣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派遣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劳务派遣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三方签署。
第七条:劳务派遣合同的派遣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权益保护第九条:本公司将向派遣员工提供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为派遣身份降低其待遇。
第十条:派遣员工享有与用工单位员工相同的劳动保护权益,包括劳动安全、工作休息、职业培训等权利。
第十一条:本公司将为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本公司将建立派遣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派遣员工的工作纠纷和问题,并确保保密不泄露派遣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责任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立专门的劳务派遣管理部门,负责劳务派遣的招聘、派遣合同管理、员工权益保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员工派遣合同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管理部门应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劳动合同、派遣情况等,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用工单位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了解派遣员工的工作情况和需求,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劳务派遣工作,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在依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后,可以将自身决定用人的空缺岗位以及需要外部专业辅助的工作任务委托给劳务派遣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择优选派符合条件的人员为公司劳动派遣。
第三条劳务派遣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受派遣员工具有相应的职业技能和经验;2.派遣公司在合法的前提下与受派遣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3.受派遣员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只对派遣公司承担劳动义务,不与用工单位建立雇佣关系。
第二章派遣用工管理第四条派遣用工的岗位、数量、期限、待遇等事项由用工单位与派遣公司协商明确,纳入劳务派遣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五条派遣公司应当对受派遣员工进行严格的招聘、培训、管理和考核,保证受派遣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用工单位的要求。
第六条派遣公司应当为受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确保受派遣员工安全、健康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受派遣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管理,并协调处理与受派遣员工相关的问题和纠纷。
第三章劳务派遣合同第八条进行劳务派遣前,派遣公司与受派遣员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并明确约定以下内容:1.派遣期限;2.派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3.派遣费用和工资支付方式及标准;4.受派遣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5.双方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九条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注重保护受派遣员工的权益,规范派遣工作的过程,明确用工单位和派遣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
第四章劳务派遣管理第十条派遣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具备法定的经营资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操作,不得违法违规从事劳务派遣活动。
第十一条派遣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评估体系和受派遣员工培训体系,提升受派遣员工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义务,确保受派遣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

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加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通过合同将劳动者派出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劳务派遣手续。
第四条劳务派遣行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条件与手续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有自主招聘能力,在国家招聘服务机构或合法网络招聘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派遣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派遣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第八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相应的社会保障。
第九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根据用工单位的需要,及时进行替换、调整派遣劳动者。
第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定期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评估和职业指导,改进派遣员工的质量和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权益保障第十一条劳务派遣期满前,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相同的待遇和权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享有工资、休假、劳动保护等权益,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第十三条劳务派遣期间,劳动者遭受人身伤害或工伤,用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章劳务派遣的管理责任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指派专门负责劳务派遣管理的人员,并向用工单位报备。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沟通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矛盾。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劳动合同的评估,及时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按照用工单位的需求,通过合同将劳动者派出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保障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劳务派遣服务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开展劳务派遣服务的各个部门,以及通过本公司获取劳务派遣服务的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由本公司派遣员工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
第四条劳务派遣员工指由本公司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员工。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是指需要劳务派遣员工从事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本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第七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流程,保证劳务派遣服务的规范运行和员工权益的保障。
第八条本公司应当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务派遣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与劳务派遣员工的相关权利义务,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劳务派遣员工管理第十条本公司招聘的劳务派遣员工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员工的身体检查,确保员工身体健康符合从事相应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本公司应当向劳务派遣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技能水平。
第十三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基本信息、工作经历、技能水平等,并定期进行更新和管理。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员工应当严格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五条劳务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定,不得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员工监督机制,对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定,给予奖惩措施。
第十七条本公司应当依法为劳务派遣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劳务派遣服务管理第十八条本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服务管理制度,明确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流程。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2024年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劳务派遣活动,保护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机构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自己的雇员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劳务派遣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及时向对方提供相关信息,共同解决劳务派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平原则,切实保障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歧视、限制其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等价交换原则,确保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同类工作人员的水平。
第七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公示公告原则,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在劳务派遣活动开始前,向相关部门进行公示公告,并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明示其权益和责任。
第八条劳务派遣必须遵守限制原则,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只能在派遣协议约定的时间、岗位和用工单位范围内工作,不得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和岗位要求。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管理职责第九条劳务派遣机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岗位要求合理选派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并建立相应的人员档案和记录。
(二)向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提供与用工单位相关的信息,确保他们对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有所了解。
(三)与用工单位保持沟通,协调解决劳务派遣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四)定期进行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工作评估,对其进行培训和提升。
(五)及时处理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离岗、退工等问题。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提供岗位,并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派遣机构的派遣费用。
(二)向劳务派遣机构提供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等必要条件,并确保劳务派遣工作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管理行为,保护用工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合作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管理活动,适用于在本公司注册的劳务派遣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用工单位,是指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合作单位。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派遣劳动者,是指由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外部合作单位委托劳务派遣公司派遣至用工单位实际参加用工的劳动者。
第二章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第五条劳务派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优先考虑用人单位的意见和要求,保护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劳务派遣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派遣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派遣劳动者支付报酬和提供劳动保护条件。
第七条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参加用工期间,应当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培训和保护。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为派遣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和提供工伤保险,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参加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九条本公司派遣劳动者实行“先用后招”的原则,即对已实际用工满6个月且表现良好的派遣员工,优先纳入本公司招聘范围。
第三章劳务派遣的流程管理第十条本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事宜进行管理和指导,对派遣劳动者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向本公司提出劳务派遣需求,本公司根据招聘计划和用工单位要求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公司。
第十二条本公司与所选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明确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条件、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报酬和津贴等事项。
第十三条本公司指派专人与用工单位沟通协调,了解用工单位工作需求和派遣劳动者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就派遣劳动者工作技能和工作态度等方面问题向本公司提出意见,本公司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派遣劳动者任何变动需本公司同意方可实施。
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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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公司依法管理的规范性和派遣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给用工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专业服务,维护用工单位、派遣员工和公司三方利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国家及我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的派遣员工。
第三条公司、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
派遣员工应遵守公司及用工单位的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处理违纪派遣员工,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积极疏导”原则,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处理。
(二)招聘方式
第五条一般情况下,用工单位根据公司要求负责招聘及面试,确定符合条件派遣员工后,向公司提交派遣员工名单,由公司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如用工单位需要,可书面委托公司进行招聘,原则上用工单位须派人参加面试,面试合格,由公司确定录用派遣员工名单,并办理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签订、缴纳社保等相关手续。
第七条如用工单位全权委托公司进行派遣员工招聘,将参照第六条的办法执行,并另外支付相应的招聘服务费用。
(三)劳动合同
第八条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应经用工单位确认,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务派遣合作协议》约定,告知派遣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第九条签订或续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签订/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到公司前台办理签订手续。
第十条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对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变更劳动合同时,用工单位应开具《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给派遣员工,派遣员工持《变更劳动合同通知函》于5个工作日内直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经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程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出现时,派遣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
(四)日常管理和劳动纪律
第十四条派遣员工在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前,应认真阅读公司的《告知书》,并忠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劳动法法律法规规定及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管理和调度。
第十六条用工单位负责派遣员工上岗前培训和入职安全教育培
训,经用工单位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资格后正式上岗。
第十七条派遣员工参加用工单位的党、团、工会、妇委会等组织和活动。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保障派遣员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执行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并向派遣员工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保护派遣员工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并定期为派遣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九派遣员工享有用工单位按国家规定的福利、学习、休息休假等待遇和民主政治的评先评优等权利。
第二十条派遣员工在社会上出现刑事案件,所有责任由派遣员工自行承担,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五)培训考核
第二十一条用工单位根据各岗位的需要,需对派遣员工进行有针对性的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应根据被派遣员工在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用工单位为派遣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派遣员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有关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按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用工单位可与负有竞业限制或保密义务的派遣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关竞业限制内容、赔偿、违约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六)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派遣员工的劳务费(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由用工单位确定(月薪不得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社会保险和公积金需按派遣员工工资足额缴交。
被派遣员工工资由本公司按照用工单位提供的业绩考核情况登记表(或工资表)为被派遣员工支付,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
第二十六条派遣员工工资的支付办法: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的规定,用工方按月考核派遣员工工作,确定派遣员工应发放的工资总额,我公司扣除代缴的派遣员工本人应交的各类社保、住房公积金后,确定实发金额,并及时发给派遣员工本人。
派遣员工如果对所发工资有异议,可当面或电话,向公司或公司办事处查询,公司必须及时答复。
如有错误,经与用工单位核实后,在次月工资造表时给予纠正。
(七)社会保险
第二十七条派遣员工如有生育、工伤和医疗等情况发生,应及时通知并提供相关材料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统一转交本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享受待遇。
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办理。
公司及时为派遣员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缴交时间,根据用工单位发放工资时间及当地各经办机构的办事时间,当月缴交或者次月缴交。
派遣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按国家规定,及时办理相关的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的费率如有变动,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依照国家和我市有关
职业病防治规定以及法律文书所载明的由单位承担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用工单位承担的费用及时转帐到我公司指定账户后,由我公司负责发放给派遣员工。
第三十一条派遣员工福利待遇按用工单位的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二条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工作期间,执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工时工作制度。
第三十三条派遣员工因岗位变动后,按用工单位新岗位的工时工作制度执行。
第三十四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的,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延长工作的时间,应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派遣员工休息休假按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九)附则
第三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管理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公司。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