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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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鲁卫规划发[2014]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8.28【实施日期】201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卫规划发[2014]2号)各委预算管理单位: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现将《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8月28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和行为,确保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委预算管理单位科学发展,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卫生计生委是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委预算管理单位总体发展建设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审核、建设项目和基本建设年度投资计划报送、监督项目实施等。

第三条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单位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申报、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等。

第四条建设单位基本建设决策应当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1],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集体决策。

在总体规划编制和重大项目立项过程中,建设单位要采取专家评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结果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及单位自行筹措资金的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改扩建等应当纳入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范围的工程。

第二章基本建设程序第六条工程建设程序是指建设项目从决策、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中各项工作依次进行的次序,一般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编制单位院区建设总体规划(编制后备案期为5-10年);2.申报立项申请(或项目建议书);3.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和设计概算;5.列入年度项目投资计划;6.组织工程方案与施工图设计;7.组织施工;8.组织竣工验收;9.交付使用,转固定资产管理;10.项目后评估。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定方案篇一:20XX年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XX-06-1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XX年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热情服务,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计划生育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全社会都应当积极支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试行)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试行)

山东省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条件指导标准(试行)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逐步建立分类评审制度,培养造就一支综合素质好、技能适宜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评审条件指导标准。

一、适用范围本条件适用于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乡镇、社区及以下卫生计生服务机构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二、资格设置基层卫生高级职称分为医、药、护、技4类,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分别为:(一)基层主任医师、基层副主任医师(二)基层主任药师、基层副主任药师(三)基层主任护师、基层副主任护师(四)基层主任技师、基层副主任技师三、评审标准条件(一)基本条件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积极工作。

2.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全面、熟练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规定的工作。

积极承担医疗、预防及培养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任务。

3.取得法定的相应专业执业资格并依法完成注册。

4.按照规定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培训。

5.任现职期间在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

6.任现职以来,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含合格)以上。

(二)学历资历条件1.基层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聘任副主任(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2.基层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取得博士学位,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2)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专业技术职务8年以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9.24•【字号】鲁人社发〔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各市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总工会,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8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

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

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与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二)规范其他直接用工形式。

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高院,参加单位: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三)规范合作用工形式。

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11
•【字号】鲁人社字〔2019〕185号
•【施行日期】2019.11.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

鲁人社字〔2019〕18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我厅对部分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1997〕2号)等20件规范性文件,上述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共20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贯彻党中央关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负责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拟订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监管体系。

(三)负责促进就业创业工作。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就业援助制度和职业培训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

负责就业、失业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境)外人员来我省工作政策。

(四)统筹推进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和全省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

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离退休政策。

拟订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报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建议草案,参与拟订相关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参与监督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

负责相关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相关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负责全省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经办管理业务的统筹协调指导。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的

20 12-
1 山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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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工作方案 �稳妥组织实施 推进 付费方式改 革, 是一项长 期的� 复杂的任 务, 各 地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领 导, 精心组织力量, 周密组织实施� 为了培育和树立典型,总结改革经验,加强工作指 导, 省厅选择青岛� 淄博� 济宁作为重点 联系城市, 搭建上 下联动�互相交流的工作平台�重点 联系城市要积极探 索, 先行一步, 及时总结 工作经验 , 为全 省付费方 式改革 发挥典型引路作用� 各市 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 要按照本 通知要 求, 制
鲁人社发 �20 1 1 � 6 5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 遍建立城镇居民门诊统筹制度� 二 �进一步明确门诊统筹制度的基本要求
实施� 付费方式改革涉及到多方利益的调整, 政策 性强, 各 方面十分敏感� 各级在改革过程中, 要注意维护政策的连 续性和 稳定性, 加强 与财政 � 卫生� 物价等部 门的协 调配 合, 对改革方案充分酝酿论证, 广泛深入听取 各方面的意 见和建议, 凝聚共识, 做好宣传工作, 防止引 起震动, 影响 参保人员看病就医�改革中遇有重大问题要及 时向省厅 报告�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 推进医疗
定推动付费方式改革的工作方案, � 明 确改革目标� 改革思 保险付费方式改革的意见� 已刊登在本刊 2 0 11年第七期 路以及推进步骤, 于1 0 月底前报送省 厅备案, 并尽快组织 上 , 此处略 )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转 发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关 于 普 遍 开 展 城 镇 居 民 基 本 医 疗 保 险 门 诊 统 筹 有 关 问 题 的 意 见�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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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规[2017]1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1.06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
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的通知
(鲁人社规〔2017〕1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6〕57号)部署和要求,经研究决定改革我省基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人才成长规律,按照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建立健全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更加符合医疗卫生实际、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制度,进一步调动基层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健康山东建设提供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用为本,注重医德医风,注重实际贡献;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价,建立体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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