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或规制:我国民事诉讼认证模式利益考量

合集下载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法学毕业论文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

民事诉讼模式之探析——兼论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建构绪论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民事诉讼活动中存在着各种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在这些法律关系之中,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关系是轴心,是其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

换言之,作为概括法院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支持民事诉讼活动运行的主要诉讼制度、要素及其关系,这些在构成民事诉讼体制的所有制度和要素中居于支配地位。

因此,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概括,把握住民事诉讼模式的结构和构架,也就把握住推动民事诉讼机制变革的主线。

当前为了更好地解决民事诉讼问题,我国民事审判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是改革的初衷仅仅局限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办案效率和加快办案进度。

随着社会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和社会改革的深入进行,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已经逐渐涉及到基础理论、基本制度的建构和转变,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已经在某种程度上促成了我国民事诉讼机制的变革,成为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

①随着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在民事审判改革的前提下,究竟什么样的诉讼模式才符合中国民事诉讼当事人保护自己的程序权利的要求,这是一个很迫切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①郭星亚、陈惠忠:《民事诉讼模式转换的先声》,载《中国律师》2002年第5期。

目录绪论 0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2)(一)概念释义 (2)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 (2)2、民事诉讼模式研究的理论价值 (2)(二)民事诉讼模式类型 (3)1、当事人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3)2、职权主义的含义和成因 (5)(三)两种模式的优劣比较及变化趋势 (6)(四)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 (8)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及制度缺陷分析 (8)(一)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现状 (8)(二)立法的缺陷 (9)(三)民事审判实践的缺陷 (10)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建构及完善建议 (11)(一)加强民事诉讼模式的法律体系的构建 (11)(二)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12)(三)关于民事审判实践的法律建议 (12)谢辞 (13)参考文献 (14)一、民事诉讼模式概述(一)概念释义1、民事诉讼模式概念界定在我国传统的诉讼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并无民事诉讼模式这一概念。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它为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提供了判断的依据。

自由心证制度的实行,既保障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的独立性,又体现了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内涵及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内心确信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认定的一种制度。

其核心在于赋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根据证据、法律规定以及自己的经验和逻辑推理能力,对案件事实作出判断。

自由心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 主观性:法官在认定事实时,需依赖其主观认知和判断。

2. 灵活性:法官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证据和法律规定。

3. 责任性:法官需对其作出的判断承担责任,确保判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法官独立审判: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保障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的独立性。

2. 维护当事人权益: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时,必须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从而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促进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通过强调法官的责任心和职业素养,促进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四、自由心证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不同法官的认知、经验和判断能力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对同一案件的判断结果不尽相同。

2. 证据规则不完善:现行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部分案件在认定事实时缺乏明确的依据。

3. 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法官的监督机制不健全,难以确保法官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断。

五、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建议:1. 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官培训和教育,提高其职业素养和判断能力,确保其能够准确、公正地认定案件事实。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制度 ——结合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发布时间:2021-05-13T10:12:51.597Z 来源:《时代教育》2021年4期作者:兰怡宁[导读] 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兰怡宁(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00)摘要:自认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2019年12月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这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自认制度的正式确立。

本文将以此次证据新规为出发点,就自认的概念、构成要件、效力价值、以及新增规定内容等方面展开讨论。

关键词:自认制度;构成要件;效力民事诉讼自认,是指当事人一方在诉讼过程中陈述自己的不利条件,或者诉讼代理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承认自己的不利条件。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新规),它改进了原有的规则,提供了更明确的适用标准。

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条至第九条,这使得准入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1.民事自认的构成要件民事承认的构成要件是指民事承认的必要条件,具体体现在主体、客体、场合和形式四个方面。

首先,自认人需要适格,包括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共同诉讼人。

其中,在当事人自认方面,新规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不利事实的陈述明确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书、答辩书、委托书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对自己不利的,适用前款规定。

证据新规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诉讼代理人自认视为当事人自认,但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除外,明显放宽了诉讼代理人自认的认定条件。

证据新规第六条为新增内容,在共同诉讼人中则因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而不同,在普通共同诉讼中,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诉讼人作出的承认,对作出承认的当事人具有效力;必要的共同诉讼,一个或者多个共同诉讼人承认自己,其他共同诉讼人否认的,不发生效力。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第3章民事诉讼的价值、目的与模式

(二)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 经过实践,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民诉法(试行)》逐渐显 现出其自身的不足和缺陷。于是,国家在1991年正式颁行的民 诉法中对职权主义的内容作了较大的删除,从立法上弱化了法院 的职权,加强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2007年10月28日对《民诉法》 的最新修订也延续了这一发展趋势,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 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 面: 1.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 2.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3.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 4.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 5.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 6.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 7.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
(二)民事诉讼的外在价值(工具性价值) (1)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可以从两种意义上理解:一种是一般公正, 即立法对人们的权利义务进行公正合理地分配,以法 律的形式将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正地固定下来; 另一种则是个别公正,而在司法过程中为贯彻实体一 般公正的要求,在民事诉讼程序中通运用自由裁量权 而做出公正裁判,使民事诉讼案件得以公正地解决。 前者由于实体法制定的问题,是民法学者研究的范围, 在此我们只讨论实体个别公正。 判断一项民事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该价值,有以下几项 标准。 ①认定事实准确 ②正确适用法律 (2)秩序的维护
民事诉讼法教学课件
(供本科生使用) 郑重声明: 本教案版权所有, 未经授权翻录必究!
第三章 民事诉讼价值、目的、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 第三节 民事诉讼模式
第一节 民事诉讼价值
一、价值与民事诉讼的价值 (一)什么是价值 (二)什么是民事诉讼价值 民事诉讼价值是指民事诉讼程序本身所固有的、不依赖于民事 诉讼主体及其需要而独立存在的、能够对国家、社会和所有公民 的合理需要具有积极意义的一种特性。 二、民事诉讼价值基础理论 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论文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论文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定位与改革【内容摘要】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综合论述,是关于诉讼主体在诉讼中的地位、作用及相互关系的基本概括。

国家如何处理当事人诉讼权与法院审判权的关系,其核心在于把诉讼的主导权交给当事人还是交给法院。

以此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模式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本文通过考察和比较,阐明各种诉讼模式的特点和区别,分析两种诉讼模式的优劣,借鉴优秀诉讼模式的先进之处,推动诉讼模式的改革,构建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

全文共约9000字。

民事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活动中,关于法官、各方当事人的地位及相互关系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具有标准性、可供参照性特征的固定形式。

民事诉讼模式是长期司法活动的结晶,它代表着不同的体系、国家或地区不同的司法理念和司法风格。

同时,民事诉讼模式又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革更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事诉讼模式方面的探索和改革,成就显著。

然而,现行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和弊端。

在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战略下,改革和完善现行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体现和谐司1法价值要求的新的民事诉讼模式成为必然。

一、民事诉讼模式的界定我国学者关于诉讼模式的界定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本质属性说。

这种观点认为,模式是能够反映某一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化样式,是指某一系统的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它是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

二是诉讼地位及法律关系说,并将模式与形式、结构、构造视为具有相同的含义。

认为模式是对一定事物的内部各个要素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的描述。

笔者以为,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或某一类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特征的揭示。

也即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或者说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模式。

诉讼模式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1)主体要素,即当事人与法院。

(2)诉讼权限的配置。

民事诉讼模式实质上表达的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限的配置关系,不同的配置关系构成不同的诉讼模式。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doc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doc

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问题/张纽约-(2)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的比较简单的说,自由心证是在否定法定证据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二者最大的区别是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是否享有“自由”。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均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法官的主观的随意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无权运用自己的认识和思维去判断证据,而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规则于以判断。

可以说法定证据制度是以牺牲对民事纠纷真相的探求来实现对法官主观随意性的抑制。

相反,在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下,法官在其主观能动性受到尊重的前提下更易探明案件的真相,更有利于实现实质真实的诉讼目标。

但同时我们也不应将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的区别绝对化,认为自由心证就可以不要任何法定的证据规则,或者法定证据制度就完全排除了法官对证据的自由判断。

司法证明活动是作为审判者的法官或陪审团通过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

这一活动不可避免地会渗入审判者对证据的分析判断(即心证的因素),法律不可能对处于诉讼制度核心地位的证据问题不闻不问,而只要法律对证据作出规定,无论是通过制定单独的证据法还是在诉讼中规定证据问题,审判者运用和判断证据就必然会带上法定的因素,不可能是完全自由的心证。

实行自由心证的证据制度,并不意味着法律不再设定任何证据规则,也不意味着法官可以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任意认定案件事实,而是法官运用证据规则的自由心证。

二、中国特色的证据制度中国古代神示证据制度绝迹得很早,且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在依稀可见的诉讼制度中民事诉讼制度又少的可怜,且是一个典型的大杂烩,“既有法律的少许规定,又有大量礼教的深刻渗透;既有神示证据的影子又有现代证据形式的运用;既有法制的约束,又更多的是人治的限制。

”○8并且具有强烈的纠问式特点。

十分强调口供等人证、物证的运用。

“断罪必取输服供词。

”自中国近代,由于受欧洲资产阶级思想及苏俄共产主义思想的影响,中国开始了寻求适合自身发展的诉讼证据制度。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法》课件第五章民事诉讼模式
强调法院的审判权和裁判权,尊重法 院的权威和独立。
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进行和诉讼结果的 决定具有主导权。
当事人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判,不能对 法院的裁判提出异议。
04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与完 善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评价
评价概述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多次改革和发展,逐渐 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诉讼模式。在评价其优劣 时,需要综合考虑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社会需 求等多个方面。
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也表现出一定 的优势。例如,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 法律,处理复杂的案件;当事人可以充分发挥举 证能力,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制度设计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具有较高的科学 性和合理性,既借鉴了西方的诉讼制度,又结合 了中国的实际情况。例如,当事人举证责任制度 、法官释明权制度等。
可以通过推广在线诉讼、简化 诉讼程序、加强调解等方式提 高诉讼效率。例如,在符合条 件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 互联网远程参与庭审、提交证 据等。
可以通过优化司法救助制度、 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等方式降低 维权成本。例如,为经济困难 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降低律师代理费用的标准等 。
可以通过加强法官职业素养、 完善司法监督机制等方式加强 司法公正。例如,加强法官的 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完 善对法官违法行为的惩戒制度 等。
提高审判质量
民事诉讼模式明确了当事人与法院 的权利义务关系,使得审判过程更 加公正、透明和合理,提高了审判 质量。
促进司法公正
民事诉讼模式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和利益,使得司法过程更加公 正和合理,增强了司法的公信力。
02
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
当事人主义
01
02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范文

《论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审查和认定制度。

它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基础,强调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审查和认定。

这一制度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效率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特点、作用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自由心证制度提供参考。

二、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与特点自由心证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官根据自身的判断和经验,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的制度。

其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审查和认定证据时,需根据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力进行。

2. 灵活性: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以实现公正的裁判。

3. 公正性: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能够全面、客观地考虑证据,避免主观偏见。

三、自由心证制度的作用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司法公正:自由心证制度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依据证据进行裁判,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

2. 促进司法效率:自由心证制度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度,使法官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灵活运用,从而提高司法效率。

3.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在诉讼中充分表达自己的主张和意见。

四、当前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自由心证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主观性过强:由于自由心证制度强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导致法官的主观偏见影响裁判结果。

2. 缺乏监督机制: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可能导致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

3. 证据规则不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尚不完善,导致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审 查判 断证 据时 的 标 准 , 与 我 国过 去形 成 的法 官 这
秘 密心证 相 比 , 疑是 一大 进步 。但 是 , 无 法官 的认 证
事实 , 同时依据 老父 提供 的证 明 出资 的反对 证据 , 作
出儿 子不 能拥有 房屋 产 权 的证 明结论 。对 于相 同 的 证 据 , 同的法 官做 出 了不 同认定 结论 , 件处理 结 不 案 果 也就存 在 差别 。其 实 , 此类 现象并 非偶 然 , 而是 司
第 4卷 第 1 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1笠 01
西南 石油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l f o tw s Pt l m U i ri ( oi c ne dtn o ra o uh et e o u nv sy Sca Si csE io ) S re e t l e i
模 式下 , 法官的认证 过程有着规制和 自由两种 对立特质 。但是 , 不论选择 何种模 式, 法官认 证均是 以法律 为量器的利 益衡量过程。对此观点 , 通过证明模式的纵 向历 史沿革 考察 、 向特征 差异考察 、 横 宏观 的利益考量 和微观 的利益考量 等研 究方式将能得到 圆满论证 。这 一观 点的论证价值也体现 于我 国民事认证模 式的定位与选择 之 中。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 ; 认证模 式 ; 利益衡量 ; 自由心证 ; 法定证据
官的认证 自由 。
1 两则案例 背后 的话题 : 的缘起 问题
以下两则 案 件 分 别 发 生 在 广 东 与 天 津 ②, 件 案 事 实基本 相 同 , 为 老 父 出资 为 儿 子 买 房 ( 亲拥 均 父
有 出资 的证据 ) 产权 证 登 记 在 儿子 名 下 , 来 发生 , 后
争议 , 亲欲 讨 回房子 。 父
两则 案件 最关 键 的证据 均为 记 载儿子 名字 的房
产证 , 过对 这一证 据 的认定 , 地法 官作 出了不 同 经 两 的结 论 : 东 法 院的 法 官 根据 房 屋 和 车 辆 实行 登 记 广 取得 制度 原理 , 定该 证 据 能证 明儿 子 拥 有 房屋 产 认
优 先 数 字 出版 网 址 :ht:/ w ’ck. e kmsdt l5 .7 9 C 2 1 13 .60 0 2 hm t / w  ̄ n int c / ea / 1 1 1 . . 00 2 1 15 .2 .t l p . / i
张牧遥.自由抑或规制 : 国民事诉讼认证模式 的利益考量 [ ]西南石油大学学报 : 我 J. 社会科学版 ,0 14 1 :1— 6 2 1 ,( ) 5 5 .
权 ; 津法 院 的法 官则 根 据 出资 者 理 应拥 有 房 屋 产 天
权 的物权原 理认 为此 证 据无 法独 立证 明实 际 出资 的
我 国最 高人 民法 院 于 2 0 年 公布 的《 高人 民 01 最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以下简称《 ( 证
据 规定 》 第 6 初步 将 自由心证 原 则 确 立 为法 官 ) 4条
D I 0 3 6 / .sn 1 7 5 9 . 0 1 0 . 1 O :1 . 8 3 j i . 6 4— 0 4 2 1 . 1 0 1 s
Vo . 14 No. 1 1 J n 201 a.
1月
文 章 编 号 :17 5 9 ( 0 1 0 0 5 — 6 6 4— 04 2 1 ) 1— 0 1 0
中 图 分 类 号 : )1 .3 I 5 1 9
文献标识码 : A
自 由或规 制 : 国 民事 诉 讼 认 证 模 式 利 益考 量 我
张 牧遥
( 阴师范学 院法学 院, 淮 江苏 淮安 2 30 ) 2 30

要 :在人 类 社 会 的 历 史发 展 长 河之 中, 后 产 生 过 三 种 基 本 的证 据 模 式 , 而形 成 三种 证 据 制度 。在 不 同的 证 据 先 从
引 言
在 人类 社 会 的历史 发 展 长 河 之 中 , 先后 产 生 过 三种 基本 的证 据模 式 , 而形成 三 种证 据制 度 : 示 从 神
模 式 及具 体制 度安 排是 否 已经相 当完 善都 值得 我们
继续 深思 。这 其 中 , 是选 择 自由抑 或规 制 , 终究都 会 归 为一 种利 益 的考量 。
证据 制度 、 定 证 据 制 度 和 自由心 证 证 据 制 度 ,2 法 1 世 纪 以后 , 随着科 学 的发展 进 步 , 示证 据制 度逐 渐 神
退 出历史 舞 台 。法 定证 据制 度 与 自由心证 证 据制度 则分 别为 英 美 法 法 系 与 大 陆 法 系 所 继 承 并 得 以 发 展 。两大 法 系证据 制度 的主要 区别在 于法 官认 证 制 度 的模式 有所 不 同 , 陆 法 系 以职 权 主 义 诉讼 模 式 大 为基 础 , 建 了 自由心证 证据 制度 , 构 目的在 于赋 予法 官认证 自由弥 补法 律 的滞 后 性 , 挥 法 官认 证 的积 发 极 能 动性 ; 美 法 系则 以 当事 人 主 义 诉 讼模 式 为基 英 础 , 建 了法定 证 据制 度 , 目的在 于 干预 、 约 法 构 其 制
收 稿 日期 : 0 0— 5—2 21 0 2
数 字 出版 日期 : 0 0一l 21 2—3 1
作者简 介: 张牧遥 (9 1 , ( 18 一) 男 汉族 ) 陕西宝鸡人 , 师, , 讲 硕士 , 主要从事诉讼法学 、 司法制度研究 。
① 根据何家弘教授的观点来看 , 尽管大陆法系的 自由心证并非绝对 自由心证 , 英美法 系也并非绝对 的法定证据制度 , 两大法系大有相互融 合之趋势 , 并且也有部分学者认为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不专属于哪个法 系( 参见王嘎利《 自由心证原则 : 历史发展 、 现实处境》, 载于《 理论探索) 0 7 ) 0 2 年第 l期) 但从法官认证的主导方面来看是相互对立的, , 参见何家弘 , 姚永吉《 两大法系证据制度比较论》, 载于《 比较法研究> 04年第 4期。 >0 2 ② 下文案例与简要分析主要 参考了宁松 , 王志华 《 论利益博弈 中法官认证行为的规制》 文 , 一 载于《 河北法学1 0 7年第 l 。 20 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