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铃汽车: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限售及解除限售业务指南为进一步提升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业务办理规范性,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挂牌公司股票限售、解除限售应当符合《公司法》、《收购办法》、《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提出申请。
申请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时,应考虑股东是否符合多重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如股东符合多重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限售股数,以最大值为本次限售股数;如股东符合多重解除限售条件的,应分别计算解除限售股数,以最小值为本次解除限售股数。
被质押/冻结股票如需办理限售或解除限售的,还应遵守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相关规定。
二、挂牌公司应当在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或解除限售条件后,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交下列申请文件:1.挂牌公司向中国结算申领的挂牌公司全体股东名册;2.加盖挂牌公司公章的申请及申请表,包括《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限售申请表》(附件1)/《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附件2);3.全国股转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挂牌公司股东所持股票达到限售条件的,应及时通知挂牌公司办理限售登记。
在办理限售登记期间,股东应严格遵守限售规定,不得违规进行股份转让。
三、主办券商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申请依据是否充分,计算是否准确。
审核无误后,主办券商通过全国股转公司日常业务系统(以下简称“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
四、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
五、主办券商提交申请后,应当密切关注业务办理进度,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督促挂牌公司及时按照《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发行人业务指南》(以下简称《发行人业务指南》)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
有限售条件股份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
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 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5.1.4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
一、法律方面的规定
1、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 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 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
第十条:上市已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 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
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100%自动锁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
务指引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上 市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本所自其离职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 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锁定,期满后将其所持本公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

关于股东股权解除质押的公告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各位股东及有关方面: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今日开会讨论并审议了股东股权解除质押事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质押人信息根据公司监管要求,经核实确认,本次股权质押解除涉及的质押人为公司董事长王先生,共涉及公司股权XX%,具体情况如下:质押主体:王先生质押比例:XX%质押数量:XXX 股二、质押解除原因经公司董事会审议,考虑到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决定解除王先生对公司股权的质押。
质押解除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业务运营稳定,盈利情况良好,无需再对股权进行质押;质押协议期限届满且未续签等。
三、解除后影响根据董事会讨论,解除质押后,王先生持有的公司股权将不再受到任何质押约束,属于自由流通股份,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由买卖,不受任何限制。
四、风险提示尽管现阶段公司业务稳健发展,但市场环境变幻无常,股票交易风险仍然存在。
敬请投资者注意市场风险,慎重决策。
特此公告。
公司董事会日期:XXXX年XX月XX日第二篇示例:公告尊敬的股东们: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我司将于xx年xx月xx日解除部分股东的股权质押。
现将解除质押的股东名单公告如下:姓名:XX 股份:XX,解除质押日期:xx年xx月xx日解除股权质押后,股东们可自行处置其所持股份,但需注意遵守相关法规,并在操作过程中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不利影响。
希望广大股东们理性投资,共同维护公司股价稳定。
xx公司xx年xx月xx日第三篇示例:各位股东、投资者及相关各界人士:根据公司法规定和相关监管规定,我们公司是一家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经营的上市公司。
为了更好地保障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我们不断加强公司治理,做好内部控制,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现公司董事会决定,根据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公司股东所进行的股权质押进行了清查和审计。
在此次清查和审计中,公司发现部分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存在质押情况,并且由于复杂的市场变化和风险变化,股权质押的情况存在一定风险。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3 号 —限售股份解除限售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3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申请办理除股权激励获得股份以外的其他有限售条件股份(以下简称“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业务,根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一、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应当满足的条件1.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限售期届满;2.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和股东承诺。
股东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向其他股东赠与股份,该部分赠与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不适用上述第1项及第2项要求。
二、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流程1.上市公司董事会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查询并下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按照本指南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申请材料,本所审查无异议后,将业务表单传递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3.上市公司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材料;4.本所收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申请材料审查无异议的回复后,通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申请对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时应当提交的材料上市公司股东可在满足解除限售相关条件时,委托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拟申请解除限售日五个交易日前向本所申请办理对其所持股份解除限售的有关手续。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2.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上市公司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见附件1)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3.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核查意见(如适用);4. 上市公司董事会出具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公告;5.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1. 相关股东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情况;2.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份总数、各股东解除限售股份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
四川九洲关于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0801 证券简称:四川九洲公告编号:2013028四川九洲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售股份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为1家,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限售股。
1、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611号)核准,公司于2010年6月实施了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公司以四川湖山电器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作价4,963.22万元与四川九洲电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持有的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12.50%的股权进行等值臵换,同时,公司以8.59元/股,向九洲集团定向发行57,958,183股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四川九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9.66%的股权及深圳市九洲电器有限公司81.35%的股权。
2、重大资产重组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成情况:2010 年6月2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证券登记确认书》,2010年6月17日,非公开发行的57,958,183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限售期为36个月。
3、限售股变更情况:2011年4月18日,公司实施了2010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10股,九洲集团持有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由57,958,183股变更为115,916,366股,限售期不变。
二、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安排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115,916,366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5.21%,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6月18日,具体情况如下:三、本次解除限售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四、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主要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五、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说明此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存在公司对该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全面解禁通知公告模板

公告编号:[公告编号]发布单位:[公司全称]发布日期:[公告发布日期]尊敬的股东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现将本公司股票全面解禁事宜公告如下:一、解禁基本情况1. 解禁股份:[公司股票代码]股票的[首发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份]将于[解禁日期]全面解禁。
2. 解禁数量:[解禁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解禁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3. 解禁原因:[解禁原因,如:首发前已发行股份解禁、限售股份解禁等]。
4. 解禁股份性质:[首发前已发行股份/限售股份]。
5. 解禁股东:[涉及解禁的股东名称及持股比例]。
二、解禁后股份流通情况1. 解禁后,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公司总股本]股。
2. 解禁后,公司流通股份为[解禁后流通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解禁后流通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3. 解禁后,公司非流通股份为[解禁后非流通股份]股,占公司总股本的[解禁后非流通股份占总股本比例]%。
三、解禁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化1. 解禁后,公司第一大股东为[第一大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
2. 解禁后,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1)[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持股比例]%;(2)[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持股比例]%;(3)[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持股比例]%;...(10)[股东名称],持股比例为[持股比例]%。
四、风险提示1. 本公司股票解禁后,可能对本公司股价产生一定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市场风险。
2. 解禁股份的流通可能会对本公司股权结构、经营业绩等产生影响,敬请投资者关注。
3. 本公告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公司发布的其他公告,并关注市场动态。
五、联系方式1. 联系人:[联系人姓名]2.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3.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敬请广大股东予以关注,并相互转告。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4—
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300732设研院: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732 证券简称:设研院公告编号:2021-046 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特别提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共计59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2,61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0.95%;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2,614,374股,占公司总股本0.95%;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星期五)。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发行情况和公司股本变动情况(一)本次限售股份发行基本情况2018年11月20日,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河南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向杨彬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88号),核准向杨彬、肖顺才等162人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中赟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赟国际”)87.20%的股权。
其中,相关股份具体发行情况为:此次购买中赟国际股权事宜共计发行股份7,454,173股,发行价格为38.47元/股。
该部分股份于2019年1月18日在深圳交易所上市,性质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其中杨彬、肖顺才、曲振亭等59名股东(上表序号1-59)为参与业绩对赌方,其通过此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分四年按相关业绩承诺分步进行解锁。
本次解除限售只涉及上述59名股东。
此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前公司总股本为12,960万股,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后公司总股本为13,705.4173万股。
(二)此次发行后股份变化情况根据公司2019年3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19年4月18日召开的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公司以2018年度末总股本137,054,17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41,116,251.9元,同时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剩余未分配利润滚存入下一年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2 3 4 5
2007 年 2 月 15 日 2007 年 11 月 7 日 2008 年 4 月 3 日 2009 年 5 月 20 日 2010 年 9 月 13 日
23 6 5 3 5
84,085,700 840,000 45,320,700 268,130,600 336,000
9.74% 0.1% 5.2% 31.06% 0.04%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江铃汽车本次限售股份的 上市流通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管理办法》 等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次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七、其他事项 1、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情况 是 ■否; 2、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公司对该股东的 违规担保情况 是 ■否; 3、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持有人是否存在违规买卖公司股 票的行为; 是 ■否; 4、解除股份限售的持股 1%以上的股东已提交知悉并严格遵守《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 《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和本所 有关业务规则的承诺文件 是 ■不适用; 5、垫付对价情形及偿还情况 江铃控股对股改实施方案表示反对意见和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东的 对价安排先行代为垫付。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自然人赖庆华先生已向江铃控股偿 还了代为垫付的对价, 江铃控股已致函本公司书面同意解除自然人赖庆华先生所 持有江铃汽车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股份限售。 九、备查文件 1、解除股份限售申请表; 2、保荐机构核查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1 年 10 月 20 日
证券代码:
000550 200550
证券简称:
江铃汽车 江铃 B
公告编号:
2011-032
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权分置改革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解除股份限售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限售股份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120,000 股,占总股本比例为 0.014%。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1 年 10 月 21 日。 一、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概述 1、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方案概述 以江铃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汽车”或“公司” )股权分置改 革实施登记日在册全体流通 A 股股东获得江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铃 控股” )及其他非流通股股东送出的现金为对价安排,送出现金总额为 15,758.40 万元,其中 12,712.56 万元由所有非流通股股东按比例承担,其余 3,045.84 万元 由江铃控股单独承担,这样流通 A 股股东每 10 股获送现金数量为 13.40 元。 2、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的相关股东会议时间: 2006 年 1 月 16 日, 公司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已经公司股权分置改革 A 股市场 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 3、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日: 2006 年 2 月 13 日。 二、本次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持有人做出的各项承诺及履行情况
数量 占总股本 数量 (股) 比例(%) (股) 0 0 0 0 0
1
赖庆华 合计
司法裁决过户
0
关于股份数量变化沿革的说明: 原法人股股东湖北省物产总公司所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 120,000 股于 2010 年 12 月经司法裁决过户给自然人赖庆华先生。
2
2、股改实施后至今公司解除限售情况:
序号 刊登《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提示性公告》的日期 该次解限涉及 的股东数量 该次解限的股份 总数量(股) 该次解限股份占当时总股 本的比例(%)
序 号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承诺及追加承诺内容 履行股权分置改革法定承诺:所持江铃 汽车股份自股权分置改革实施日起,在 12 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 承诺及追加承诺的履行情况 1、 按承诺履行。 2、 该股东已向江铃控股偿还了股权分 置改革时其代为垫付的对价,并已份可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2011 年 10 月 21 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总数为 12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14%;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序 号 限售股份持 有人名称 持有限售 股份数 (股) 本次可上市 流通股数 (股)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占限售 股份总数的比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占无限 售股份总数的 本次可上市流 通股数占公司 总股本的比例 冻结的股份数 量(股)
3
1
例(%) 1 赖庆华 合计 120,000 120,000 120,000 120,000 3.7% 3.7%
比例(%) 0.014% 0.014%
(%) 0.014% 0.014% 0 0
四、股本结构变化和股东持股变化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如下: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股份类型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境内一般法人持股 4、境内自然人持股 5、境外法人持股 6、境外自然人持股 7、内部职工股 8、高管股份 9、机构投资者配售股份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人民币普通股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合计 三、股份总数 516,307,210 344,000,000 860,307,210 863,214,000 59.82% 39.85% 99.67% 100% 120,000 120,000 516,427,210 344,000,000 860,427,210 863,214,000 59.83% 39.85% 99.68% 100% 2,781,000 120,000 5,790 2,906,790 0.32% 0.01% 0.33% -120,000 -120,000 2,781,000 5,790 2,786,790 0.32% 0.32% 股份数量 (股) 股份比例 本次变动数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股份数量(股) 股份比例
五、股东持股变化情况及历次限售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东自公司股改实施后至今持股变化情况:
序 号 限售股份 持有人名称 股改实施日持有股 份情况 本次解限前已解 限股份情况 占总股 本比例 (%) 0 0 本次解限前未解限 股份情况 数量 (股) 120,000 120,000 占总股 本比例 (%) 0.014% 0.014% 股份数量变化 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