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实施细则为了促进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有效、经济,避免和减少药物不良反应,控制病原微生物耐药性的产生,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办医发(2009)3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一、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管理组织与职责成立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小组。
管理小组的组成:由医院主管医疗工作的院长或副院长担任组长,副组长由医务科负责人、医院感染管理科负责人、药学部门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临床科室(内、外、妇、儿)具有高级职称的主任或副主任、检验科的主任或副主任以及临床药学专业人员。
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小组办公室设在医务科,小组的职责是组织抗菌药物合理应用临床会诊,负责全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临床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的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微生物病原所致的感染性疾病。
非上述病原体所致疾病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在使用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尽可能正确采集有关标本,及时送病原学检查及药敏试验,作为选用药物的依据。
未获结果前或病情不允许耽误的情况下,可根据临床诊断推测最可能的病原菌,进行经验治疗;一旦明确病原菌,应根据临床用药效果并参考药敏试验结果,调整用药方案,给予针对性目标治疗。
临床无感染表现而病原检查获阳性结果时,应注意排除污染菌、正常菌群和定植菌的可能。
3、对轻症社区获得性感染或初治患者,可选常用抗菌药物。
对医院获得性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患者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抗菌活性强、安全性好的杀菌剂,必要时可以联合用药。
门诊经抗菌药物治疗3天,病情末能有效控制的,原则上应住院治疗并应进行病原学检测和药敏试验,根据检验结果选择抗菌药物治疗。
4、选择抗菌药物应严格掌握抗菌药物应用指征,根据药物抗菌作用和体内特点,结合患者病情,感染的病原菌种类,正确制定抗菌的治疗方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xx下发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和xx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进一步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及减少细菌耐药性,特制定《xx市人民医院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使用抗菌药物之前,首先应尽可能明确诊断再选用药物;临床医生应以细菌学诊断为依据,进行细菌培养与药敏实验,使所选各类抗菌药物的抗菌谱与所感染的微生物相适应;临床医生应掌握抗菌药物的抗菌活性、药物动力学特性,适应症和不良反应;病情危急需在药敏实验前用药者,可先根据临床诊断进行经验治疗,待获知药敏实验结果后再依据治疗效果及药敏试验结果,综合考虑是否调整用药,制定个体化的综合给药方案;2、抗菌药物的调整:一般感染患者用药72小时(重症感染48小时)后,可根据临床疗效或病原菌检测结果,决定是否需要调整所用抗菌药物。
3、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特殊情况,妥善处理。
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4、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由于药物协同抗菌作用,联合用药时应将毒性大的抗菌药物剂量减少,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
[最新202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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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2022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施细则(修订版)]为加强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管理,指导临床医生正确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根据卫生部《2022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卫生部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根据《2022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医生在合理选择和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或放射、超声等影像学结果,诊断为细菌、真菌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临床或实验室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应用抗菌药物指征。
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性,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试验)的结果而定。
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对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应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及时留取相应合格标本(尤其血液等无菌部位标本)送病原学检测,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并据此调整抗菌药物治疗方案。
3.对于临床诊断为细菌性感染的患者,在未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前,或无法获取培养标本时,可根据患者的感染部位、基础疾病、发病情况、发病场所、既往抗菌药物用药史及其治疗反应等推测可能的病原体,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性监测数据,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
待获知病原学检测及药敏结果后,结合先前的治疗反应调整用药方案;对培养结果阴性的患者,应根据经验治疗的效果和患者情况采取进一步诊疗措施。
4.在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均应对该病人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为更好地执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贯彻《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精神,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该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1.抗菌药物用于细菌、真菌、支原体、衣原体等感染性疾病,非上述感染原则上不用抗菌药物。
2.严格控制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减少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3.抗菌药物治疗前应送临床标本进行病原体鉴定与药敏试验。
病情不允许等待时,先根据临床病情、可能的病原体、当地及本单位抗菌药物耐药情况等进行经验治疗,一旦获得培养结果,则应参考药敏试验结果与患者情况调整用药方案。
4.对于阳性的培养结果要进行分析,区别真正的病原体、定植细菌和污染菌。
病原体药敏试验结果确定后,一般应针对性地选择窄谱抗菌药物应用。
5,给予抗菌药物治疗前,应对该患者肝、肾功能进行评估,根据肝肾功能情况相应调整抗菌药物的给药方案。
对妊娠期、哺乳期、新生儿、婴幼儿、老年等患者应用抗菌药物时,应考虑其特殊的病理生理状况,审慎选择抗菌药物的种类和药物用量。
6.抗菌药物品种不宜频繁更换,一般病人应观察72小时,重症病人观察48小时后,再进行必要的药物品种与方案的调整。
7.抗菌药物的用药疗程,一般感染疾病在症状体征消失后,可考虑在72小时内停用,特殊感染按特定疗程执行。
8,提倡选用口服给药途径。
病情允许时,抗菌药物应该由静脉给药转换为口服给药。
9.长期应用抗菌药时,为防止真菌二重感染可短期联合服用抗真菌药物,或用微生态药物防止二重感染。
10.严格掌握联合用药的指征和原则,以期达到协同抗菌效果和减少耐药菌的产生。
抗菌药物联合应用应以二联为宜,一般采用广谱抗菌药物加用窄谱抗菌药物的联合方式。
11.在应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注意与同时使用的其他药物之间的相互影响。
12.对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患者,均应密切观察药物疗效、毒副作用,并应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
对较长时间使用抗菌药物的患者,更应重视细菌动态变化和药敏试验结果,防止菌群失调和细菌耐药性的产生。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
第三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第四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一、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大,或者价格相对较高的抗菌药物;三、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一)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的抗菌药物;(二)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三)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的抗菌药物;(四)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医院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参照山东省卫生厅制定目录遴选,并按规定做动态调整,报山东省卫生厅备案。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医院集团管委会主任顾国明是我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医院建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
第七条医院设立医务科为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
并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
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管理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见医院下发文件)。
第八条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医务科)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医院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二、审议医院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制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技术性文件,并组织实施;三、对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定期分析、评估、上报监测数据并发布相关信息,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四、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培训,组织对患者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宣传教育。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版

预防用药。
给药方案:
静脉输注应在皮肤、黏膜切开前 0.5~1小时内 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在输注完毕后开始手术,保证手 术部位暴露时局部组织中抗菌药物已达到足以杀灭手 术过程中沾染细菌的药物浓度。万古霉素或氟喹诺酮 类等由于需输注较长时间,应在手术前 1~2小时开 始给药。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 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 反而易导致耐药菌产生。
(四)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头孢曲松!)和其他 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时间依赖性抗菌 药,应一日多次给药。氟喹诺酮类和氨基糖苷类等 浓度依赖性抗菌药可一日给药一次。
(二)老年患者宜选用毒性低并具杀菌作用的抗菌
药物,首选 β-内酰胺类抗菌药物。不用 氨基糖苷 类。慎用 万古霉素、去甲万古霉素、替考拉宁等。
四、新生儿及小儿患者抗菌药物的应用
新生儿期肝、肾均未发育成熟。主要经肾排出的β内酰胺类药物需减量应用,以防止药物在体内蓄积 导致严重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的发生。
4.污秽-感染手术(Ⅳ类切口):在手术前即已开始治疗性 应用抗菌药物,术中、术后继续,此不属预防应用范畴。
围手术期抗菌药物品种选择(见附录2)
1.头孢菌素过敏者,针对革兰阳性菌可用万古霉素、 去甲万古霉素、克林霉素;针对革兰阴性杆菌可用 氨曲南、磷霉素或氨基糖苷类。
2.不应随意选用广谱抗菌药物作为围手术期预防用 药。鉴于国内大肠埃希菌对氟喹诺酮类药物耐药率
少
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 种及 3 种以上 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
一、非手术患者抗菌药物的预防性应用
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应该 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普通感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

抗菌药物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下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对我院使用的每种抗菌药物的特点、临床疗效、细菌耐药性、不良反应以及当地经济状况、药品价格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将抗菌药物分为非限制使用(一级)、限制使用(二级)与特殊使用(三级)三类进行分级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分级原则第二条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第三条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使用药物。
第四条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第三章临床用药选择原则第五条临床选用抗菌药物应遵循《指导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严重程度、致病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品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参照《指导原则》中“各类细菌性感染的治疗原则及病原治疗”的有关要求合理选择。
第六条一般对轻度与局部感染患者应第一选用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进行治疗。
第七条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者合并感染或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的选用应从严控制。
第八条临床医师可根据诊断和患者病情开具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处方;患者需要应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治疗时,应经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同意,并签名;患者病情需要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应具有严格的临床用药指征或确凿依据,并经有关专家会诊同意,处方需经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签名。
第九条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但仅限于1天用量。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实施细则

3.药学部门应定期对库存抗菌药物进行清理,避免过期、失效药物流入临床。
四、抗菌药物处方与使用
1.临床医师应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患者病情需要,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2.处方抗菌药物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明确诊断,根据病原学检测结果和药物敏感性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1.医院应加强抗菌药物政策宣传,提高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营造良好的用药氛围。
2.临床科室应开展患者抗菌药物知识教育,提高患者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知,促进患者依从性。
3.医院可通过宣传栏、健康教育处方等形式,普及抗菌药物知识,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
十五、抗菌药物管理制度落实与监督
1.医院应确保抗菌药物管理制度的有效落实,加强对各临床科室执行情况的监督。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小组应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抗菌药物管理制度,对违反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十六、抗菌药物使用数据的收集与分析
1.医院应建立完善的抗菌药物使用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2.药学部门应定期收集和分析抗菌药物使用数据,为临床决策提供依据。
2.临床科室应定期对本科室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药学部门应加强对临床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的指导,定期发布抗菌药物使用相关信息。
4.医院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抗菌药物培训与教育
1.医院应定期组织抗菌药物知识培训,提高全院医务人员对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认识和能力。
2.药学部门应结合临床需求和药物经济学数据,制定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引导临床选择性价比高的抗菌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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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上海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实施细则(试行)第一部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细则一、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基本原则(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根据患者的症状、体征及血、尿常规等实验室检查结果,初步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以及经病原检查确诊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由真菌、结核分枝杆菌、非结核分枝杆菌、支原体、衣原体、螺旋体、立克次体及部分原虫等病原微生物所致的感染亦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缺乏细菌及上述病原微生物感染的证据,诊断不能成立者,以及病毒性感染者,均无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品种的选用原则上应根据病原菌种类及病原菌对抗菌药物敏感或耐药,即细菌药物敏感试验(以下简称药敏)的结果而定。
因此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病人必须在开始抗菌治疗前,先留取相应标本,立即送细菌培养,以尽早明确病原菌和药敏结果;门诊病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送验细菌培养及药敏试验。
危重患者在未获知病原菌及药敏结果前,可根据患者的发病情况、发病场所、原发病灶、基础疾病等推断最可能的病原菌,并结合当地细菌耐药状况先给予抗菌药物经验治疗,获知细菌培养及药敏结果后,对疗效不佳的患者根据药敏结果调整给药方案。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各种抗菌药物的药效学(抗菌谱和抗菌活性)和人体药代动力学(吸收、分布、代谢和排出过程)特点不同,因此各有不同的临床适应证。
临床医师应根据各种抗菌药物的上述特点,按临床适应证(参见“各类抗菌药物的适应证和注意事项”)正确选用抗菌药物。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根据病原菌、感染部位、感染严重程度和患者的生理、病理情况制订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包括抗菌药物的选用品种、剂量、给药次数、给药途径、疗程及联合用药等。
在制订治疗方案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品种选择:根据病原菌种类及药敏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2. 给药剂量:按各种抗菌药物的治疗剂量范围给药。
治疗重症感染(如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等)和抗菌药物不易达到的部位的感染(如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等),抗菌药物剂量宜较大(治疗剂量范围高限);而治疗单纯性下尿路感染时,由于多数药物尿药浓度远高于血药浓度,则可应用较小剂量(治疗剂量范围低限)。
3. 给药途径:(1)轻症感染可接受口服给药者,应选用口服吸收完全的抗菌药物,不必采用静脉或肌内注射给药。
重症感染、全身性感染患者初始治疗应予静脉给药,以确保药效;病情好转能口服时应及早转为口服给药。
(2)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宜尽量避免:皮肤黏膜局部应用抗菌药物后,很少被吸收,在感染部位不能达到有效浓度,反易引起过敏反应或导致耐药菌产生,因此治疗全身性感染或脏器感染时应避免局部应用抗菌药物。
抗菌药物的局部应用只限于少数情况,例如全身给药后在感染部位难以达到治疗浓度时可加用局部给药作为辅助治疗。
此情况见于治疗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时某些药物可同时鞘内给药;包裹性厚壁脓肿脓腔内注入抗菌药物以及眼科感染的局部用药等。
某些皮肤表层及口腔、阴道等黏膜表面的感染可采用抗菌药物局部应用或外用,但应避免将主要供全身应用的品种作局部用药。
局部用药宜采用刺激性小、不易吸收、不易导致耐药性和不易致过敏反应的杀菌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等易产生过敏反应的药物不可局部应用。
氨基糖苷类等耳毒性药不可局部滴耳。
4. 给药次数为保证药物在体内能发挥最大药效,杀灭感染灶病原菌,应根据药代动力学和药效学相结合的原则给药。
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和其他β内酰胺类、红霉素、克林霉素等消除半衰期短者,应一日多次给药。
氟喹诺酮类、氨基糖苷类等可一日给药一次(重症感染者例外)。
5. 疗程:抗菌药物疗程因感染不同而异,一般宜用至体温正常、症状消退后72~96小时。
但是,败血症、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脑膜炎、伤寒、布鲁菌病、骨髓炎、溶血性链球菌咽炎和扁桃体炎、深部真菌病、结核病等需较长的疗程方能彻底治愈,并防止复发。
6. 抗菌药物的联合应用要有明确指征单一药物可有效治疗的感染,不需联合用药,仅在下列情况时有指征联合用药。
(1)病原菌尚未查明的严重感染,包括免疫缺陷者的严重感染。
(2)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控制的需氧菌及厌氧菌混合感染,2种或2种以上病原菌感染。
(3)单一抗菌药物不能有效控制的感染性心内膜炎或败血症等重症感染。
(4)需长程治疗,但病原菌易对某些抗菌药物产生耐药性的感染,如结核病、深部真菌病。
(5)具有协同抗菌作用的药物可联合应用,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及其他β内酰胺类与氨基糖苷类的联合。
联合用药尚可减少毒性大的抗菌药的剂量,如两性霉素B与氟胞嘧啶联合治疗隐球菌脑膜炎时,前者的剂量可适当减少,从而减少其毒性反应。
联合用药通常采用2种药物联合,3种及3种以上药物联合仅适用于个别情况,如结核病的治疗。
此外必须注意联合用药后药物不良反应将增多。
二、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一)内科及儿科领域抗菌药的预防应用1.用于预防一种或两种特定病原菌入侵体内引起的感染,可能有效;如目的在于防止任何细菌入侵,则往往无效。
2.预防在一段时间内发生的感染可能有效;长期预防用药,常不能达到目的。
3.患者原发疾病可以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可能有效。
原发疾病不能治愈或缓解者,预防用药应尽量不用或少用。
4.对普通感冒、麻疹、病毒性肝炎、灰髓炎、水痘等病毒性疾病有发热的患者,昏迷、休克、心力衰竭、免疫抑制剂应用者等,预防用药既缺乏指征,也无效果,并易导致耐药菌感染,对上述患者通常不宜常规预防用抗菌药。
对某些细菌和病毒感染的预防参见表1。
表1抗感染药在预防某些细菌和病毒感染时的应用预防对象或目的预防方案备注风湿热复发苄星青霉素60万~120万U 肌注,每月1次;或青霉素V 每次0.25g 每日2次口服。
风湿热伴心脏炎和瓣膜病变者预防用药自末次风湿热发作起至少10年和至少至40岁;风湿热伴心脏炎,无瓣膜病变者用药10年或至成年;风湿热无心脏炎者用药5年,或至21岁。
此预防方案主要参考Principles and Practice ofInfectiousDiseasesMandell(ed) 6thed. 2005,USAP.2385-6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SMZ/TMP 每次成人0.5~1g ,儿童0.25~0.5g ,bid ×3日 预防用药对象主要为集体机构(部队,托儿所,学校)和家庭中与患者密切接触者。
流行期间和流行地区应在确定菌群的基础上紧急接种相应A,C 等群流脑疫苗环丙沙星仅限于成人应用或利福平成人每次400~600mg ,每12h1次,1月龄以上小儿每次10mg/kg 服4次 或环丙沙星成人单剂口服750mg或头孢曲松成人单剂肌注250mg ,儿童单剂肌注125mg结核病异烟肼成人每日300mg ,儿童每日5~10mg/kg ,疗程9个月预防对象主要为35岁以下结核菌素试验新近转阳性者 新生儿淋病奈瑟球菌或衣原体眼炎 出生时0.5-1%四环素或红霉素眼药水或眼膏,或1%硝酸银眼药水滴眼流感嗜血杆菌脑膜炎利福平每日一次口服20 mg/kg (不超过600mg/日),共4日。
预防用药主要对象为患者家中幼儿,或与患者有密切接触者,婴幼儿应接种Hib 疫苗 卡氏肺孢菌(P jirovecii )感染 成人口服SMZ/TMP(400/50mg),一日2次,每次SMZ/TMP 2片,每周连续3日;或成人每日SMZ/TMP 2片;或每日口服SMZ/TMP 1片主要用于艾滋病患者CD4<200/mm 3,以及骨髓移植及某些器官移植患者百日咳密切接触者红霉素每日50mg/kg ,分4次口服×2周预防用药主要用于与患儿密切接触的幼儿和年老体弱者,并可接种无细胞百日咳疫苗新生儿可能感染B 组溶血性链球菌(GBS)者分娩时青霉素G 首剂500万u,继以250万u ,q4h iv ; 或氨苄西林2g, iv 继以1g ,q4h ,iv ;青霉素过敏,非高度危险发生 头孢唑啉首剂2g iv , 过敏性休克患者 继以1g q8h iv 青霉素过敏,有高度危险发生 克林霉素600~900mg, 过敏性休克患者 iv q8h 静滴或红霉素500mg q6h 静滴以上均应用至分娩结束主要用于①妊娠35-37周阴道和肛拭培养筛查有GBS 寄殖②妊娠期GBS 菌尿③GBS 情况不明,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37周早产;羊膜早破≥18h ;分娩时体温≥380C疟疾(进入疫区者)磺胺多辛+乙胺嘧啶复方片剂,成人每周1片或每2周2片,连服疗程不宜>3个月。
小儿:1月以上-4岁,每周服1/4片或每2周服1/2片;4-8岁每周服1/2片或每2周服1片,9-14岁每周服3/4片,14岁以上同成人量每片含磺胺多辛500mg 和乙胺嘧啶25mg续表1预防对象或目的预防方案备注甲型流感流行时易感者(>65岁、住护理医院者、慢性心肺疾病、糖尿病及肾衰等慢性代谢性疾病、长期住康复医院者、免疫低下者等)易感人群每年接种疫苗,继以金刚烷胺或金刚乙胺口服,1-9岁每日5mg/kg,最高量75mg bid ,10-65岁100mg bid,>65岁100mg qd在流感流行高峰期应用,或用至高危人群中爆发流行控制肾功能减退者需调整药物剂量甲型和乙型流感流行时易感者(同甲型流感)易感人群每年接种疫苗,≥13岁者可予奥塞他米韦75mg qd, 在流行高峰期应用,或用于高危人群中爆发流行控制器官移植患者预防乙型肝炎拉米夫定成人每日口服100mg,自移植前4周起至移植后12月HIV母婴传播的预防*孕妇自妊娠36周开始口服ZDV 300mg+3TC150mgbid至分娩,在分娩过程中ZDV 300mg 3小时1次+3TC150mg bid至分娩结束。
产后产妇ZDV300mg +3TC150mg bid,疗程7天。
新生儿ZDV4mg/kg+ 3TC 2mg/kg bid疗程1周HIV-1接触者的预防(一)HIV职业接触者*暴露程度分级-- 依据破损伤面、针刺接触血液、血性液体、精液、阴道分泌液或无菌部位组织或体液,对暴露程度进行分级暴露源危险度分级- 依据HIV阳性的滴度、临床表现、CD4计数及HIV载量分为低传染性、高传染性、情况不明预防用药暴露程度分级暴露源危险度分级用药方案(口服4周)Ⅰ低传染性不需用药或根据情况用ZDV+3TC或d4T+3TCⅠ高传染性ZDV+3TC或d4T+3TCⅡ低传染性ZDV+3TC或d4T+3TCⅡ高传染性同上+NFV或LPV/RTV或IDV/RTV或/ATVⅢ低传染性同上+NFV或LPV/RTV或IDV/RTV或/ATVⅢ高传染性同上+NFV或LPV/RTV或IDV/RTV或/ATV Ⅰ、Ⅱ、Ⅲ暴露源情况不明ZDV+3TC或d4T+3TC(二)其他HIV接触者*性接触或毒品注射者接触HIV患者血液,生殖道分泌物或乳汁等EFV(孕妇不宜)+3TC(或FTC)+ZDV(或TDF)或LPV/RTV+3TC(或FTC)+ZDV*注:ZDV-齐多夫定, 3TC-拉米夫定, d4T-司他夫定,NFV-奈非那韦LPV-洛匹那韦,RTV-利托那韦,ATV-阿扎那韦,IDV-茚地那韦FTC-恩曲他滨,TDF-替诺福韦,EFV-依法韦仑(二)外科手术时抗菌药的预防应用1.外科手术预防用药目的:预防手术部位感染,包括切口感染和手术所涉及的器官和腔隙感染,但不包括与手术无直接关系、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