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干思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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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制度适用的思考——以第6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制度适用的思考——以第64号指导性案例为例

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制度适用的思考——以第64号指
导性案例为例
张萌;石宇珺
【期刊名称】《改革与开放》
【年(卷),期】2018(000)002
【摘要】格式条款制度自在我国确立之后,相关的法条在司法解释之间存有一定程度的矛盾,使得该制度在具体应用过程中让法律工作者有无所适从之感.最高院近期发布的第64号指导性案例也存在着诸如对格式条款的效力问题避而不谈、优先运用原则进行审判等问题.格式条款制度的良好运行需要我们立法从实践中寻求智慧,因此一方面推动立法走向精细化,另一方面恰当的适用法律条文,避免矛盾的显性化是现阶段适用格式条款制度最好的措施.
【总页数】2页(P75-76)
【作者】张萌;石宇珺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河南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合同法》格式条款法律适用中的问题与对策对一起衣物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评析[J], 胡志超;陈俊丰
2.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研究——以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为例 [J], 陈旭锋;
3.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研究——以浙江省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制度为例 [J], 陈旭

4.论《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J], 李晓霞;刘桂占
5.合同法有关格式条款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J], 高蔚卿;杨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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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

关于合同法制度的论文篇一:合同法律制度的论文国际学院:姓名:曲靖师范学院·国际学院合同法律制度论文【作者】 @@@【摘要】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断化而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

《合同法律制度》是从解同关系存在的问题出发,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对合制出了科学、合理的规范,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合同关提障,对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

前,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的推进,尤其是社治理的出,要求执法工作“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存的种非人性化行为也要求执法的人性化,时代的要求干警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卫士”、“公正”、“亲人”的形正推行人性化执法。

【关键字】价值取向利益主体一、合同法人性化、理念上进行一次大的变革与更推行人性化立机关树立宪法至上的意识,确立人民权利至上法和各项法律法规的原则和规定,在立法和法律制精神,树立人性化的理念.性化立法必要性的案例分析司订立一份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十天内,向甲公蔬菜6000公斤,每公斤蔬菜的单价1元。

乙公司在规内,向甲公司提供了小白菜6000公斤,甲公司拒绝接受批小白菜,认为自己是职工食堂所消费的蔬菜,炊事员有限,不可能有那么多人力用于洗小白菜,小白菜不是合同所要的蔬菜。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争议的焦点不在价格,也不涉及合同的其他条款,唯有对合同的标的双方各执一词,甲公司认为自己的食堂从来没有买过小白菜,与乙公司是长期合作关系,经常向其购买蔬菜,每次买的不是大白菜就是萝卜等容易清洗的蔬菜,乙公司应该知道这种情况,但是其仍然送来了我公司不需要的小白菜,这是曲解了合同标的。

乙公司称合同的标的是蔬菜,小白菜也是蔬菜,甲公司并没有说清楚要什么样的蔬菜,合同的标的规定是新鲜蔬菜,而小白菜最新鲜,所以我公司就送了小白菜过去,这没有违反合同的规定,甲公司称蔬菜就是大白菜或萝卜的说法太过牵强附会,既没有合同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足为凭。

分析:乙公司:乙公司对合同做出的解释有点过于按照自己的意思解释合同,但是严格按照合同的条款看,其并无太大的过错。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

格式条款规制研究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使用各种在线服务,例如购物网站、社交媒体平台、在线游戏等。

在使用这些服务时,用户通常需要同意提供商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指提供商为了规范与用户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然而,由于格式条款通常是提供商单方面制定的,因此很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开始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

本文将探讨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一、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1.保护消费者权益格式条款通常是由提供商单方面制定的,其内容可能存在一些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例如免责条款、不予退款条款等。

这些条款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其进行规制,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2.促进市场竞争在没有格式条款规制的情况下,一些大型企业可能会利用其市场优势,制定一些不公平的格式条款,从而限制小型企业的竞争。

如果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可以促进市场竞争,保护小型企业的权益。

3.提高消费者信任度格式条款规制可以使消费者对在线服务提供商的信任度提高。

如果消费者知道他们的权益得到了保护,他们就会更愿意使用在线服务,从而促进在线服务业的发展。

二、格式条款规制的现状目前,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下面将分别介绍欧盟、美国和中国的情况。

1.欧盟欧盟于2011年颁布了《欧盟消费者权益指令》(Consumer Rights Directive),该指令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明确的格式条款,并且这些条款需要符合欧盟的消费者保护法律。

如果格式条款中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消费者可以向相关机构投诉,并且有权获得赔偿。

2.美国美国的格式条款规制主要由各州法律进行。

例如,加利福尼亚州颁布了《在线隐私保护法》(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规定在线服务提供商需要向消费者提供隐私政策,并且这些政策需要清晰、易懂。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简述格式条款的解释
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在合同或其他文件上必须包含的一些条款,这些条款是模板,规定了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哪些方面,各方应该遵守什么规则,以及发生争议时如何解决。

格式条款的解释是,这些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预先制定的。

因此,这些条款通常是相对固定的,不能随意更改,除非经过法律程序。

举个例子,假设你购买一辆汽车,合同上会列出这辆车的详细信息,如品牌、型号、颜色、价格、保险政策、维修条款等等。

这些都是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

如果你违反这些条款,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因为你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你的义务。

但是,如果你改变这些条款,比如增加一些详细信息,你需要向合同的一方即车主支付一定的费用。

总之,格式条款是法律规定必须包含的固定条款,不是字面上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用于确保合同或其他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

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再思考作者:朱章阳来源:《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科版》2021年第08期摘要:经济活动的迅速发展要求人们使用格式条款这一特殊的缔约形式,但为了避免格式条款相对方权益受损,各国都对格式条款予以规制,我国亦不例外,我国民法典通过496- 498三个条款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规制。

但却忽视了区分规制主体的必要性,忽略了格式条款的更改规则的重要性,更没有注意到格式条款在互联网领域的特殊性。

在现行背景下,司法规制和社会规制都不足以弥补缺漏解决问题。

只有行政规制可以凭借其预先性、主动性、普遍性、高效性、强制性,以及丰富的实践经验来弥补民法典所存在的缺陷。

关键词:民法典;格式条款;行政规制二十世纪以来,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频繁的经济活动成为一种常态。

这便要求人们发展出一种新的不同于以往的缔约形式,那就是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格式条款以其所具有的预先拟定性、单方性,一方面大大地减少了格式条款制定方的协商成本,为其增添了大量的便利,另一方面格式条款也使得合同的相对方陷入了“take it or leave it”的窘境,失去了相当大的议价权,大大地损害了其权益。

于是,各国纷纷对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也不例外。

先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然后是《合同法》,最后是如今的《民法典》,都对格式条款问题做出了规定。

尤其是《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非常的清晰明了,用第496- 498条三条规定,分别阐述了格式条款的定义、信息规制规则、效力规制规则以及解释原则。

但这样的规定仍不足以解决现实生活所面临的问题。

司法实务中频频出现的,学者们奋力疾呼的大量问题,都没有得到民法典的回应: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究竟是仅适用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还是同样适用于商事主体之间?格式条款的变更规则究竟该如何确立?而更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是,在众多格式条款的规制方式中,行政规制无疑是极具效力的一种,也是最能弥补上述民法典规则阙失的一种,但民法典竟未对此做出相应的规定,是否是民法典自身的规则足够完善,足以单独解决这一重要命题,又或者说,是民法典不支持行政机关介入合同这一私法的神圣领域?这无疑是值得学者们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的。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

论格式条款及其规制摘要:格式条款的出现冲破契约同自由的订约方式,提高了订约的便利,从而更多的被当事人得以选择。

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的认识到格式条款是把双刃剑,如若不能对此进行合理使用,则会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运作造成极大的影响。

本文通过阐述格式条款的定义和特征,分析其存在的优越性与局限性,从而对于我国现阶段格式条款出现的各种问题采取全方位、多层次的规制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规制;司法规则;行政规制1.格式条款的概述(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及特征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所谓格式条款,是指订约人在订约时将某些条款从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交流,为实现其多次适用之意图而对其预先加以制定。

其有以下几个特征:1.格式条款具有制定的预先性,即格式条款是在订约人订约之前就由格式条款提供方优先制定出来的,其并不是在订约双方共同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

而一般的民事合同则与之不同,其都是订约双方通过充分的沟通交流后而制定产生,因此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差别。

2.格式条款内容具有“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

“当事人意思的单面性”作为格式条款的构成要件之一,具有不可协商的属性。

但是如果条款提供方对这些条款明确表示不能协商,相对方若意图达成协议,则只能接受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所有条款,那么我们可以将称之为“格式条款”。

3.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一般来说,格式条款订约双方的经济实力和经济地位相差悬殊。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会利用其较强的经济实力或者凭借其垄断具有的强势地位来迫使订约相对方无奈接受其提出的条件,进而发挥格式条款扩张其自身权利而约束或减少对方权利义务的功能与作用。

(二)格式条款的优越性1.有利于明确风险分担,增强交易安全由于格式条款是由提供方优先拟定,大都是因为条款提供吸收了较为成熟的经验因为被反复适用,与此同时,其也将合同的各种履行情形予以考虑其中,这样就使得合同的交易结果具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对存在的潜在风险进行了合理安排。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

合同法对格式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一、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格式条款的三大规则如下:1.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二、格式条款有什么风险格式条款的风险是由于格式合同的本身特点对合同自由原则相对限制,违背了契约自由原则。

格式合同排除了相对人选择与协商的可能性,在事实上形成了对相对人的强制,这就使得缔约地位的平等掩盖了事实的不平等,使当事人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也违背和动摇了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较典型的就是契约自由、平等公平、诚信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下情形格式条款无效: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格式条款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格式条款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具有本法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一、《民法典》对于格式条款的规定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论文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论文

我国格式条款立法论文一、告示是一种格式条款我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对格式条款的定义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告示具备了格式条款构成要件。

即:事先由经营者单方拟定,消费者具有附从性,只能概括地接受或不接受全部内容,不能就条款进行讨价还价;条款和形式标准化,以重复使用为目的,差异仅仅在于消费者的改变;是一种书面明示的形式。

二、关于“谢绝自带酒水”行为的合法性问题的争论经营者从事民事活动有依法经营的自由,这是法律赋予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奉行“法无明文禁止即合法”的原则。

“谢绝自带酒水”这条“行规”,在相关的酒店多以告示的形式在酒店中显著的位置设置。

经营者及其赞成者认为这是一种“要约”行为,而不是一种“霸王条款。

”只要消费者选择了这样做的酒店消费,就意味着接受了“要约”,否则消费者完全可以不进酒店消费,可以去那些允许自带酒水的饭店进行消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与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选择与谁进行交易的自由,并不能片面强调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

”根据该行规,只要经营者将告示贴在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就视为进来消费的客人接受了该条款,这是经营者的权利,这种行为也是合法的。

反对者认为该格式条款其实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无效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且该条款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条分别规定了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这是消费者进行消费时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当消费者在酒店中需要消费酒水时,按酒店的规定只能从酒店购买,交易是必然的。

可是这种交易并不公平,现在酒店中酒水的价格比市场上至少高出50%、1倍甚至几倍,也就是说该条款排除了消费者消费的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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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论文关于《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若
干思考内容
摘要:《合同法》第39—41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引起法学界关于格式条款的热议。

本文以格式条款价值分析及其立法现状为起点,重在提出制定一部系统、完备的《格式条款法》,切实爱护条款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格式条款立法现状格式条款法专项立法
格式条款价值分析
《合同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通过法定概念,能够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性质——表达单方意志性的定型化契约条款。

目前生活中,一般人所订立的合同总数中,由格式条款构成的格式合同的数量占到9成以上,如车票、船票、存款单、保险单、提单等。

格式条款具有如此强的生命力完全能够证明其存在的合理价值,如: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明显提高交易效率等。

然而,“正所谓利之所在,亦弊之所在,事物往往具有两面性,利弊兼生,优劣共存。

格式条款有其合理价值,但其弊端也显而易见,如何说它是条款提供方“单方意志性”的表达,背离契约自由,导致权益滥用,从而侵害到条款相对方的利益。

因此,为了兴利除弊,客观形势迫切需要立法全面规制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立法现状
我国对格式条款的立法包括全国性法律和地点性法规两个层次:全国性法律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爱护法》、《合同法》等,地点性法规如《深圳经济特区格式合同条例》、《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甘肃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等。

但总体来说,我国格式条款立法仍处于起步时期,还比较薄弱,立法内容过于简单、粗糙,专门缺失格式条款制定及审查程序,直截了当导致格式条款滥用的情形经常发生。

我国格式条款专项立法设计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以《民法通则》为主导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但那个体系实际上只是由屈指可数的法条组成,不系统、不完备。

因此笔者建议:借鉴格式条款立法发达的国家,适时颁布通行于全国的专门调整格式条款的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格式条款法》(以下简称《格式条款法》),系统、全面地规范格式条款,幸免重复、排除矛盾,统一法典精神,完善规制体系。

该法典不仅应包括格式条款的定义、法律效力专门是无效情形、治理机关及其权限、说明规则、履行等常规内容,还应涵盖以下差不多内容:
(一)法典差不多原则
确立爱护条款相对方专门是个体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差不多原则。

该原则不同于《合同法》平等爱护双方当事人的立法原则,确立与我国《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爱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原则”相统一的“专门爱护条款相对方原则”,给予条款相对方相关于条款提供方更多的权益。

“公平的法律要为弱者撑起一块空间,对弱者无力爱护权益施以法律的救济”。

最终使该法成为《合同法》的专门法。

重申公平原则。

明确公平原则是条款提供方在实施制定格式条款、将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等行为时应当遵循的差不多原则。

强调诚实信用原则。

要求条款提供方以“善良人”为标准,奉行“讲诚实”、“守信用”的宗旨,与条款相对方进行交易。

“具体对格式合同而言,它要求使用人兼顾双方的利益,做到互利互惠,不能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以强凌弱,取得不公平利益”。

(二)条款制定程序
专门格式条款的制定要紧包括以下几个差不多程序,即格式条款草案的提出、审议、通过、公布等四个时期。

格式条款草案的提出。

专门格式条款草案的拟订应该跳出完全由强势主体主宰一切的“怪圈”,托付经济、法律界专家按照公平、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惯例,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订。

专门重要的大众契约性质格式条款,须专家反复论证,最终提出该草案。

格式条款草案的审议。

专门格式条款草案制定出来后,由治理格式条款的行政机关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听证会参会人员既包括治理机关代表,又包括缔约双方的各自代表,笔者认为各占三分之一的比例较合适。

听证
会应认真听取各方代表的心声,充分审议、全面沟通,积极采纳各方代表的合理意见和建议,本着爱护条款相对方合法利益的差不多原则,对该草案做必要修改。

格式条款草案的通过。

专门格式条款草案通过审议并修改后,参加听证会的各方代表进行表决,一样草案由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关于专门重要的大众契约性质的草案,须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通过。

格式条款的公布。

专门格式条款经表决通过后,由治理格式条款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布,使此格式条款广为人知,并强行推广使用。

在使用中,若专门格式条款的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实际需要必须更新,仍应采纳以上程序进行修改,方能生效。

以上步骤保证制定的专门格式条款符合《格式条款法》确立的爱护条款相对方合法利益的差不多原则,从而实现此类格式条款的公平与正义。

(三)条款入约规则
《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纳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法》应该将《合同法》第39条确定的差不多规则具体化、可操作化,确立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差不多要求。

在此,笔者专门说明的是,通过“准立法程序”制定的专门格
式条款能够直截了当订入合同,那个地点所探讨的格式条款要紧是指除“专门格式条款”以外的“一样格式条款”。

笔者认为,一样格式条款订入合同应符合以下差不多要求: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益与义务。

依《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条款提供方有义务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益与义务。

尽管此规定比较抽象,但这是《合同法》对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全然要求。

笔者认为,在《格式条款法》中应当重申此原则,同时进一步细化,应明确指出:“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公平原则,要紧是看合同条款在权益与义务分配上是否公平。

在合同权益义务的分配上严峻失衡、剥夺另一方的权益或加重另一方负担的条款都被认为是不公平的无效条款”。

以合理方式提请条款相对方注意。

即条款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与条款相对方缔约时,应当以某种适当的方式提醒条款相对方注意自己立即签订的合同属于表达条款提供方单方意志的格式合同,专门关于减轻或者免除条款提供方责任,限制条款相对方权益或者加重其责任的条款,提请注意需达到“合理”程度,“合理”程度应符合以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格式条款外形显著。

一样可要求:文字比其他条款字号稍大,或加粗,或不同颜色,或加着重符号等;文字印制清晰可辨。

提请注意的方法得当。

条款提供方一样应以个别明示方法提请相对方注意,在个别明示有困难时,也要以其他显著方式提请注意。

提请注意的时刻合理。

条款提供方提醒相对方注意格式条款内容的时刻必须是在格式条款签署之前,即订入合同之前明示。

合同订立后的提示对相对方已毫无意义,因此应当认定为提醒时刻“不合理”,该条款对相对方不具有约束力。

提请注意的程度适当。

条款提供方的提醒应达到足以引起相对方注意的程度。

必要时,条款提供方应再次以口头或其他恰当方式提醒相对方了解格式条款的内容,最终使相对方知悉自己所要同意的是格式条款。

参考文献:
1.苏号朋著.格式合同条款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 0 4
2.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张薇.对我国合同法中“格式条款”规定的完善[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治理视野),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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