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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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范本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范本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范本一、总则1.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是确保施工现场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措施的合理有效使用,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环节。

2.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通过层层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3.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控制细则是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文件,供监理人员参考和遵守。

二、监理人员的责任和义务1. 监理人员应熟悉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备较高的消防安全监理技术水平。

2. 监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设备和消防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

3. 监理人员应与施工单位、消防设施供应商和消防安全顾问等保持密切联系,共同做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4. 监理人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情况,协助开展消防安全演练和培训。

三、施工现场消防设施与设备的控制要求1. 施工现场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消防水源、消防箱、疏散通道等。

监理人员应检查设备是否齐全,功能是否正常。

2. 消防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布设和放置,避免堵塞和遮挡。

监理人员应检查设备的摆放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3. 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按照规定进行,监理人员应检查设备的有效期和维护记录。

4. 施工现场应设立消防警示标识和标志牌,明确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监理人员应检查标识和标志牌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的控制要求1. 施工现场应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明确责任和措施。

监理人员应检查制度和预案的完整性和合理性。

2.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并保持畅通。

监理人员应检查通道的宽度和设施的完好性。

3. 施工现场应定期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监理人员应参与培训和演练,并获取相关记录。

4. 施工现场应加强消防巡查和监测,避免火灾隐患。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导读:本文是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希望能帮助到您!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 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 包括市政工程和房屋修缮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 由施工单位负责。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

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的职责:一.组织宣传、执行消防法规、规章和防火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和审查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

二.落实各级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纠正违章行为,研究消除火险隐患的措施。

四.协助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第五条施工现场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工程的施工现场应组织义务消防队。

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在施工现场防火负责人和保卫组织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消防干部的确定和更换,应报当地区、县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第六条消防干部的职责:一.协助防火负责人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方案和措施,并督促落实。

二.纠正违反消防法规、规章的行为,并向防火负责人报告,提出对违章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对重大火险隐患及时提出消除措施的建议,填发《火险隐患通知单》,并报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四.配备、管理消防器材,建立防火档案。

五.组织义务消防队的业务学习和训练。

六.组织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

第七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应规定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加强监督检查。

分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应按本规定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接受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

建筑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做好火灾预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并促进火灾防控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

第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强调预防为主,防控结合,整体推进。

第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涉及建设、用地、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个环节,应当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加强隐患排查,督促整改,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确保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和处置。

第六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促进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共同维护社会的消防安全。

第二章监督检查第七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各类建筑物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进入建筑物,查看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建筑物的责任人提供有关消防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等相关材料,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要求建设单位对不符合规定的设计进行整改,确保消防设施的完善。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消防专项检查,重点查验火灾风险高、人员密集的场所,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章随机抽查第十二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消防标志等。

第十三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查计划,定期组织随机抽查工作,确保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随机抽查时,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抽查的目的和要求。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守则

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守则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度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4、消防器材管理: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1、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2、用火安全管理: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E、谎报火警;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范本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施工现场安全消防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预防和控制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所有在施工现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3. 承包商和施工队负责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消防工作。

二、施工现场消防设施管理1. 所有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2. 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经过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每天工作结束后,所有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必须进行检查和维护,并记录到消防日志中。

三、施工现场火灾隐患管理1.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消除一切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杂物必须清理整齐,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3.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环境,禁止在封闭空间施工、储存和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现场火灾警报和疏散1. 所有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有效的火灾警报器,保证能及时发出警报。

2. 在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疏散标志和逃生指示,确保人员能够快速有序地疏散。

3. 在施工现场必须进行定期的防火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五、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应急管理1. 所有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岗位在火灾事故发生时的责任和应急措施。

2. 火灾事故发生时,施工现场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火灾扑救和疏散救援工作。

3. 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进行事故调查和总结,及时完善和改进施工现场的火灾防控措施。

六、施工现场火灾安全教育和培训1. 所有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火灾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火灾防控知识和技能。

2. 施工现场必须定期开展火灾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人员的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人必须定期组织火灾安全知识考核,确保人员的掌握程度。

七、附则1. 所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

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要求为预防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要求(2011年8月1日开始正式执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等各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需按规范要求严格执行,具体监督要点如下:1、总平面布局1。

1 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

1.2 施工现场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4m.1.3 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它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

2、建筑防火2.1 临时用房防火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2。

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2。

2.1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建议采用砖砌房,内墙贴瓷砖,外墙粉刷);2.2。

2 层数应为1 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2.3 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2。

3.1 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2。

3.2 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2。

3.3 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

3、临时消防设施3.1 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3。

2 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

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

4、防火管理4.1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4.2 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

施工现场防火施工安全监控细则范文

施工现场防火施工安全监控细则范文

施工现场防火施工安全监控细则范文一、施工现场防火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明确的标识,包括“禁止吸烟”、“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等标示牌,并保持其清晰可见。

2. 确定施工现场的消防通道,并保持其通畅,不得存在障碍物、杂物等。

3. 施工现场应设置合理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4. 确保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正常工作,不得存在漏电、短路等现象。

5. 在施工现场设立专门的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并配备专人管理。

二、易燃易爆品管理1. 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应按照规定,进行分区管理,保证与其他物品相隔一定距离。

2. 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应设有防火墙和防火门,并保持其常闭状态。

3. 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的门窗应保持关闭状态,不得长时间开启,以免引发火灾。

4. 易燃易爆品存放区域的温度应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在安全范围内。

5.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应进行严格控制,确保使用程序正确,并配备专人负责。

三、施工设备与工具管理1. 施工设备与工具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2. 施工设备与工具应按照规定存放,不得乱放乱堆。

3. 施工设备与工具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保持场地整洁。

4. 施工设备与工具使用过程中应注意防火防爆措施,不得擅自修改、调整其结构或动作。

四、施工工地用火管理1. 在施工现场进行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前,应制定详细的用火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

2. 焊接、切割等用火作业前应进行现场勘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

3. 用火作业时,应设立临时消防设施,如灭火器、灭火器等,并由专人负责。

4. 用火作业结束后应进行彻底清理,并确保无明火和烟雾。

五、员工防火教育和培训1. 在施工现场进行员工防火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防火知识和操作方法。

2. 员工应佩戴适当的防护用品,如防火服、防火帽等,并根据作业环境的要求进行防护。

3.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演练,增强员工的应急处理能力。

六、安全监测和报告1. 施工现场应设立安全监测岗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一、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推进消防安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组织、个人。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实行分类管理、安全评估、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措施,确保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二、消防设计与审查(一)消防设计1.消防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确保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疏散疏散设施等的合理布局、合理设置。

2.消防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物的功能、结构特点、使用人数等因素,确定应当使用的灭火器、灭火系统、疏散设施等。

3.消防设计文件应当详细、准确、完整,包括建筑平面图、消防布局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

(二)消防审查1.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提交至消防审查部门进行审查。

2.消防审查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30天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3.消防审查部门对于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应当提出修改意见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消防施工与验收(一)消防施工1.消防设施的施工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施工。

3.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与监理单位进行沟通,确保消防施工的顺利进行。

(二)消防验收1.建设单位应当在消防设施按照消防设计要求完成后,向消防监督机构提出消防验收申请。

2.消防监督机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3.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四、日常管理与维护(一)日常管理1.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管理机构和责任人员。

2.建设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3.定期组织消防演练,确保人员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置能力的实际,演练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维护管理1.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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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正式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正式版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

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现代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的监督管理,防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凡在现代牧场(集团)有限公司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遵照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防火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防火安全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用,做到费用专款专用并建立台帐;(二)成立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及义务消防队;(三)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岗位职责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确定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负责人;(四)定期对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防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安全措施及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立防火安全应急救援系统,编制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消防应急救援演练;(六)检查落实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的防火安全措施、设施和器材;(七)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和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八)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险隐患。

第五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管理。

总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防火安全管理范围,并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规划中心工程项目部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一)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费列入安全生产措施费;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单独列出防火安全措施和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清单;(二)负责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落实各项防火安全措施费,确保专款专用;(三)派出工程技术人员共同参与工地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四)根据工程施工的不同阶段,协同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措施,并予以督促、检查;(五)发现一般火险隐患时,应当及时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督促立即整改;(六)督促施工单位定期开展消防应急救援演练。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下列防火安全管理职责:(一)负责监督检查防火措施费用投入和使用情况,审查施工现场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审批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措施和防火应急救援预案;(二)当施工单位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进行旁站监理;(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火安全生产责任,检查施工现场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情况;(四)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防火安全检查,发现违反防火安全管理规定或者防火安全操作规程行为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发现重大火险隐患时,应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作业,并督促立即整改,如制止无效或整改不力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八条:临时消防车道的宽度应不小于4米。

临时消防车道距在建建筑外墙宜大于5米。

当临时消防车道上空遇有障碍物时,路面与障碍物之间的净空不应小于4米。

临时消防车道要确保畅通,在临时消防车道上禁止堆物、堆料或停放车辆。

第九条: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高度在24米以上的建筑物,临时消防给水系统须配置加压设备,加压设备应不少于两台(一用一备)。

加压设备选型应根据用水量及总压确定;加压水泵的流量,对多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18立方米;对高层建筑每小时应不小于36立方米;建筑物高度为24-40米、40-80米、80-120米时,相应的加压水泵扬程应分别为40米、60米、95米、150米;加压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其电源应采用专用供电回路,加压水泵每个月应试运转1-2次;加压水泵控制箱应靠近值班室,值班室应有专人值班;(二)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0米,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每支水枪的有效射程应不小于13m,系统最高点自救水枪接口处的水压应不小于0.15兆帕(1.5公斤);(三)系统总进水口即加压设备出口处应安装止回阀,止回阀后设一个消防结合器及卸压装置,结合器高度为1.1米;系统最高点应安装一个压力表;(四)住宅和厂房工程每层应设有消火栓。

在保证通道畅通的条件下,住宅工程每5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厂房工程每800平方米设一个消火栓。

消火栓宜选用带消防卷盘(JPS0.8-19胶管长25米)的SN65室内消火栓。

消火栓应布置在发挥其最大作用半径的位置,压力大于8.0公斤的消火栓口应设减压孔板;(五)消防立管管材应选用镀锌钢管,不得采用塑料管;当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消防立管管径应不小于50毫米;消防立管宜沿外墙柱敷设,布设位置应保证消防车能够靠近;(六)消防水源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多层(24米以内)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6立方米,高层(24米以上)建筑物的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不小于10立方米,水池深度均应不低于1.2米;临时消防用水的总管管径应不小于100毫米;消防水池的水位应定期检查,水量应有保证,消防水池内泥沙、杂物应及时清理;(七)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安装应与工程主体施工同步进行,每一层系统安装完毕都应进行水枪试射,检验水枪有效射程是否大于6米。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工程,系统应考虑分区设置。

第十条: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以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部位,应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消防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建立使用明火及电、气焊作业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施工现场动火申请审批手续,各动火作业经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进行电、气焊作业的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第十二条:作业人员使用明火,应当清除周围可燃物及其他易燃危险物资,并按规定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

专职安全员应负责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

在高处实施电、气焊切割作业时,必须对作业的周围和下方实施防护遮挡,焊渣应有容器接装;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危险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使用的安全网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应使用合格的阻燃式密目安全立网。

凡是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网,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使用。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电工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从事作业。

临时用电必须安装过载保护装置,施工现场动力线路与照明线路必须分开设置,并分别安装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筑工程内不准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必须建在合适的地点;(二)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必须综合考虑防火要求,明确划分出易燃易爆物品仓库区和禁火作业区;(三)易燃易爆物品应当按其性质专库分类储存,库房应采用阻燃材料搭设,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或高热强光源灯具,临时用电应符合防火规定;(四)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应不小于5米,气瓶与明火作业距离应不小于10米;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产生的刨花、锯沫、油漆下脚料等易燃、可燃材料,专职安全员应当督促作业人员及时进行清理,集中场地临时存放、统一处理,严禁焚烧,临时堆场需设立防火标识,配置防火设施。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灭火器材的配备应当依法遵守下列规定:(一)作业层动火处、办公区、临时宿舍、食堂、仓库等防火部位,每100平方米应配备2个10升的灭火器;(二)临时木工场、油漆间、配电室等防火部位,每25平方米应配备1个种类合适的灭火器;(三)灭火器必须设置在醒目和便于使用的地方。

灭火器应当加强保养,确保处于有效状态;第十八条:临时宿舍、办公用房等临时设施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现场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必须在空旷地带独立设置;(二)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每幢建筑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三)每间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至少开设一门一窗;(四)临时宿舍和办公用房内电气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安装,严禁乱拉接电线和使用碘钨灯、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五)施工现场应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食堂和吸烟室,食堂严禁设置在建建筑物内,不得与临时宿舍、办公用房合建。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本单位的防火应急救援预案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施救,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不得瞒报、谎报。

第二十条:建设规划中心项目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施工现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火险隐患时,应依法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4月15日起执行。

建设规划中心20xx年4月9日——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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