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与整合——“国家法”与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现代民族国家中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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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_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_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

民间法_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_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

法律园地理论研究121民间法、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的思考与探析甘渭花(江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淮安223003)摘要: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是中国农村法制现代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问题。

本文从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民间法的善与恶及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整合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对民间法与国家法的整合及农村法制现代化道路进行了浅显探索。

关键词:国家法;民间法;法制现代化思考选择这个题目源于半年前在陕西农村得知的现行一个习俗:对于中老年人再婚后的配偶,双方子女均不负赡养义务,女方嫁至男方家中后,如男方先于女方死亡,无论是否办理结婚手续,女方均无权继承男方遗产。

代之的补偿,是由男方子女一次性给予女方2000-10000元补偿费作为其日后生活用度,此后女方返回原来家中,双方互不干涉,再无干系。

这样一个习俗,毫无法律根据,但在关中大地却通行无阻,且为大多数人所接受。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进入转型时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社会关系等方面迅速变化,农村社会各种纠纷日益增多,在这些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出现了国家法律与民间传统习惯法之间既相互矛盾、又相互融合的特点,由此引起学术界关于民间法和国家法的关系以及民间法对于法制现代化所起作用的讨论,本文就此问题做一粗浅的探讨。

一、民间法对法制现代化的影响分析我国历史悠久,但思想负担也很沉重。

人治观念、家族意识、权力至上的态度等,作为民间法的法律传统,不仅影响过去,还影响现在和未来。

这些法律传统具有深厚的社会基础,存在于普通民众的法律意识、心理、习惯、行为方式及生活过程之中,因而与一个社会的有机体密不可分,甚至在某种程度上,民间法的传统与习惯成了社会成员信仰或认同的载体,不仅影响着当下社会法律发展的各个领域,进而与当下社会生活交融在一起,而且制约着一个社会法律文化的长期发展进程,有形或无形地左右着该社会法律的未来走向。

具体说来,民间法对于法治现代化具有以下作用:(一)民间法是一国法制现代化的外部参照系和现实条件首先,由于某些民间法规则在处理当事人之间纠纷的同时还能保证处理过程的简洁、快速,因此,民间法规则的适用更加经济实惠。

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解决路径

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解决路径习惯法和国家法是人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两种法律体系。

习惯法是一种以习惯为基础的法律规范,通常源于人们长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共识。

国家法则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法律体系,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权威性。

然而,由于二者的不同性质和立法方式,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可能出现冲突。

如何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成为一个值得关注和探讨的重要议题。

首先,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需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

习惯法是基于人们长期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共识而形成的,具有民间性、灵活性和适应性的特点。

而国家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和实施的,具有法律强制力和权威性。

习惯法与国家法既有相似之处,也存在着差异。

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习惯法一定要服从于国家法,也不能将习惯法与国家法割裂开来。

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前提是认识到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的互动和相互促进。

其次,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需要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习惯法和国家法之间的冲突难免存在,因为习惯法往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而不断更新,而国家法则需要相对稳定和统一。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起一种能够及时发现、分析和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的机制。

这个机制应该包括各级法律机构、法律专家和社会各界的参与,通过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研究和比较,找出二者之间的共性和差异,进而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最后,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可能会给人们带来困惑和纠纷,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这不仅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法律规范,还可以减少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发生,提升社会的法治水平。

总之,解决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问题需要正确认识二者的关系,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律教育。

只有通过这些措施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更好地处理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问题,实现法律的统一、公正和效力。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政策的冲突与融合——以海南黎族为例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政策的冲突与融合——以海南黎族为例

… 1 吴 宗金 . 敖俊德 主编 《中国 民族 立 法理论 与 实践 》 【 MJ . 北京: 中国民族 出版社, 1 9 9 8 年版 . 【 2 】陈云 生. 中华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 【 M】 . 北京: 经济管理 出
版社, 2 0 0 1 .
【 3 】牟军. 民族 自治地 方法律 变通权 的界定 U 】 . 思想 战线,
没有真正 的血缘关 系也不 能通婚 。这样看来 ,黎族 习惯法 与 我 国婚姻法 中结婚 自由的立法精神 不符 。我 国现行婚姻法对 旁 系血 亲只规定 了三代不 能通 婚 ,但是 ,黎族 习惯法是无论 旁 系血亲经历 了多少代都是不能通婚的。 在黎族地 区,有些地方不仅同血缘 、同氏族 不通婚 ,同 个村 的也 绝对不通婚 ,而且仇 家也不通婚 。如果村 里有两
是 习惯 法都 是为 了更好 的维护 社会 秩序 ,所 以可以适 当的提取能 够适 应 国家法和黎族 习惯 法两者的精 华 ,更好的促进我 国法 律 文化 的发展 ,也更进一步促 进我 国少数民族地 区的发展 。 【 关键 词 】 少数 民族 习 惯 法;国家法律政策 ;冲突与 融合
民事领域 ( 一 )黎 族 婚 娶 习惯 与 婚 姻 法 冲 突与 融 合
参考文献
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是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权得 以确立的基
础 ,民族 自 治地方立 法权是 落实民族区域 自治制度的重要保
障。正确理解 民族 自治地 方立法变通权 的必须以 民族 区域 自
治制度 为背 景 ,同时正确 行使 民族 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权又有 利 于民族 区域 自治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因此如何正确行使立 法 变通权是我们必须积极对待 的问题 。我认为有 以下几点 : 1 . 从民族 自治地方传统风俗 的角度 出发 ,从地 区特色 的 实 际出发 , 在具体制度的范围幅度内进 行适 当的调整 。对 《 人 口与计划生育法 》的生育调节规定 、 奖励 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 在坚持婚姻 自由 、一夫一妻 、男女平等的原则基础上 ,可 以

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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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的论文论当代民间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融合一、习惯法与国家法关系概述中国经济变革不仅推动了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带来了社会、制度革新的历史机遇。

大传统意义上,国家借助立法,不断完善和现代交易制度、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这种确认维持体现新价值的法理机制称为“国家法”;小传统意义上,社会主体通过自治与合作形成“自发秩序”。

①典型代表即是习惯法,其是由村落和乡民维持的体现传统社会的礼俗机制,中国社会实际上一直存在着这两种调整机制。

②法在某个层面上的顺利运行与否,实质关系到法的有效性问题。

习惯法一直存有概念争议,学界对其有着不同的理解,我比较认同高其才所作的解释,即“习惯法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和社会组织,具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习惯中所蕴含的法权资源、伦理精神对今天国家法的发展将会做出独特且不可替代的贡献,倘若国家法无视甚至忽视土生土长的民俗习惯,对它进行硬性的、不切实际的干预与压制,将减少和削弱民俗习惯的使用范围和领域,甚至影响、干扰和限制民俗习惯本来对乡土社会秩序的自然维持和有效管理,政府部门强行介入和干预而不管乡民的承受能力盲目兜售甚至强行推行国家法,都可能适得其反,损害国家法的权威地位。

在乡土社会这些由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组成的习惯法律规范具有多样的形态。

“他们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其实施可能由特定的一些人负责,也可能依靠公众舆论和某种微妙的心理机制。

”国家法是立法机关自上而下推行的国家意志,习惯法则是基层社会生活秩序长期积淀的产物具有浓厚的乡民意愿特色,二者之间的张力时而紧张时而松弛,现代与传统共生,理性与感性并存。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表现及原因中国乡村社会的较大区域,人们在处理日常生活中的冲突和纠纷时,宁愿求助于区域间的人情和礼俗,而不愿求助于国家的制定法。

这些实存其中的民间规则,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行为,并内化为坚定的内心信仰,成为调本文由收集整理整村民实际行为的“活法”。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

探究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的冲突现状及解决模式在中国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很多的习惯法传统保留至今。

习惯法是少数民族长期形成和发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基于民族传统与文化习俗而形成的一种规范行为的制度。

然而,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常常存在冲突,这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挑战。

首先,习惯法与刑法在理念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家族利益,更强调对人的准则和情感的尊重;而刑法则强调社会公正和人类的普世价值,更多地追求对罪行的公正惩罚。

因此,习惯法往往以情节重重、修复和弥补为导向,而刑法以公正和影响力为导向,这种差异使得习惯法容易与刑法发生冲突。

其次,习惯法与刑法在具体规则上存在冲突。

习惯法常常以传统和习俗为基础,对违法行为往往选择弥补、和解或和解的方式进行处理,而刑法的目的是通过制裁行为施加严格的惩罚。

在刑事案件处理中,习惯法往往会考虑与传统和习俗相关的因素,而刑法则更偏向于普遍适用的标准,这样就导致了两者之间的冲突。

此外,习惯法与刑法在执行层面也存在冲突。

在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习惯法被当地人高度重视,他们更倾向于依赖习惯法来处理纠纷和犯罪行为。

然而,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刑法是国家有关社会秩序的重要法律规范,习惯法仅适用于特定的民族地区,这导致了习惯法与刑法之间的执行差异和冲突。

解决少数民族地区习惯法与刑法冲突的模式应该是与当地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

首先,应该加强习惯法和刑法之间的对话与沟通,让双方更好地理解对方的观点和立场。

这需要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习惯法与刑法的适用范围和界限。

其次,应该注重培养和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法律人才。

这些人才需要同时具备习惯法和刑法的知识和能力,能够在处理犯罪和纠纷时综合运用两种制度。

此外,还可以建立习惯法与刑法相结合的矛盾调解机构,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冲突。

最后,应该通过宣传和教育来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居民对于刑法的认同和遵守。

这需要加强对习惯法与刑法之间差异的解释和教育,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冲突与融合——黎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审视

冲突与融合——黎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审视

冲突与融合——黎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审视
李巍
【期刊名称】《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在黎族这个特殊的法治语境中,作为调整黎民生产生活关系的习惯法,至今仍在维持本民族社会秩序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及法制现代化的进程中,理顺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关系,正视二者的冲突,探寻二者的契合,实现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建立起黎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相协调又符合地方实际的多元化地方法律制度框架,是构建民族地区法治秩序的有效路径.
【总页数】4页(P141-144)
【作者】李巍
【作者单位】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省海口市,5711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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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

少数民族地区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冲突与融合
前 ,发 挥 着 维 持该 民族 最基 本 的 生 产 、 要由家族 势力支配着人们 的社会生活。 二 元 社 会 秩 序 形 态 中 的 规 则 冲 突 在 当
生活秩序的重要作用 。然 而 , 在推行社
三、 民族 习惯 法 与 国 家 法 的 冲 突
代 中国是一个客观的社会事实 , 解决这
的作 用 方 式 应 当从 原 有 的替 代 型 规 则 区 法 制 建 设 的 影 响
制度经济学在研究社会制度的结构
少 数 民族 法文化 具有浓 厚 的宗 教 和功能时将制度划分为内在锚 度釉
体表 现为在少数 民族地 区进行 兼容性 意识 ,这 是由于历史 生存环境 ,使 他 制度 。 内在制度是社会 内部诸 因素 以渐
则具有鲜明的 国家意志性 和权威性 。 有 传统法律 制度 和文 化氛 围中积淀起 来 的作用方式应 当从原有 的替代 型规则 学者将 两种社会 规范对 应的历 史传统 的法观念 , 具有一定 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交往模式转 向规则共治的交往模 式 , 具
概括为“ 小传统与大传统” 。“ 当代 中国
的立 法工作 、 灵 活性的 司法工作 、 区域 ( 她) 们都祈求着神 的保佑 , 都信仰着不 进 的方式形成的规则 系统 。 而外在制度
性 的规则共治 以及 多元性的解纷机制 。 同的宗教 。 以青海地 区为例 : 土族 、 裕固 是 由社会权力 的代理人设计 出来 , 并运
藏族 信仰藏传 佛教 , 东 乡族 、 回族 、 用权力推行这些规则 。 民族 习惯法属于 关键词: 习惯法 沟通理性 变通权 族 、
上, 两 者 又 表 现 出 了 明显 的 张 力 , 如 前 之 中 , 与 该 国的法律 文化遗产 、 传统 的 现不同模式 的区域秩序治理。 从 这个一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整合[摘要]我国把以城市社会的交往规则为主导的国家法律体系确定为标准的参照系之后,地方性规则与全国性规则。

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冲突将不可避免。

面对冲突,本文论证了两者整合的可能性,并在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多种互动可能性中。

提出了整合建议。

[关键词]民间法;国家法;冲突;整合一、民间法与国家法的关系权力是权利产生的根源,权利是被法律赋予的权力,权力不同于权利的一个最大的特性是其主体的意志所产生的支配性具有无限性的特点。

而国家的权力是人的意志与能力的集合,权力间的共存与冲突产生国家权力,而法只能因权力与权利间的冲突产生。

民间法是由个人的权力所合成的一种集体的权力生成的一种规范。

与国家法不同的是国家法只能由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产生,而民间习惯做法既可以产生于权力与权利的冲突,也可产生于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

国家制定法是由民间法而来,正如历史法学派人物萨维尼所说:“一切法律本来是从风俗与舆论而不是从法理学形成的。

”也就是说,法是从不知不觉的活动力量而不是从立法者的武断意志形成的。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使冲突转化为共存,那些由权力与权利间的共存关系产生的民间法不需要由国家的强制力来规范,将仍以原有的形式规范人们的行为。

同时,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也并非全部的冲突关系。

卢梭说过:“除一切人所共同的准则而外,每个民族的自身都包含有某些原因,使它必须以特殊的方式来规划自己的秩序。

”笔者认为,卢梭所说的“原因”应是指不同的人对权力间的冲突与共存程度的认识不同。

决定国家法产生的权力与权利冲突关系总是那些人们普遍认同的冲突关系,因此说,国家法具有普遍性与强制性。

国家法强调集中与统一,具有自上而下的特征,而民间法则表现出分散与不系统,具有由下而上发展的内生表现。

国家法突出对国家政府权威的维护,而民间法更多地体现社会中个人或群体的自我利益。

国家法强调对社会事务、国家事务进行控制和规范,民间法则与民众日常的事务、身边的劳作生活紧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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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的 由来
惯法种类繁 多, 内容丰富 J 2 , 几乎各个少数 民族聚
居 的地 区都 有 习惯 法 或 者 习惯 法 文 化 的分 布 。 因 此, 要 想给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下 一个 统一 的定 义 , 的确
新 中 国成 立 至 今 , 中国 的社 会 形 式 和社 会 结 构 发 生 了 巨大 的变化 , 特 别是 改革 开放 以来 , 各 种思 潮
域等, 所 调整 的范 围涉及 民事 、 刑事 以及 事后 程序 等
多 个方 面 。
与“ 国家立法” 所采用的人为建构模式相 比, 少 数 民族 习惯 法 是 自发 形 成 的 , 无 过 多 的人 为 参 与 。
补足性伴随着现代社会分工的日益细化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对法律万能主义的迷信已经被逐渐破作为现实社会中的理性人大家普遍认识到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法律所能调整的社会领域和社会关系是极其有限的诸如情感友谊等社会关系并不适宜用国家法来予以规范即使是国家法对此种社会关系作出硬性规定也难以获得有效执行反而损害国家法的尊严
是有难 度 的 , 但 大 体 上我 们 可 以从 以下几 个 角度 来 理解 我 国的少 数 民族 习惯法 。
( 一) 民族 性
作 为民族文化 的典型代表, 民族性毫无疑问地
成为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的首要 特征 。不 同的少数 民族
具有不 同的民族文化 , 不 同民族之间的民族法文化
壤 ? 假如 有 , 那么它又怎样 同“ 国家 法 ” 进 行博弈? 这 正 是我 们所 要关 注 的 问题 。
二、 少数 民族 习惯法 的基本 理 论
作 为典 型 的“ 地方 性 知 识 ” , 我 国 的少 数 民族 习
收 稿 日期 : 2 0 1 5—0 7—1 8
作者简介 : 廉 睿( 1 9 8 7 一) , 男, 山西 临汾人 , 博士生 , 主要从事法律政治学 、 宪法学原理研究 。
当然 也不 尽相 同。无论 从法 律 内容还 是 纠纷解 决机
制上 看 , 各个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之 间存 在 着 一定 的差 异性 。 比如 , 在 摩梭 族 的社会 中 , 走婚 制是 为大 家所
建现代民族国家和现代法律体 系的过程 中, 我们必
须借 鉴外 来 经验 , 重视 现源自代化 的立 法 和立法 文化 , 这
和思 维模 式伴 随 着 现代 化 的进 程 不 断 输 送 到 我 国。 作 为 一把 双 刃剑 , 现 代 化 一 方 面 塑造 出 了崭 新 的社 会 面貌 , 并 对社 会 结 构 产 生 了很 大 的 影 响 。另 一 方 面, 现 代化 也 给 我们 带 来 了无 尽 的 困惑 和 不 解 。现 代 意 义上 的法 律 一词 , 渊 源于 欧陆 , 并伴 随着 欧 风美 雨 的洗礼 和市 场 化 的进 展 而 入驻 我 国 。当 然 , 在 构
是 毫 无疑 问 的 。但 与此 同 时 , 我们 必 须 对 根 植 于 中 国本 土 的各种 民间法 和 民间法 律文 化 予 以足够 的人
普遍 接 受 的 , 即“ 一妻 多夫” 是 合 乎 摩 梭 人 习 惯 法 的, 具 有 合法 性 J 2 ; 但是 , 在 苗 族 人 的 世 界里 , 普遍 提倡 “ ~夫 一妻 ”, 一 个 丈夫 和 一 个 妻子 才 是 他们 理 想 的婚姻 模型 , 假 如 出现 了多夫 或多 妻 的现象 , 不但 会遭 受舆 论与 社 会 的谴 责 , 而且 还 会 遭 受 苗 族 习 惯 法 的制裁 。当然 , 我 们 在这 里 无 须 对 各 个 民族 习惯 法 内容 的优劣 进行 评 判 , 并 且 这 种 评 判 也 是 毫无 道 理 的 。因为不 同少 数 民族 的 习惯 法 都体 现 了本 民族 特有 的 民族特 征 和文化 习惯 , 从 这个 角度 而言 , 它们
2 0 1 5年
第3 1卷第 1 0期 1 0 月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S HA N G Q I U N O R M A L U N I V E R S I T Y
V0 1 . 31 No. 1 0
0c t o b e r 2 01 5
商 丘 师 范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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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演 化 为 某 种 “民族 符 号 ” , 也 就 都 具 有 了 正 当
性。 ( 二) 自发 性
谓 丰富 多彩 。就整 体而 言 , 大概 覆盖 了生 产与分 配 、
财 产所有 权 、 债权 、 人身权 、 婚姻 家 庭 和 社会 组 织 领
冲 突 与 整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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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法” 与少数 民族 习惯法 在现代 民族 国家 中的博弈
廉 睿
( 中央民族 大学 管理学院 , 北 京 海淀 1 0 0 0 8 1 )
摘 要: 在 构 建现代 民族 国家的进 程 中, 需要 妥善 处理 好 “国家 法” 与本 土 资 源之 间 的关 系。 少 数 民族 习惯 法作 为本 土资 源的典 型代 表 , 具有 自身 的特 点和 价 值 。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中的部 分 内容 与“国家法” 所 倡 导的精 神 具有 一致 性 , 这 体 现 为两者 之 间在 少 数 民族 地 区 的 良性 互 动 上 。但 与此 同时,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与“ 国 家法 ” 之 间也存 在 着冲 突的一 面。 因此 , 在 建 构 社会 主 义 法制 体 系 的
过程 中, 仍 需要“ 国家法” 对 少数民族 习惯法的有效整合。在冲突中寻求整合 , 在整合 中解决冲突,
方为 建设 社会 主 义和 谐社会 的有效路 径 。
关键词: “ 国家法 ” ; 少数 民族 习惯 法 ; 互动 模 式 ; 整 合 中图分类号: D F 2 ; D F 3 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 2— 3 6 0 0 ( 2 0 1 5 ) 1 0—0 0 8 9— 0 5
文关 怀 ¨ 。少 数 民族 习惯法 作为 我 国 的本 土 法律 资源 之一 , 也 就是 从这 个层 面上 开 始进 入公 众视 野 。 在“ 国家 法 ” 所 主导 的现代 法 律 体 系 中 , 少 数 民族 习
惯法 的命 运 如 何 ? 它 是 否 还 有 生 命 力 和 生 存 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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