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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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厅字〔2018〕70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编制工作正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7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大单位,中央军委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8月1日生态环境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一条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态环境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加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生态环境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国家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拟订生态环境标准,制定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国家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盐政发〔2009〕134号)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盐城市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157号)、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9〕60号)等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共同负担,其中城市主次干道、街巷、广场等公共区域的保洁和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政府财政承担。

本市市区(即亭湖区、盐都区、市开发区)产生生活垃圾的所有机关、驻城部队、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含驻盐的各类省属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盐城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是本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盐城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处(以下简称市垃圾处理费征管处)具体负责市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

(案例)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案例)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

检例第4号:崔某环境监管失职案【关键词】渎职罪主体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环境监管失职罪【要旨】实践中,一些国有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经合法授权从事具体的管理市场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工作,拥有一定管理公共事务和社会事务的职权,这些实际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渎职罪主体要求;对其实施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

【基本案情】被告人崔某,男,1960年出生。

原系江苏省盐城市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监察支队二大队大队长。

江苏省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新公司”)位于该市二级饮用水保护区内的饮用水取水河蟒蛇河上游。

根据国家、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标新公司为重点污染源,系“零排污”企业。

标新公司于2002年5月经过江苏省盐城市环保局审批建设年产500吨氯代醚酮项目,2004年8月通过验收。

2005年11月,标新公司未经批准在原有氯代醚酮生产车间套产甘宝素。

2006年9月建成甘宝素生产专用车间,含11台生产反应釜。

氯代醚酮的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有钾盐水、母液、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及生活污水。

根据验收报告的要求,母液应外售,钾盐水、酸性废水、间接冷却水均应经过中和、吸附后回用(钾盐水也可收集后出售给有资质的单位)。

但标新公司自生产以来,从未使用有关排污的技术处理设施。

除在2006年至2007年部分钾盐废水(共50吨左右)外售至阜宁助剂厂外,标新公司生产产生的钾盐废水及其他废水直接排放至厂区北侧或者东侧的河流中,导致2009年2月发生盐城市区饮用水源严重污染事件。

盐城市城西水厂、越河水厂水源遭受严重污染,所生产的自来水中酚类物质严重超标,近20万盐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和部分单位供水被迫中断66小时40分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43万余元,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11•【字号】盐政办发〔2014〕104号•【施行日期】2014.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盐政办发〔2014〕10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扎实开展通榆河、蟒蛇河(含朱沥沟)、射阳河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工作,切实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盐办发〔2014〕61号)要求,制定《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1日盐城市饮用水源主要供水河道保护区整治实施方案通榆河、蟒蛇河(含朱沥沟)、射阳河是我市饮用水源的主要供水河道,是全市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线。

为切实消除影响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全面提升饮用水源水质,确保全市饮用水源地长治久安,结合我市饮用水源地保护实际状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障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为目标,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属地管理责任,依法整治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排污口,不断强化污染源防治措施,逐步提升水环境监察监测能力,确保我市主要供水河道及饮用水源地水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负责,依法整治。

以“河长制”为基础,建立主要供水河道重点河段断面长负责制,全面落实各级政府水污染防治属地负责的法定责任,依法开展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排污口及污染源整治工作。

(二)部门统筹,标本兼治。

以工业、农业、生活、交通等污染整治为基础,以排污口整治为突破,以截污导流等水污染防治工程为保障,扎实开展主要供水河道沿线污染源整治。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

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环保局职能职责及内设科室岗位职责一、职能职责及局班子成员任务分工(一)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相关政策、规划,参与制定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全市及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2.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全市重大环境问题。

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区县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的污染防治工作。

3.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工作。

组织制订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监督实施,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控制指标和实施方案,监督检查区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牵头实施环境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4.负责环境保护投资管理。

负责提出全市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管理。

依法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缓减免及稽查工作。

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负责全市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

受市政府、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全市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全市重大开发建设区域、综合性规划、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正文:----------------------------------------------------------------------------------------------------------------------------------------------------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的通知盐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因人事变动,根据工作需要,经研究决定,现将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副主任等工作分工通知如下:姚学龙同志,主持市政府办公室(研究室)全面工作。

李晓奇同志,负责市政府综合文字工作,协助分管办公室人事、机关绩效考核工作,分管秘书一处、秘书四处、秘书七处、秘书八处。

张波同志,负责办公室机关内部管理工作,协助联系市政府驻外机构联络管理工作,联系公安、援疆、机关工会工作,分管行政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秘书六处、信息处。

徐金珠同志,负责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应急办)工作,联系环保工作,分管口岸管理处。

黄冬同志,协助市政府秘书长做好相关协调服务工作。

胡柏林同志,负责文电处理工作,协助分管督查工作,分管文电处、秘书二处、秘书三处、秘书五处、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新闻联络处)、电子政务办公室。

武正华同志,协助分管市政府研究室工作,分管市政府研究室经济研究处、社会发展研究处。

吴波同志,协助分管机关党建等工作。

王胜同志,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工作。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13日——结束——。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22•【字号】苏发〔2016〕37号•【施行日期】2016.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苏发〔2016〕37号各市、县(市、区)委,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现将《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2016年8月22日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进一步强化绿色发展鲜明导向,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委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法院和检察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本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结合当地机构设置和相关工作分工的实际情况,对本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做出相应的规定。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各类开发区党政领导机构及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绿色发展、环保优先、生态安全、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方针,按照依法依规、党政同责、归属明晰、权责一致、多方联动的原则,建立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

第四条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负总责;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法院和检察院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职责。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盐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盐政办发[2012]16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意见(盐政办发〔2012〕1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湿地保护与管理,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增强湿地保护意识,全力打造“东方湿地之都”湿地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并因其在保持水源、降解污染、净化水质等方面的特殊功能而被称为“地球之肾”。

我市沿海滩涂湿地45.3万公顷,占江苏省海岸湿地面积的70%,是太平洋西海岸最大的沿海滩涂湿地,素有“东方湿地之都”美称。

湿地资源是盐城对外开放的“特色城市名片”,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坚持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相结合,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要充分认识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把保护湿地生态、恢复湿地功能、改善生态环境作为“绿色盐城”、“生态盐城”和“红色湿地旅游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遏制湿地退化趋势,提高湿地涵养能力,维护湿地生态良性循环。

二、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有序开展湿地保护工作各地应将湿地保护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务院审批通过的《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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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盐政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盐城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3
【实施日期】2010.05.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盐政办发〔2010〕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盐城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职责。

(三)增加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

(四)加强环境政策、规划和重大问题的统筹协调职责。

加强环境治理和对生态保护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责。

加强落实国家、省、市减排目标和环境监管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规划。

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

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参与制定全市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特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和协调各县(市、区)政府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预警工作,协调处理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落实国家、省减排目标任务。

组织实施地方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组织制定和实施污染减排计划,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
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负责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污染源总量核定和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

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

按国家、省、市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国家、省、市规定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

(六)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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