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傣妹”与商号“傣妹”之争案的分析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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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
Ec n mi o o c& T a e U a eS m. r d pd t u NO.3 M a c . 0 2 2 5 r h2 1
浅 析 商 标 权 与 商 号权 的 : 中突
粱 玉
乌鲁 木齐 80 1 ) 30 2 ( 新疆 财 经大 学 法学 院 ,新疆
【 摘 要 】商标权与商号权在性质上都属于知识产权 ,具有相似性,极易造成混淆 ,因而也常常冲突不断。本文试图通过对商标和商号、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概 念比较 ,以及商标权与商号权产生冲突的成因分析,提 出某些解决方法。 【 关键词 织比较一致 的意见认为 :可对抗 注册商标 的在先 权 至少 包括 :已经 受保 护 的商 号权 ; 已经 受保 护 的工 艺 品外观 设计 权 ;已经受保 护 的原产地地 理名 称;姓 名权 ; 肖像权① 该意 见可 以 作 为我 国确 定在先权 范围的参考 。一般认为 ,在先权 利包括厂 商名称 权 、工业 品外观设计 专有权 、版 权、地理 名称权 、姓名权 、 肖像权 、 商品化权 及 己获得 一定市场信誉 的商标在 先使用权 。对于 商标 注册在 先 的,先注册 的商标 在全 国范围 内不 能再作为商 号进行登记 。对 于商 号注册在 先的 ,如果 是驰名 商号,则不 允许被注册 为商标 ,如果不是 驰名商号 ,但可能对该商号造成损 害,也不允许注册为商标② 。 ( )禁 止混 淆原则 二 禁 止混淆原则 是指在营业 中使用一种名 称、商 号或 专 门标 志, 由 此可 能与另一种 已经 有权使用 的名称 、商号或 专门标志 引起混淆者 , 可请求制 止其使用 ,这是判 断不正 当竞 争行为 的一个基本 原则 。商标
商号是企业 名称 的重要 组成部分 ,具体可 由单词、姓名 、符号 、 图案 或其他标 识 ,或 由上述标识 的任一组合 来表示 。在现代用 法中 , 商 号不再指 商标 ,而用 来表示 一个 企业合 伙或其他 营业 的名称 以及他 们 的商誉 我 国 《 企业 登记程序规 定》 明确 了保护企 业名称专 用权 , 其核 心即为 商号专用权 。商标权 又称商标 专用权 ,是 指注册 商标的所 有人 在核定 使用的商 品或核准使 用的服务 上独 占性 的使用其注 册商标 的权利 ,该专 用权 一经 合法 成立 ,商标注 册 人有 权使 用法 律手 段制 止 ,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 的行为 ,以保护 自身的合法权益 。 商标权与商号权 冲突 的表现形式及成因 商标权 与商号权 的权利 冲突主 要有两种 表现形 式 :一 是将他人 在 先注册 的商标相 同或相似 的文字登记 为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二是将 他人 在先登 记使用 的企业名称 中的商 号相 同或相 似的文字注册 为商标 与商号 同为 商业识 别标 记 ,二 者在功 能上 相似 ,在对 消 费者 区别商事 主体 产 品及 服务 的引导作用 上相似 ,容 易将企业 名称与商标 混同而 不 加 区别,这样权利冲突就产生 了。 我国 《 商标法 》明确规 定商标权人有权 将侵害其注 册商标专用 权 的任 何行为 诉诸法律 进行制裁 ,假 冒伪造 注册商 标标识 的行 为构成犯 罪的还可 能被追 究刑事责任 。我 国立 法并未将商 号权列入 知识产权 权 利体 系加 以保护 。国家工 商局 于19 年制定 了一部类似于部 门规 章的 91 企业名称 登记管理 办法 ,该 办法 的 目的也并不在 于 明确 商号权 的法 律 地位 ,而仅 是为 了使 企业在 登记名称 的过程 中在 程序上有 章可循 ,且 其 律效力 也远远低 于 《 商标法 》 。法 律地位 的不 同必然 导致 保护力度 的差异 , 《 商标法 》赋予 当事人借助 最严厉 的刑事制裁手 段惩罚侵 犯 商标权行 为的权利 ,但并没 有任何法 律规范 明确 规定对 侵犯企业 名称 权 的行为要给予何种形 式的处罚。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

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探析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和排它性。

商号是企业名称的一部分。

企业包括工业企业、运输企业、建筑企业、商业企业等。

任何一个企业都有名称,但只有商业企业的营业名称才叫商号。

如同仁堂、瑞蚨祥、全聚德老字号。

商号不是商业企业名称的整体,而是其中的特取部分。

商号权又称字号权,对其理解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泛指企业名称权,狭义上仅指商业企业名称中的字号所享有的权利,本文中的商号权包括企业对其名称及字号所享有的权利。

作为商标权客体的注册商标和作为商号权客体的商号,都是人们创造的精神财富,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商标权的客体注册商标,是区别一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商号只是区别企业本身的标志;商标权的效力及于全国,而商号权的效力只及于商号的登记地区。

但是,商号权人按商标法的要求,将其商号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则可得到与注册商标同样的保护。

(注:除商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其名称的特取部分,只要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要求,亦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核准使用的服务上独占性的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该专用权一经合法成立,商标注册人有权使用法律手段制止、制裁一切侵犯注册商标的行为,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和商号权都属于无形财产,财产权的排他性特质决定了各项财产权之间不能存在冲突,即同一财产之上不能附着有多个财产权,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合同有特别约定。

而作为无形财产重要代表的精神成果却因其特殊性,能为多个主体所占有、使用和收益,使附着其上的权利产生冲突成为可能,多个知识产权权利指向同一客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58394

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58394

中国商标维权网论商号权和商标权的竟合与冲突文章作者:司马刚浏览人数:88 录入时间:2008-1-22 21:23:50 来源:中国商标维权网(2008/01/22)引言商号权与商标权之间的权利冲突,长期以来成为知识产权界和法律界的一个难题,上海中级人民法院最近审理判决的“星巴克”商标纠纷案[1],就是新近出现的一个典型案例。

1971年起源于美国西雅图的美国星源公司是全球第一大咖啡零售业者,目前在全球已有6500家门店。

1976年在星源公司在美国注册“STARBUCKS”英文商标,1998年星源公司进军台湾市场时在注册了“STARBUCKS”商标的中文商标“星巴克”,并授权台湾统一集团经营。

台湾统一集团由于经营业绩出色,又获得了中国大陆江浙沪地区的代理权,2000年3月,经美国星源公司与台湾统一集团合资注册成立上海统一星巴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统一星巴克)。

统一星巴克进入上海市场后,以上海、杭州、深圳等城市为中心陆续开了38家星巴克咖啡连锁店。

但初来乍到就发现上海虹桥已经有了一家叫“星巴克”的咖啡馆。

据了解,该咖啡馆成立于1999年,并于2003年3月成立了上海星巴克咖啡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星巴克),以“星巴克”为商号,投资方为香港商人,以前没有开过咖啡馆,因觉得“星巴克”名字好,就在上海注册了商号,领取了营业执照,开了第一家咖啡馆虹桥店。

虽然两个“星巴克”一个拥有合法的商标权,一个拥有合法的商号权,对对方使用的中文“星巴克”都有异议,但随后4年时间里,双方还算相安无事。

2003年7月,第二家上海星巴克咖啡馆在南京路开张,当月保本,次月开始盈利。

上海星巴克还声称要陆续在淮海路、浦东等地区开30-50家连锁店。

如果说一家两家如纤芥之患,并未对统一星巴克造成多大影响,但面对上海星巴克的大举扩张,统一星巴克就不能再置之不理,尤其是统一星巴克的扩张计划十分庞大,其股东美国星源公司对中国市场情有独钟,不惜动用巨资直接参与经营。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

如何对被抢先注册的商标进行维权,来看看吧~现如今,一个品牌的发展,经常会遇到一个“抢先注册商标”的拦路虎。

当你的品牌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时,却发现商标已被“有心人”抢先注册利用,该如何进行维权?应从哪些方面进行考量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商标?接下来我们从一件商标纠纷案中分析得出答案。

案件回顾:被抢先注册的甜品品牌“LADY M”2014年1月14日上海哈米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哈米公司)提交“LADY M”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5年4月14日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咖啡饮料、茶饮料、甜食(糖果)、蛋糕、饼干、冰淇淋等第30类商品上。

2017年5月27日,诉争商标经核准由哈米公司转让给浙江省自然人胡某某。

2017年3月20日,美国M女士甜品有限公司(下称M女士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该公司创立于2001年,是“LADY M”品牌的所有人。

“LADY M”精品甜品店在全球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与其第10580616号“LADY M CONFECTIONS M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

案件结果: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M女士公司已经在经营“LADY M”精品甜品店,其“LADY M及图”系列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哈米公司在蛋糕等相关商品上申请注册与M女士公司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相近似的诉争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M女士公司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对于M女士公司提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原商评委认为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2018年4月24日,原商评委作出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裁定。

从该案件的判决结果可以提取几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明显恶意”,所以判断一件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时,首先考量这三个因素。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

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商标法原理与案例深度解读1. 引言商标是现代商业活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代表着企业的品牌形象和商业价值。

商标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旨在保护商标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深入探讨商标法的基本原理,并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商标法的理解。

通过对商标法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商标的法律保护机制以及商标权利的实际运作。

2. 商标法的核心原理2.1 监管功能商标法的核心原理之一是监管功能,即通过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来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商标的注册制度使商标在法律上受到保护,防止他人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避免混淆消费者。

2.2 专属权功能商标法还赋予商标拥有人独占使用商标的权利。

商标的专属权功能意味着商标所有者可以排他性地使用商标,并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这种独占权使商标具有经济价值,能够巩固品牌地位和市场份额。

3. 商标法案例解读3.1 案例一:XX汽车公司与YY汽车公司商标侵权纠纷在此案例中,XX汽车公司声称YY汽车公司在同一类别的汽车产品上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根据商标法的原则和规定,判断YY汽车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法院会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包括商标的视觉、声音和含义等方面。

法院会考虑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法院会评估YY汽车公司是否有恶意使用商标,以确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3.2 案例二:ZZ餐厅与AA餐厅商标冲突纠纷在此案例中,ZZ餐厅声称AA餐厅在同一餐饮服务领域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了商标冲突。

法院会通过比较两个商标的相似性、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以及市场影响来判断商标冲突的存在与否。

法院还会考虑AA餐厅是否有正当理由使用类似商标,以及是否存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根据商标法的原则,法院将裁决是否需要AA 餐厅停止使用相似商标或进行商标授权。

4. 总结与回顾通过对商标法的原理与案例的深度解读,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商标法的核心原理是监管功能和专属权功能,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商标拥有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

商标权和商号权冲突的解决原则及建议论文一、商号权和商标权的冲突点--突出使用我国《商标法》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在我国,取得商标权的方式是商标注册,而一旦取得商标权,就意味着,商标所有人能够依法排斥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以导致消费者混淆的方式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号使用权是指商号主体对其上好像有独占使用的权利,其他人不得干涉和非法使用。

商号权人可以再商品、牌匾、印章等物体上使用商号,或在广告中使用商号。

同时,商号主体在核准登记的地域范围内有权禁止他人使用与自己的商号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名称。

在商号的使用中,将商号标示在商品上是属于商号权的权利范围内的,但是这种权利的使用应当仅限于商号权的功能范围。

虽然这种功能范围的限制在先行法律中是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的,但若企业在产品上突出使用企业的商号,而不是商标,会导致商号向商标功能转化的后果。

这个时候,商号和商标的功能就发生了竞合。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在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上表现为既有区别,又有交叉。

商标在使用方式上往往表现为突出使用,强调其显着性,而企业名称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的方式并没有商标那么强烈,通常不具有显着性,但是并没有排除其以突出使用的方式来使用其名称。

企业名称在突出使用时表现为对企业名称的简化。

这样的突出使用也就与商标的使用存在一个交叉点。

在使用范围上,或者说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使用范围广,与企业活动相关的场合均可使用,而商标主要使用场合是在商品或者服务上。

因此同样存在一个交叉点。

在这个交叉点上,容易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商品上使用,并且都表现为突出使用时,就完全可能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

反过来说,只要在交叉点上消除混淆,企业名称与商标就不会发生冲突。

如果商号与商标相同而不属于同一主体,企业名称简化为商号使用,并且商号的使用表现为突出使用时,与商标的使用也就产生矛盾,也就是人们说的权利冲突。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经典案例
嘿,你知道吗,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事儿可不少呢!比如说当年的“王致和”,那可是个响当当的老字号啊!王致和臭豆腐那独特的味道,很多人都爱吃。

可就有人盯上了这个名号,抢先给注册成商标了,这像不像有人抢走了你心爱的宝贝呀!这可把王致和给急坏了。

还有那个“稻香村”,本来是大家都熟知的糕点品牌。

结果呢,市场上突然冒出来好多打着“稻香村”旗号的,消费者都懵了,到底哪个才是正宗的呀!这就好比走在路上,突然冒出好几个和你长得一模一样的人,那多让人混乱啊!“哎呀,这算怎么回事嘛!”当时稻香村的人肯定这么想。

这种抢注的行为可真是让人头疼啊!这就好像你辛辛苦苦种了一棵果树,眼看着就要结果子了,突然有人跑过来把树给霸占了,你说气不气人!“这也太过分了吧!”就像“狗不理”包子,这么有名的品牌,也遭遇了被抢注的情况。

这不就等于别人把你用汗水和努力打造出来的名声给偷走了嘛!
这种商号被抢注为商标的行为,真的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损失啊。

企业得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去打官司、维权,这多折腾人呀!“凭什么让他们这么干呀!”而且对消费者来说也容易被误导,买到一些质量不好的产品,还以为是原来那个好品牌的呢!
我觉得吧,这种抢注行为必须得严厉打击!得保护那些真正用心经营的企业和品牌,不能让那些不劳而获的人得逞!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才能更健康、更有序地发展,我们消费者才能更好地享受到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啊!。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及解决措施
近似。
从 学 理 角度 上 来 看 , 商标 与 商 号 具有 相 似 性 。商号 是 一 个 企业 的标 记 , 商标 则是 产 品或 服 务 的标 记 。到最 后商 品或 服 而 务 又会 指 向 企业 , 当然 会 和商 号 联 系起 来 。 也 从 企 业 形象 上 来 看 , 者 并 没有 本 质 区别 , 属于 企 业 的 两 都 识别标志。而现实情况是。 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下 , 商标和商号 分别 保 护 , 商号 领 域对 商 标 不 予保 护 , 商标 领 域则 对 商 号 在 在 不予保护。但法律上的分离并不是现实中的分离, 商号与商标 在 现 实 中 往往 是 相 互 交叉 与 包 容 的 目前 来看 ,两权 的冲 突 。 主 要 是 在先 商 号 与在 后 商标 以及 在后 商 号 与在 先商 标 的冲 突 。 ( ) 二 商标权与商号权频繁发生 冲突的另一个原 因是商标 登记和企业名称登记 由不 同的法律调整, 由不同的部门负责。 四 、结 论 商标 注 册 由国家 工 商行 政 管 理总 局 商标 局 统一 注 册 , 而企 由于我国关于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冲突的法律规范 比较 业 名称 由工 商 行政 管 理 机 关 负责 。 现 ( ) 国目前 尚没有系统化的解决商标权和 商号权 冲突 散 乱等 原 因, 实 中存 在很 多 商标权 和 商号 权保 护 的法律 问题 , 三 我 而 现有 立 法 并 不能 解 决相 关 侵权 的很 多 问题 。 者认 为 , 须 笔 必 的 法律 规 定 。 妥 相 关 规 定 散见 于 《 民法 通 则 》 商 标 法》 《 不 正 当竞 争 从 完善 法 律规 定 和健 全 制度 体 系方 面 进 行变 革 , 善 解 决商 标 、《 、反 否 法》 《 业 名 称登 记 管 理 规 定》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理 注 册 权 与 商号 权 的冲 突 问题 , 则将 严 重 影响 社 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 的 、企 、最 商标、 企业 名 称 与在 先 权利 冲 突 的 民事 纠 纷案 件 若干 问题 的规 健 康 发展 口 ( 作者单位: 北京铸 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 司 ) 定》 以及 其他 若 干 法 规之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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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 以 区分 同类 商 品不 同 来 源 的标 记 。WT ( 贸 易 有 关 的 知 用 O( 与

般来讲 , 号与 商标 应适 用在先 保护 原则 , 于故 意“ 便 车” 商 对 搭
的 , 以认 定 为 侵 权 行 为 , 法 不 予 保 护 。 可 依 从 现行 法律 来 看 , 标 与商 号 的 归 并 也 存 在 合 理 性 。 因 为 商 商 标 与商 号 比较 而 言 , 护 力度 相对 要 强 一些 。随 着 商 标 的升 级 , 保 保 护 力 度 的加 大 , 然 会 触 及 商 号 的 更 改 。 如 果 “ 妹 ” 旦 成 为 驰 必 傣 一 名 商 标 , 保 护 范 围 就 会 扩 大 到 商 号 领 域 。对 此 , 国 《 名 商 标 其 我 驰 认 定 和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十条 已作 了 明确 规 定 。 第
案例 分 析

商 标 与 企 业 名 称 法 律 规 定 的修 改 完 善 , 无 法 杜 绝 此 类 重 名 、 仍 撞 车 现 象 , 何 解于现 有 双 方 如 不 存 在 的 合 法 性 , 必 要 探 讨 新 的 解 决 途 径 。商 标 与 商 号 权 利 之 争 , 有
册 了“ 妹 ” 标 , 傣 商 明确 该 商 标 使 用 于 餐 馆 类 别 。我 国 新 修 改 的 商 标 法 规 定 自然 人 可 以拥 有 商 标 权 , 老 板 为 方 便 商 标 外 出 投 资 扩 房
张, 又于 2 0 02年 1 月 1 0 4日将 “ 妹 ” 标 转 让 到 自己 名 下 。房 老 傣 商
二 、 标 与 商 号 落 户 一 家 利 己 利 人 商
板 准 备 将 “ 妹 ” 锅 引入 无 锡 。不 料 , 锡 的 胡 老 板 20 年 7月 傣 火 无 01
1 3日已开 了个 “ 妹 ” 锅 店 并 在 当 地 工 商 局 登 记 注 册 了 “ 妹 ” 傣 火 傣
商 号 , 胡 老 板 以 房 老 板 的“ 妹 ” 标 作 为 自己 企 业 的 字 号 。房 即 傣 商 老板 一 纸 诉 状 将 胡 老 板 告 到 了无 锡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 房 老 板 要 求 法 院判 令 : 锡 胡 老 板 停 止 使 用 带 有 “ 妹 ” 样 的 企 业 名 称 进 行 无 傣 字 经 营 、 售 、 传 等 商业 活 动 , 业 名 称 不 得 含 有 “ 妹 ” 样 并 赔 销 宣 企 傣 字 偿 房 老 板 经 济损 失 l 万 元 。在 法 院 审 理 期 间 , 老 板 不 但 不 同 意 O 胡 撤消“ 妹” 傣 商号 , 而 将 无 锡 傣 妹 火 锅 店 牌 上 的 “ 妹 ” 体 故 意 反 傣 字 放大 , 出使用“ 妹” 号。 突 傣 字 20 04年 3 2 月 6日 , 锡 中院 作 出如 下 判 决 : 、 锡 傣 妹 火 锅 无 一 无 店 应 于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起 立 即停 止 突 出使 用 “ 妹 ” 样 进 行 经 傣 字 营 、 售 、 传 的 行 为 ; 、 锡 傣 妹 火 锅 店 应 于本 判 决 生 效 之 日起 销 宣 二 无 十 日内 向房 老 板 赔 偿 损 失 1 元 ; 、 回 房 老 板 的其 他 诉 讼 请 万 三 驳 求 。而 对法 院 的判 决 , 方 当 事 人 对 照 法 律 规 定 , 口服 心 服 , 双 均 没 有 提 出 上诉 。一 桩 芜 湖 “ 傣妹 ” 标 与 无 锡 “ 妹 ” 号 之 纠 纷 已 经 商 傣 商 结 束 , 给 人 们 留下 了众 多 的 思 考 。 但
界定与处理 , 义深远 。 意 我 国 改 革 开放 以来 , 国 际 技 术 转 让 十 分 重 视 , 通 过 立 法 , 对 并 将 它 列 为 对外 贸 易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术进 出 口均 取 得 显 著 增 长 , 技
商 标 (rd r) 生 产 者 或 经 营 者 在 其 生 产 和 销 售 的 商 品 t e k是 a ma
商标“ 傣妹" 与商号“ 傣妹” 之争案的分析思考
凌 霄
( 安 建 筑科 技 大 学 管理 学 院 西
案情 : 徽 芜 湖 的房 老 板 , 先 于 2 0 安 他 0 0年 1 月 2 O 8日以店 名 注
705) 1 0 5
括 及 企 业 名 称 , 企 业 名称 的保 护 也 不 括 及 商 标 。 对
更 名 , 免 违 背 当 事 人 的 意 思 自治 原 则 , 生 新 的 权 利 冲 突 纠 纷 , 以 产

商 标 与 商 号统 一 保 护 至 关 重 要
或 侵 犯 他 人 的其 他 知 识 产 权 。芜 湖 “ 妹 ” 无 锡 “ 妹 ” 争 , 傣 与 傣 之 并 非冠名权之战 , 而是 商 标 与 商 号 权 利 冲 突 的结 果 , 此 问题 的正 确 对
“ 妹 ” 标 与 商 号 的 前 先 亮相 , 行 政 管 理 程 序 上 讲 , 是 正 傣 商 从 都 常 合 法 的 。因此 , 定 要 从 立 法 源 头 抓起 , 商 标 注 册 与 企 业 登 记 一 将 加 以 统 一 保 护 。 这样 可 以 减 少 一 批 商 标 与 商 号 的重 名 现 象 , 源 从 头 上 防 止 了 此类 纠纷 的增 加 。
三 、 销 商 号 或 商标 的判 决 依 法 可 行 撤
商 标 与 商 号 的归 并 判 决 , 仅 关 系 到 权 利人 经济 利 益 的 调 整 , 不 而且 涉 及 到 商标 与商 号 撤 销 执 行 是 否 可 行 。法 院 在 作 出 判 决 时 , 不 能直 接 变 更 商 标 权 利 人 , 未经 得企 业 同 意 , 其 商 号 直 接 进 行 或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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