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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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附件3-2《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交易行为,防范回购交易结算风险,保障通用回购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起草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指引》)。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本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自推出以来运行平稳、交易活跃,成为深市债券二级市场重要流动性支持机制。

通用回购已经成为券商、保险、基金等非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的重要工具以及广大投资者进行现金管理的重要渠道,在服务实体经济、降低债券融资成本以及加强金融机构流动性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通用回购业务在规则层面缺乏系统性的规范,难以满足业务发展需求。

本所拟在《债券交易规则》框架下制定《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完善通用回购业务的规则制定与制度建设。

二、起草原则《通用回购业务指引》的起草主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各业务环节全覆盖。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覆盖了交易申报、质押券管理、出入库以及风险管理等业务各环节,并对相关内容进行充实与完善,给予市场系统、规范的业务指导。

二是在延续现有回购业务模式的基础上适度优化。

近年来,交易所通用回购业务已经成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短期资金融通的重要工具,获得市场的广泛认可。

与此同时,交易所市场也逐步建立完善了相关风险控制体系,业务总体保持健康稳定发展。

《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在维持现有业务实践的基础上进行适度优化,完善通用回购的业务规范。

三是促进境内外同类业务更好衔接。

通用回购在境外债券市场具有广泛的实践,境内外市场已具有成熟的制度体系与实践经验可供借鉴。

考虑未来与区域性及国际性主流债券市场逐渐接轨的需求,为便利境内外投资者参与通用回购业务,规则使用的相关业务名称及术语尽量与境内外市场保持一致。

三、主要内容《通用回购业务指引》共三十条,具体内容如下:(一)原则性规定。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通知各结算参与机构:根据深圳市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制定《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质押式报价回购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1)第一章概述 (1)第二章账户 (1)第三章登记 (4)第一节质押物管理 (4)第二节基金专户份额申赎 (9)第三节权益分派 (11)第四章清算和资金交收 (11)第五章风险管理和违约处置 (13)第六章附则 (15)第一章概述为方便证券公司进行质押式报价回购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业务规定,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制定本指南。

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业务办法》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证券公司以及相关结算参与人办理与本公司相关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二章账户一、证券账户客户使用A股证券账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

证券公司使用自营证券账户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并通过其自营证券账户提交质押券。

证券公司需要向本公司客户服务部指定一个自营证券账户,用于记录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标准券额度。

二、专用担保资金账户证券公司以现金作为质押物的,应当向本公司资金交收部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账户”),用于保管证券公司提交的充当报价回购交易质押物的现金。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9.01.18•【文号】深证会〔2019〕41号•【施行日期】2019.01.1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会〔2019〕41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风险,保障市场稳健运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就股票质押回购违约处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融入方股票质押回购违约,确需延期以纾解其信用风险的,若累计回购期限已实际满3年或者3个月内将满3年,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延期后累计的回购期限可以超过3年。

二、新增股票质押回购融入资金全部用于偿还违约合约债务的,不适用《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的以下规定:(一)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单一证券公司或资管计划作为融出方接受单只A 股股票质押数量上限,以及第二款关于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加强相应股票质押回购标的证券管理、盯市管理;(二)第六十七条关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作为融出方参与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股票质押回购的规定,但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该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相关情况,以及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且业务协议关于不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声明与保证须作相应修改;(三)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关于股票质押率上限的规定,但会员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审慎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

三、会员应当核实股票质押回购是否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

出现前述两条规定情形的,会员应当审慎评估融入方的信用风险和履约能力,并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评估结果。

相关会员应当在合约延期或者相关交易发生后的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见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

附件3-1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业务指引第2号—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防范通用回购市场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规则》(以下简称《债券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所开展的通用回购交易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通用回购交易】通用回购交易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进行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的同时解除相应债券质押,回购期间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质押券集中管理并作为中央对手方组织集中清算交收的交易。

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通用回购交易正回购方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风险控制指引》(以下简称《风控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五条【经纪客户回购委托】通过经纪业务模式参与通用回购交易的经纪客户,应当与会员签署回购委托协议。

回购委托协议应当约定会员与其经纪客户之间的权利义务、交易结算流程、违约情形认定以及违约处置方案等内容,并符合相关市场自律组织的规定。

第六条【质押申报】质押券的质押申报通过本所提交。

质押申报要素包括证券代码、数量、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条【质押券品种】质押券品种应当符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于质押券准入标准的相关规定。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和发行人情况的变化,暂停有关债券用于通用回购交易。

经纪业务模式下,会员应当在符合前述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其经纪客户的信用状况与风险承受能力,明确经纪客户适用的质押券准入标准,并对其证券账户内可用于通用回购交易的融资额度进行检查。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4)一、交易权限申请 (4)二、账户申请与指定 (6)三、技术系统仿真测试 (6)四、技术系统全网测试 (7)五、交易权限开通 (7)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7)第三章额度与质押物管理 (8)一、报备额度管理 (8)二、质押物及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8)三、新增可质押证券 (9)四、新增基金专户 (9)第四章交易 (10)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 (10)二、交易品种与时间 (11)三、报价 (11)四、申报与成交 (11)第五章信息披露、数据报送与业务报告 (12)一、信息披露 (12)二、数据报送 (13)三、定期报告 (13)四、临时报告 (14)第六章违约处置 (15)一、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15)二、会员内部管理 (15)三、违约处置流程 (15)第七章其他 (18)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1.04.02•【文号】深证会〔2021〕270号•【施行日期】2021.04.02•【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的通知深证会〔2021〕270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为衔接落实《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各会员及相关单位交易及相关系统的运行管理,督促会员健全完善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制度,适应市场发展客观需求,提高会员技术治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市场健康平稳发展,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2007年3月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指引》(深证会〔2007〕16号)同时废止。

本所在系统运行部设立技术故障报告专线电话0755—82083510,以便会员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会员应在每季度前十个工作日填报《交易及相关系统运行情况季报》,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填报上一年度的《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运行情况报告》,填报路径为深交所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相关明细栏目,报告的格式和内容由本所制定。

特此通知附件:1.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2. 修订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4月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业务指引第1号——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管理,保障交易及相关系统安全、合规运行,防范和控制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事件报告与调查处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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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二〇一四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 (3)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 (4)一、交易权限申请 (4)二、账户申请与指定 (6)三、技术系统仿真测试 (6)四、技术系统全网测试 (7)五、交易权限开通 (7)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 (7)第三章额度与质押物管理 (8)一、报备额度管理 (8)二、质押物及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8)三、新增可质押证券 (9)四、新增基金专户 (9)第四章交易 (10)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 (10)二、交易品种与时间 (11)三、报价 (11)四、申报与成交 (11)第五章信息披露、数据报送与业务报告 (12)一、信息披露 (12)二、数据报送 (13)三、定期报告 (13)四、临时报告 (14)第六章违约处置 (15)一、质押券处置委托协议 (15)二、会员内部管理 (15)三、违约处置流程 (15)第七章其他 (18)特别说明:本指南仅为方便会员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以下简称“报价回购交易”)之用,并非本所业务规则或对规则的解释。

如本指南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发生冲突,应当以法律、法规及有关业务规则为准。

本所将根据报价回购交易的发展情况,对本指南作出修订,并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为指导报价回购交易顺利开展,根据本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的《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以下简称“《业务办法》”)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一章报价回购交易概述本指南所称报价回购交易是指会员将符合规定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会员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会员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本所对报价回购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须向本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经本所同意。

会员开展报价回购交易,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和本所、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切实执行会员报价回购交易内部管理制度,认真履行与客户签署的协议,自觉接受中国证监会、本所和中国结算的监督管理。

会员办理与本所报价回购交易相关的业务,适用本指南。

报价回购交易的登记结算业务,适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一、交易权限申请具备证券自营和证券经纪业务资格的会员可以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业务流程及办理时间参见《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申请与开通流程及办理时间》(附件1)。

会员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承诺函》(附件2);(三)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副本);(四)业务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包括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五)《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和《产品资料概览》样本;(六)与第三方机构签订的折算率委托计算协议;(七)《质押券处臵委托协议》;(八)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九)《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申请表》(附件3);(十)负责报价回购交易的公司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十一)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提交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十二)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业务申请书应当列明报价回购交易报备额度,加盖申请会员公章,会员法定代表人应当在业务申请书上签字,并严格按照如下文字做出承诺:“保证申请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申请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将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会员应当委托一家或以上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专户管理人。

基金专户管理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成立两年以上,具备基金专户管理及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运作管理的经验;(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与会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会员应当选择具备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第三方金融机构担任基金专户的托管人,基金专户托管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公募基金托管运作经验;(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合规和风险控制制度;(三)最近两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四)与会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五)本所和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条件。

会员合规管理部门应当对业务主要要素的合规性、相关参与主体的法律关系、利益冲突防范措施、客户权益保障措施等方面出具评估意见。

申请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提交时填写的公文标题与文件名相同。

上述材料应当采用PDF文件格式,其中(一)、(二)、(三)、(九)应当经彩色扫描。

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本所向会员分配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发出《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证券代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证券代码通知书》”)。

二、账户申请与指定会员取得《证券代码通知书》后,应当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向其申请开立报价回购交易专用担保资金账户和报价回购交易专用处臵证券账户,并指定自营证券账户。

三、技术系统仿真测试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与报价回购交易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全部测试项目的测试。

会员提交开展报价回购交易申请材料,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报价回购业务之券商技术系统变更指南》完成相关交易、结算系统建设的,按照指定方式提交仿真测试申请表(附件5)。

以基金专户份额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管理人、托管人完成技术系统准备后,按照指定方式由基金专户管理人提交基金专户申赎仿真测试申请表(附件6),与会员一并参加仿真测试。

四、技术系统全网测试仿真测试通过后,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按照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加报价回购交易技术系统全网测试全部项目的测试。

参加前,会员需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新增”,在线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交易权限,并上传本指南“二、交易权限申请”中要求的材料。

会员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全网测试使用的证券代码、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均参照业务正式开展后的配臵。

五、交易权限开通技术系统全网测试通过后,本所向会员发出开通指定交易单元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通知,会员收到通知后,方可正式开展报价回购交易。

会员提交的“二、交易权限申请”中的材料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后的次一交易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变更”,更新相关材料。

六、交易权限暂停和终止会员可以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注销”,向本所提出终止报价回购交易权限的申请。

提交申请时,应当不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交易。

本所可以根据《业务办法》的相关规定暂停或终止会员报价回购交易权限。

第三章额度与质押物管理一、报备额度管理会员应当合理确定报价回购交易额度,有效防范业务风险。

业务开展期间,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额度需要调整的,会员可以在每一交易日15:00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业务办理”-“报价回购业务”-“产品变更”向本所提出调整申请。

调整后的交易规模在申请通过后的次一交易日生效。

二、质押物及基金专户投资范围会员可以提交以下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一)符合深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券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二)基金份额;(三)深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其他证券;(四)现金。

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一)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二)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三)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三、新增可质押证券在上述已经列明的质押物和基金专户投资范围之外,会员拟增加其他质押证券或投资品种的,应先向本所提出申请和论证报告,经本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公司组织相关机构评估确定后,方可进入可质押证券清单或基金专户投资范围。

会员新增可质押证券入库的,应当于T日11:30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提交《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新增可质押证券申请表》(附件7,以下简称《可质押证券申请表》),该材料应当以PDF格式文件格式,并经彩色扫描。

本所于T+1日将处理意见发送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于T+1日录入新增可质押证券, T+2日生效。

会员应当于T+1日晚21:00前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系统正确发送每只新增可质押证券的当日收盘价(已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证券)、净值(未在二级市场交易的证券)和折扣系数(折扣系数不能大于1)。

会员委托第三方机构发送每只新可质押证券的收盘价、净值和折扣系数的,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对于新增可质押证券,会员可于T+2日日间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D-COM系统提交新可质押证券。

T+1日折扣系数数据发送失败的,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T+2日质押券入库作失败处理。

四、新增基金专户会员新增一个以上基金专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业务申请书;(二)合规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三)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投资顾问协议。

以上材料应当逐项标明序号,压缩为一个电子文件,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新增基金专户申请材料×年×月×日”为文件名,通过“会员业务专区”-“公文及报表上传”-“公文上传”栏目在线提交,提交时填写的公文标题与文件名相同。

上述材料应当采用PDF文件格式,其中(一)应当经彩色扫描。

新增基金专户开展业务前,会员、基金专户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要求和安排,参加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组织的基金专户申赎技术系统仿真测试,并按照“三、新增可质押证券”要求,提交《可质押证券申请表》。

第四章交易一、会员交易及相关系统前端控制会员应当建立报价回购交易管理系统,对报价回购交易实施统一管理,严格做好以下前端控制:(一)参与报价回购的客户必须符合资质审查标准,并已签署《客户协议》、《风险揭示书》;(二)会员实际开展的报价回购交易总金额不得超过其报价回购额度,报价回购额度为“报备的报价回购交易的额度”与“质押库和担保资金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质押物经折算后的标准券总量所对应金额”中的较小值;会员可以在报价回购额度内,根据质押物明细数据及未到期余额数据对委托申报进行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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