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9.01•【文号】深证上〔2023〕823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82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明确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报告要求,加强股票程序化交易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等业务规则,现就本所股票程序化交易报告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本所股票市场开展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向本所报告。
二、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参与本所股票交易的行为,包括按照设定的策略自动选择特定的股票和时机进行交易的量化交易,或者按照设定的算法自动执行交易指令的算法交易,以及其他符合程序化交易特征的行为。
三、本通知所称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是指下列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的投资者:(一)会员客户;(二)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会员;(三)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等其他使用本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机构(以下统称“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四)本所认定的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
四、会员客户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会员报告,在会员对其提交的信息进行充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会员收到客户程序化交易信息报告后应当及时确认并在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报告,本所接收后予以确认。
会员及使用交易单元的其他机构首次开展股票程序化交易前应当向本所报告,在本所接收确认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合格境外投资者与会员在委托协议中约定,会员有权自主选择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的,可以由会员代其履行相应的程序化交易报告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39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3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价值,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原规则)进行了修订,形成《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新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除本通知特别说明的条款外,本所2023年8月4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深证上〔2023〕701号)同时废止,相关新旧规则适用的衔接安排如下:一、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自新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尚未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新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已经通过本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的拟上市公司,适用原规则第3.1.2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新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市值退市情形,自2024年10月30日起计算相关期限。
在此之前,原规则第9.2.1条第一款第六项继续执行。
对于原规则在10月30日前后的衔接适用,上市公司A股(含A B 股)在10月30日前出现股票总市值低于3亿元情形,上述情形延续至10月30日或者以后的,连续计算相关期限并适用原规则关于市值退市的规定。
三、新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财务类退市风险警示情形,以2024年度为首个适用的会计年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2.17•【文号】深证上〔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02.1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的通知深证上〔2023〕109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稳步推进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核查把关责任,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1年4月29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深证上〔2021〕45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2月17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4号——保荐业务现场督导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行为,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对申报项目的核查把关责任,提高发行上市文件信息披露质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审核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现场督导,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企业,由本所根据需要对该企业的保荐人以及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核查和指导的行为。
现场督导主要针对保荐人实施。
本所在审核中发现的相关问题涉及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的,可以对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单独或者一并实施现场督导。
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接受本所现场督导。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9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深证上〔2023〕99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进一步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提升审核质效,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指引施行前相关业务规则中关于“一带一路”公司债券的规定与本指引不一致的,以本指引为准。
本所于2014年8月11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于2020年11月2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2号——可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4号——纾困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5号——短期公司债券》(深证上〔2020〕1173号),于2021年7月1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3号——乡村振兴专项公司债券》(深证上〔2021〕684号),于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6号——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489号),于2022年9月16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创新品种业务指引第1号——绿色公司债券(2022年修订)》(深证上〔2022〕9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7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相关业务,便于发行人、主承销商和相关机构做好信息披露和存续期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第6号文件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新增,公司该板块提到一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征求意见稿)
备注:修改不大,整合为主。直接记录要点
负责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信息披露范围: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信息披露及相关工作
执行披露总原则:
1.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指引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与制度;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披露信息内容:披露交易对手方所属行业、所涉及的股权比例范围,以及是否涉及有权部门事前审批等。
2.破产重整期间:
原则上不停牌,公司应当分阶段披露重整事项的进展。确需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重整事项的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可以申请停牌不超过2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5个交易日。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红色新增部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通知(深证上〔2020〕45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优化完善规则体系,提升规则适用效能,降低市场主体负担,充分激发市场活力,本所结合监管实践和调研情况,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号--交易和关联交易(2018年3月修订)》《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6号--资产评估相关事宜》《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1号:土地使用权及股权竞拍事项》《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2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投资(2017年10月修订)》《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1号:上市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2017年10月修订)》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5月29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与关联交易事项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交易与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10.20•【文号】深证上〔2023〕980号•【施行日期】2023.10.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的通知深证上〔2023〕980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做好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衔接,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工作,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以下简称《发行承销规则》)。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23年10月20日前已取得注册批复文件并拟在本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发行承销事宜适用《发行承销规则》。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依照规定履行发行备案程序时,应当向本所提交注册批复文件、募集说明书、期后事项说明、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发行备案文件。
前述企业债券的簿记建档,应当使用簿记建档系统。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0月20日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承销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发行承销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挂牌的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事宜。
政府支持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承销,不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等方式。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采用簿记建档、招标发行、协议发行等方式。
第四条发行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依照本规则规定提交并披露相关发行文件,确保提交或者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深交所是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主要负责证券的买卖、交易撮合、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交易参与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交易秩序,提高市场透明度。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证券,是指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第二章交易方式第五条深交所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第六条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特定时间段内,买卖双方按照集中竞价方式报价,由深交所进行撮合成交。
第七条连续竞价交易是指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即时报出买入或卖出价格,由深交所自动撮合成交。
第三章交易流程第八条买卖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参与机构提交委托申报,包括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信息。
第九条深交所根据委托申报的信息进行撮合,成交价格以及成交数量由市场供需关系决定。
第十条成交后,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办理资金、证券划转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交易规则第十一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遵守交易纪律,不得干扰、操纵市场价格,不得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履行客户交易委托,确保交易的及时、准确、公正。
第十三条交易参与机构应当保密客户的交易信息,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五章监管与处罚第十四条深交所对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进行监管,有权采取警示、罚款、停牌、撤销交易等措施。
第十五条深交所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对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有权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并行使相关职权。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则由深交所负责解释,并根据市场情况进行适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以前的相关规定。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确保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08〕38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8年第一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季报”)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季报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本次季度报告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季报。
- 1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季报的披露工作,本次季报披露时间不得早于2007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季报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告未能如期披露本次季报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上市公司应当通过本所业务专区向本所预约本次季报的披露时间。
本所将根据均衡披露的原则,在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每日最多安排50家公司披露本次季报。
公司预约披露情况将在本所网站公开披露并及时更新。
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季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四、本次季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上市公司如存在已披露最近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且相关审计意见所涉事项在前次定期报告披露时尚未解决的,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说明2008年第一季度对相关事项的解决情况。
- 2 -本次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且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向本所提交相关文件,同时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中披露董事会、监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
六、上市公司应在本次季报正文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中说明本报告期与上年度期末(或同期)相比增减变动幅度超过30%的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和主要变动原因。
七、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6号——重大合同》的要求,在本次季报正文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中披露公司年初至报告期末重大合同签署及履行等情况。
八、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本次季报正文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中详细披露原非流通股东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做出的特别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相关特别承诺在前一次定期报告前已履行完毕且公司已在前期定期报告中作出充分披露的,无须再进行说明。
九、上市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对以前报告期披露的财务报表数据进行追溯调整的,应当在报送季度报告的同时向本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有关书面说明并公告。
若季度报告经过审计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相关说明。
- 3 -公司在本次季报中因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以前报告期财务数据的,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规定的要求,在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或季度报告披露同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十、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的要求,按照附件1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中增设一节 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披露公司证券投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等情况。
十一、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按照附件2的格式在本次季报正文3.5“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中披露公司接待调研及采访等相关情况。
十二、在本次季报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本次季报的内容。
如在本次季报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按照《上市规则》第6.7条的规定,披露本次季报的相关财务数据。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关于定期报告披露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有关规定。
十三、已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 4 -季度报告正文。
十四、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季报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公司盖章的本次季报全文和正文(各一份);(二)董事会决议及其公告稿(如董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三)董事、高管人员签署的书面确认文件;(四)监事会以决议方式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及公告稿(如监事会决议仅含审议本次季报一项内容的,可免于公告);(五)经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签字并盖章的公司2008年第一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一份);(六)载有本次季度报告的WORD文件、PDF文件、财务数据的报送系统生成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使用“深交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制作系统新版4.1”制作该文件);(七)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应当在本次季报披露前一个交易日下午3:30前送达本所。
公司可以通过“网上业务专区”报送本次季报的相关文件,但季报、董事会决议、高管人员签署文件、监事会审核意见、会计报表等文件的签字盖章页需要以传真方式提交本所。
十五、经本所登记确认后,上市公司应当自行在指定报刊公布季度报告正文,同时在指定网站(网址为:)- 5 -上公布季度报告全文。
本所鼓励上市公司在自己的网站或网页上披露季度报告,但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网站。
十六、本所对本次季报进行事后审查,公司应当在收到本所审查意见后两个工作日内就相关问题作出书面回复,并按照本所要求在相同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及时刊登补充或更正公告。
十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有关事项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附件:1.证券投资及上市公司股权持有情况表2.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二○○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6 -附件1: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3.5.1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 □不适用序号 证券品种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初始投资金额(元)持有数量期末账面值占期末证券总投资比例(%)报告期损益123………… …… …… …… …… …… …… ……10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 — — —合 计 — 100%注:①本表要求按期末账面值占公司期末证券投资总额的比例排序,填列公司期末所持前十只证券情况;②本表所述证券投资是指股票、权证、可转换债券等投资。
其中,股票投资只需填列公司在交易性金融资产中核算的部分;③其他证券投资指:除前十只证券以外的其他证券投资合计。
- 7 -3.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 □适用 □不适用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初始投资金额占该公司股权比例期末账面值报告期损益报告期所有者权益变动合计 —注:①本表要求填列公司在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核算的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②报告期损益指:该项投资对公司本报告期合并净利润的影响。
- 8 -- 9 -附件2:报告期接待调研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采访等活动情况表接待时间接待地点接待方式接待对象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注:接待方式指实地调研、电话沟通、书面问询等方式。
主题词:上市公司季度报告通知抄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本所理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纪委书记、总经理助理、各部室。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公室2008年3月28日印发打字:官春华校对:赵一霏共印5份- 10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深证上〔2007〕206号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7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做好2007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本次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和本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年报准则》,贯彻落实《关于做好与新会计准则相关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证监发〔2006〕136号),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和本所2007年新发布的相关文件,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本次年报。
二、本所上市公司应当在2008年4月30日前完成本次年报的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8年4月30日前披露本次年报的,应当在2008年4月15日之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本所将自2008年5月1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三、为避免本次年报的披露时间过于集中,本所在上市公司预约的基础上,根据均衡披露的要求,每日原则上最多安排25家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与本所约定的披露时间披露本次年报。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确定新的披露时间,经本所同意后方可变更,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将公开披露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预约披露时间,并根据上市公司的变更申请及时披露。
四、上市公司预计2007年度净利润为负值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出现大幅变动,且未在此前进行业绩预告的,应当按照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要求及时发布业绩预告,公告时间最迟不得晚于2008年1月31日。
已发布业绩预告的公司,如预计2007年度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五、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年度报告披露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
在年度报告正式披露前,如出现业绩已无法保密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本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1号——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的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相关财务数据。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出现实际业绩与业绩快报存在《上市规则》第11章所述重大差异的,应当及时发布业绩快报修正公告,并解释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六、公司在披露本次年度报告的比较财务数据时,应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7号——新旧会计准则过渡期间比较财务会计信息的编制和披露》(以下简称“第7号规范问答”)的规定,将调整后的期初资产负债表和上年同期利润表作为比较财务报表进行列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利润差异调节表,分项列示对上年同期利润表的追溯调整情况,说明追溯调整的依据和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