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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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解读
禁止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的主要亮点(一)
“新”理念
“新”思路
“新”内容
以维系人民群众身 心健康和化妆品使 用安全为宗旨,实 现精准监管,保障 消费者合法权益, 鼓励发展创新,全 面促进产业规范化
结合行业情况和发 展需要,推动分类 分级管理模式,优 化监管资源,倡导
全社会共同治理
立足现状,充分借 鉴药品领域的先进 管理经验,健全制 度,落实责任,优 化法规结构,扩充
一是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完善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分类管理制度,简化了注册、备案流程,鼓励和支持 化妆品研究创新,优化企业创新制度环境。
二是严守质量安全底线。明确了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的主体责任,加强了生产经营全过程管理和上市后质量安全管控 ,确立了化妆品和化妆品原料的安全再评估制度以及问题化妆品召回制度,进一步保障化妆品质量安全。
三是完善监管措施。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规范执法措施和程序,增加责任约谈、紧急控制、举报奖励、失 信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规范性。
四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综合运用没收、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市场和行业禁入等处罚措施打 击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单位的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将严重违法者逐出市场,为守法者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简化注册、 备案流程
注册、备案相结合, 精简流程,优化服务,
缩短办理周期
鼓励和支持化妆品 研究创新,优化企 业创新制度环境
先进技术,先进管理 规范,传统优势项目 和特色植物资源研究
开发化妆品条例的总体思路源自二)强化企业责任,严守质量安全底线
明确了化妆品注册 人、备案人的主体
责任
加强了生产经营全 过程管理和上市后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专题培训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专题培训
第四十四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发现化妆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化妆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化妆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通知相关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立即实施召回。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化妆品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通知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实施召回,通知受托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3、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格式:
4.普通化妆品备案文号格式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号样式:省局备案例:皖G妆网备字2019001599 (可以不在标签上标注)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文号格式:国家局或经批准的试点省局备案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 例:国妆网备进字(沪)2020000102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化妆品监管APP可以查询
招聘人员不符合法规要求
特别违法情形
其他情形
检验机构技术审评机构
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安全风险监测机构
违法治安管理规定
监管人员违反规定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63-70、73条
71、72条
74-76条
四级违法情形
虚假注册和虚假备案
未按规定报告新原料使用和安全情况
境外责任人未履行条例义务
构成犯罪
2
化妆品基础知识
质量安全负责人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自查停产报告制度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贮存运输制度
不得自行配制
集中交易市场、展销会
电子商务平台
美容美发机构、宾馆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牙膏“等口腔护理用品的主要使用目的是清洁和美化,符合化妆品定义”。

美国、欧盟、日本等均将口腔护理用品纳入化妆品管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化妆品定义)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人体表面(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牙齿和口腔黏膜,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以及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产品类别目录。

第四条(职责分工)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基本原则之一:企业主体责任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妆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提高化妆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基本原则之二:行业自律原则)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第七条(基本原则之三: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对化妆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查证属实的重大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通过媒体公开曝光。

第二章原料与产品第八条(原料管理)国家对化妆品原料实行目录管理。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限用原料目录和准用原料目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

《条例》学习笔记(二)化妆品定义和分类在《条例》中,与化妆品的定义和分类相关的条款主要是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第七十七条,需要关注的配套文件主要是《化妆品分类规范》或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

有四个要点。

1.化妆品的定义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新《条例》与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的定义“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 相比,有部分词语改动,最明显的是“消除不良气味”从新《条例》中删去了。

我不认为可以简单理解“消除不良气味”功效的化妆品从化妆品范围里被剔除了。

以“消除不良气味”为功效的化妆品在全球许多国家都是普遍存在的,化妆品定义的变动只是不突显这个功能。

下面会讲到除臭类产品的具体情况。

所以单看《条例》第三条定义,变化并不明显。

2.化妆品的分类第四条(部分)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实行分类管理。

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

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部分)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

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第七十七条牙膏参照本条例有关普通化妆品的规定进行管理。

牙膏备案人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功效评价后,可以宣称牙膏具有防龋、抑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等功效。

牙膏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拟订,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发布。

香皂不适用本条例,但是宣称具有特殊化妆品功效的适用本条例。

按照条例原文简单归纳,可以形成下面的表格,以区分化妆品与非化妆品,以及化妆品中的特殊与普通两类。

但是并不清楚,对吗?例如,《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原有的“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几类特殊化妆品类别应该归到哪里?是非化妆品?还是普通化妆品?以“育发类”为例,在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以下三类宣称均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助于毛发生长••有助于减少脱发••有助于减少断发•按照新《条例》,在化妆品中将被保留并且区分为两类:A. 通过改善发质预防断发——普通化妆品B. 通过改善头皮状态预防脱发——特殊化妆品而通过“参与人体生理活动促进头发生长的”育发类,将纳入药品管理,成为非化妆品。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审稿,截止到2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保证化妆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维护化妆品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化妆品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原则〕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所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及其安全负责,诚信自律,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管理体制〕各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对各级行政区域内的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化妆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创新发展〕鼓励化妆品的研究与创新,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化妆品新技术的推广与应用,推动化妆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六条〔社会共治〕鼓励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和利益相关者依法成立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和参与化妆品安全治理活动,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提升行业自律和社会治理水平,推进化妆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化妆品安全信息,对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专家咨询〕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发挥科研、医疗、检验、企业、法律等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可以成立化妆品安全专家委员会,为化妆品监督管理提供支持。

第八条〔信息公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统一信息平台依法及时公开化妆品监督管理信息。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九条〔生产许可制度〕从事化妆品生产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生产许可,并在许可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相关标准组织生产。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2.26•【字号】粤食药监法〔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03.3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管理办法(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2月26日以粤食药监法〔2015〕24号发布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活动,根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行监督检查和综合管理。

第三条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计划管理、统一方法、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灵活高效、综合评价的原则进行统筹管理。

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组织实施和评价考核。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价考核。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考核。

第五条省、市、县三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权责清晰、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原则进行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事权划分。

第六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便民高效原则。

监督检查不得向被检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协助,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碍、拒绝监督检查工作。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解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最新解读在深化简政放权、转变监管理念的背景下,新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着力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通过化妆品风险监管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推动化妆品监管手段推陈出新,促进化妆品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规范性,建立高效监管体系,规范监管行为。

一、以风险管理为核心,优化化妆品风险监管制度体系(一)按风险程度划分管理类别。

化妆品监管属于典型的风险监管。

现代社会中不存在零风险,对于化妆品监管而言,应厘定特定的风险水平,对高于此水平的风险引入干预度较高的监管方式加以监管;对于低于此水平的风险,则选择干预度较低的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条例》规定,国家按照风险程度对化妆品、化妆品原料施行分类管理,按照风险程度将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将化妆品原料分为具有较高风险的新原料和其他新原料,分别实行注册和备案管理,从而更好地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实行分类管理,探求风险监管和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

(二)明确建立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

化妆品风险监测和评价构成化妆品监管的科学基础。

通过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评判化妆品原料、产品、生产经营过程、标签标识中蕴含的风险,可以对化妆品安全形势有总体的把握,了解化妆品安全和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来识别和确认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并对相关风险因素的风险程度进行评价,对拟选择的风险控制措施进行比较衡量。

《条例》第5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价制度,对影响化妆品质量安全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和评价,为制定化妆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措施和标准、开展化妆品抽验检验提供科学依据。

《条例》第53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国家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明确重点监测的品种、项目和地域等,从而“让好钢用在刀刃上”,更为科学、合理地配置风险监管资源。

(三)化妆品上市后持续进行风险管控。

最新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学习解析解读课件PPT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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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投入使用后3年内,新原料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每年向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原料的使用和安全情况。对存在安全问题的化妆品新原 料,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注册或者取消备案。3年期满未发生安全问题的化 妆品新原料,纳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 ➢ 经注册、备案的化妆品新原料纳入已使用的化妆品原料目录前,仍然按照化妆品新原
第六条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对化妆品 的质量安全和功效宣称负责。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管理,诚 信自律,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
第七条
化妆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 业自律,督促引导化妆品生产 经营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 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化妆品注册申请人、备案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与申请注册、进行备案的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 (三)有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与评价能力。
学习新条例 解读新精神 汇报人:三只鱼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1月3 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5 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原料与产品 第三章 生产经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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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三)执行行行要点
Ø 化妆品经营者,根据所经营的产品品种,向供应商索取相关 资料,建立供应商档案,以及产品档案。
Ø 产品外包装或附着在包装上,要有“合格”字样的标识。
Ø 只要能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不一定要索取查验销售发票, 销售单据也可以。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1、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什么材料?
Ø 答:查验生产企业或供应商的合法性需要查看化妆品生产企 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2、保证化妆品的合法性需要索取查验哪些资料?
Ø 答:经营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取查验国产非特殊 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经营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应索 取查验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经营进口产品 的,应索取查验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或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进口非特产品不再发放纸质 凭证)。
第三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管理〕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 体登记,并在其网站显著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其销售化妆品的注册、备案信 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 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三十二条〔电子商务平台的管理责任〕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对进入平台 的化妆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经营资格核验,建立登记档案并及时核验更新, 与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签订化妆品安全管理责任协议,明确各自的化妆品安 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统一配送要求〕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化妆品经营企业,可 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六条的规定统一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证明文件和建立进货台账,并保证在 其分店可以查询记录。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二十八条〔不得销售的化妆品〕禁止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的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二)未履行化妆品产品注册或者备案手续的; (三)超过保质期、变质或者被污染的; (四)使用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非法添加化妆品禁用原料、超量或者超范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 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 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条例具体条款内容解读
Ø 第一一部分为【原文文内容】 Ø 第二二部分为【条款释义】 Ø 第三部分为【执行行行要点】 Ø 第四部分为【法律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3、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需要索取查验哪些材料?
Ø 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需要查验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 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 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4、是否每批产品都一定要索取查验检验报告?
责任?
Ø 答:化妆品安全的责任主体为生产企业,化妆品经营者应当 履行的主体责任主要包括:索票索证、进货查验、建立进货 台账;既把好了进货关、也为产品出现质量安全事件产品召 回、追溯提供了保障。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2、《卫生监督条例》对销售者提出了什么要求?
答:《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 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 (一)未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所生产的化妆品; (二)无质量合格标记的化妆品; (三)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化妆品; (四)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 (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Ø 有何注意:相关记录保持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四)法律律责任
Ø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 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 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 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台账管理〕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 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化 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者名称 以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三)执行行行要点
Ø 要做什么:保障经营的化妆品合法合格可追溯,保持责任链条的完整性。化 妆品经营者,应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
Ø 如何操作:①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②查验 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③保存相关凭证,建立 产品进货台账。
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进入平台的化妆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 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必要时可以停止提供电子商务平台服务;发生消费 纠纷时,应当如实提供化妆品经营者的真实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积极协助消费者维 护合法权益。
Ø 答:不需要。合格证明或合格标记都可以。合格证明一般指 随货同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标记是指印在产品外包装上或 附着在产品包装上的、印有“合格”两字的标识。经营企业 不一定要供应商提供检验报告,有合格标记也应认可。
第二十五条 【索票索证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5、是否一定要供应商提供销售发票?
Ø 答:不一定。只要能保证产品来源可追溯,销售单据也可以。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台账管理】
(二二)条款释义
1、进货和销售台账的基本内容包括哪些?
Ø 答: Ø 进货台账基本内容和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 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Ø 销售台账基本内容包括: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 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出货 日期等内容。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二十九条 〔美容美发经营管理〕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在经营服务中使用 化妆品或者将化妆品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按照化妆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经营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要求正确使用化妆 品,并向消费者真实、全面说明产品质量、效果和正确使用方法,如实告知化妆 品不良反应,不得虚假宣传化妆品功效。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一一)原文文内容
第二十四条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 采购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 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存相关凭证, 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
(二二)条款释义
1、化妆品经营者在保障化妆品安全方面应当履行什么
存相关凭证,建立产品进货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五条 〔索证索票〕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查验下 列相关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 (五)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 (七)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标记; (八)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九)化妆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
(四)法律律责任
Ø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 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或者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 立化妆品进货台账,或者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未建立销 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 下罚款。
明等文件的; (十)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产品产地、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的; (十一)化妆品经营者擅自分装、配制的; (十二)未取得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的; (十三)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 将上述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或者作为促销赠品、有奖销售活动奖品的,视同经营
《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解读 第三章 经营管理
广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理局 化妆品监管处
主要内容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二、条例具体条款内容解读
一、经营管理章节内容介绍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总体要求〕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采购索证索票和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化妆品的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保
第二十六条 【批发企业台账管理】
(一一)原文文内容
第二十六 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化妆品进货
台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 期、保质期、产地、供货商名称、地址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 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从事批发的化妆品经营者还应当建立化妆品销售台账,如实 记录批发化妆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数量、生产日期、保 质期、进货者名称以及联系方式、出货日期等内容。记要求】
(一一)原文文内容
第二十五 化妆品经营者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向供货商索取并
查验下列相关资料: (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 (三)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四)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证明; (五)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的行政许可批件; (六)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备案凭证; (七)由化妆品生产企业出具的每批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 标记; (八)由法定机构出具的进口化妆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文件; (九)化妆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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