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文档)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7.04.01•【字号】豫食药监安[2007]6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食药监安[2007]68号)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时掌握安全用药信息,全面提升我省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及控制的能力和应对突发、群发不良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避免严重的药品不良事件发生,确保全省人民用药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体系建设各省辖市局要依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和《河南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负责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ADR监测机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完善的ADR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标准工作程序和标准操作规程。
要明确一个内设机构,指定1--2名专职人员(医学、药学各一人)具体负责ADR监测的管理、协调、宣传、教育和培训等工作,做好ADR信息的收集、核实、评价、上报、反馈等技术工作。
要配备ADR监测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和相关办公设备,保障ADR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与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联合成立ADR监测与评价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加强两部门之间以及部门内部的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对严重、突发、群发药品不良事件要快速反应,迅速介入调查。
可吸纳各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建立ADR专家咨询委员会参与这项工作,为严重、突发、群发、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不良反应的分析、评价和确认提供技术指导。
二、进一步完善ADR报告体系(一)加强ADR监测网络建设,提高网络覆盖率和运行质量要继续完善市-县-乡-村四级ADR监测网络,建立ADR监测网络的组织机构,增加网络覆盖面,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覆盖率达到100%,二级以下医疗机构达到60%以上,药品生产企业覆盖率达到100%,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达到100%,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覆盖率要达到60%以上。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的原则,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案件听证实行回避制度。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第六条向当事人告知听证权利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告知书送达回证上签署意见,也可以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
当事人以口头形式提出的,办案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要求举行听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第八条听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机构负责组织。
第九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第十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办案人员、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
河南省食品类行政处罚裁量基准(98条)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行政处罚裁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省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河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视违法情节轻重程度、后果影响大小等因素,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四条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公开的原1则。
第五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般包括违法行为名称、处罚依据、适用情形和裁量基准四个方面第六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裁量基准应当视情节在幅度范围内划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或者一定倍数的,从轻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从重处罚罚款的数额(倍数)应当为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一般处罚按照中间阶次罚款。
(二)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或者倍数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或者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上70以下%确定,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倍数)的30%以下确定,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
第七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行政处罚,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适用从重行政处2罚的,应当予以并处。
第八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不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不得合并。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

听证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内容导航:6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
2、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3、行政听证程序公开原则。
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防止用专横的方法行使权力的有力保障。
职能分离原则。
4、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5、第一百三十二条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案件,办案部门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
6、法律分析:听证程序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会,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听证会的一般程序如下(一)根据执法调查人员处罚建议,确定属于适用听证程序范围;(二)向当事人发出《听证告知书》,征询是否要求听证。
听证会的法定程序:准备阶段。
举行阶段: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会议结束后:根据陈述人的发言内容,及时做好归纳总结,指定听证报告,呈给上级领导,以为做出最后的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行政许可中的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该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为听证主持人,听取行政许可审查人员和当事人就行政许可的理由和适用依据进行陈述、质证和辩护的结合程序。
对事实进行质证、辩驳的程序,它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只适用于需要听证的案件。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条税务行政处罚的听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听证管理制度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本局行政执法听证行为,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行政执法听证活动,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实施行政执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办科室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同意后,由法规科负责具体承办听证事宜:(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三)涉及行政许可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四)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向本局法规科提交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申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等有关情况;(二)申请听证的具体情况;(三)申请听证的有关材料;(四)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举行听证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涉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局法规科应当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将听证会的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通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名称或者姓名;(二)听证的主要事项;(三)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参加行政执法听证会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较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代表人。
第六条听证正式举行前,听证申请人可以撤回听证申请。
撤回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举行的听证,应当于听证的10个工作日前,在本局网站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公告。
需要送达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
公告、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听证事项;(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四)告知报送参加听证人员名单、身份证明以及准备有关证据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五)告知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回避的条件;(六)旁听席位数。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1.11.04
•【字号】豫药监执法〔2021〕170号
•【施行日期】2021.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
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各监管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法制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省药监局结合我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承诺书(参考样式)
2021年11月4日河南省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三篇)

2024年案件主办人制度第一条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____〕____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及相关业务知识;(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1(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取证措施;(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具体处罚建议;(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续;(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机构核审;(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理告知事项;(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机构为行政机关下设的听证机构。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受理申请、组织听证、作出听证结论、公告结果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听证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方式号码、电子邮箱等;(三)申请事项的具体描述和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听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意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听证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听证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听证机构由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备听证技能,具有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和态度;(三)未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作出听证结论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听证结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二)听证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三)听证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公告结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听证结论的基本内容;(三)公告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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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细则2003年03月04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及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前款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元的;对无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10000元的;对有违法所得的经营性违法行为实施罚款一次达到或者超过30000元的。
第三条听证程序应遵循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举行,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举行。
听证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其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
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提供听证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承担法制工作任务的机构中取得听证资格的人员担任。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三)决定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四)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听证参与人;(二)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三)要求听证参与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予以制止;(五)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并提出审核意见和处理建议。
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一至二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设书记员一名,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本案调查人员;(二)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第十一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二条案件调查人员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内部承办行政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人员。
听证过程中,案件调查人员有权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以及同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其他听证参与人包括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十四条听证参与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第十五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二)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规定第十条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申请其回避;(三)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并出具委托代理书,明确代理人权限;(四)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五)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六)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当事人在听证中应履行的义务:(一)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的提问;(二)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
第三章听证的告知、提出和受理第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
《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印章。
《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
第十八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以邮寄挂号信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前款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在障碍消除后3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对当事人的申请,经核实后,属合法正当理由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准许。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或者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要求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九条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第四章听证的举行第二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应当在15日内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之日起3日内确定举行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举行通知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五)告知当事人准备证据、通知证人等事项。
《听证通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印章。
当事人应当按时参加听证。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准许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听证并且事先未说明理由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许可中途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二条承担听证具体组织工作任务的机构或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向听证主持人提交行政相对人违法事实等有关证据以及本部门处理意见等全部材料。
第二十三条听证参加人或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一)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或摄影;(三)当事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提前退席;(四)旁听人员要保持肃静,不得发言、提问和议论。
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旁听人员,听证主持人有权责令其退席,情节严重,妨害听证正常进行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二)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是否有回避申请,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三)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行政处罚建议及依据;(四)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五)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并应报请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听证主持人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第二十五条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视听资料、当事人的陈述等。
所有与认定案件的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第二十六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四)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五)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和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建议;(六)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七)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听证结束后,书记员应当把听证笔录交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拒绝签名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说明情况。
听证主持人应当对听证笔录进行审阅,提出审核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八条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鉴定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听证主持人应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意见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三)听证主持人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方式;(五)当事人主要理由;(六)案件调查人员的主要意见;(七)听证主持人提出听证意见。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二)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参加听证的;(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结听证:(一)当事人死亡或者解散满三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三)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放弃申辩和退出听证的;(四)其他需要终结听证的情形。
终结听证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听证结束后,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听证的举行不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请求国家赔偿权利的行使。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三条组织听证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处罚无效:(一)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没有告知的;(二)应当组织听证,没有组织听证的;(三)违反听证程序的。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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