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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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2024年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范文(3篇)

2024年行政执法案件评审制度范文为强化监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度本制度一、对受理的行政执法案件实行调查取证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人员分离。

各稽查中队负责案件执法检查工作,制作现场检查执法文书,办理现场处罚案件,对需立案的案件,办理立案审批,进行调查取证,落实有关事宜;专卖管理科对立案的案件进行初审、报批,对案件进行审核。

稽查中队送审案件时,应指派一名执法人员协助专卖管理科对该案的后处理工作。

二、现场处罚案件由案件主办人负责,必须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在执法现场严格办理。

于____日内连同处罚决定书交回队建立现场处罚案件电脑台账,并报专卖管理科备案。

三、区局各稽查中队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需立案的,应在____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与其它执法文书一并送专卖管理科审查后,报局长审批立案。

专卖管理科应当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监督并登记。

四、调查取证有办案机构负责,案件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内终结。

确需延长的,应报局长批准。

五、案件调查终结____日内,主办人员应按规定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附经整理的证据材料。

六、专卖管理科应当对《调查终结报告》等案件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专卖管理科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处罚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听证。

八、案件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专卖管理科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局长审查批准。

局长批准后,由案件承办机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及时催办、执行情况随时向局长汇报,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会同专卖管理监督科及时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手续。

十、案件执行完毕后,案件承办机构要在____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局长审批后予以结案。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
尊敬的XXX经营户:
经我单位调查,你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即在未取得香烟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香烟。

据此,我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相关法规,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销售违法香烟,并限期整改。

二、处罚款人民币(RMB)XXX元。

三、没收违法所得:XXX元。

四、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行政机关交纳罚款,缴纳没收违法所得。

五、收到本决定书后15日内,如对本决定书有异议,可向本机关提出听证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作出结案处理。

六、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机关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特此通知。

XXX年XX月XX日
XXXX市烟草专卖局
附:违法香烟品牌列表
【解读】
烟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由烟草专卖局或者其他管辖机关依法对违法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的重要文书。

其主要目的是保护烟草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处罚决定书一经下发,即限期执行,对经营者会产生重要的经济影响。

因此,经营者应该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妥善经营,不做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第一篇:关于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的范文尊敬的X先生/女士:您好!我们收到了贵公司举报,要求我们对贵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们将在法定程序下对贵公司进行听证,听取贵公司的申辩意见。

现就贵公司要求听证一事,我们要求贵公司填写申请书,详细说明贵公司的申辩理由和事实依据,以便我们在听证会上准确理解贵公司的观点和诉求。

申请书必须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种类:请勾选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改正、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等)。

二、个案的基本情况:请简述本次行政处罚的涉及情况,包括贵公司的基本情况、违规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违规行为与我们指定行政处罚内容的关系、影响等。

三、申辩意见和事实依据:在此列出贵公司的申辩意见及事实依据。

贵公司要在此板块解释违规行为的内涵和事实基础。

如果此段申请书是贵公司申请的第二次听证,还需在此板块对之前听证过程中的疑点和负面结论作出回应和澄清。

此外,如贵公司认为我们拟定的处罚标准严苛、错误或不适用于特定情形,也需要在此板块提出反驳和建议。

四、论证和证据:本板块贵公司可以任选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案来支撑上面提出的申辩意见。

证明材料可以是书面材料、照片、录音、录像等等。

同时,贵公司还需阐明证据对申辩意见的作用以及与申辩意见的关系。

五、联系方式:请在最后附上贵公司的联系方式,对于贵公司的申请我们将在收到后及时与贵公司联系,商定接下来的听证时间以及具体的流程。

感谢贵公司的配合!此致敬礼!XX市永宁街道办事处2022年XX月XX日第二篇: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尊敬的市政府XX办公室:我司近日获悉,我司所在园区将被您方责令关闭整改,我司作为该园区内的一家企业,将直接收到行政处罚,认为处罚决定存在不当之处,特向您方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望得到处理。

一、处罚类别罚款类:我公司请求将行政处罚方式由责令关闭整改变更为罚款、并保留我公司继续开展其经营活动的权利。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烟草专卖公司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适用本制度。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依照本制度具体办理听证事务的市级局法规工作机构和县级局法规员为组织听证的具体责任部门(人)。

第三条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外,听证应当以公开方式举行,允许公众旁听。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章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及条件第五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1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1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三)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价值三万元以上;(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五)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第六条当事人依照第五条之规定要求举行听证的,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

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七条? 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应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当事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后3日内通过口头放弃或者默示方式放弃,并不表明当事人丧失要求听证的权利。

3日期满后,当事人即丧失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三章听证人员第八条听证人员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本案执法人员担任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

第九条? 听证应设1名听证主持人主持。

必要时,可以设1-2名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由1名书记员进行记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主管局领导指定。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doc

##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行为,查明违法事实,获取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执法,进行调查取证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执法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过程中,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执法人员对调查取证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应当保密。

需要在听证或庭审中出示的,应作出明确标记,并事先告知听证主持人或法庭,以不公开方式举证、质证。

第二章证据种类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询问笔录;(四)证人证言;(五)视听资料;(六)鉴定结论;(七)勘验、检查笔录。

以上规定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律关于证据的规定并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六条书证是指以用纸、布、木料、塑料、金属、石块或其他物品上记载,表达一定思想的文字、符号、图案等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七条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存在、形状、特征、质量、规格、标志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第八条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的人就自己知道的事实情况向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所作的书面或口头陈述。

第九条询问笔录是指执法人员在进行调查取证时,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证人时制作的笔录。

第十条视听资料和其他电子数据资料是指以录音带、普通摄影、x射线胶片、录像带、电影胶卷、光盘、电子计算机和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证据形式。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存储的资料以及其他音像、电子资料。

第十一条鉴定结论是指委托的法定鉴定机构,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对案件待证事实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在科学、客观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和提供的结论性意见。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范文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尊敬的(主管部门名称):
我是(你的姓名),现居住/工作于(详细地址),身份证号码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特此向贵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

一、案件基本情况
1. 根据我收到的通知/文件(如具体文书名称或案件编号),我所居住/工作的地方的(行政机关名称)拟对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我接受行政处罚。

2. 我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可能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等问题,影响了我的合法权益,因此特此向贵部门提出行政处罚听证申请,希望贵部门能够给予听证的机会。

二、听证请求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请求贵部门依法安排听证程序,听取我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充分保障我的合法权益。

2. 我将尊重听证程序,如实陈述事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就案件相关事项进行申辩,希望能够公正、公平地处理本次行政处罚案件。

3. 请贵部门通知我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和程序,以便我做好准备,并派代理人出席听证程序。

4. 特此申请行政处罚听证,请贵部门予以受理并尽快安排听证程序。

申请人:(你的姓名)
联系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日期:(申请日期)
谢谢贵部门的关注与支持,期待得到公正的处理。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

xx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是指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保障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的一套科学、规范的取证措施和程序。

该制度规定了执法人员在进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应当遵循的方法和要求,以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一、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1.维护社会秩序与公共安全:烟草专卖行业属于特定行业,对其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能够阻断烟草走私、偷逃税款等违法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2.公平公正执法: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和程序,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预和滥用职权行为。

3.保护合法权益:规范取证程序,有效保护烟草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无理扣押、随意搜查等侵犯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法进行,执法人员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不得越权、滥权。

2.公正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当公正、中立、客观,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证据原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必须依据证据,采取合法、有效的获取证据方法,不得凭空臆断或凭个人意愿进行执法调查。

三、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制度的主要环节和程序1.立案调查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前,必须依法立案,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立案程序包括接受举报、登记立案、进行初步调查等。

2.举证负担: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时,举证负担应当明确,执法人员有义务向被调查人提供证据,同时被调查人也有协助提供证据的义务。

3.取证程序: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有权采取询问、调取相关记录、查封扣押、检验取样等手段获取证据。

取证程序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证据规则: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调查中获取的证据应当合法、真实、相对充分,不得采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5.查封扣押程序:在必要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对烟草专卖活动场所、设备、人员等进行查封扣押,但必须遵循合法程序,并对查封扣押的物品进行清单登记和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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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

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

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决定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一)参与本案调查取证;
(二)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决定。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及有关事项;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条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和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
(二)有权对案件的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对听证笔录进行审核、补充或者修正;
(四)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和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五)遵守会场纪律,听从主持人指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听证会纪律
(一)听证参加人(和公开听证的旁听人)应当自觉维护听证会场的秩序,不得随意走动、不得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妨碍听证活动的行为;
(二)任何人未经主持人许可不得随意发言提问,不得录音、录相和摄影,携带通讯工具的一律关机;
(三)听证参加人应当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发言时做到文明礼貌,不准诽谤他人;
(四)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主持人有权予以劝告、制止,情节严重的,主持人可以扣留录音、录相和摄影器材或者责令其退出听证会场。

第十二条听证会步骤: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事由及听证纪律。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和当事人的身份。

(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的组成人员,告知听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听证暂停,报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四)宣布听证开始。

(五)案件调查人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及法律依据。

(六)当事人(或代理人)进行陈述、申辩。

(七)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陈述、申辩。

(八)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和本案调查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进行辩论、质证。

(九)听证主持人就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并有权对参加人不当的辩论予以制止。

(十)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做最后陈述、申辩。

(十一)有第三人的,由第三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二)案件调查人进行最后陈述。

(十三)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案件调查人、当事人(或代理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核对《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盖章;笔录中证人部分,应交证人阅读核对无误后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上记明情况。

第十三条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都必须在听证会上出示,并通过质证和辩论进行认定。

不得以未经听证会认定证据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听证笔录应当作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需要等待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听证的;
(三)在听证过程中,需要对有关证据重新调查或者鉴定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恢复听证。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死亡或解散满3个月后,未确定权利义务继承人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中途退出听证会的;
(三)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六条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根据确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提出对听证案件处理的书面意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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