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旨在规范并保护烟草行业的运营秩序,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
本文将介绍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要求。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基本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依法对烟草行业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系列程序和措施。
该程序的实施,依照国家相关烟草行业法律法规,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并维护市场的公平和公正。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的查处当有违法行为发生时,相关机构或部门将启动处罚程序,通过调查核实、收集证据等手段,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2. 处罚权力的行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机关将依法行使处罚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措施主要包括警告、罚款、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3. 行政处罚决定的公示对于被处罚的个人或单位,相关机关将依法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并通过适当的方式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法律的公正性。
4. 相关权益的保护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相关机关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并在处理程序中进行公正和公平的裁决。
四、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要求为了确保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的效果和公正性,以下几个要求应得到遵守和实施:1. 充分调查核实在行政处罚程序中,相关机关应充分调查核实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确保处罚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2. 依法行使处罚权力相关机关在行使处罚权力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处罚措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 保障申辩权益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享有申辩的权利,相关机关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辩意见,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4. 公开透明程序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公开,并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的公正。
5. 法律监督机制为防止滥用职权和维护程序的公正性,应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申诉、上诉等途径,确保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

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3)第三节审查和决定第三十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卖执法机构在将案件处理审批表报送本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当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八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
对于拟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批准移送或者不批准移送的决定。
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九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并撤销立案;(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
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二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和日期。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8年9月2日公布的《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毅中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简易程序第四章一般程序第五章听证程序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实施,保障和监督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政,维护国家烟草专卖制度,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二)主体适格、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四)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内部监督制度,保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管辖第六条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七条县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
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重大、复杂案件。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讲义引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为相关主体提供行政复议的一种制度。
作为烟草专卖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是确保烟草市场秩序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讲义将介绍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概念、程序和要点。
一、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种类1.1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概念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处罚。
其目的是惩罚违规行为、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同时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
1.2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种类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可分为轻微责令改正、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等不同种类。
具体的处罚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定。
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程序2.1 处罚决定的制定与发布根据违法行为的查实情况,烟草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行听证程序的基础上,制定处罚决定,并对其内容进行书面通知。
处罚决定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惩处的理由以及依法享有行政复议权利的方式和期限。
2.2 行政复议的程序与效力行政复议是指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申请主体,依法向上一级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请求复议的一种程序。
行政复议程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取决于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处理结果。
行政复议决定可以是维持原处罚决定、撤销处罚决定或者修改处罚决定等不同类型。
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的相关要点3.1 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针对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认定标准,应根据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判断。
违法行为一般应具备以下要件:违法行为的客体、目的、手段、结果等。
3.2 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要求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制定处罚决定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依法取证、依法审听、依法制定的程序要求被履行。
最新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管理条例》、《##行政机关执法条例》、《##行政执法机关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标准。
一、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执法标准(一)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合法1.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
2.在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前提下,本机关可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处室不得委托其他组织、企业和个人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3.未取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实施烟草专卖行政许可。
(二)严格执行法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条件和标准。
2.审查、核查申请材料取得的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合法1.普通程序(1)公示。
应公示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2)依法处理申请。
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处理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都要出具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作出书面决定。
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在20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颁发证件。
作出准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颁发烟草专卖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加盖本机关印章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主体和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行政正义的重要手段。
在行政活动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需要确保其决定的合法性,以避免滥用职权或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基础、审查标准和实践案例等方面,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进行探讨。
一、法律基础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具有法律基础。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审查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处罚权的程序和条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提起行政诉讼来审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二、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合法性审查的标准主要包括程序合法性和实体合法性。
1. 程序合法性程序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时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听证、听证告知、举证质证等程序要求,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如果行政机关未按程序要求进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违反程序原则,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2. 实体合法性实体合法性审查是指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是否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决定。
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应当确保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进行事实认定和证据分析。
如果行政机关的决定缺乏合法性依据,或者事实认定错误,将导致行政处罚决定的非法性。
三、实践案例合法性审查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两个实践案例,以展示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审查的实际应用。
1. 案例一某公司因环境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公司质疑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并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行使处罚权时未履行听证程序,违反了程序合法性要求。
法院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罚决定,并依法进行听证程序。
2. 案例二某个人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罚款。
烟草专卖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

秭归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案卷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XX年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评分细则》等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已调查终结的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先进行书面审查,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审理活动。
第三条局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审查。
第四条案件合法性审查应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为标准,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案件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第六条案件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违法主体认定是否正确;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址、营业场所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等情节是否清楚;是否有足以证明违法事实的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证据。
(四)定性是否准确。
是否将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性质较重的违法行为;或者把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认定轻微违法行为。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情况;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是否出现竞合。
(六)处罚是否恰当。
处罚幅度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并依据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情节、以及危害结果运用自由裁量权酌情处罚。
(七)程序是否合法。
立案、调查、采取强制措施、送达等是否依法定程序进行。
(八)手续是否完备。
(九)其它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案件经合法性审查后,法规科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书面意见或建议:(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报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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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合法性审查标准涉及案卷材料: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调查询问通知书3、立案报告表4、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5、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6、先行登记保存告知书7、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8、证据复制(提取)单9、询问笔录10、抽样取证物品清单11、证据送交鉴定告知书12、卷烟鉴别检验报告13、检验损耗及留样数量清单14、真品卷烟检验损耗及检验留样有关事项告知书15、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16、涉案卷烟核价表17、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一、基础标准部分(一)主体合法1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部门或组织应具有法定行政处罚主体资格。
2 实施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符合法定职责权限。
3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4 承办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的人员应具备行政执法资。
5 被处罚对象应当主体适格,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无特殊理由,应与实际履行处罚主体一致。
6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加盖办案单位印章。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1 被查处的违法行为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2 案件结论所认定的事实必须真实、具体、准确。
3 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依法应当给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行为。
4 认定违法主体和违法行为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能相互印证,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并且支撑违法事实的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5 按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伪造证据。
(三)适用法律正确1 定性正确,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判断标准。
2 作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为《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3 引用法律条文准确,符合法律适用原则。
4 处理恰当,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5 有法定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四)程序合法1 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基本步骤和流程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或者顺序颠倒。
2 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3 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流程和步骤实施。
4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申辩。
5 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6 行政处罚决定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依法作出,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必须履行集体讨论决定程序。
7 案件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办理,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依照法定程序和时限送达。
8 应当移送的案件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
9 处罚机关应当和罚款收缴机关分离,法律规定可以由处罚机关代缴的除外二、文书规范标准部分(一)立案阶段1.立案审批文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的详细记载2 有案件来源,即注明案件是来自现场检查、举报、交办还是移送等内容3 有准确的案情描述和记载4 有承办人意见,应注明可能违反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5 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明确具体的审批意见、签名和日期6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立案依据准确7 立案报告表应附办案相关材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或者撤销立案报告表,报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调查取证阶段1.勘验检查笔录1 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2 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和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记载3 现场检查的内容清楚4 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5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有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的记录6 有被检查人对笔录的意见及签名(被检查人不在现场或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或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2.询问笔录1 有询问的起止时间、地点2 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单独进行3 询问前应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的权利4 被询问人基本情况记载清楚,询问笔录记录的内容真实、完整5 笔录有被询问人逐页签字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注明情况并签字)6 笔录中有涂改之处时,应由被询问人签字或以其它方式确认7 询问笔录的实质内容为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及行为人、情节、后果等必要情况。
实质性内容的围绕法律对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展开3.其它证据及登记保存证据文书1 提取的证据应与案件有关且查证属实2 提取的各类证据符合证据的形式要求3 提取各类证据的手段应该合法,先行登记保存按照行政强制措施的要求实施4 涉案物品核价依据或证据5 提取试听资料类证据复制件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时间、制作人等情况,并附有相关话语的文字记录6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应出具符合法定条件、各类必要事项记载全面的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7 先行登记保存事由正当,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享有的权利8 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应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9 调查取证的地点准确具体10 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并出具符合法定条件的物品清单,调查取证物品的性质、状态描述完整准确(包括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11 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依法应当解除登记保存的,应及时解除,返还物品12 案件调查取证应在法定期限内终结4.检验相关文书1 提取样品时,当事人应到场并在清单上签字。
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拒绝签字,承办人应邀请其他人作为见证人或予以注明2 受托单位适当3 鉴定内容、目的明确4 鉴定程序、方式合法5 鉴定结论明确6 及时告知当事人送检所需时间以及检验、检测或者鉴定结果7 及时告知当事人真品卷烟检验损耗数量、现金给付标准,检验留样时间、地点,规范制作相关文书(三)审查决定阶段1.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 法规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规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的审查意见填写规范2 按照省局行政处罚合法性审查制度规定的时限和流程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2.案件处理审批表1 案由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记载准确2 违法事实记录完整,证据确凿、充分,处罚依据正确3 承办人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4 有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5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明确、具体,有签名、日期3.违法行为处理告知文书1 当事人名称准确2 载明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3 明确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和理由4 明确告知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权利5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4.听证通知书1 在举行听证七日前书面通知当事人听证时间及听证地点2 注明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和有要求主持人回避的权利,告知当事人无故不按时参加听证视为放弃听证权3 处罚机关的印章、日期完整5.听证笔录1 准确记载举行听证的起止时间、地点2 载明当事人、代理人、第三人及听证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3 载明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依据方面的陈述和申辩的内容4 有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名,有当事人的签名或以其它方式确认6.听证报告1 载明案由2 载明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人情况3 当事人针对处罚机关认定的违法事实、情节、适用法律等提出的理由和依据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要求及依据4 载明听证结论7.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记录1 案由、当事人、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汇报人、记录人、参加人要填写清楚2 详细记载调查查明的违法事实、调取的必要证据以及拟处罚意见3 记录讨论人员的发言和讨论决定意见4 有参会人员的签名确认8.行政处罚决定书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公民:姓名、性别、年龄、住址;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2 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 有行政处罚具体内容、法律依据和适用自由裁量权情况4 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规定5 有告知当事人如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 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机关名称及印章、日期(四)送达和执行阶段1.送达回证1 载明送达文书名称2 载明受送达人名称(姓名)3 送达时间、地点、送达方式准确4 直接送达应有收件人的签名间接送达应有相关材料证明2.罚没款(物)票据1 应使用合法罚没票据2 票据填写规范、准确3 缴纳罚款期限正确,加盖处罚机关印章(五)结案报告部分1.结案报告表1 案由清楚2 载明结案理由3 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未执行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4 罚没财物应有处理结果5 有案件调查人员结案意见及签名、日期6 有单位负责人同意结案的意见和签名、日期(六)行政处罚案卷文书档案部分1 案卷应当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必要时可附副卷,将依法不能公开的案件材料装入副卷2 案卷卷皮、封面统一,案件信息填写规范3 卷内有文书目录并填写规范4 卷内材料齐全,有规范的页号5 卷内材料排列有序,原则上将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放在卷首,其他按办案过程的顺序排列6 卷内文书盖章规范,修改部分加盖校对章等方式确认,多页材料加盖骑缝章7 卷面整洁,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8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9 卷内文书为手写的,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准确的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