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
刘鹏、刘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鹏、刘曼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35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朱壮男史宝磊张芳【审理法官】朱壮男史宝磊张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鹏;刘曼曼;姚楠【当事人】刘鹏刘曼曼姚楠【当事人-个人】刘鹏刘曼曼姚楠【当事人-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坦洲支行【代理律师/律所】潘兴晨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马修忠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潘兴晨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马修忠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滑谦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潘兴晨马修忠滑谦【代理律所】山东同章律师事务所山东信投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刘鹏;刘曼曼【被告】姚楠【本院观点】刘鹏、刘曼曼于2013年9月25日向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条今刘鹏、刘曼曼借到姚楠现金人民币二百零叁万元整.小写2,030,000.00期限十五天,归还日期10月9日。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撤销无效质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贷款人:工行中山坦洲支行。
借款人、抵押人:方晓虹。
签约情况:2009年5月6日,双方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xxx:[放贷]字[中山分]行[坦洲]支行[2009]年[金049]号)。
贷款金额:150000元。
贷款期限: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24年5月8日止。
贷款利率:浮动利率。
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下浮29%确定。
贷款后如遇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自每次基准利率调整之日的次年1月1日开始,按该次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及上述浮动幅度确定并执行新的利率。
曹雪、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雪、曹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5【案件字号】(2021)津03民终15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审理法官】王福群仝伟奇刘继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雪;曹洋【当事人】曹雪曹洋【当事人-个人】曹雪曹洋【代理律师/律所】黄一飞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黄一飞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杨隽溪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黄一飞杨隽溪【代理律所】天津嘉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曹雪【被告】曹洋【本院观点】该部分转账真实性予以确认,对本案争议焦点的证明力将结合本案证据综合认定。
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借款及数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明力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发回重审迟延履行金【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欠付被上诉人借款及数额。
双方原为恋爱关系,分手后,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借款,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上诉人应予以偿还。
就借款数额,经核算,分手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直接出借款项41697.35元(29012元+2000元+10685.35元);另通过花呗购买手机款项,上诉人主张系赠与,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聊天记录中被上诉人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上诉人有准备钱款偿还花呗分期款项的意思表示,故上诉人主张系赠与不予采信,故该笔款项本息共计6831.84元应为借款,上诉人应予以偿还。
双方恋爱期间的款项,一审未予认定借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合以上,被上诉人共向上诉人出借款项48529.19元。
2019年11月27日至2020年8月29日期间,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款项26076.88元,扣除上诉人认可的88.88元过年红包、188元生日红包,上诉人还应偿还被上诉人借款22729.19元。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袁强、戈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袁强、戈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9【案件字号】(2020)鄂10民终10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赵祖发周湛廖崇霞【审理法官】赵祖发周湛廖崇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袁强;戈欢;向建明【当事人】袁强戈欢向建明【当事人-个人】袁强戈欢向建明【代理律师/律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尚万一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郭王飞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尚万一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郭王飞尚万一【代理律所】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袁强【被告】戈欢;向建明【本院观点】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实际出借人是否是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戈欢和该公司是否涉嫌非法放贷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违约金过错无过错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实际出借人是否是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及戈欢和该公司是否涉嫌非法放贷的问题。
袁强主张本案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为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
虽然从袁强一审提供的证据能够反映戈欢是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员工,但从戈欢提供的银行交易凭证来看,本案借款实际来源于案外人陈建明。
为此,本案也查询了陈建明的相关银行账户。
经查询,并无线索指向陈建明转至戈××账户××资金××荆州市汇生行投资理财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王涛、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涛、刘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4【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155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孔娟尹春海姚鹏【审理法官】孔娟尹春海姚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涛;刘佳【当事人】王涛刘佳【当事人-个人】王涛刘佳【代理律师/律所】陈光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袁诺清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王玉环天津典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光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袁诺清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王玉环天津典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光袁诺清王玉环【代理律所】天津诺清律师事务所天津典一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涛【被告】刘佳【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王涛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上述六份法律文书中,仅有一份债权人为刘佳,其他债权人为刘旭阳、孔德蓓等,故本院对王涛提供的裁判文书的关联性,不予认可。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刘佳以王涛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涛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刘佳以王涛为被告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王涛偿还借款本息,一审判决后,王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经本院释明,王涛明确其仅就年利率6%部分的提出上诉。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三。
被告:李四。
一、案件事实。
原告张三称,被告李四在[具体日期]向他借了5000元钱,说是要用于应急,一个月内就归还。
当时出于朋友间的信任,张三就把钱借给了李四,也没有写借条。
但一个月过去了,李四丝毫没有还钱的意思。
张三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李四催讨,李四却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脱,一会儿说自己没钱,一会儿又说不记得有这回事了。
张三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于是把李四告上了法庭。
被告李四在法庭上辩称,他根本没有向张三借过钱,说张三是在污蔑他。
李四说他和张三之间虽然是朋友,但最近关系有些紧张,张三这是故意整他。
二、证据审查。
虽然张三没有借条这个直接证据,但他提供了一系列的间接证据。
张三拿出了他和李四在借款前后的微信聊天记录。
聊天记录显示,在借款之前,李四说自己遇到了急事,需要一笔钱,张三回复说可以借给他5000元。
借款之后,张三多次询问李四什么时候还钱,李四开始的时候还回复说再等等,后来就不怎么回消息了。
张三还找来了两位共同的朋友王五和赵六出庭作证。
王五说他曾经听李四提起过向张三借钱的事,赵六也表示他看到过张三和李四在谈论借款还钱的问题。
综合这些证据,本法庭认为这些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虽然没有借条,但足以证明被告李四向原告张三借款5000元的事实。
三、法院判决。
被告李四拒不承认借款事实,这种行为是不诚信的。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被告李四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所以,本法庭判决如下:1. 被告李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三借款本金5000元。
本案受理费[X]元,由被告李四负担(此费用原告张三已预交,被告李四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张三)。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名称]。
审判长:[审判长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审判员:[审判员姓名][法院名称][判决日期]这就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民事判决书案例,通过这个案例,大家可以大概了解到法院判决一个借款纠纷案件的基本逻辑和依据哦。
2021最新法律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令状式判决用)
民事判决书(小额诉讼程序令状式判决用)××××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初……号原告:×××,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可以非常简略)。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可以非常简略)。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
关于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XX省XX市XX县人,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电话:XXXXXXXX。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被告李四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三诉称:2023年3月,其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XX省XX市XX区XX路行驶时,与被告李四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未对原告车辆进行赔偿,且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原告张三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车辆损失人民币XXXX元;2.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XX元;3. 被告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李四辩称:事故发生时,其确实与原告张三发生了碰撞,但事故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
且被告已支付了原告张三的部分赔偿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
二、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1. 2023年3月15日,原告张三驾驶小型客车沿XX省XX市XX区XX路由东向西行驶,与被告李四驾驶的摩托车沿同一路段由南向北行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被告受伤。
事故发生后,被告李四支付了原告张三部分赔偿费用。
2.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李四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
3.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4. 本案中,原告张三在事故发生时,遵守交通规则,未有过错。
民事判决书范文
首部xxxx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开民初字第354号原告:xx,女,汉族,1954年1月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类楼村,系受害人黄大衡之妻。
原告:xx,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南链路569号。
系受害人黄大衡之子。
原告:xx,男,汉族,1978年10月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类楼村。
系受害人黄大衡之之子。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松柏,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
公司地址:xx市黄河路11号。
法定代表人:xx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首家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2日受理此案。
2009年3月24日,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及其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当事人出庭情况)正文原告诉称:2009年1月24日,三原告亲属黄大衡沿开封县朱大线步行至代庄村时,被曹某某酒后加速的魏某某所有的豫AJ2303号小型客车碰撞,造成黄大衡受伤抢救无效死亡,此事故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送后,原告与曹某某、魏某某达成和解,由二人赔偿原告460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83632元,丧葬费10500元,精神抚慰金40000元。
因肇事车辆在人寿郑州支公司投交强险,故请求人寿郑州支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
被告郑州支公司辨称:原告亲属黄申坤是农业户口,应按农村居民计算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过高。
(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曹某某驾驶机动车与三原告亲属黄大衡步行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致黄大衡死亡是客观事实,开封县交警队的认定书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
人寿郑州支公司是豫AJ2303号小型客车的保险单位,应在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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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篇一:法律文书民事判决书写作××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民初字25号原告孙×杰,男,1940年8月21日生,汉族,××省××县人,××公司退休干部,住××公司宿舍楼×栋×单元×号。
被告孙×林,男,1979年5月3日生,汉族,××省××县人,××制药厂工人,住××市×街×楼×号。
原告之养子。
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杰,被告孙×林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杰诉称:自己与被告属养父养子关系,但被告却自1999年8月起就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而且被告还于20XX 年10月23日晚趁原告出去散步之机将原告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
请求法院判令解除自己与被告的收养关系,并让被告将电视机归还给原告。
被告人孙×林辩称,自己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将原告的彩电搬走也只是想以此作为原告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还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经法院查明,原告孙×杰于1996年8月依法收养被告孙×林,双方成立养父子关系。
其后原告为被告迁了户口,找了工作,被告将自己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原告则每月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1999年8月,由于在被告的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原告与被告之间产生了矛盾,被告搬出了原告家,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只在节假日去看看原告,通常还买些食品。
原告也不再给被告零花钱。
20XX年3月原告因病住院。
被告请假到医院照顾原告,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10月上旬,原告与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原告声称被告结婚时将不给其任何资助。
20XX年10月23日晚,被告与其生母一道趁原告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2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一台彩电搬走,原告发现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但被拒绝。
本院认为,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和睦相处3年,其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之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
再断无向被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为激化了矛盾,以至引起诉讼,显属被告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孙×杰与被告孙×林之间的收养关系;2.被告孙×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杰;3.原告孙×杰给付被告孙×林人民币3000元,作为对被告孙×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本案诉讼费600元,由原告孙×杰负担300元、被告孙×林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20XX年12月3日(院印)书记员×××篇二:电大《法律文书》03任务_民事判决书《法律公文》03任务1.民事判决书写作请根据下列材料制作一份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与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原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孙X 林的父母请求,孙X杰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孙X林为养子,并将孙X林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
20XX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孙X林先后在XX 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孙X杰与孙X林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孙X 林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孙X杰,孙X杰则每月给孙X林500元零花钱,还给孙X林购买衣服、鞋子等物。
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以后,由于在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存在分歧,孙X杰与孙X林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
当年10月,孙X林在其工作的制药厂分得一间房子后便搬出了孙X杰家,自此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孙X杰,只是在节假日去看看孙X杰,通常还买些食品。
孙X 杰也不再给孙X林零花钱。
20XX年12月,孙X杰因病住院。
由于孙X杰正与其妻闹离婚,其妻不予照顾。
孙X林虽与孙X杰有了矛盾,但还是在单位请了假到医院照顾孙X杰,其间还买了食品和生活用品。
20XX年3月上旬,孙X杰与孙X林又因孙X林的恋爱与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孙X杰声称孙X林结婚时将不给孙X林任何资助。
孙X林非常生气,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一道趁孙X杰出去散步的机会将孙X杰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想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
孙X杰发现后大为不满,在要求孙X林归还电视机未果的情况下,于20XX年5月11日向XX 市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孙X林不再将工资交给自己,未尽赡养义务,还将自己的电视机搬走,侵犯了自己的财产权,双方养父子关系已无法维持,要求判令与孙X林脱离养父子关系,并让孙X林归还电视机。
法院受理后,组成了由审判长张XX和人民陪审员朱XX、王XX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诉讼过程中,孙X林提出答辩称,自己工作以后共向孙X杰交了3万余元的工资,但只从孙X杰处得到不到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自己将孙X杰的彩电搬走只是以此作为孙X杰对自己结婚不予资助的一点补偿,要求法院判令孙X杰退回孙X林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自己部分结婚所需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近四年,在此期间,孙X林将工资交给孙X杰是尽人子之情,而孙X杰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孙X林零花钱,为孙X林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孙X林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后来双方因在被告恋爱与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显然是属于孙X林的错误。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此,考虑到整个案件情况,法院于20XX年6月3日以第25号判决书作出判决:孙X杰与孙X林解除养父子关系;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孙X杰;孙X杰付给孙X林5ooo元钱作为对孙X林结婚成家的资助。
法院同时还决定,案件诉讼费用6oo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答案如下××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一审民事案件用)(20XX)×民初字第25号原告:孙X杰,男,1952年8月21日生于XX省XX县,系XX公司的退休干部,住在XX公司宿舍楼X栋X单元X号。
被告:孙X林,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XX乡,系XX制药厂的工人,住在XX市XX街X楼X号。
上列原告诉被告解除收养关系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杰诉称,原、被告系叔侄关系,20XX年8月,经被告的父母请求,原告在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后收被告为养子。
并将被告的户口由XX省XX县XX乡XX村转至自己所在的XX市,20XX年4月,孙X杰为孙X林找了份工作。
先后在XX公司和XX制药厂当工人。
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原告每月给被告500元零花钱,还给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9月以后,被告以自己在婚姻问题上与原告存在分歧为由,在当年10月,搬出了原告家,自此不再将工资交给原告。
20XX年3月上旬,原、被告又因被告的婚姻问题发生了激烈争吵,被告便于20XX年4月23日晚与其生母趁家中无人的机会将原告买来仅二个月价值4000余元的彩电一台搬走,原告得知后,要求被告归还电视机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养父子关系,并归还电视机。
被告孙X林辩称,与原告的养父子关系确定后,在其后的日常生活中,相互照顾,关系一直还比较好。
20XX年10月,由于原告不资助被告结婚而产生了一些矛盾,被告就搬至其工作的制药厂居住,原告也不再给零花钱,但被告每逢节假日还买些食品去看看原告。
20XX 年12月,原告因病住院。
其妻因故不予照顾。
被告不计前嫌,特在单位请了假,并购买食品和生活用品到医院照顾原告。
被告将自己每月2000余元的工资全部交给原告,几年来共向原告交了近3万余元的工资,截止到20XX年10月只从原告处得到不满1万元的零花钱和物品,所以搬走原告彩电这只是以此作为对被告结婚的一点补偿,并要求法院判令原告退回被告所交工资的剩余部分2万元,并资助被告结婚所需费用。
经审理查明,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后来双方因在被告婚姻问题上发生分歧而出现矛盾,而被告采取搬走原告电视机的行动激化了矛盾,以致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双方在形成养父子关系后曾经和睦相处了4年期间,被告将工资交给原告是尽人子之情,而原告除负责全家生活开支外,还给被告零花钱,为被告购买衣物,已尽了为父之责,再断无向原告返还所交工资之理。
但念及原被告曾为养父子,被告在原告住院期间还请假照顾,尽了一定义务,原告在被告结婚时给予一定的资助亦在情理之中。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孙X杰与被告孙X林养父子关系。
2、被告孙X林将电视机退还给原告孙X杰。
3、原告孙X杰付给被告孙X林结婚资助款50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