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刑事一审判决书格式范文

刑事一审判决书格式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出生,[民族]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为[户籍地址],住[实际居住地址](此处写明是否有前科等基本情况)。
因涉嫌[罪名],于[具体日期]被[公安机关名称]刑事拘留,经[批准机关名称]批准,于[批准日期]被依法逮捕。
现羁押于[看守所名称]。
[此处如果有辩护人,需写明辩护人基本信息,如: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律所名称]律师][检察院名称]以[检察院起诉书编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具体罪名]罪,于[起诉日期]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不公开(写明不公开的理由,如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开庭审理了本案。
[检察院名称]指派检察员[检察员姓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及其辩护人[辩护人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此处写明被告人的态度,如无异议、部分有异议并说明异议内容等]。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详细列出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损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等]。
经审理查明:[法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按照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发展顺序详细叙述,例如:在[案发时间],确实发生了在[案发地点]的[犯罪事件]。
被告人[被告人姓名]在当时[描述其具体行为动作等情况],导致被害人[被害人姓名]遭受了[财物损失或者身体伤害等具体结果]。
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了[列举法院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如上述提到的证人证言、物证等是如何相互印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这些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姓名]以[阐述犯罪的主观故意和目的]为目的,实施了[详细描述犯罪行为]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具体罪名]。
[检察院名称]指控被告人[被告人姓名]犯[具体罪名]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XX省XXX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XX)X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XX,男,19XX年*月*日生,X族,XX县人,农民,住**县XX乡黑豆涧村,19XX年XX 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XX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X,XX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于19XX年*月*日以被告人文XX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X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XX及其辩护人代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市人民检察院以X检刑起字(19XX) 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XX于19XX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X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X佃打死,被告人文XX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X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XX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XX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X *酗酒后到其大哥文X训家闹事,被文X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XX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X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X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X训。
其堂兄文X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X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XX, 被文XX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X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XX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X进、张X茂、徐X朵、张X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XX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X X 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X增、张X站、张X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X永、路X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XX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XX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X佃的血型一致;XX县公安局法院对文X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X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法律文书刑事判决书案例(3篇)

第1篇(2023)XX刑初字第001号公诉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XX市XX区XX公司员工,住XX市XX区XX路XX号。
辩护人:赵某,XX市XX区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审理过程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三、事实认定经审理查明:2023年1月15日,被告人李某利用工作之便,采取秘密手段,将公司保管在XX仓库的电脑主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000元)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 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2. XX公司仓库监控录像;3. XX公司仓库保管员证言;4. 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5. XX市XX区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6.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起诉书。
四、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赵某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 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应从轻处罚;2. 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五、判决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李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良好,悔罪表现明显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第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宜中刑一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光辉,男,1968年5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丰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丰城市荣塘镇马口行政村染坊村民小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丰城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蔡晓辉,丰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以赣宜检刑诉〔20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易千、伍根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光辉及本院指定辩护人蔡晓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光辉与堂嫂熊香珍(40岁)保持暧昧关系十余年,后因家人极力反对,熊香珍遂决定与杨光辉断绝不正当男女关系。
2004年10月20日晚熊香珍打电话给杨光辉,要其次日上午8点到拖船镇赣江渡口对面的沙滩上见面。
杨以为熊约其幽会,次日晨便先行赶到约定的地点。
1小时后,熊香珍怀抱外孙女黄茜(1岁)亦赶到。
见面后,熊香珍抱着黄茜同杨光辉走到泉港镇鹏洲村委月坊村民小组旁的经济林南侧沙滩处。
后熊香珍向杨提出断绝两人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两人随即发生争执。
熊香珍拿取杨光辉的自行车链锁砸杨。
杨即夺过锁,朝熊香珍头上连砸一、二十下,将熊砸昏,继而又用链锁紧勒熊香珍脖子,致其死亡。
后见熊的外孙女黄茜在地上哭,杨光辉又用锁将黄砸死。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熊香珍系机械性窒息死亡,黄茜系颅脑严重损伤死亡。
前述事实,有被告人杨光辉的供述,证人杨学辉等人的证言、物证提取笔录、凶杀现场方位图、现场摄影及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光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要求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光辉辩称,他不是故意杀人,他杀死熊香珍和黄茜是被迫的。
法律文书—一审刑事判决书

•
XX人民检察院指控:
•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
•
被告人XX辩称:
• 三、与民事判决的不同点
•
1、首部——基在事实与证据上
表述与认定上的不同
•
3.尾部——期限、方式、表述方式、副本
份数
四、要点提示
判决结果:
1. (1)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
附加刑)
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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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入
•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 二、文书格式
• XX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XXXX)X刑X初字第X号
•
公诉机关xx人民检察院
•
被告人xx,
• 辩护人
• XX人民检察院以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XXL罪, 于XX年XX 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XX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XX、 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XX到 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 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年 ××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 2.被告人××ד(写明追缴、退赔或者 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 些财物的名称、种类和数额)。”
•
• 2.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 • (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
第二项)。”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庭审刑事案件法律文书(3篇)

第1篇(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刑事公诉案件公诉机关:XX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XXX性别:男/女出生年月日:XXXX年XX月XX日民族:XX族出生地:XX省XX市XX区文化程度:XXXX职业: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案由:故意伤害罪案号:(XX)刑诉字第XXXX号一、案件来源本案由XX省XX市XX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XXXX 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起诉书认定的事实(一)被告人XXX与被害人XX因XX纠纷,于XXXX年XX月XX日发生争执。
(二)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X持XX器械对被害人XX进行打击,致被害人XX 受伤。
(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XX的伤情为XX。
(四)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三、起诉书认为应当适用的法律被告人X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四、证据目录1. 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2. 被害人XX的陈述;3. 证人XX、XX的证言;4. 有关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 有关鉴定意见;6. 有关视听资料;7. 其他证据。
五、辩护人意见(如被告人有辩护人,此处应写明辩护人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
)六、附注1. 本案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2. 本案是否属于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3. 本案是否属于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4.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审判员(此处应填写审判员的姓名、职务)八、审判委员会(此处应填写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九、起诉日期XXXX年XX月XX日附件:1. 证据材料;2. 法律依据;3. 其他相关材料。
刑事案件法律文书式样(3篇)

第1篇【案号】:(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刑诉〔××××〕××号【公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姓名:(姓名),性别:(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年月日),民族:(民族),出生地:(出生地),文化程度:(文化程度),职业:(职业),住址:(住址),现住址:(现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辩护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职业),(住址),(联系方式),(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
【案件来源】: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起诉书正文】:一、犯罪事实(一)基本案情(简述被告人犯罪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等。
)(二)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记录被告人对犯罪事实的供述和辩解。
)(三)证人证言(记录证人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记录被害人关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陈述。
)(五)物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物证,如作案工具、赃物等。
)(六)书证(描述与犯罪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账本等。
)(七)鉴定意见(描述对犯罪有关的物品、痕迹等进行鉴定的意见。
)(八)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记录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情况。
)(九)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描述与犯罪有关的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十)其他证据(描述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证据。
)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一)犯罪事实1. 被告人(姓名)于××××年××月××日,在××地点,因(犯罪动机),实施了(犯罪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 被告人(姓名)在(犯罪过程)中,还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列举其他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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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
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
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
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
××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
被告人文××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
文××的辩护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代理审判员:×××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月×日书记员:×××《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刑终字第2号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
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傅××、陈××、方××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代××、傅××、陈××、方××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判刑畸轻,提出抗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于19××年×月×日晚纠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陈××、方××共同策划到鄂赣省交界的××岭地段抢劫过往客车乘客的财物,同年×月×日下午,代××携带一支鸟铳,傅××携带两把三角刮刀、一把水果刀,傅××把其中的一把三角刮刀和一把水果刀分给了陈××、方××后,代××等4人窜至××省××镇,搭上葛××驾驶向××方向行进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当车行至××岭地段时,代××用鸟铳逼着乘客拿钱,傅××、陈××、方××也均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然后4人分别对司机和乘客张××、王××、李××、葛甲、葛乙6人强行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67元,西装1件,计算器1只。
随后,又有周××驾驶开往修水县的出租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处,方××持鸟铳拦截,代××、傅××、陈××各持刀冲上去把车拦住,对司机周××和乘客熊××、冷××、廖××4人强行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175,红梅香烟15条,雨伞1把,作案后4人逃到山上进行分赃。
同年×月××日晚,代××、傅××又纠集陈××、方××策划抢劫时,陈××提出”抢劫时大家都讲普通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的鼻子,傅××将乘客陈××打成乙级轻微伤,陈××用刀刺伤乘客李××脸部和殴打乘客潘××,方××用刀刺伤乘客饶××的手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