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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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文××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的辩护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

××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傅××、陈××、方××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19××)×法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代××、傅××、陈××、方××均不服原判,提出上诉:××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陈××、方××判刑畸轻,提出抗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于19××年×月×日晚纠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陈××、方××共同策划到鄂赣省交界的××岭地段抢劫过往客车乘客的财物,同年×月×日下午,代××携带一支鸟铳,傅××携带两把三角刮刀、一把水果刀,傅××把其中的一把三角刮刀和一把水果刀分给了陈××、方××后,代××等4人窜至××省××镇,搭上葛××驾驶向××方向行进的出租车机动三轮车,当车行至××岭地段时,代××用鸟铳逼着乘客拿钱,傅××、陈××、方××也均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然后4

人分别对司机和乘客张××、王××、李××、葛甲、葛乙6人强行搜身,共抢得现金人民币367元,西装1件,计算器1只。随后,又有周××驾驶开往修水县的出租机动三轮车路过此处,方××持鸟铳拦截,代××、傅××、陈××各持刀冲上去把车拦住,对司机周××和乘客熊××、冷××、廖××4人强行搜身,抢得现金人民币175,红梅香烟15条,雨伞1把,作案后4人逃到山上进行分赃。同年×月××日晚,代××、傅××又纠集陈××、方××策划抢劫时,陈××提出”抢劫时大家都讲普通话”,代××、傅××都说“如果有人反抗,就用刀杀”,方××为每人取了代号,以防暴露真实姓名,策划后,代××、傅××又买了两把三角刮刀,4人于同年×月××日各带一把三角刮刀在××县白岭乡一检查站处窜上××至××的长途客车,持刀威胁司机和乘客,对车上21名乘客轮番搜身,共劫得现金人民币2166元,劫得手表、单放机、计算器各1只以及衣服、香烟、水果等物折款人民币876元;抢劫中,代××打破乘客卢×的鼻子,傅××将乘客陈××打成乙级轻微伤,陈××用刀刺伤乘客李××脸部和殴打乘客潘××,方××用刀刺伤乘客饶××的手臂。当天下午,代××等4人在麦市镇被乘客陈××等人认出,由守候的公安人员和群众抓获,并缴获部分赃款赃物。据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代××、傅××、陈××、方××犯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0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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