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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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法律案例裁判文书范本(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民初字第001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五,男,197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合同纠纷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于2020年6月1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的房产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合同签订后,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剩余款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

然而,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因房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李五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张三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五支付剩余房款2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1. 2020年6月1日,原告张三与被告李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三将其房屋出售给李五,总价款为人民币300万元。

2. 合同签订后,被告李五于当日支付了首付款100万元。

3. 双方约定在办理过户手续后支付剩余款项。

4. 在办理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李五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严重,拒绝支付剩余款项。

5. 原告张三认为房屋质量问题不影响居住,要求被告李五支付剩余款项。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影响居住。

2. 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三、判决理由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涉案房屋存在结构性裂缝,影响居住安全。

根据鉴定意见,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影响居住安全。

2. 关于被告李五是否应当支付剩余房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

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判决书及范文一、概念及作用民事裁判文书, 是人民法院在处理民事和经济纠纷案件中, 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作出处理而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审结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 就解决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争议而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最重要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 它是按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制作的民事判决书。

制作好一审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民事判决书制作的好坏, 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运用法律, 合理地解决好当事人的诉讼纠纷, 关系到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的质量。

因此必须依照法律, 按照法院诉讼文书格式样本的规定, 认真负责地制作。

力求叙事清楚, 说理透彻, 结论明确, 格式规范, 文字简洁, 通俗易懂。

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 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一)首部1.标题分两行书写, 第一行写法院名称(基层法院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第二行写文书种类, 即“民事判决书”。

2.编号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 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

如系经济纠纷案件, 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3.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

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 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提起反诉的, 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 如“原告(反诉被告)”、“被告(反诉原告)”。

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 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 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 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民事案件的法律判决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8XXXX1234。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四,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五,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139XXXX5678。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六,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张三向王五借款人民币10万元整,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日止,利率为月利率2%。

协议签订后,张三于当日向王五支付了借款本金10万元。

然而,至2020年11月1日,王五未按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为此,张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五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五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答辩状,辩称:原告张三所诉借款事实属实,但双方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调整利率。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就利率问题存在争议。

经法院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王五于2020年5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2. 关于利率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利率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利率的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月利率为2%,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3. 被告王五辩称利率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法律文书(9种判决书格式)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二审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改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原判决的基本内容,其次写明上诉、辩护的主要意见,再次写明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情节,哪些是正确的或者全部是正确的,通过分析主要证据加以确认;哪些是错误的或全部是错误的,否定的理由有哪些。

如果上诉、辩护等对事实、情节提出异议,应予重点分析答复)。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法律文书判决书范文案例(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1)XX0112民初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1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8xxxx5678。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5年2月10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 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39xxxx8765。

案由:合同纠纷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李四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小区的房屋出租给原告张三居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

合同签订后,原告张三向被告李四支付了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 屋顶漏水,导致客厅墙壁受损;2. 煤气管道老化,存在安全隐患;3. 卫生间下水道堵塞,影响正常使用。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维修。

因此,原告张三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 被告李四将房屋维修至符合居住条件;2. 被告李四退还押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 被告李四赔偿原告张三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张三入住后,未及时通知其房屋存在的问题,导致问题扩大;2. 原告张三在入住前已知晓房屋存在一定问题,故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3. 原告张三要求赔偿的金额过高,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二、法院审理情况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张三、被告李四均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法庭辩论。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8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2. 原告张三已向被告李四支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3. 原告张三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屋顶漏水、煤气管道老化、卫生间下水道堵塞等问题;4. 原告张三多次与被告李四协商解决上述问题,但被告李四未予以解决。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法律案件裁判文书(3篇)

第1篇(2021)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汉族,1980年5月5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被告:李四,男,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 XXX XXX XXX XXX。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三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四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20年10月10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以人民币壹佰万元整的价格出售给原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贰拾万元。

随后,原告依约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交付房屋事宜,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交付房屋。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 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原告;2. 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贰拾万元;3. 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壹万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李四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

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等违约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经典法律案件判决书(3篇)

第1篇民事判决书(2023)XX民初字第XXXX号原告:张三,男,35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员工,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告:李四,男,40岁,汉族,XX省XX市XX区人,XX公司前员工,住XX省XX 市XX区XX路XX号。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李四担任原告公司部门经理职务,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

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等内容。

2023年2月,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被告李四因岗位调整与原告公司产生争议。

原告公司认为,根据公司组织架构调整方案,李四不再适合担任部门经理职务,故将其调整为普通员工。

李四则认为,其被调整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原告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原告张三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 判令被告李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担任原岗位部门经理职务;2.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被告李四辩称:1. 原告公司调整其岗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2. 原告公司应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XXXXX元。

二、法院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以下事实无异议:1.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8年3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3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2. 原告公司于2023年2月调整了公司组织架构,将被告李四调整为普通员工;3. 原告公司未与被告李四协商一致,即调整其岗位。

关于原告公司调整被告李四岗位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法院认为: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内容。

本案中,原告公司因经营需要调整组织架构,符合法律规定;2. 原告公司在调整被告李四岗位前,未与被告协商一致,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法律裁判书案例报告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基本信息案件名称:张某某与李某某财产纠纷案案号:(2021)XX民初字第1234号审理法院:XX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时间:2021年3月15日判决时间:2021年5月20日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

因双方性格不合,感情破裂,张某某于2021年1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遂向法院提起财产分割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某在外地工作,张某某则全职照顾家庭。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某因工作原因与一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私生子。

张某某发现后,多次与李某某沟通,但李某某态度恶劣,拒不悔改。

在此期间,张某某发现李某某名下存在大量财产,包括房产、车辆、股票等,且部分财产为李某某与第三者共同所有。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因其过错给张某某造成的损失。

三、法院审理过程1. 立案审查:法院收到张某某的起诉状后,依法进行了立案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 证据交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了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清单、李某某与第三者不正当关系的证据等。

3. 庭审调查: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案件事实进行了陈述和辩论。

4. 判决:庭审结束后,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四、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关系,严重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损害了原告张某某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判令李某某将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其中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按照法定比例分割;2. 判令李某某赔偿张某某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万元;3.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李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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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初字第××号
原告:伍××,男,生于19××年×月×日,×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委托代理人:陈××,××县花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女,生于19××年×月×日。

×族,务农,家住××县××乡××村四组。

系原告之弟媳。

原告伍××诉被告李××房屋确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父母生前于19××年将全部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和被告家居住使用至今,因未书写分家合同,后辈无据可证,要求明确产权,落实界限。

被告未作书面答辩。

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之父伍××夫妇,于19××年将房屋、家俱指定分给原告伍××、被告李××居住使用,其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房一通,大转角房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家居住使用,横堂屋一通,大转角房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居住使用。

指定分家后,原告的父母跟随被告家生活。

19××年原告之父伍××病逝,其母仍跟随被告家生活至19××年×月,随后在原告家生活至19××年×月××日病逝为止。

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至今一直无异议。

19××年×月在规划宅基地时,双方按原使用的房屋填写进了各自的宅基地使用证。

现原、被告均已进入高龄,原告担心子孙日后无据为凭为房产发生纠纷,尤其对排搧及其界限未明确,原告曾要求基层干部按指定分家的各自房屋重新补写一个分家合同或协议,以明确排搧及界限,被告拒绝原告的要求,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明确产权及互相之间的界限。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原、被告父母将自己的房产指定分给原被告,是他们的真实意识的表示,其行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按父母指定分配的房屋居住,使用36年,双方无争议,现原告怕日后子孙无据管业而发生纠纷,要
求明确互相的房屋的产权及界限是合理的,本院予认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1条、72条、75条、78条之规定,特判决如下:
原、被告之父母原指定分配的正堂屋左半间、左耳间屋二排一通,大转角屋后半间(三小间),归被告李××所有;横堂屋两排一通,大转角屋前半间(三小间),归原告伍××所有;其大转角屋内原、被告之间的干壁归伍××、李××共同所有。

本案受理费150元,其他诉讼费450元,共计600元,由原告伍××、被告李××各承担300元,并分别向××县人民法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600元,上诉于四川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一九××年×月×日
(院章)
本件经核对与原本无异书记员:×××
《二审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民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万××,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丝绸联合印染厂朝阳丝织分厂工人,住本市夕照新村××幢×号门××室。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化工厂工人,住××县城关镇穿城南路××号。

上诉人万××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2)×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万××与胡××于19××年×月相识恋爱,19××年1月在××县城关镇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

婚后不久,双方即为经济等生活细节问题发生矛盾。

同年4月,万××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胡××离婚,因万××在开庭时借故缺席,××县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

此后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达两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一、准予胡××与万××离婚;二、财产维持现状,即在谁处的归谁所有。

判决宣告后,万××不服,以胡××借婚姻索取财物,要其返还金戒指1只及其他物品等为由上诉来院,并提供证人刘××的书面证据一份。

胡××辩称,万××没给过我金戒指,我戴的是自己购买的药用戒指。

没有索取过万××的财物。

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对万××与胡××婚姻关系,纠纷发生的原因,婚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事实清楚。

万××提供的证人刘××向本院提供证言时称,他没有亲眼看到万××的金戒指被胡××拿走。

万××也不能提供胡××索取财物的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万××与胡××系自主婚姻,但婚后不久即产生矛盾,双方共同生活不到3个月即曾向法院起诉离婚,此后一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双方离婚是正确的,同时对财产的处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万××所提胡××借婚姻索取财物和要求胡返还金戒指等物品之诉,经查不能成立,上诉人万××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19××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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