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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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规

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

•【公布日期】1993.10.26

•【文号】国烟法[1993]第24号

•【施行日期】1993.10.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卖、专营

正文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执行《烟草专卖行政

处罚的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烟法〔1993〕第24号1993年10月2

6日)

贵州省烟草专卖局:

你局《关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依据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现将主要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八条中的“当地市场价格”问题

鉴于目前国产卷烟价格除计税基础价以外已全部放开,均为市场价格(包括出厂价、批发价、零售价),且第八条中的违法行为系指在运输环节中发生的。因此,“当地市场价格”可按当地烟草公司批发价掌握。

二、关于烟草专卖品省内运输问题

根据烟草专卖法规定精神,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在不违背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烟草专卖准运证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烟草专卖品准运

管理办法。对违反省级烟草专卖规定的,可比照《处罚规定》第八条处理。

三、关于卷烟零售单位进货范围规定问题

为搞好烟草专卖体制下的卷烟流通,做好对零售单位的供应,以满足消费者需求,应允许零售单位(包括个体零售)到所在县若干批发单位进货。为此,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应统一规定所辖范围内的零售单位的具体进货范围,同时要规定不允许到非法的卷烟交易市场、非法卷烟经营单位进货。对违反规定的,可比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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