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未参保集体企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33号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各师、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准确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一个。
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师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上报前公示和师、团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
各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各师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有关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doc 7页)

有关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doc 7页)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以上人员补缴的养老保险费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本文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原我省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经单位批准辞职一直未参保的, 2010年底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凭本人原始职工档案,经设区市以上人力资源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规定认定后,原在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的时间视同缴费年限。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法规类别】离休退休退职【发文字号】昆政办[2011]5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4.22【实施日期】2011.04.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实施办法文件的通知(昆政办〔2011〕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61号,以下简称6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昆明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广泛宣传妥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工作量大。
为组织、协调和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成立昆明市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文荣(常务副市长)副组长:李肇圣(市政府副秘书长)范光华(市人社局局长)成员:陈静(市财政局副局长)张玉明(市公安局副局长)李光(市总工会副主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张富强副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是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此项工作及政策的宣传、培训和实施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办法;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因工作、职务变动,成员单位相应人员自行接替,不再另行发文。
同时,为解决工作中可能遇到的难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成立协调工作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妥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2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3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1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2号 浙人社发 [ 2011 ] 2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283b306de80d4d8d15a4fd2.png)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 2011 ] 2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 107号)精神,集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未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下列人员,经审核确认后,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曾与我省各类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二)曾在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工作过的人员。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本实施意见下发时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办法参保缴费,其中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本实施意见下发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上述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按本人选择的缴费基数和统一的缴费比例计算确定。
缴费基数由本人按2010年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部分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社会统筹基金。
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作为实际缴费年限计算。
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
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述人员按规定参保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精)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1〕145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城镇集体企业超龄人员和原“五七工”、“家属工”超龄人员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具有我省城镇户籍(实施户籍试点的市以试点前户籍为准),曾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累计工作满3年(含)以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已按陕政办发〔2009〕86号、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以下简称“86号、126号文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补贴的人员。
二、审核认定(一)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原所在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报原企业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其中,县级及以下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由原企业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市级及以上未参保集体企业的人员(含符合条件的中央、省属企业所属的集体企业人员),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经认定的人员,到对应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办理参保手续。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其建立和记录个人账户。
(二)对按本通知规定新纳入人员进行认定时,由原企业或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前期初步认定工作,并向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供明确的档案记载及能证明其工作经历的其他原始资料进行认定。
对确实找不全原始档案材料的,可采取多人证明和公示的方式认定。
本人应向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客观反映工作经历;同时,应有3名以上(含3名)原企业同期人员提供书面证明。
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

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小集体职工等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2年1月起,将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和“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基本原则坚持自愿原则,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的人员,自愿按本文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参保对象应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坚持保基本原则,统筹兼顾,量力而为,合理核定待遇水平。
二、适用对象的范围和条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一)2011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二)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之前,曾在我省城镇小集体企业、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用人单位工作满3年及以上;(三)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养老保险费缴纳符合规定范围和条件人员,采取“定额缴费”的办法,并适当考虑参保时的年龄情况,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
(一)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
截止2011年12月31日年龄超过60周岁的,年龄每增加一周岁,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200元;年龄超过80周岁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2000元。
(二)2012年1月1日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36000元,实际缴费年限按15年计算。
参保后可按灵活就业人员统一政策规定,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三)按前述两款规定缴费后,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本人实际缴费的40%记入。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06)42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处理意见》(鄂劳社发(2007)59号)文件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含知青)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遗留问题,提出:一、参保对象凡是经过劳动、人事或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用并有完整档案资料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下乡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农村落户、分有承包土地的未回城知青和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不列为本办法参保对象。
二、申报程序参保对象持本人申请、户口薄或身份证、原始档案资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建立个人参保档案。
上山下乡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需本人携带上山下乡原始材料或加盖查档部门印章的原始材料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填写《上山下乡回城知青参保登记表》,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视同缴费年限。
三、参保办法(一)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的参保办法1、2009年1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对象,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参保地实行养老保险统账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登记参保时全州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100%为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补缴后,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为参保人员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含知青、随同父母下放的子女),可从当地实行社会统筹之月起补缴,补缴的视同缴费年限、不补缴的不视同缴费年限。
[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
![[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https://img.taocdn.com/s3/m/93d7a21dc5da50e2524d7f80.png)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湖南省财政厅文件(湘劳社政字[2006]5号)《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8号,以下简称“国发8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未参保)的城镇县属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举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以下简称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发8号文件的规定。
对于未参保而又停产多年、没有缴费能力的集体企业,不再整体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二、未参保的集体企业和厂办大集体职工中,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工或录干,并有完整的档案资料的正式职工(以下简称正式职工),2006年1月1日前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可按属地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从参保之月起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人自愿,可从我省各市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制度之月(实行统账结合制度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以原企业所在市州同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或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按同期个人账户规模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实行统帐结合制度前在集体企业工作的年限,不补缴、不视同。
三、正式职工参保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具体计发办法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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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厅发[2011]23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为切实保障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进一步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及条件
具有本省城镇户籍,1998年9月30日以前与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原国有企业“五七工”、“家属工”),本人自愿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符合条件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所在企业经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批文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
(二)1998年9月30日前,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原始证明资料:
1、本人原始档案及企业工资发放花名册等。
2、在企业工作的相关证明资料,如劳动行政部门或企
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劳动合同书》、企业录用时的审批表及登记表、册等。
3、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资料,如《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4、其他能够说明本人身份及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如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各种证明书、获奖证书等。
5、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曾在企业工作经历的户籍底案。
(三)本人《户口簿》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二、参保办法及缴费
(一)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以个人身份在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个人承担。
(二)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1、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资料记载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分档次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15年的补缴3万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补缴3.4万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补缴3.8万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补缴4.2万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补缴4.6万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补缴5万元,满40年及以上的补缴5.4万元。
本人连续工龄难以准确认定的和连续工龄在10年以下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按10年认定。
2、未经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本人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3万元,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参加工作时间以本人提供的最早的原始档案资料认定。
(三)对补缴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每增加一岁,缴费标准下浮2%,最多下浮不超过30%。
参保人员出生日期以本人《户口簿》记载为准。
三、个人账户管理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建立个人账户。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补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根据参保人员的补缴年限从参保缴费之月起往前补建,建账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1日。
1、参保人员补缴年限早于1998年1月1日的,其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补缴年限作为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缴费年限。
2、补建个人账户期间,应以各年度对应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同期个人账户比例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其余补缴资金进入统筹基金。
3、个人账户补建时段不计利息,补建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开始计息。
四、缴费年限认定
(一)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正式办理招用工手续的人员,按照本人原始档案记载的连续工龄,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其审核符合规定的连续
工龄认定为缴费年限。
1、企业关闭、破产、注销,连续工龄最长认定到企业关闭、破产、注销之日。
2、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连续工龄认定到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之日。
3、连续工龄的认定最晚不得超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二)不具有县级及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企业主管部门招用工手续企业自行招用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缴费年限一律按照10年认定。
(三)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其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的日期认定为退休时间。
(四)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的人员,办理补缴参保手续后,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和今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五、养老待遇计发
(一)补缴参保时男已年满60周岁、女已年满55周岁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计发,从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次月起按月享受。
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480元;满15年不满20年的590元;满20年不满25年的70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810元,满30年不满35年的920元;满35年不满40年的1030元,满40年及以上的1140元。
(二)补缴参保时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
的人员,以后达到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20号)规定的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1993年1月1日以后至办理补缴参保手续时的历年缴费指数统一按照0.6计算,补缴参保后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指数据实计算。
(三)补缴参保后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参加以后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
(四)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死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相应待遇。
(五)原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的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抚恤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等各种定期待遇。
(六)各地区原已出台的集体企业补缴参保政策从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原已按照各地区出台政策补缴参保的退休人员,2011年6月份本人基本养老金如低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从2011年7月份起,基本养老金补足到本通知规定标准。
六、组织领导工作
(一)进一步做好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又一重大举措,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
按照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肃政策,严密程序,切实把好事办好。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优化经办业务流程。
明确工作纪律,严格审核程序,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度。
建立公示制度,对审核符合条件的补缴参保人员实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对工作中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明确目标任务,加大工作力度,集中时间和人力,确保2011年底前基本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问题。
本通知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原则上在2011年内基本完成这项工作。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