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83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已经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9次主席办公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2012年9月26日附件:《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doc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特定资产管理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规范的原则,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各种形式的利益输送。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当恪守职责,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公平对待所有投资人。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资产管理人从事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独立于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和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委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委托财产。
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委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五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资产管理合同完整模板

合同编号:XX基金XX策略XX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资产管理人: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二月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提示函尊敬的投资者:当您参与本资产管理计划时,可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对相关风险提示如下,请认真阅读。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但不保证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二)投资者在参与本计划之前,请仔细阅读资产管理合同,全面认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三)本资产管理计划存在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计划特定风险及不可抗力风险等(详见正文“风险揭示”章节),从而可能对计划资产和收益产生影响,投资者应知晓本计划存在上述风险。
尽管资产管理人已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计划资产,仍有出现高于过往最高损失的可能性。
投资者应在充分了解上述风险并确认自身可以承担上述风险的前提下参与本计划。
(四)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明其已认可和同意管理人聘请北京XX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并同意授权投资顾问按约定的方式为管理人管理运用计划资产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委托人认可该投资顾问提供的投资建议,并承诺接受因资产管理人采纳该投资建议所带来的任何收益或损失。
若因投资顾问违反法规或相关约定,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解聘投资顾问,在此情形下,资产管理人有权决定终止该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资产管理计划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六)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规定提供标准化服务,不提供投资咨询等个性化服务。
(七)资产计划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履行义务。
(八)资产管理人管理的投资产品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指投资者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之间的协议,其中规定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对被管理的资产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投资者对基金的投资和管理费用等的约定。
下面将详细介绍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指引。
一、合同内容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基金的名称、类型和规模等基本信息。
2.资产的投资准则和投资限制等约束条件,包括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流动性、风险控制等。
3.基金的运作方式和管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基金的持有者权利和义务,包括权益份额的认购和赎回、收益分配和投票权等。
5.管理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费等。
6.信息披露和报告要求,包括基金投资组合的披露、投资者报告等。
7.合同期限、终止和解除等规定。
8.风险提示、免责条款、争议解决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合同格式指引
1.合同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及规定。
2.合同应当以正式的合同文本形式存在,字体应当清晰易读。
3.合同应当按照合同内容的逻辑结构进行排版,确保内容的清晰、完整和准确。
4.合同应当对各方权利和义务及条款明确规定,避免模糊和歧义。
5.合同应当标注各方签名、签署日期等相关信息。
总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机构之间
的关键协议,其内容和格式应该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并确保其清晰明确,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达到更好的资产管控效果。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更新)

资产管理业务法律法规汇编目录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1)一、主要法律法规 (1)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 (1)1.2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错误!未定义书签。
1.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44)1.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47)1.5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7)1.6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65)1.7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 (76)1.8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911.9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 (97)1.10关于发布《基金管理公司从事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子公司内控核查要点(试行)的通知 (100)二、其他参考规定 (100)2.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 (100)2.2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03)2.3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 (124)2.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126)2.5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135)2.6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39)2.7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 (148)2.8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 (156)2.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59)2.10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166)2.1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170)2.12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173)2.1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13修订) (175)第二部分信托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179)一、基础法规 (179)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79)1.2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189)1.3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199)1.4中国银监会关于实施《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 (208)1.5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 (213)1.6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216)1.7关于调整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18)1.8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2191.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220)1.10关于加强信托公司结构化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25)1.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通知 (227)1.1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35)1.13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236)1.14信托产品登记公示与信托信息披露试行方案 (239)1.15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 (242)1.16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248)二、房地产领域 (249)2.1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249)2.2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0)2.3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 (251)2.4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52)2.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业务中与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54)三、股权投资领域 (260)3.1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0)四、证券、债券领域 (264)4.1信托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业务指引 (264)4.2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 (269)4.3关于信托公司信托产品专用证券账户有关事项风险提示的通知 (274)4.4信托公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信托专用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公告 (274)4.5关于规范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经营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76)五、信贷资产证券化 (278)5.1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 (278)5.2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 (288)5.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306)5.4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池信息披露有关事项公告 (308)5.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3135.6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316)5.7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319)5.8关于当前调整部分信贷监管政策促进经济稳健发展的通知 (322)六、政信合作 (326)6.1财政部关于规范地方财政担保行为的通知 (326)6.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宏观调控,整顿和规范各类打捆贷款的通知 (327)6.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328)6.4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 (329)6.5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331)6.6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 (334)第三部分证券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339)一、资产管理业务总则 (339)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修正) (339)1.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379)1.3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390)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 (409)1.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的通知 (419)1.6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 (422)1.7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 (430)1.8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431)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435)2.1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2013修订) (435)2.2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446)2.3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必备条款 (451)2.4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合同范本、集合计划说明书范本(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规范的附件之一) (453)2.5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聘用第三方机构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提供投资决策相关专业服务的通知 (483)2.6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电子合同业务指引及相关协议文本的通知 (486)2.7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立债券账户的通知 (511)三、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516)3.1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 (516)3.2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关于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账户能否参与正回购业务问题的答复意见 (525)3.3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备条款 (526)3.4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与银行合作开展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529四、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资产证券化) (533)4.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 (533)第四部分保险资管业务法律法规 (543)一、保险资产管理的基础规定 (543)1.1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544)1.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2011) (552)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有关事项的通知 (553)1.4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资产管理产品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5541.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开户与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557)二、保险资金运用的综合性规定 (559)2.1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559)2.2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资金运用比例监管的通知 (573)2.3关于保险资金投资有关金融产品的通知 (577)2.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委托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81)2.5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投资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591)2.6关于印发《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的通知 (594)三、保险资金投资金融衍生品 (608)3.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暂行办法》的通知 (608)3.2关于印发《保险资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规定》的通知 (617)四、保险资金投资股票 (620)4.1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620)4.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 (621)4.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626)4.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630)4.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633)五、保险资金投资债券 (653)5.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的通知6535.2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保险机构以产品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668)5.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 (670)5.4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债券暂行办法》的通知 (672)5.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债券使用外部信用评级监管的通知684六、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 (686)6.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6866.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债权投资计划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 (699)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 (701)7.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的通知 (701)7.2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17)八、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 (721)8.1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暂行办法》的通知 (721)8.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736)第五部分银行理财业务法律法规 (740)一、银行个人理财 (740)1.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740)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750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7591.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部分失效)761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62)1.6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65)1.7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及电子银行业务自评估工作的通知7701.8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772)二、代客境外理财 (786)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786)2.2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790)2.3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有关规定的通知 (794)三、银信合作 (796)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 (796)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7973.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0)3.4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03)3.5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 (805)3.6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合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809)3.7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811)3.8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转表范围及方式的通知 (812)四、其他相关规定 (814)4.1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814)4.2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836)4.3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838)4.4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840第一部分基金资管业务法律法规一、主要法律法规1.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

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内容和格式准则引言: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报告是对过去一年经营状况和未来发展计划的总结和展望。
该报告的编写需要准确、清晰地传达公司的财务状况、业绩表现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管理层对未来的思考。
本文将探讨基金管理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准则。
一、内容1. 公司简介:包括公司的核心价值观、战略定位和管理团队的介绍。
2. 经营业绩:对过去一年的业绩进行详细分析,包括资产净值增长率、收益率、管理费率、手续费收入等指标,同时对公司的长期绩效进行评估。
3. 资产状况:包括公司资产配置情况、投资组合结构和风险控制情况,并对影响资产价值的因素进行分析。
4. 风险管理:提供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描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
5. 投资策略:介绍公司的投资理念、策略和决策过程,指导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投资风格和特点。
6. 市场展望:对未来市场趋势和公司的发展前景进行评估和预测。
7. 重大事件:列出过去一年发生的重大事件、合规事项和诉讼。
二、格式准则1. 封面和目录:封面应包含公司名称、报告时间范围和封面图案,目录应清晰列出报告的各个章节。
2. 简洁明了的文字和图标:避免使用复杂的行业术语和专业名词,以便投资者易于理解。
图表和图像应具有清晰度和易读性。
3. 逻辑结构和连贯性:报告的内容应按照逻辑顺序组织,确保章节之间的衔接顺畅。
4. 统计数据和财务报表: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和报表,并说明数据来源和计算方法。
财务报表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行编制。
5. 风险和免责声明:在报告中说明风险因素,并对投资决策的风险提醒投资者。
同时,在报告的合适位置添加免责声明,明确说明用户对报告的使用和解释责任。
结论:基金管理公司的年度报告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和支持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一个完整、准确、清晰的报告内容和格式对于公司的形象和经营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精心编写和规范格式的年度报告,可以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信任感,促进公司的持续发展。
信托、证券、保险类资产管理业务比较分析

一、“大资管时代”的到来, 使基金公司及子公司、券商、信托、期货、保险等诸多机构纷纷发行展资管业务, 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日益成为各类金融机构的主要市场领域。
本文主要从资管业务的发行主体来研究不同主体如何开展资管业务。
二、基金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一)基金公司专户业务1.法规体系《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关于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2.业务分类基金公司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可以采取两种方式, 其一为单一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 其二为特定的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对多专户)。
其中单一专户的委托人可以为自然人、机构、其他组织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所认定的合格投资者。
3. 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业务规则(1)基本要求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其客户委托的初始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其初始委托财产可以为现金、股票、基金、期货保证金及其他资产。
其中单一专户可以是管理人主动管理型, 也可以是被动管理即通道型。
一般单一通道专户必须具备条件为:A.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聘请的投顾或财务向管理人出具投资指令;B.管理人仅承担事务性管理职责;C.原状返还条款;(2)投资范围单一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单一专户)可以投资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央行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商品期货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根据其投资范围可以细分一下投资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5类;A.股票类: 投资于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B.期货类: 主要投资于期货、期权及其他金融衍生产品;C.固定收益类: 投资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有预期收益率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的比例高于80%(含);D.非标类: 投资于未在公开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资产权利的资产比例高于80%(含);E、其他类: 投资范围及比例不属于以上类别的产品。
基金专户理财法律法规

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业务试点办法》通知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维护市场秩序和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实施《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试点办法》第八条第一款“净资产及资产管理规模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是指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最近一个季度末资产管理规模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
二、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条件,拟申请参与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变更经营范围、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申请。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合规运作、经营状况、公司治理、投资决策与研究分析体系的建立与执行、公平交易与防范利益输送相关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公司监察稽核与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建立与执行、人员队伍及人力资源管理状况等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和评议,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拟开展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的基金管理公司,应严格按照《基金法》、《试点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的业务规则规范运作,公平地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资产,并针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建立以下专门的管理制度:(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基本管理制度与业务流程,主要内容包括:业务推广与营销体系,由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业务环节构成的投资管理系统,会计核算与估值系统,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客户关系管理系统以及相应的技术系统等;(二)公平交易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公平交易的原则与内容、实现公平交易的具体措施与交易执行的程序、公平交易实施效果评估以及相应的报告制度等;(三)异常交易监控与报告制度,对同一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不同投资组合的同向与反向交易进行监控,主要内容包括:异常交易的类型、界定标准、监控方法与识别程序、异常交易分析报告制度等;(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职人员行为规范,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人员应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相关业务人员行为的监督与检查制度以及对违反行为规范业务人员的处罚制度等;(五)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岗位设置及职责,主要内容包括:相关业务组织机构与工作岗位的设置、相关业务部门职责与岗位职责等;(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制度、资产配置方法、投资对象与交易对手备选库的建立与维护、具体投资对象的选择标准、投资指令与交易执行、管理制度的执行与评价、投资绩效与风险评估以及与各相关业务的执行、运作相适应的技术系统安排等;(七)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与原则、业务承接与营销、投资管理、交易执行、客户服务等业务环节面临的各类风险、内部风险控制的架构与规则、内部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对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八)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监察稽核制度,对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各业务环节的执行情况以及相关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评价,主要内容包括:监察稽核组织结构与岗位职责、监察稽核的权限、监察稽核的程序以及监察稽核报告等;(九)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客户关系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客户情况的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及委托资产来源的判断与识别、资产管理合同的订立、资产管理信息的传递以及客户服务等;(十)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业务记录的内容、档案的保管与使用等;(十一)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危机处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危机处理的原则、危机处理的组织结构与职责以及各种危机处理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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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5号现公布《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2年9月26日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83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资产管理人为多个客户办理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三条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资产管理合同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资产管理合同。
第四条资产管理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五条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试点办法》、本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第六条凡对当事人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无论本准则是否作出规定,当事人均应在资产管理合同中订明。
第二章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七条资产管理合同封面应当标有“XX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字样。
封面下端应当标明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名称的全称。
第八条资产管理合同目录应当自首页开始排印。
目录应当列明各个具体标题及相应的页码。
第三章资产管理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九条载明订立资产管理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第十条说明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本合同草案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草案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第二节释义第十一条对资产管理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作出明确的解释和说明。
第三节声明与承诺第十二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
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资产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资产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第十三条列明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八)其他需要列明的内容。
第五节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第十四条订明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初始销售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其中初始销售期间自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1个月;(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其中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四)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订明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六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第十六条根据《试点办法》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和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折算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第七节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第十七条订明在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期间,资产委托人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有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一)参与和退出场所;(二)参与和退出的开放日和时间,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管理计划每季度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和退出。
开放期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三)参与和退出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四)参与和退出的金额限制;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购买金额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已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追加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除外。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高于100万元人民币时,投资者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选择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在退出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资产管理人发现投资者申请部分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将致使其在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管理人有权适当减少该投资者的退出金额,以保证部分退出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当投资者持有的计划资产净值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时,需要退出计划的,投资者必须选择一次性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
(五)参与和退出的费用;(六)其他事项。
第八节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十八条列明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联系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九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参与和退出资产管理计划;(四)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说明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委托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遵守本合同;(二)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三)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四)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五)向资产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六)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七)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八)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三)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四)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五)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六)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七)委托其母公司对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进行投资管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八)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九)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根据《试点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列明资产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三)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四)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五)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六)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八)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九)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十)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十一)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十二)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十三)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四)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十五)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十六)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适用);(十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