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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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为,保护各方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代理记账的定义代理记账是指委托单位将其财务会计工作委托给专业会计服务机构或个人进行处理,按照法定要求和约定规定,代理单位财务会计记录、处理业务,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三、代理记账机构的资格要求1. 代理记账机构应依法取得工商注册和相关资质许可,具备专业的会计人员;2. 代理记账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保守客户财务机密;3. 代理记账机构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服务质量。

四、代理记账的流程1. 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2. 搜集客户财务资料;3. 登记账簿;4. 处理业务;5. 编制财务会计报表;6. 提供税务咨询服务;7. 客户审批;8. 储存和保管相关文件。

五、代理记账的服务内容1. 月度财务会计处理;2. 税务申报;3. 财务报表分析;4. 税收筹划;5. 财务咨询服务。

六、代理记账的费用代理记账费用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一般包括固定管理费和业务处理费。

七、代理记账的责任1. 代理记账机构应按照委托合同和法律规定完成代理记账工作;2. 代理记账机构应对客户提供准确、完整、及时的财务会计报表;3. 代理记账机构应承担由于过失或故意造成的客户损失的赔偿责任。

八、代理记账的风险1. 法律法规风险;2. 信息泄露风险;3. 经营风险。

九、代理记账的监督管理1. 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日常监管;2. 委托单位应定期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十、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疑问,请咨询相关部门。

以上是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资格的申请、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六条审批机关审批代理记账资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最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代理记账业务[1]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范文精简版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一、概述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专业记账服务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代为处理企业的记账和财务事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为了规范和管理代理记账业务,提高代理记账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二、业务范围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在办理记账业务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承担以下职责:1. 为客户建立独立的账簿;2. 根据客户提供的会计凭证进行记账;3. 编制会计报表;4. 提供财务分析和咨询服务;5. 协助完成申报纳税和处理税务事务;6. 代表客户与审计机构和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和沟通。

三、代理记账服务的权限和义务1.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在开展代理记账业务时,应遵循客户的授权和要求,严守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2.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通过专业培训和持续学习,提高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3.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做好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确保账务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对客户的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向客户提供相关财务分析报告和咨询意见。

5.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工作,确保客户按时、正确地完成纳税义务。

6.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与客户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协调,解决会计和财务方面的问题。

四、代理记账业务的管理和监督1.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代理记账业务的有效管理。

2. 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采用科技手段,建立和完善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客户的财务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3.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和处理。

4.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的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和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戒,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五、附则1.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对之前已经签订的合同和约定的代理记账服务不受本办法影响,但代理记账服务机构应在现有合同到期后进行相关的调整和改进。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机构、个人,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服务机构、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代理记账服务,是指依照委托方的要求,对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的代理服务。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第四条委托方有权要求代理机构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五条委托方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六条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委托方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代理机构对其所提供的业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代理机构有义务妥善保管委托方的会计资料和相关文件。

第八条代理机构不得将委托方的会计资料转移、销毁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九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保密委托方的财务信息,不得泄露、传播或者用于其他非授权目的。

第三章代理机构管理第十条代理机构应当设立合法合规的机构,有完整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等业务,同时开展培训、咨询和支持业务的配套服务。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保证其业务合规、权责清晰、审慎运营等。

第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员工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签署保密协议并接受定期培训。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服务质量、信息保护等方面进行自查、审查与评估。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按《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完成会计处理工作,并及时将会计账簿、凭证等会计资料备案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委托方的纳税申报工作。

第四章监管和纠纷解决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记账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予以处罚;对重大失信行为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代理机构和委托方在业务中发生纠纷的,应当依法遵循申诉、仲裁、诉讼等渠道解决。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保护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理记账是指代理业务当事人就其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等业务进行记录、处理和编制报表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当事人,是指该业务的发起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代理记账业务领域运营的机构。

第五条代理记账从业人员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并担任实际业务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管理和监督等相关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代理记账业务。

第二章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第八条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经核准。

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或变更申请书;(二)代理记账机构的章程;(三)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四)代理记账机构的场所证明文件和经营场所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时,应当有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推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从业人员参加代理记账机构及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的审批机构不得设立关于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由审批机构毫无根据地对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实名制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真实身份。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和业务档案,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落实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履行职业道德和业务操作规范的考核制度,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检查和考核。

从业人员有连续三次或者累计五次未通过考核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及时重新安排岗位或者解除与其的合同关系,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不得招揽业务。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

代理记帐管理办法代理记账是指企业委托会计代理机构或个人对其财务核算、记账、报表、纳税申报等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承担。

为保证代理记账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以期帮助各企业、会计代理机构或个人更好地遵循管理办法规定,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一、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概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主要为了保证企业与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双方的权益,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规定,规范代理记账工作的进行。

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可能会有所不同,但都有以下基本内容:1、代理记账服务内容和义务: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应对委托企业的财务核算、记账、报表、纳税申报等服务内容进行承担,并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对服务进行保密和保障质量。

2、委托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企业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原始凭证和相关信息,对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和管理,并按时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

3、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的证书要求: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需要具备相关的执业证书和资质,才可从事代理记账服务。

4、代理记账服务中的违法行为和处理办法: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在服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将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包括扣除信用分数、吊销从业证书等。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具体内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主要根据各地的情况而定,下面就是常见的几个方面。

1、委托企业对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的管理要求委托企业在选择代理记账机构或个人时,应首先查看其办公场所是否合法、执业资质是否齐全、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是否符合本企业的需要等。

若是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建议企业方通过国家信息公示网站了解机构单位的资质认证、资产证明等情况,并对机构背景和服务质量进行了解。

在代理过程中,委托企业应定期对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服务进行审核,以确保代理质量。

如果因为委托企业自身原因出现监管问题,委托企业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相应的惩罚。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财政部【发布文号】财政部令第27号【发布日期】2005-01-22【生效日期】2005-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7号)《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金人庆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二)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四) 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一) 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二) 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三)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四) 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五) 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六)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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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帐管理暂行办法》
2006-3-5
第一条为了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是指代理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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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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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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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代理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代理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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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代理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代理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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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申请按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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