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06•【字号】洪府发[2014]3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发〔2014〕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1月6日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进程,要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与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相一致。
到2020年,全市要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的“以人为本、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科学高效”的新型户籍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分类实施。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综合承载能力,对市辖区、开发区和各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实施不同的落户条件。
(二)完善配套。
建立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机制,着力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有序推进。
户籍制度改革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一切从实际出发。
要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
既要大胆改革创新,又要科学稳步推进。
(四)尊重自愿。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农村居民的转户意愿,从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出发,鼓励、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有序向城镇转移。
三、主要目标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重点是要通过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主要任务是解决已转移到城镇就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9•【字号】内政办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2〕62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1〕9号)精神,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推动我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区城乡一体化进程,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深化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及公安部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继续推进全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新思路,完善户口迁移政策,解决户口管理的难点问题。
统筹推进我区城乡经济和社会事业、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大中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优化配置人力资源,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牧区人口合理有序平稳转移,推进全区城乡一体化进程。
二、户口迁移的基本政策(一)凡在我区盟市级以下城市、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城市和建制镇,可以对合法稳定职业的范围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作出具体规定,报所属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同时,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长期在当地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落户问题。
(二)在设区的市(不含盟改市的地区)有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收入)并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31•【字号】楚政发[2008]40号•【施行日期】2008.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楚政发〔2008〕4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有关单位,楚雄开发区管委会: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全面加快建设小康社会进程,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云政发〔2007〕137号),结合我州实际,对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促进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和非农产业转移,推进我州城镇化建设进程,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1. 坚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遵循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始终坚持把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2. 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的原则。
通过按实际居住地登记户籍关系,准确反映公民的身份和居住情况,为科学实施各项社会管理提供可靠依据。
二、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在全州范围内取消农业户、非农业户的登记管理模式划分,建立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城乡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
(二)改革户口迁移落户的条件户口迁移落户的基本条件是:申请人在居住地同时具备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生活来源。
1.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公民个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单位具有合法产权分配给职工长期居住,但尚未出售产权给居住人的住宅。
户籍管理实施意见工作计划

一、背景及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户籍管理服务,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计划。
二、工作原则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人民群众的需求为导向,不断提高户籍管理服务水平。
2. 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确保户籍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高效。
3. 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户籍管理新机制,提高户籍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4. 坚持城乡融合发展,促进人口合理流动,推动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三、工作任务1. 完善户籍管理制度(1)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
(2)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等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3)简化户口迁移手续,提高户口迁移效率。
2. 优化户籍管理服务(1)推行“一站式”服务,实现户籍业务办理“最多跑一次”。
(2)加强户籍窗口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3)推广应用信息技术,实现户籍业务网上办理。
3. 促进城乡融合发展(1)加强城乡要素平等交换,推动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2)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完善城乡融合发展政策体系,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户籍管理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各项工作。
2. 完善政策法规。
修订户籍管理相关法规,明确户籍管理职责和程序。
3. 强化宣传引导。
加大户籍管理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户籍管理改革的知晓度和参与度。
4. 加强培训考核。
加强对户籍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5. 落实责任追究。
对户籍管理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工作进度安排1. 第一阶段(2023年1月至3月):制定户籍管理改革实施方案,开展调查研究,完善政策法规。
2. 第二阶段(2023年4月至6月):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优化户籍管理服务,加强宣传引导。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沧政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沧政发〔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时期新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聚集。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申请迁入人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视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5•【字号】菏政发[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菏政发〔2014〕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主动顺应新型城镇化发展趋势,以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为目标,以解决已经在城镇长期务工经商、举家迁移以及新生代农民工等群体的落户为重点,以就近就地落户为基本途径,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促进人口有序流动、合理分布,稳步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水平,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城乡居民自由迁移、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的制度环境。
二、实行宽松的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做为户口迁移的基本条件,全面推行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型户籍登记服务制度。
(一)市区突破。
在菏泽市区(指牡丹区各城区办事处、菏泽经济开发区、菏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具有合法稳定住所或合法稳定职业的下列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含离异)、父母,可以在实际居住地或工作地登记常住户口:--通过合法途径购买、自建、继承具有合法独立产权房屋的;--租赁具有合法独立产权住房并实际居住满1年的;--大中专院校、技工院校毕业生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才被市区两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驻菏单位等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正式录(聘)用,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来我市投资经商、兴办实业,有合法稳定经营场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满1年,按规定缴纳税费的;--在市区连续工作满3年,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满1年的。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xx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冀公户[2005]29号)《河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冀公户[2005]297号)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市政[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支持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广大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改变,从整体上提高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围和对象(一)范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对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上述小城镇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期间要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报名1、居住在小城镇规划区的农民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村委会报名,由村委会负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小城镇的中心村农民成建制农转非,由村委会负责统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肇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19•【字号】肇府〔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肇府〔2016〕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现将进一步调整我市户口迁移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下同)为基本条件,按照在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全面放开我市城镇落户限制。
(一)全面放开亲属投靠入户。
被投靠方属我市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申请投靠入户。
(二)放宽购(建)房和置业入户。
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本人可以在房屋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允许房产共有人和共同生活居住的亲属办理购房落户城镇。
购买办公楼、公寓和商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产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在房产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放宽投资创业入户。
投资兴办各类企业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和合法固定经营场所的,投资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亲属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放宽租赁居住人员入户。
租赁合法稳定住所,持有居住证并连续居住满半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可以在租赁房屋所在地或租住地社区集体户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其共同居住生活的亲属可以办理随迁。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湖政办发〔2015〕51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湖政办发〔2015〕5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5日湖州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函〔2011〕117)、《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湖政办发〔2013〕22号)以及2014年11月17日国务院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户籍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按照中央、省、市的部署,结合湖州实际,在德清县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农村利益可保留、城镇利益可享受”为基本要求,按照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因地制宜,注重实际的工作方式,取消我市“农业”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迁移政策,以“率先并轨、逐步并轨、维持现状”的不同推进方法,逐步剥离依附在户口性质上的城乡差别公共政策,推动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逐步实现我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为建设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创造条件。
二、工作目标按照省政府《关于湖州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浙政函〔2012〕2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市户籍制度改革,确保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户籍制度改革,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促进我市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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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1) 根据我市所处地理位置、人口迁入的流向等情况,依照省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和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特提出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市城市化进程。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是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二是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三是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四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 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 指标,取消《入市许可证》及“农转非”计划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1、在全市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从人口统计口径上,城市市区、四县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的居民统计为“城镇人口”,其它的统计为“农村人口”。使户口登记制度如实反映公民的实际居住状况。 2、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及《居民户口本》户别栏内取消“非农业”或“农业”字样,直接注明“家庭户”或“集体户”,实行城乡统一的居民常住户口。在办理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注明户口性质,迁往外省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户口迁移证》上加盖“农业”或“非农业”长条章。 3、对于人均不足亩地的村庄,撤村建居,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村民在入学、就业、低保、退伍安置等方面享受城镇居民待遇。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为基本落户条件,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切实解决当前户口迁移、登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1、对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的,可在当地申请办理本人及共同居住直系亲属的常住户口。迁入市 区的只限本人、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 合法固定住所是指购买、经批准自建住房、租住分配的公有住房或以贷款形式购买的房屋,且申请人或迁入人拥有房屋的产权证或使用证,不包括出租房屋。 稳定职业是指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工作两年以上,并有市、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交纳了社会保险费和失业保险金;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人员且经营两年以上的。迁入四县的,工作或经营一年以上即可。 稳定生活是指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银行定期存款、固定投资收益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 以上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市、县劳动、人事部门核 XX准备案的《聘用证明》、《劳动合同》、《养老保险手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退休金、保险金、银行存款等凭证,户口证件或户籍证明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办理准迁手续,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 2、对到建制镇落户的人员,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并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允许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承包合同,防止进城农民的耕地撂荒和非法改变用途。 3、对夫妻相互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投靠父母,且申请人或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迁入,否则不予迁入。 对于本市区内、县内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由派出所随时办理户口迁移,市外或县外三投靠迁入的,申请人应持书面申请、《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使用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或迁入人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由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报县、区公安局核准发放《准迁证明》,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4、对新生婴儿或未落户的未成年子女,均可在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常住户口,公安机关凭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书》予以落户,不再受其它任何条件限制。公安派出所每月5日将出生落户情况通报同级计划生育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新生婴儿一个月内应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凭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进行出生登记。往年出生未落户,且父母不在同一派出所辖区的,应有另一方派出所出具孩子未落户证明,方可落户。对于非婚生子女或多年未落户等疑难问题,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区局对于事实清楚的,核准后予以落户。 5、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以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和继子女的,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无户口的可在派出所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和收养人户口本、身份证直接在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登记出生户口;发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出具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凭上述证件由收养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受理,签署意见后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6、对干部职工因工作调动办理户口迁移的,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迁入人及随迁家属户籍证件,产权证明或集体户口本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市区的,应凭市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 从社会上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公安部门凭设区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签发的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和单位接收证明、户籍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以上工作调动、录用公务员办理户口迁入市区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迁入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对于国家政策规定,正常安置落户的人员及其家属,没有固定住所或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7、对批准应征入伍的,征兵办公室要将“入伍通知书” 发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由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后,方可办理其他入伍手续。 8、取消出国、出境人员注销户口的规定。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应在本人完成出国、出境任务回国后,凭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回国定居的,凭省级以上公安机关发放的回国定居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到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籍及港澳台定居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出国定居证明或加入外国籍的证明注销其户口。 9、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不再注销户口。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以往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已注销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刑满解教后予以恢复。 10、对户口迁往农村地区的也要实行准迁制度。申请迁入人应出具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由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需开具准迁证明的,由县、区局核准办理准迁手续。 改革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户口迁移办法。 普通高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对于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在校期间由学校所在地派出所按暂住人口管理。毕业后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毕业证、 户籍证件由县、区局核发《准迁证》。已办理户口迁移的,毕业后凭学校的《派遣证》迁往派遣地;无《派遣证》的,其户口保留到年底,仍不派遣的,由派出所将户口按生源地迁出。本市院校录取本市新生的,不再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积极引进各类人才,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人员、各类专家、留学回国人员、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凭聘用证明,相关学历证明、户籍证件及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本人及直系亲属落户手续,不受无固定住所限制。到西部地区投资、兴办实业和工作的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其中,对应届大学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工作地,也可将户口迁回原户籍所在地。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凭本人申请、户口本、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原户籍地迁出证明,由县、区局受理核准发放《准迁证明》。 对在大、中城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到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 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其境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准予落户。 对于引进的各类人才及投资兴办实业,亲属落户市区 的,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落户四县的,由县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发准迁证明。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好本地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广泛宣传户改意见,认真落实政策,确保户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2、改革户口迁移审批制度,下放审批权力,简化审批手续。户口迁移以迁入地管理为主,取消户口迁移多部门管理和附加条件限制,由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审批。各地在办理户口迁移落户工作中,要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3、健全工作规范,从制度上强化管理。放宽户口迁移条件是公安机关加强人口管理的一项建设性措施,是一项以公民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新的户籍管理制度,是加强和严密户籍登记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县、区公安机关要利用这次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开展一次全面的户口整顿工作,通过对本地无户口、双重户口、应销未销户口及人户分离人员的清理整顿,对各种情况登记造册,逐步加以解决,掌握本地实有户口基本情况,摸清各类人口底数,加强实有人口管理,实现户口管理规范化。 4、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人民政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