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珠海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共25页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总6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公费医疗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公费医疗制度,根据广东省卫生厅和财政厅《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粤卫〔1990〕第187号)、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公费医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函〔2009〕865号)、《关于调整省直单位公费医疗床位费报销标准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15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公费医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2〕5号)、中组部《关于提高部分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通知》(组通字〔2011〕27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公费医疗制度是保障学校教职员工身体健康而实行的一项制度。
贯彻积极防病,保证基本医疗,不得浪费的原则。
医疗费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
由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和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实施。
第三条我校教职员工在享受公费医疗权利的同时,有遵守公费医疗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二章公费医疗管理与服务机构职责第四条学校公费医疗管理机构:公费医疗管理小组、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
公费医疗管理小组统一领导学校公费医疗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学校医疗经费的使用,研究、决定有关公费医疗的重要事项。
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公医办”)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公医办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及省有关公费医疗的政策,拟订具体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协调学校公费医疗各项事宜,做好计划、组织协调、调研等工作。
(三)负责审核和审批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人员的医疗费用及公费医疗证的办理。
(四)负责统计分析学校公费医疗经费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学校公费医疗管理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公费医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广东省有关公费医疗规定,我院公费医疗实行国家、单位、个人各负担一定比例的原则,为确保学院教职员工的基本医疗,提高医疗经费的使用效益,减少浪费,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管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员工(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管理规定实施。
第四条学院医疗定点医院:中山医一院,中山医三院,省医一院,省医二院,华侨医院,邮电医院,中山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市精神病院,胸科医院及其结核防治医疗单位,光华口腔医院,中山眼科医院,省中医医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一院,广州医学院附二院。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员工,住家附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管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员工,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第六条公费医疗证的补办和注销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和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员工,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别、类别,一律自理。
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

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的若干规定根据《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制度及调整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凡取得本校(含求真学院)学籍的学生,应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调整市区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参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自理;在参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前提下,可以享受学校的学生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二、参保学生按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医疗待遇,学校不再报销属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药费用。
三、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1.参保学生门诊医疗超过当年度的市居民医保基金结算额度后,可享受学校的补充门诊医疗待遇。
(1)在校医学院门诊部就医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50%补充门诊医疗待遇,在就医时使用校园一卡通验证和结算。
(2)在市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和经批准转外地定点医院治疗的门诊医疗费用可享受学校的30%补充门诊报销待遇。
(3)学生在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如教育实习、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期间患病,可在就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县级及以上医院门诊治疗,医疗费用凭学院的证明享受学校的30%补充门诊报销待遇。
(4)寒暑假期间因各种原因留校的可在校医学院门诊部就医,享受学校的50%补充门诊医疗待遇;在市市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学院证明享受学校的30%补充门诊报销待遇。
2.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按居民医保的各项有关规定管理,实行先扣除本人自理、自负部分,再按有关规定结算或报销的原则。
3.本校参保学生享受的学校补充门诊医疗待遇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含门诊及报销),超过最高限额部分不予结报。
中山大学广州校区学生医保待遇政策宣传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

学校指定各校园门诊部为首诊医疗机构: 南校园:孙逸仙纪念医院南校园门诊部 北校园:附属第一医院北校园门诊部 东校园:附属第一医院东校园门诊部 各校园转诊后的定点医疗机构如下: 南校园:孙逸仙纪念医院 北校园:附属第一医院 东校园: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院区
普通门急诊报销
报销比例 校医院 经校医院 转诊至定 点医院 异地急诊 90%
新生入学参保的,自入学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医保卡须知
1
2 3
门急诊时无需出示,门特、门慢、产前门诊、住院时必须 出示
急诊入院或由于昏迷等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的, 参保人的亲属应在入院三日内为其补办示证手续
医保卡遗失或重制期间,以挂失证明或重制卡回执及 有效身份证件替代
普通门急诊就医医院
指定慢性病
指定慢性病共20种:
1.阿尔茨海默氏病 2.癫痫 3.肝硬化 4.高血压病 5.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6.类风湿关节炎 7.慢性肾功能不全(非透析) 8.慢性肾小球肾炎 9.慢性心力衰竭(心功能Ⅲ级以上) 1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11.脑血管病后遗症 12.帕金森病 13.强直性脊柱炎
报销限额
60%
1000元/人*年
60%
就诊后2个月内,凭病历、发 票、费用清单、检查检验结 果和校园卡,向所在校区门 诊部申请零星报销
普通门急诊报销按门诊药品目录、门诊诊疗目录及有关规定执行, 详见学生医保信息网,超范围超标准费用由个人支付
异地急诊指法定假期、寒暑假期间在户籍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 构或实习期在实习地所在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所发生的急诊基本 医疗费用
6
7 8 9 10 11
番禺医保
白云分局 萝岗分局 白云分局 白云分局 南沙分局
珠 海 市 参 加 医 疗 保 险 的 大 学 生就医及结算费用指南

珠海市参加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就医及费用结算指南一、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参保人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到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简称定点单位,下同)就医。
(我市的定点单位挂有标牌和配备有读卡专用机)。
到非定点单位就医治疗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二、门诊待遇一)普通门诊参保人所患疾病不属于《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的(见下表),可在自己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结算,符合门诊统筹支付范围的费用(称为核准费用,下同)个人支付30%。
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结算。
参保人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但因休学、实习离开本市一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其门诊统筹年度筹资金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二)门诊特定病种1、病种认定办理: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须在我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办理特定病种资格认定手续。
门诊特定病种审核通过后,须在市内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
2、参保人在其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见表一),若病种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额病种相同的,药物报销范围按《珠海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中额费用病种药品目录》执行,中药饮片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有关使用规定执行。
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
3、参保人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患门诊特定病种需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治疗的,应填写《大学生异地管理申请表》送市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就医时应到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时提供医疗机构统一的收费收据、费用明细单、门诊病历和有关就医资料,按市内就医规定支付。
门诊特定病种目录、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三、住院待遇(一)市内住院1、办理程序:参保人办理住院手续时,出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并按医院的规定预付押金。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学院南、北、西校区已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公费医疗与定点医院仍按原省公医办规定实施,不参照此治理规定。
第三条凡未参加享受公医办待遇,学院编制内教职职员(含编制内合同制职工)和已办理离、退休的人员的公费医疗按本治理规定实施。
公差、探亲、国内异地居住的教职职员,住家邻近无定点医院的离休、及厅级干部(含退休),可就近选择一家国营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第二章公费医疗证的治理第五条公费医疗证的领发新进入学院的在编教职职员,持人事处通知书、健康体检表、一张小一寸相片及工本费到校本部门诊部办理医疗证。
一、公费医疗证只限本人使用,需妥善保管,如有遗失,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到校本部门诊部补证。
二、首次办理医疗证或旧证换新,每本收取工本费3元;遗失补办需每本收取办证费5元。
三、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因故离校、出国定居、超过三个月探亲或到港、澳、台定居等,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凭人事处通知由校本部门诊部收回其医疗卡并注销。
第三章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畴和报销标准第七条凡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教职职员,其医疗费用在剔除公费医疗不予支付的部分后(详见附件一、附件二),其余部分则按以下规定报销:医疗费自负比例(%)及病床标准(元)注:挂号、诊查、其他、药店购药及现行省、市医保规定的自费药品和不属于公费医疗报销范畴的费用,不分干部级不、类不,一律自理。
第八条专门检查、治疗项目,按省公费医疗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形,按以下规定报销:一、专门检查:指单项检查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CT、MRI、ECT、电子胃镜和肠镜、24小时心电图、骨扫描等检查。
检查结果为阴性(正常或未见专门、退行性改变),按50%报销;检查结果为阳性,参照相应规定报销。
冠脉造影:在职、退休人员按50%报销,离休按100%报销。
二、专门治疗:指单次治疗费用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肾脏移植和骨髓移植、体外冲击波碎石、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型术及支架植入术、心脏射频消融术等。
大学生医保知识宣传

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 二○一○年五月
主要内容
参保缴费 居民医保卡 就医须知及待遇标准 异地就医 零星报销
一、 参保缴费
(一)参保人员范围
(二)参保登记及变更 (三)参保缴费
(一)参保人员范围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 在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包括越秀区、海珠 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 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南沙区、萝 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 岗区行政辖区,以及广州大学城校区)各类全日制普 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 日制本专科学生 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本专科学生、 日制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 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 学校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且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 家属统筹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家属统筹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病人只需 交纳个人 应交部分
出院 出院处
(三)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当次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 不予支付: 不予支付: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未经批准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自杀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法所致伤病的; 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法所致伤病的; 斗殴 4.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意外 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 明确已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交通事故 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事故、医疗事故或明确由工伤保险支付的; 5.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在国外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就医的; 在国外或香港 6.国家、省、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国家、 国家 市规定的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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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报销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起付标准
多次住院 起付标准 每社保年度最高 支付限额(含个 人自付部分) (按连续参保缴 费时间确定)
150元 250元 500元
同一社保年度累计住院4次以上,第5 次住院起(含第5次)起付标准按相应 标准的50%确定。 2万元 8万元 40万元 发生在社保年度内,起付标准以上, 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报销90% 由个人先自费10%,剩余部分纳入住院 费用按70%的比例报销。
中大五院 或珠海市 其它定点 医疗机构 住院费用
发票、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疾病证明书、入 院首次记录、出院小结(以上医疗资料均需 医院盖章)、市民卡、本人本市银行卡原件 及复印件一份
珠海市人社局 住院费用结算 理赔 发票时间的一 年内
补充内容—报销截止时间特别说明
珠海医保规定门诊和住院费用以发票时间两年内有效。 但鉴于转校区后学生往来两市麻烦、医保系统时有更新、 新学年不再参加珠海医保的学生将无法进入珠海医保系统 等情况,会导致报销手续繁琐、延时、多次往返,为避免 学生麻烦,所以,请同学们尽量按照上表中报销截止时间 报销。
每社保年度支付限额 70000元 每社保年度支付限额 16500元(凝血因子等专科药及输
血费用纳入门诊专项报销范围,由统筹 基金按住院比例和额度报销。)
Hale Waihona Puke 门特——中、高额费用门诊报销
2018年6月新政策: 中额病种及高额病种支付限额按前表限额统一上调10% 左右,如中额病种由5500元上调为6000元;参保人同时 享受2种(含)以上中额费用门诊病种的,支付限额上调 约15%。 考虑到重型β -地中海贫血目前尚无根治手段,患者需要 在门诊长期不间断治疗,因此将认定该门诊病种参保人 提供的基因检测资料由提供2年内的资料调整为提供的资 料不受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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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46、我们若已接受最坏的,就再没有什么损失。——卡耐基 47、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 48、书籍把我们引入最美好的社会,使我们认识各个时代的伟大智者。——史美尔斯 49、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 50、谁和我一样用功,谁就会和我一样成功。——莫扎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