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3篇)

成都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护环境,维护城市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三条城市建筑垃圾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进行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浪费。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第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第二章分类管理第六条城市建筑垃圾按照材料、性质进行分类,主要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
第七条可回收物主要包括废纸、塑料、玻璃、金属、纺织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实现资源的再生利用。
第八条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弃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油漆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避免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九条湿垃圾主要包括厨余废弃物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条干垃圾主要包括纸张、木材、塑料袋等,应当进行专门的收集和处理。
第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处理工作应当与城市规划、建设以及环境保护工作相衔接,并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分类意识。
第十二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分类管理,配合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的工作,并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垃圾投放。
第三章收集运输第十三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和运输应当按照统一的规范进行,采用封闭式的垃圾容器和专用的垃圾运输车辆。
第十四条城市建筑垃圾的收集工作应当保证及时、规范,建立定期收集的机制,保持城市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五条城市建筑垃圾的运输应当遵守交通规则,确保安全、高效地进行。
第十六条城市建筑垃圾的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垃圾放置在指定的垃圾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和堆放。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清洗垃圾容器,确保容器的干净卫生,避免产生异味和传染病。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范本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制度范本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垃圾的分类建筑垃圾分为以下几类:(一)工程渣土: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基础开挖过程中产生的,包括具有可利用价值的开槽黄土等。
(二)弃料: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混凝土、砖石、木材、钢材等。
(三)装修垃圾:居民家庭装修、建筑物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不属于上述三类垃圾的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原则(一)就近处置原则:建筑垃圾产生者应按照市场主导、适当调控的原则就近处置或利用建筑垃圾。
(二)资源化利用原则:鼓励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三)环保处置原则: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应确保环境影响最小化,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建筑垃圾产生者应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明确建筑垃圾的分类、处置方式、利用途径等,并报工程所在地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建筑垃圾运输管理(一)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
(二)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密封、防泄漏等设施,确保运输过程中不泄露、不污染环境。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避开高峰时段和拥堵路段。
第六条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管理(一)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具备合法手续,并遵守相关环保、安全等规定。
(二)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实行分类存放,确保不同类别的建筑垃圾不混合。
(三)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不影响周边环境。
第七条监督管理(一)城市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
(二)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环境监管,确保符合环保要求。
(三)建筑垃圾产生者、运输单位、消纳场所等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三篇

建筑垃圾处置方案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前言:每个行业都会产生各种垃圾,尤其是建筑行业每年都会产生大量的各种建筑垃圾。
至20XX年,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现有建筑总面积400多亿平方米,以每万平方米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废渣500t至600t的标准推算,我国现有建筑面积至少产生了20亿吨建筑垃圾。
到20XX年,我国还将新增建筑面积约300亿平方米,新产生的建筑垃圾将会是一个天文数字。
目前我国建筑垃圾的数量已占到城市垃圾总量的30%~40%,建筑垃圾产生的污染相当于汽车排放尾气的两倍!建筑垃圾的带来的危害如此巨大,已经得到了各界充分重视。
所以,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推进、协调发展,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牵涉到社会、经济、环境等多项问题,是个系统工程。
二、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包括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其设立依据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第四十条“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2、《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101号)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
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39号)第七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十六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5篇)

渣土综合管理制度各村、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随着镇及周边地区开发的不断加快,镇域内外大量建筑渣土在我镇违法运输及随意倾倒现象日益增多,严重污染了镇的市容环境,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车辆行人的交通安全。
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本镇的市容环境卫生,现根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制定意见如下:一、渣土管理1、镇城市综合管理所是本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镇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具体管理。
2、本镇范围内各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向渣土管理部门城管所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如实填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并与镇城管所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
3、镇城管所应对本镇范围内的各建筑工地统一发放渣土处置告知书,并与建设单位签订进出土方责任书;建设单位必须在申报渣土出土量及办理完渣土处置证后方可实施清运,并将渣土倒入规定区域。
4、对于违反规定、擅自在本镇范围内运输和倾倒渣土的行为,由镇城管所根据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二、土地管理镇大开发造成的各类土地的暂时闲置,给随意乱倒渣土行为以可趁之机,本镇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闲置土地的管理。
具体责任分工如下:1、未被征用的集体土地和已由政府托盘的集体土地由各村负责保护管理。
2、已被国家征用的土地和已被临时借用的集体土地由开发主体负责保护管理。
3、各村和开发主体对各自负责保护管理的土地要定期进行自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镇城管所。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倾倒垃圾、渣土等废弃物。
三、乱倒渣土执法管理1、市容监察及协管员队伍作为管理主体,负责做好镇域内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一旦发现有乱倒渣土的情况或接到举报,要及时查处。
2、交警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中渣土运输车辆的查验,接到举报,及时出警,并做好违章车辆的处置工作。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

《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任何单位在本市城镇和城乡结合部范围内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渣土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
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公安、交运、规划、环保、土地、建筑、房产、公用、市政、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搞好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
市或者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环境卫生监察队伍(以下简称监察队伍)有权在职责范围内,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环境卫生的义务。
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管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渣土管理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市渣土管理处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全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四)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排放处置;(五)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六)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固定储运场;(七)统一印制处置证及单据。
第七条区、县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管理;(二)制订分工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年度和季度处置计划;(三)审核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建设工程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处置计划,核发处置证;(四)管理本地区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临时储运场地;(五)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
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5篇)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1、现场固体垃圾应依据环境/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实行分类集中堆放。
分类标识,挂以指示牌。
钢筋废料、铁丝铁钉、纸张等生产生活垃圾送废品回收站回收2、落地灰等含砂较高的垃圾应及时过筛回用;无法再用的垃圾在指定地点堆放,及时外运。
(垃圾必须倒在批准的垃圾堆场,具有准倒证手续齐全)楼层内建筑垃圾,可以利用施工电梯及手推车及时清运,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由项目部定专职保清员、卫生员清扫。
3、垃圾临时堆放场所应设有防泄漏、防飞扬等设施,并有消防应急安全防范措施。
由项目部专人管理。
4、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后,按照不同种类,分别堆放,由项目部统一处理或二次利用;不可回收利用的废物经收集分类后,其中一部分灰渣、砼块、碎砖等无污染物可回填或挖坑深埋;不可回填的一般废物可委托当地渣土或环卫部门外运,集中处理。
5、项目部环境安全员定期对工地内垃圾堆放进行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____建筑工程有限公司____安置小区项目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2)是指对建筑工地产生的垃圾进行规范、科学管理的制度。
建筑垃圾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砖块、水泥、钢筋、木材、沙土等材料。
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减少建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并有效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建筑垃圾管理制度中的要点:1. 建筑垃圾分类:建筑垃圾应按照不同的材质进行分类,比如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可再利用的物品等。
2. 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制定建筑垃圾收集和运输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垃圾能够及时、安全地从工地运出。
3.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设合适的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垃圾填埋场、焚烧设施、再生资源回收站等。
4. 建筑垃圾处置和利用:将建筑垃圾进行处理和利用,比如通过回收再利用、焚烧发电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5. 建筑垃圾管理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管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制度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各项规定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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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XXX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但家庭装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除外。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过程中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和拆除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消纳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建设、交通港口、公安、规划国土、海事、水务、物价、质量技监、房屋、环保、民防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政府责任)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鼓励综合利用)本市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实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六条(确定区域运输单位)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的要求确定本辖区承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
运输单位数量不得少于2家,区域经营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运输单位无法满足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需求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增加本辖区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招投标要求)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本辖区运输单位,应当通过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运输单位招投标平台进行招投标。
招标条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道路运输车辆营运证的自有运输车辆数量不少于20辆;(二)运输车辆符合《建筑垃圾车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DB31/T398)的规定,并安装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转弯信号、语音提示装置;(三)运输车辆驾驶员数量与运输车辆数量相适应,并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培训;(四)运输车辆驾驶员具有3年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经历,无承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记录;(五)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中标的运输单位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许可证。
运输单位的招投标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确定运输单位)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本辖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第九条(消纳场所设置要求)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平衡。
消纳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十条(消纳场所管理)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受纳其他物料;(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四)对所受纳的、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五)对进入消纳场所的运输车辆、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等情况进行记录,并定期将汇总数据报告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消纳场所的核实)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场所,以及可以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其他场所,有关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设置消纳场所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核实后启用。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至前款规定的消纳场所,对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情况进行监管,受纳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符合要求的,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结算凭证。
第十二条(招标、发包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
第十三条(运输费和处置费)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费和处置费,并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前,存入建设单位设立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专用帐户。
建设单位未将运输费和处置费存入专用帐户的,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运输、处置费用的其他情况)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签订消纳处置合同,明确受纳处置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数量,协商确定处置费。
建设单位自行选择消纳场所的,应当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合同,明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量,并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
建设单位委托运输单位选择消纳场所的,由建设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运输处置合同,明确运输、处置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数量,根据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运输费和处置费。
第十五条(处置申报)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运输处置合同、消纳处置合同、运输合同。
前款第(一)项规定提交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排放地点、种类、数量、消纳场所等事项;建设单位未能确定消纳场所的,应当提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申请。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事项进行审核。
符合处置规定的,核发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并按照运输车辆数量配发相应份数的处置证副本;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消纳场所申请,应当根据统筹安排原则指定消纳场所。
不符合处置规定的,不予核发处置证,并向申请单位书面告知原因。
处置证应当载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运输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及地点、排放期限、消纳场所、运输车辆车牌号、运输线路、运输时间等事项。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处置证。
第十六条(报监手续的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施工或者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施工安全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管理人员,监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规范装运,确保运输车辆冲洗干净后驶离。
对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违反规定而未尽监督义务的施工工地,不得参加本市文明施工工地的评选。
运输单位应当安排专人对施工现场运输车辆作业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施工现场管理要求做好运输车辆密闭启运和清洗工作,保证运输车辆安装的电子信息装置等设备正常、规范使用。
施工单位发现运输单位有违反处置规定行为的,应当要求运输单位立即改正;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施工现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车船运输规范)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船应当统一标识,统一安装、使用记录路线、时间和消纳场所的电子信息装置,随车船携带处置证,并按照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等部门规定的线路、时间行驶。
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船舶应当实行密闭或者覆盖运输。
运输途中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不得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第十九条(中转码头要求)转运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码头应当取得码头经营许可证,配备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要求的视频监控系统、电子信息装置和防污设施,并向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消纳结算要求)运输单位启运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施工单位将具体启运时间告知工程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并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排放量、排放时间、承运车船号牌、运输线路、消纳场所等事项,分别告知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和消纳场所管理单位。
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至规定的消纳场所后,消纳场所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运输单位可凭该结算凭证向消纳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运输费和处置费,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2天内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支付。
运输单位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往其他省市进行消纳的,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专人或者使用电子信息装置进行全过程监控,确保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按照规定消纳后,向运输单位出具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消纳结算凭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系统)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信息系统,将运输单位、运输车船、驾驶员、消纳场所有关信息以及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申请、核准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对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好书面记录。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影响相关单位和个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投诉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有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投诉和举报。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已有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对运输单位的一般处罚)对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运输车辆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安排专人到施工现场进行管理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