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合集下载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2007年8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率进行了调整。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核定征收又分为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

其中,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直接核定纳税人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由纳税人按法规进行申报缴纳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一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预先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由纳税人根据纳税年度内的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按预先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

一、此次调整的对象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

其中既有行业范围的调整,也有适用应税所得率的调整,具体有:
(一)调低了应税所得率下限:目前,税务机关多以最低限来核定应税所得率,而实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的也多数为中小型规模的企业,收入额一、二百万的企业居多。

此次应税所得率的调低必将对这类行业造成一定的影响。

1、增加了农、林、牧、渔业行业,并将应税所得率设置为3-10%.
2000年的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中没有农、林、牧、渔业的行业划分,税务机关在具体实务操作中多将其归入工业中,但7-20%的应税所得率对于农、林、牧、渔业显然有些偏高。

此次调整解决了这个问题,不但增设了农、林、牧、渔业,而且将其应税所得率设置为3-10%,成为享有最低应税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

征收方式直接决定了纳税人税款的计算方法,其重要性显而易见。

但令人不解的是,无论是原内资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都未曾详细涉及。

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总局规范性文件,主要是国税发[2000]28号、国税发[2000]38号、国税发[2005]64号、国税发[2008]30号。

本文拟对与核定征收有关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如何理解新办企业应一律预认定为查账征收
近年来,随着征管户的增加,部分地区对纳税人一刀切进行核定征收。

由于总局制定核定征收办法的初衷之一是通过较高的核定征收率促使企业
由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转变,,纳税人尤其是新办企业对此反响强烈,税务系统内部对此也存在较大争议。

为此,国税发[2005]64号规定,禁止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之前采取事先核定的办法。

对此,我个人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理解:
1、对于新办纳税人,由于尚未正式生产经营,无论是税务机关还是纳税人无法举证是否符查账征收的条件,法律不应强人所难。

如,国税发[2000]28号规定,对财务管理比较规范,能够建帐建制,准确及时填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并且能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的企业,可实行企业依法自行申报,税务部门查帐征收的征收管理方式。

其中,纳税人是否能够提供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显然只能在进行。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亏损?

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能否弥补以前亏损?2009年企业是核定征收,2010年转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前期亏损是不能在税前弥补的,具体理由如下:第一,实行核定征收的前提决定不允许在转为查账征收后弥补前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者外,存有六种情形之一的纳税人要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二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纳税人;三是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四是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实的纳税人;五是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六是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对这6种情形的纳税人之所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就是因为都存在收入或成本费用不实或无法核实的问题。

收入不实,不记或者少记收入企业利润减少;成本费用不实,多列成本或支出加大了税前扣除项目金额,进而造成亏损不实,因此,税务上认为不真实的亏损在转为查账征收后是不能允许在税前弥补的。

第二,核定征收所依据指标的“单一性”决定转为查账征收后不弥补前期亏损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四条规定,对需要采取核定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要视其收入和成本费用核算情况,分别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方式:对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或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或通过采取合理方法能够计算或者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不属于以上情形,即收入或成本费用都没能做到正确核算(查实)、通过合理方法也不能计算或推定的,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相关文件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核定征收相关文件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核定征收相关文件汇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导读本公众号核定系列文件还包括:《谈稽查局的核定权与核定程序》,《实务探讨:帐外经营补税的增值税问题》,《实务探讨:帐外经营补税的所得税问题》,感谢您的阅读!目录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三、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企业所得税(二)增值税(三)消费税(四)车购税(五)个人所得税(六)土地增值税(七)房产税(八)印花税(九)契税(十)耕地占用税(十一)资源税01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

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对企业所得税以前年度核定征收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的思考(2013-02-21 19:33:35)小陈税务当前,在企业所得税日常征管中,对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查账征收变更为核定征收,大家都能从《征管法》等相关规定中找到直接的依据,但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在实际工作中存在许多争议。

本文就几种常见情形,对核定征收方式能否变更为查账征收提出一些看法。

一、明文禁止核定征收的企业情形案例:某地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系法人企业,主要从事有关工程建筑安装业务,该公司下设两个跨省分公司(非法人二级分支机构),分别是A分公司和B分公司。

2010年度,甲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按收入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公司当年营业收入为5.3亿元。

该建筑公司适用的核定应税所得率为8%,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53000×8%×25%=1060(万元)。

2012年3月,税务局在对甲公司2010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财务管理的要求较高,会计账簿设置健全,财务核算规范、准确,符合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要求。

甲公司2010年度账面核算的会计利润总额为1.1亿元,如果企业按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考虑纳税调整因素,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000×25%=2750(万元),比核定征收多2750-1060=1690(万元)。

本案例中,税务机关在检查时能否对该公司201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查账征收来查补税款呢?本人认为应该将其2010年度征收方式变更为查账征收,并可以按查账征收方式的税款要求甲公司补缴税款。

理由如下:1.甲公司作为汇总纳税企业本来就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什么是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前的收入处理【会计实务经验之谈】在国地税合并后,因税收征管规范的需要,有不少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可能需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建筑企业自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期间的以下三种收入如何处理: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已经完工且未决算项目的收入处理;未完工的在建项目的收入成本处理。

肖太寿博士就以上三个涉税问题的收入处理技巧管总结如下。

(一)核定征收期间,工程已完工且已经决算但未收工程款的处理:开票给发包方按核定征收处理由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成本核算不准确,大量的成本没有发票只有白条入成本,所以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一旦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在核定征收期间的建筑企业发生的施工劳务已经决算且未收工程款,等到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才收到核定征收期间已决算的发包方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要按照查账征收方式计算企业所得税,将缴纳缴高的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基于此税收政策规定,建筑企业在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通过从第三方购买的发票不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为了降低企业所得税负担,规避税收风险,建筑企业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间发生的与发包方已经工程结算且发包方拖欠的工程结算款,在改为查账征收之前,一定要开发票给发包方按照核定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办法,结清企业所得税。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

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近年来,我国税收制度不断调整和完善,其中核定征收方式的转变成为税务改革的重点之一。

而近期,有关核定征收改为查账征收方式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将深入探讨这一问题,并提供相关观点和建议。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核定征收方式和查账征收方式的区别。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的特点和经验,按照具体标准估算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并加以征收。

而查账征收方式则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税务机关根据核查的账目信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可以说,核定征收方式注重标准化和行业特点,而查账征收方式更加注重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在过去,核定征收方式相对于查账征收方式而言,由于标准化的缺陷,往往导致纳税人存在税负不公平的情况。

纳税人可能因为行业标准的不合理或其自身经营情况的特殊性而造成纳税额的明显偏离。

尤其对于那些不同于一般行业标准的企业或新兴行业来说,核定征收方式更容易使其受到不公平对待。

而通过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机关可以更加科学客观地核查纳税人的账目,降低对纳税人的不公平对待程度。

然而,随着核定征收方式转变为查账征收方式,纳税人关心的是以前年度亏损如何弥补的问题。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核定的方式减少应纳税额。

当然,这也包括了以前年度的亏损。

针对这个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首先,税务机关可以允许纳税人将以前年度亏损在未来一定年限内进行扣除。

纳税人可以按照查账征收方式提供真实的账目信息,并通过扣除以前年度的亏损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样既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使得纳税机关能够实现更加公正的征收。

其次,税务机关可以建立一套完善的纳税制度和政策,以对以前年度亏损进行合理处理。

例如,可以制定特殊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纳税人积极申报以前年度亏损,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此外,还可以加强纳税人教育,提高纳税人的税务意识和合规意识,减少以前年度亏损的发生。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方式的转换应如何衔接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两种方式的转换是税务管理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对于高效运行税收制度和维护国家财政稳定至关重要。

在实施税收征管的过程中,税务部门需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灵活运用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两种方式,以满足不同纳税人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首先,核定征收是一种比较简便的征收方式,适用于相对规模较小、业务量较少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主要依靠与纳税人的业务往来情况、销售额、购进额等指标进行核定,计算出应纳税额。

这种方式具有操作简单、工作量小、生产效率高等优势,适用于绝大多数小微企业。

在转换到查账征收时,核定征收的数据需要保留,并与后续的查账征收数据进行对比和补充,以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其次,查账征收是一种较为严格和全面的征收方式,适用于规模较大、业务复杂的纳税人。

查账征收的主要特点是在纳税人的财务报表数据基础上进行核算和计税,以确保纳税金额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这种方式要求纳税人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保存完整的相关凭证和账务记录,便于税务部门进行稽查和核对。

在进行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转换时,纳税人需要按照要求提供准确完整的财务数据,以达到按账计税的目的。

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方式的转换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首先,税务部门应提供清晰明确的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条件和要求进行明确规定。

这样可以帮助纳税人准确理解转换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进行操作。

其次,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的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配合度。

通过组织相关培训课程、发布操作手册等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核算方法和数据的报备要求,以确保转换过程顺利进行。

第三,税务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共享和交流机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互通的渠道。

这样能够及时获取纳税人的相关信息,避免数据重复采集和报送,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此外,税务部门还应积极推广信息化技术在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转换中的应用,实现数据的自动采集和整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核定征收转变为查账征收有关税务政策衔接处理规定-财税法规
解读获奖文档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各地税务机关对违反规定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按照行业或者企业规模大小一刀切地开展核定征收的现象进行了清理整顿,一些地区核定征收面明显降低。

在清理过程中,部分原来采取核定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转变为查账征收企业,由此涉及相应的衔接问题。

目前,核定征收企业绝大多数是采取按经营收入乘以应税所得率的方式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由核定方式转为查账征收,其在核定年度已经确认的经营收入,通常不涉及税务方面的衔接处理。

但是对于部分行业来说,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收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在纳税申报时,不能简单地按照改为查账征收后的会计账面数字确认收入、成本,而需要进行相应的衔接调整。

以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例。

在开发产品完工之前,企业预收的售房款,在会计处理上记入预收账款科目,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的借方,由于开发产品并未完工,此时,会计上不需要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营业税金及附加,从而不影响当年的会计利润。

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的规定,即使开发产品尚未完工,只要企业是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就应当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另外,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鉴于会计与税法对预售收入以及相应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处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