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目录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 (1)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 (8)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7号 (1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 (1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33)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1]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发改价格[2007]1176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1
![发改价格[2007]1176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通知1](https://img.taocdn.com/s3/m/490b2ed680eb6294dd886c1b.png)
发改价格[2007]1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经贸委、环保局(厅),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中国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效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制定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主题词:环保电价通知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快燃煤机组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提高脱硫设施投运率,减少二氧化硫排放,促进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电价和运行管理。
第三条新(扩)建燃煤机组必须按照环保规定同步建设脱硫设施,其上网电量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
第四条现有燃煤机组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现有燃煤电厂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规划》要求完成脱硫改造。
安装脱硫设施后,其上网电量执行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脱硫加价政策。
电厂使用的煤炭平均含硫量大于2%或者低于0.5%的省(区、市),脱硫加价标准可单独制定,具体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五条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持国家或省级环保1部门出具的脱硫设施验收合格文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或脱硫加价。
第六条 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执行脱硫加价后电网企业增加的购电成本,通过调整终端用户销售电价解决。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05•【文号】财税[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
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
三、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
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
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
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责任,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
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中电网电价和四川省物价局贯彻意见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中电网电价和四川省物价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7.09•【字号】成价工[2008]13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高华中电网电价和四川省物价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成价工〔2008〕135号)市电业局、各区(市)县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7号)印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落实意见,请遵守执行。
一、本次电价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其余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5分。
大用户直购电厂的电量(不含列入地震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的直购电量),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顺加本次调价标准,由省电力公司收取。
二、我市直属供电局电价调整标准按附表执行,都江堰直属局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
三、我市代管供电局除不作调整的用电类别外的其余用电价格按照用电类别对应的电价每千瓦时顺加2.5分执行,我局不再另发电价销售表。
四、我市都江堰市、崇州市和彭州市三个代管局的电价此次暂不作调整。
以上三个代管局和都江堰直属局的电价是否调整,待国务院关于灾后重建规划县(市、区)名单公布后予以确认或另行安排。
五、以上电价调整从2008年7月1日起(抄见电量)执行。
六、各区(市)县物价局、供电局要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的贯彻落实,执行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81号)(略)2、《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华中电网电价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发〔2008〕127号)(略)3、成都电业局直属供电局供区电力销售价格表(略)4、四川省电网趸售电价表(略)5、成都市已投产统调火电厂、燃机电厂上网电价表(略)二○○八年七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
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03.12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
•【施行日期】2020.03.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20年第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善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决定废止《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等85件价格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告。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价格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2日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1.08.11•【文号】发改能源〔2021〕1190号•【施行日期】202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关于印发《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21〕11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做好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完善项目建设运行管理,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研究制定了《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2021年8月11日附件2021年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工作方案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生物质发电进入新发展阶段。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促进生物质发电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发〔202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等重要文件精神,按照“以收定补、央地分担、分类管理、平稳发展”的思路,进一步完善生物质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合理安排2021年中央新增生物质发电补贴资金,明确补贴资金央地分担规则,推动新开工项目有序竞争配置,促进产业技术进步,持续降低发电成本,提高竞争力,实现生物质发电行业有序健康、高质量发展。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3.18•【文号】国能发规划〔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3.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发规划〔202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中核集团、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国家管网集团、国家电网、南方电网、中国华能、中国大唐、中国华电、国家电投、中国三峡集团、国家能源集团、国投、华润集团、中煤集团、中广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扎实做好2024年能源工作,持续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我局研究制定了《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工作,并将落实情况于2024年12月底前函告我局(发展规划司)。
国家能源局2024年3月18日2024年能源工作指导意见2024年是新中国成立75周年,是深入实施“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十周年,是完成“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的关键一年,做好全年能源工作十分重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和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深入践行能源安全新战略,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处理好新能源与传统能源、全局与局部、能源开发和节约利用等关系,着力提升能源安全保障能力,着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着力深化能源改革创新,着力提高能源国际合作水平,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能源保障。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38 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39 关于深入开展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40 关于进一步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
41 关于印发开展价格监督进社区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42 关于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43 关于总电表款及安装费问题的复函
44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机电设备采购核定规则的通知
附件 2
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70件)
序号
文件名称
1 关于补充、修订部分基本建设项目大中型划分标准的通知
2 关于请妥善安排物价检查业务经费的通知
3 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4 关于依法惩处妨碍物价检查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5 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28 关于风电前期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办能源[2004]29号
29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创建规范化物价检查所(局)活动的意见的通 知
发改价检[2004]568号
30 关于云南省丰枯、峰谷电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批复
发改价格[2004]652号
2004年1月6日 2004年3月30日 2004年4月15日
14 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和机动车抵押登记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 计基[1979]725号 价字[1983]22号 价费字[1992]414号 计价检[1994]600号 计价费[1997]2500号 计价检[1999]593号 计价格[1999]1707号 计办价检[2000]57号 计价格[2000]293号 计价检[2000]778号 计价格[2000]2303号 计办经调[2000]1005号 计价格[2001]1560号 计价格[2001]19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经商国家电监会,我委研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对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
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七年一月十一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调配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产业的发展,保证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合理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发电是指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海洋能发电和地热能发电。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附加是指为扶持可再生能源发展而在全国销售电量上均摊的加价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2006年1月1日之后核准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含接网工程)及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遵循权责明确、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简便的原则。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收取范围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并根据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调配、平衡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监管。
第六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东北电网公司和华北电网公司视同省级电网企业,西藏自治区除外)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标准和范围随电费向终端用户收取并归集,单独记账,专款专用。
第七条省级电网企业应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作为电价附加调配的依据:电价附加金额=电价附加×加价销售电量加价销售电量=省级电网企业售电总是-农业生产电量第八条省级电网企业将收取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计入本企业收入,首先用于支付本省(区、市)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差额部分进行配额交易、全国平衡。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5.31•【字号】冀价管[2011]22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管〔2011〕22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为缓解燃煤发电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电力供应,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1101号)。
根据国家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当提高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一)将省内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下同)提高1.49分钱。
其中,自2010年1月1日起,南、北网发电企业分别提高0.22分钱和0.19分钱,其余部分自2011年4月10日起执行。
调整后的上网电价见附表一、二。
我省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调整为北网0.4013元,南网0.4017元。
(二)统调燃煤发电企业关停机组替代电量上网电价提高1.49分钱,自2011年4月10日上网电量起执行。
(三)将电价偏低且亏损严重的河北兴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马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河北西柏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上网电价再适当提高。
(四)由于本次北京、天津销售电价不调整,涉及有分电比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发电厂1-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陡河发电厂3-8号机组、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下花园发电厂3号机组、三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和秦皇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1-4号机组,其上网电价提高0.8分钱。
(五)山西、内蒙古西部以点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均提高0.8分钱,山西、内蒙古西部、东北以网对网方式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2.48分钱、0.3分钱和0.17分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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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
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价发[2008]68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
(辽价发[2008]68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市物价局,有关发电企业: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东北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6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调整新投产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辽宁电网统一调度范围内新投产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铲,安装脱硫设备的,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经省物价局确认后,每千瓦时调整为0.3738元(含税,下同),未安装脱硫设备的机组上网电价茬上述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扣减0.0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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