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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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圜圈雹■譬鍪竺兰!型圭!f苎型圭塾金浅谈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皮葛丹峰摘要我国《婚姻法》第42条对夫妻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此也予以相关规定,形成较为完备的体系。

但是,法律对于扶养的条件、扶养的标准、扶养的范围、补偿性扶养等规定不甚详细。

因此,本文拟从上述问题.入手,研究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

关键词夫妻财产关系补偿性扶养司法解释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6-02著名的哲学大师罗尔斯教授在《正义论》中指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当符合两项原则:一是自由的原则;二是差异的原则。

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个人平等的前提下,强者应给予弱者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保护弱者的正义观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

而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基本上都规定了对于离婚后经济将陷入困难的夫妻一方,有能力的一方应提供援助。

建立并完善离婚后的扶养制度,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利益,是社会生活的需要,也是婚姻家庭立法的正义所在。

一、离婚后的扶养制度的现实价值现实生活中,家庭分工是非常正常和普遍的,通常,作为女性的一方结婚后,为了照顾家庭和子女而放弃了自己的事业,这样带来的结果往往是离婚后无法将自己的价值在社会中找到很好的定位。

离婚后扶养制度恰恰是为了平衡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利益,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离婚后的扶养也是夫妻扶养义务的余后效力的体现。

离婚后的扶养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扶养义务的延续j其保障的程度自然应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同。

设立夫妻扶养制度也是贯彻彻底的婚姻自由和破裂主义离婚制度的需要。

婚姻自由是世界各国普遍贯彻的基本婚姻原则,其中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随意性也越来越大,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导致生活困难和不公的现象也不可避免。

现实生活中,一些离婚当事人由于处于弱势地位,对以后维持生活有所顾虑,不敢或不愿离婚,不得已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成为实现离婚自由的障碍,背离了婚姻自由的本质,也违反了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子女抚养是指离婚后,父母之间关于子女抚养权的行使和分配问题。

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法律对子女抚养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和规范。

本文将全面介绍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

一、婚姻法婚姻法是我国最基本的家庭法律,对于子女抚养也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后的抚养权问题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保护子女的利益优先原则:离婚后,父母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以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

2. 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和抚养权一般由一方行使,对于双方都有抚养能力的情况,可以协商约定共同行使监护和抚养权。

3. 子女与父母的交往问题:离婚后,子女应当保持与双方父母的正常交往,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由法院进行协调。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以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规定的具体细节。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打击家庭暴力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争取与子女共同生活期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父母双方按照经济分担的原则承担。

三、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家庭法律的总纲,对于子女抚养也做出了重要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对子女抚养费的分配主要遵循以下原则:1. 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责任:离婚后,缺乏劳动能力或者有劳动能力但合理赡养费用高于赡养能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

2. 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标准: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计算一般按照子女在未成年期间生活所需及父母的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除了以上法律文件外,我国还有一些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收入减少丧失赡养能力的标准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赡养能力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便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判断和处理。

总结起来,我国有关子女抚养的法规法条和内容主要包括婚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文件。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6篇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6篇

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6篇第1篇示例: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结束,但对于夫妻双方来说,特别是有子女的夫妻,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就显得至关重要。

抚养费是指离婚后由一方为了子女的生活必需、教育、医疗等开支而支付给另一方的费用。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离婚过程中需要谨慎考虑的问题之一。

离婚协议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生活费用的支付责任。

一般情况下,抚养费的支付方为子女的监护人,即通常情况下抚养费由孩子生活在父母监护下的一方支付。

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抚养费的支付金额、支付方式和支付周期等具体事项。

抚养费的支付金额应当合理,既保障子女正常的生活需求,又不至于给支付方造成过大的经济压力。

离婚协议中还应当约定有关子女的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支付责任。

包括子女的学费、书本费、校车费、医疗保险费等教育和医疗费用的支付。

双方还可以约定子女在重大疾病或意外情况下的救治费用由支付方承担。

这些约定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教育和健康权益。

离婚协议还应当约定有关子女生活方式和亲子关系的事项。

比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方式、子女与非监护人的见面或接触方式等等。

这些约定有助于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成长环境,维护好子女与双方父母的亲子关系。

离婚协议中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也需要具体约定。

支付期限一般是从离婚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一直至子女成年或者其他约定的终止条件。

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双方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抚养费,确保子女的正常生活。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是非常重要的,关系到子女的生活权益和健康成长。

双方离婚时应当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综合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和家庭经济状况,妥善解决好抚养费的支付问题,为子女的未来打下一个稳定的基础。

【字数超过2000字】第2篇示例:离婚协议是离婚双方就各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经过法律程序确认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支付是离婚后常见的一项约定。

抚养费是指由父母中一方向未成年子女或者无劳动能力子女支付的生活费用,用以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需要。

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

遇到婚姻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新婚姻法孩子抚养权的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的内容多数为强制性规范,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

抚养权相关法律条款《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法律规定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决

法律规定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决

法律规定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决一、法律规定离婚抚养权怎么判决法律常识:法律规定的离婚抚养权判决原则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经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其抚养问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律依据《民法典》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较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归谁对于有小孩的家庭而言,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就要对小孩的抚养权问题作出安排。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先进行协商,要是协商不一致的则由法院进行判决。

到底离婚后小孩抚养权归谁?法官会根据什么作出判决?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介绍。

一、离婚后子女抚养归属的确定标准《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1993年11月13日,较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中对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离婚时,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哺乳期内的子女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抚养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通常将“哺乳期内的子女”理解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离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手续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手续

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手续夫妻双方离婚确定抚养权时需要遵守有利于孩子健康发展的原则,如果在确定抚养权以后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那么另一方就可以提出变更抚养权,变更抚养权的办理也有相关的手续,那么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手续是怎样的呢?接下来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能有帮助。

一、孩子抚养权变更的手续1、如果你们双方都同意变更的抚养权,且变更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可以通过办理变更抚养权协议公证来变更。

办理该公证时,你们双方必须提交如下材料:(1)申请人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协议(2)小孩的户口簿、出生证(3)草拟好的变更抚养权协议书。

2、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长到有识别能力时,主动提出与另一方一起生活时,应另行起诉。

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请求,不涉及原离婚案件,不是对原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调解协议的纠正,而是出现了处理原离婚案件当时不存在的子女抚养方面的新情况,所以,应当作新的案件另行起诉。

二、协议变更抚养权需要公证吗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均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父母离婚后,子女归一方抚养,如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变更。

因此,离婚后的父母双方经协商一致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变更的,需要签订一份《变更抚养权协议》。

由于先前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已在婚姻登记部门备案,《变更抚养权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重大修改,另外,变更抚养权属于重大人身关系变更,有关部门出于谨慎,故要求该对离婚男女之间签订的《变更抚养权协议》办理公证。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正由于公证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人民法院及政府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都乐于采纳公证书。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

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离婚是一项复杂的决定,尤其对于子女来说,他们常常成为离婚后最受影响的一方。

无论是单亲抚养还是共同抚养,父母都有责任保障子女的权益,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本文将探讨离婚后如何保证你的子女教育权,并提供一些建议和解决方案。

一、了解法律规定在制定方案之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每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不同,离婚后的子女教育权可能存在差异。

查阅法律文件,了解你所在地区的离婚法律和关于子女教育权的规定是第一步。

这样可以确保你采取的行动是合法的,并且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女的权益。

二、制定明确的抚养协议离婚后,父母需要制定明确的抚养协议,其中包括子女的教育权。

这一协议应该详细规定父母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子女的监护权、教育费用的分担以及决策的共同参与等。

抚养协议应当确保双方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并且在必要时进行协商与沟通。

这样可以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同时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

三、促进共同决策和合作无论是单亲抚养还是共同抚养,父母双方都应该尽量促进共同决策和合作。

共同决策是指父母共同参与子女的教育决策,包括学校选择、课程安排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父母之间的合作关系对子女的教育起着重要的影响。

通过积极沟通、理解对方的意见和利益,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更好地保护子女的教育权益。

四、确保教育费用的支付离婚后,父母之间需要一致确定子女的教育费用。

这包括学费、教材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通过协商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每个人应该承担的教育费用比例,并按时支付这些费用。

父母应该意识到,子女的教育是他们共同的责任,应该共同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确保子女得到良好的教育。

五、建立良好的和睦环境离婚对子女来说是一种重大的变化,容易给他们造成心理压力和困扰。

为了保障子女的教育权益,父母需要共同努力,创造一个和睦的家庭环境。

这可以通过避免争吵和冲突、相互尊重和支持,以及在子女面前保持积极的态度来实现。

一个稳定和睦的环境对于子女的教育发展至关重要。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

有关子女抚养的全部法规法条和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二、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三、子女抚养权的变更四、抚养费的确定五、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子女抚养的法条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的意见;(8)父母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9)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前,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未表示反对,并与该子女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的,离婚后,应由双方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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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婚姻法解释(三)》
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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