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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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

企业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计算所得税时,需要调整的差异项目有(1)永久性差异。

会计利润永久性差额,指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或亏损)与纳税所得(或亏损)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

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将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当企业按照会计原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纳税所得包括的内容不同时,即所确认的收支口径不同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就会出现差异,这种差异包括两种情况:①税前会计利润小于纳税所得。

例如:企业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产的损失等,按照会计核算原则的规定,应在计算税前会计利润时予以扣除。

因为这些支出属于企业发生的费用支出的范畴,所以应体现在经营损益中。

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这些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从中扣除。

在这种情况下,税前会计利润就会小于纳税所得。

产生这种永久性差异的事项还有:利息支出(计会计利润入损益的部分):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纳税时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无论是从金融机构还是从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无论利率的高低,均应按照实际发生数计入损益。

工资: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应按照计税工资(即计算应纳税昕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标准,包括企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各类补贴、津贴、奖金)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按照应付给职工的实际工资计入成本、费用,这样,计税工资与实际应付工资之间也会存在差额。

捐赠: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用于公益、非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性、救济性的捐赠和不通过规定的组织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得扣除;按照会计核算的规定,无论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也无论是否通过规定的组织捐赠,都可直接计入损益。

不同情况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同情况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

不同情况销售退回业务的会计处理提要: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出售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

本文拟对不同销售方式、不同退货时间、不同纳税调整的销售退回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退回所得税汇算清缴一、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发生在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退回,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销售退回。

在该时段,报告年度的财务报告尚未报出,通常要调整受影响的财务报表有关信息。

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准则要求: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中涉及报告年度所属期间的销售退回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调整报告年度利润表的收入、成本等,并相应调整报告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报告年度应交的所得税。

例1:甲公司2007年12月15日向乙公司销售100件A产品,单位销售价格为1 000元,单位成本为800元,销售价款100 000元(不含税),增值税税率17%,销售成本80 000元,商品发出后,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货款于当年12月31日尚未收到。

甲公司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的4%计提坏账准备4 680元。

2008年1月15日,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本批货物被退回。

税法规定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本年度除应收丙企业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008年2月28日完成了2007年所得税汇算清缴。

3月31日财务报告批准报出。

甲企业2008年1月15日销售退回的会计处理是对报告年度该笔销售业务2007年12月31日原入账分录的冲销,由于损益类账户年末都已结转,所以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并调整利润分配各项。

(1)2008年1月15日调整销售收入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 000贷:应收账款117 000借:应收账款117 000贷:银行存款117 000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如果涉及货币资金收支项目,均不调整报告年度资产负债表的货币资金项目和现金流量表各项目的数字。

会计收入与税法中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会计收入与税法中应税收入的差异分析
维普资讯
第 2 第 4期 0卷
Vo .2 1 0. No.4
辽 宁税 务高等专科 学校 学报
I A I G A T ON C I E J UR L 0N N T XA 【 O EG 0 NA I I
2 0 年 8月 08
Au g., 2 0 08
关键 词 :收入定义差异 ;销售标准差异 ;应税 所得额与会计利润差异 中图分类号 :F 1 .2 804 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 —2 5 (08 4— 0 5 2 0 8 8 9 20 )0 0 4 —0 悉 企业 日常生产经 营活动 所形成 的成果 ,分析 企业 持续 获取 营业 收入和收益 的能 力 ,反映追 求利 润 的最 大化 是 企业经 营的一项重要指标 。税法 中对 应税 收入进 行分类 , 则是着 眼于不同收入 的税 收属性 和待遇 ,从 而正 确地 确 认计税依据 。从 总体上 看 ,应税 收入 首先被 分为 流转税

收入定义范 围及 分类之差异
1 .会 计 收 入 定 义
广义上的收入要素包 括一般 的营业性收入、政 府补助 性收入 、投资 f 生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以及直接计入 当期利润 的利 得 ,新 的收 入会 计 准 则 中 , “ 入 ”被 定 义 为 :是 指企 收
入 ;再次 ,上述 收入 还要划 分 为应税 收 入、不征税 收入 和免税收入 。 最后 ,计税 收入 的分类 还会 涉及 到企业 所得税 税前 扣除及 其他方面 的税 收待遇 ,例如 ,依照 国税 发 [o6 2o ] 2 .税 法 中 收入 定 义 5 号文 ,内资企业 的主营业 务收 入 、其他业 务收入 和视 6 在税法中未针对 “ 入”一词 给 出一个通 用 的定 义 , 收 同销售 收入可作 为计 提业 务招 待费 、业务宣 传费 、广 告 税法认为 ,计税收入是指税法 中规定 的作为征税对 象或其 费的依据 ,而营业外 收入 、会计 上不 确认 收入 而税 收需 组成部分的经济利 益金 额,并且在税法 中与应税 收入有关 确认 的其他 所得则不得作 为计 提依 据。 的说法分别有 “ 销售额” 营业额” 收入总额”等。 、“ 、“ 二、 由于销售确认标 准不同而导致会计与税收收入差异 从 总的方面看 ,税收 收入所 包括 的 内容 比会计 准则 税收销 售与会计销 售的 差异项 目很 多 ,如企 业附有 收入宽泛。收入准则所 涉及 的收入 ,按照 交易 性质划 分 销售退 回条件 的商 品销售 ;售后 回购业 务的 处理等 ,下 包 括销售商品收入 、提供 劳务 收入和让 渡 资产 使用权 收 面关于商 品销售差异问题进行有关论述 。 入 ;长期 股权 投资 、建 造合 同 、租赁 、原 保 险合 同 、再 ( )商品所有权上 的主要 风险和报 酬转移 问题 一 保险合 同等形成 的收 入 ,适用其 他相 关会 计准 则 。而在 1 .会 计 销 售 的确 认 税 收方 面 ,新企业所得税 法规定 :“ 企业 以货 币形式和 非 销售商品 收入 同时满足下列 条件 的,才能予 以确认 : 货 币形式从各种 来源 取得 的收 入 ,为 收入 总额。 ”包 括 : ()企业 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 主要风 险和报酬转移 给购货 1 ()销售货物收入 ; ( )提供 劳务 收入 ; ( )转 让财产 方 ;()企业 既没 有保 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 系的继 续管理 1 2 3 2 收入 ; ()股息 、红利等权 益性投 资收益 ; ( )利息 收 权 ,也没有对 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收入 的金额 4 5 3 入 ;( )租金 收入 ; ( )特许 权使用 费收入 , ( )接受 能够可靠地计量 ; ()相 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人企业 ; 6 7 8 4 捐赠收入 ; ( )其他 收入 。其他 收入 是一些会 计核 算 中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9 5 不确认收入而要作计 税收 入 申报 的事项 ,如接 受捐 赠收 2 .税 法中应税销售 的确认 入 、罚款收入等其他收入项 目。 税法 中对应税 销售的确认是一般意义上 的销售业务 , 会计中视为其他 收入 的财 政拨 款 ,依法 收 取并 纳入 即”有偿转让货 物所 有权的行为” 只要 货物所 有权发 生 , 财政管理 的行政 事业性 收 费 、政府性 基金 等 ,税 收上 作 有偿转让 的行为 ,按 照税 法规 定 ,企业 发 出商 品并 向购 法 定 的不 征税 收 入 。 买方开具了发票 ,就 意 味着商 品所有 权 已经转 移 ,就 应 3 由于收 入 定 义 及 分 类 不 同 而导 致 会 计 与税 法 差 异 确认收入实现 ,并按 规定 计算 纳税 。待 实 际发生 销货退 . 会计 准则及会 计核算 中要 求 区分 营业收 入与 营业 外 回时 ,取得专用发票 ,再 冲减收入 。 收入 ,体现商业交 易的实 质 ,意在 使会 计信息 使 用者 获 ( 二) 附有销售退 回条件 的商品销售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下售后回购财税处理探析

一、引言售后回购是指公司根据回购协议的条款与投资者签署了产品回购协议,以便投资者可以决定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回购。

如果回购条款允许一定时间,则公司必须购买投资者希望出售的产品,并且回购价格大于当前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

售后回购可以确保投资者在订购产品后的一定时间内能够获得稳定的投资回报,并继续参与资产回购。

目的是增加潜在投资者的信心,不仅实现项目资金的目标,而且要找到尽可能多的潜在买家,而且有一石二鸟的作用。

在售后业务中,公司和投资者应根据自己的情况征税。

在公司产品销售的订购阶段,公司在产品订购协议中包含回购条款,根据该条款,与已出售产品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利益尚未转移,也无法确认为销售。

应暂时停止支付与产品销售有关的税费。

回购流程的第一步是为投资者提供利用回购期权的机会。

如果满足认购协议中规定的回购条件,则投资者行使回购权,该回购权不应视为投资者资产的转让,而实际上是一种经济活动。

赎回金额大于原始认购金额,这被视为公司的融资成本和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率。

在第二类情形中,如果客户有充分的经济动机行使要求回购权利,则售后回购应作为租赁或融资交易,否则企业应将其作为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交易。

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导致某些公司确认收入的时间发生变化,从而导致更大的税收差异。

本文从特定交易和收入确认时间两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分析了新收入标准下的税收差异,并研究了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帮助会计师更好地理解新收入标准以及公司如何继续纳税处理。

在新收入准则发布之前,公司会计准则并未包含针对此类业务的明确规定和解释。

而售后回购被视为销售和采购之间的两个链接。

出售的商品应记为收入,并应按应纳税所得额和已缴纳的公司税中包含的销售价格进行计算。

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单一的原则可以认定这种类型的业务,这是很随意的,不能反映业务的真实性质。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已经影响了财务报告中信息的质量。

“新收入准则”的发布不仅定义了售后回购的概念,而且还提供了三种不同情况下的会计核算相关规则,以避免在实践中混淆会计核算,并提高会计准则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处理一、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概述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主要源于两者的目标和规范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旨在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而税法则是以保障国家税收收入、调节经济行为为目标。

因此,两者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存在差异。

二、收入确认差异1.会计准则强调权责发生制,要求收入在风险和报酬转移至企业时确认。

2.税法则可能基于税收征管的需要,在某些情况下采用收付实现制,以实际收到款项作为纳税依据。

3.对于某些特定业务,如售后回购、销售退回等,会计准则和税法对于是否应计入收入有不同的规定。

三、成本费用扣除差异1.会计准则要求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本,而税法则基于税收政策的目的,对某些费用扣除有限制或规定。

2.例如,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等在会计准则中据实扣除,但在税法中可能存在比例限制。

3.对于企业捐赠支出,税法可能有特定扣除标准或优惠政策。

四、资产处理差异1.会计准则关注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2.税法则基于税收确定性原则,在计税基础方面通常采用历史成本。

3.例如,资产的折旧方法、残值估计等在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可能有不同的规定。

五、长期股权投资差异1.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的价值确定、权益变动等方面有详细的规范。

2.税法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税务处理可能有特定的规定,如资本利得税、股息收入税等。

3.对于股权转让的处理,会计准则和税法也存在差异。

六、企业合并差异1.会计准则对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有明确规定,如购买法、权益结合法等。

2.税法在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上可能有特定的规则,如特殊性税务处理、合并纳税的规定等。

3.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差异可能对企业的税务负担和财务状况产生影响。

七、其他特定项目差异1.对于一些特殊业务或资产,如生物资产、房地产等,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可能存在较大差异。

2.对于一些涉外业务或跨境交易,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不同,也可能存在差异。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

售后回购涉税会计处理1.概述对于售后回购需注意的是:会计上虽然不确认收入,但是税法上是对于售后回购作为两个环节处理:销售和购回。

可以说售后回购其实正好说明了税法对于售后回购的实质上的界定。

那么既然税法上是作为销售和购进处理,那么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的做法其实和税法形成了处理差异,那么是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

因为会计上把收入部分当期收入中扣除,但是税法不允许现在扣除,而必须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的时候扣除,所以这里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一般来说售后回购是不确认收入的,但是也会存在例外的情况,比如回购的价格是产品的公允价值,那么可以认为该项交易并不是实际上的筹资行为,税法和会计上全部是作为销售和购进两个环节来处理,那么会计上需要对售后回购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当然考试中涉及到的还是普通的售后回购,也就是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对于考生来说重点就是掌握一般的售后回购处理,至于是确认收入的情况基本上和一般的销售和购进是一致的。

2.处理概述售后回购: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通过“其他应付款”核算;回购价格大于原价格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回购期间的财务费用摊销,会计上是作为了财务费用处理的,而税法上把这部分费用是作为回购产品的成本核算,当期需要纳税调增处理;转回的时候在回购的产品再次出售。

3.涉税会计处理例题1:A公司09年11月初和B公司签订售后回购协议:协议规定销售价格1000万,成本800万,回购价格1200万,期间为5个月。

解析:售后回购中会计上不确认收入,税法上要确认收入,形成的是暂时性差异:销售时候分录,不确认收入:借:银行存款1170贷:其他应付款1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170资产负债表日分录: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1000-800)×25%]贷:所得税费用50借:财务费用 80[(1200-1000)×2/5=80 ]贷:其他应付款80借:递延所得税资产20(80×25% )贷:所得税费用204.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根底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那么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引自《企业会计准那么第14号收入》2022)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

(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

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开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那么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那么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那么,谨慎性原那么以及客观性原那么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那么。

但是,倘假设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

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根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那么以及权责发生制原那么无疑是收入确实认原那么。

虽然说,不管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那么,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

比方,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

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

应直接冲减退回当期 的销售收人和销售成本等 ; 税法上 , 企业发生
( ) 三 附有销 售退回条件 的商品销 售额差异 会计对 附有销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的销售退回 , 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方 的适 当证明 , 即可冲减退货 当 收优惠形式 给予 的一种政府补助。对返还款项的使用正好与政府 补助准 则的规范对象和该科 目的核算 内容相吻合。 因此 , 当企业收
同, 两者也存在一定差 异。 其一 , 税法上确认收入 的实现 , 主要考虑 企业是否 已具备纳税能力 , 已具备纳税能力的应确认为收入 , 尚未 具备 纳税 能力 的可暂不确认 ,因为此时纳税人尚无财力缴税。其
二, 税法上确认收人 , 一般较为注重收入 实现的法律标准 , 不需 要 进行会计职业判断 , 确认收入的标准具有 固定性。其三 , 税法上确
制度解读 lO IYI E P E A IN LC P NT R R T TO
销售退回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及其协调
山 东昌邑市审计局 邓洪勇


销 售 退 回会 计 准 则 与 税 法 差 异
售退 回条件的商品销售 ,如果企业能够按照以往 的经验对退货的
( ) 一 重要 性原则差异 税 收不 承认 重要性原则 , 会计则强调 重要性原则 , 允许简化计算。但税 收核算不能简化 , 只要是应税 收 入, 或者是不能扣除的项 目, 无论金额大小都应按规定计算 。 ( ) 二 谨慎性 原则 差异 税收 不承认谨 慎性 原 则 , 强调 真实
知》 1 第 条规定 , 铸锻 、 具和数控机床企业 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 模 取得的增值税返还收入 , 计人 ‘ 补贴收入 ’ 。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

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第一篇: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销售退回三种情形对会计与税务处理影响分析摘要:企业销售退回时有发生,而不同的情形对企业会计和财务处理将产生不同的影响。

本文就此做出具体的分析。

关键词:销售退回;税务处理;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会计处理会计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确认收入必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是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是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是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同于企业会计准则,企业所得税法只要求同时满足会计准则中除第四条“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外其他四个条件即可确认收入。

可见,会计确认收入与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将对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及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与确认产生影响。

依据增值税法,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是否与企业是否已确认销售收入没有直接关系,只要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就需要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纳税义务。

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在实际退回的当期冲减销售收入,如果与会计形成暂时性差异,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一、发生在收入确认之前的销货退回对会计和税务处理影响分析1、对会计处理的影响当企业销售货物后,由于未能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而没有确认收入的实现。

此时发生销货退回,由于企业尚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因此会处理相对简单,企业只需将该批商品成本由“发出商品”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即可。

2、对税务处理的影响如果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已满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即使企业没有确认收入也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当发生销售退回时,则需要冲减退回当月的增值税。

对所得税的处理相对复杂。

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由于不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未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销售退回时不必对所得税进行处理;如果企业销售商品时满足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而确认所得税费用及所得税额时,则发生销售退回时应冲减退回当月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额。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

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售后回购的税务与会计处理差异作者:赵铁刘俊英黄兴发来源:中国税务报时间:2013-02-25 售后回购,指销货方售出商品后,在一定期间内,按照合同的有关规定又将其售出的商品购买回来的一种交易方式。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满足销售商品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在售后回购业务中,通常情况下,所售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从销售方转移到购货方,因而不能确认相关的销售商品收入。

会计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税收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例如,某工业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月,将其产成品销售给个人,取得销售收入1600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成本1200万元,合同约定,5年后按原售价双倍回购。

2013年12月,该企业回购该批产成品进行,回购价格为3200万元(不含增值税),以上销售与购进均开具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率17%,其他税费不考虑,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0%)。

企业会计上处理为:1.销售时,借记“银行存款”1872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16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272万元。

2.2009年~2012年,回购价格与销售价格的差额作为利息费用分期摊销,账务处理为借记“财务费用”320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3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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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差异分析
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收与会计之间的涉税
差异分析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10日来源:博兴县国税局字号:【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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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收到的款项应确认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会计准则14 号-收入》中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进行融资的,要注意会计和税法
之间对该类交易的差异,防止由于税会差异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中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税收与会计之间的差异分析
由上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来看,会计上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利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会计一般作为融资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上认为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不符合会计准则上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企业收到款项不确认收入,而是确认为负债。

例:2010年5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
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

该批商品成本为80万元。

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

协议约定,甲公司应于9月30日前将所售商品购回,回购价为不含税价110万元。

(1)甲公司发出商品时会计处理:
借:发出商品 80
贷:库存商品 80
(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
贷:其他应付款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3)在回购期间内甲公司按期计提利息:(110-100)/5=2
借:财务费用 2
贷:其他应付款 2
(4)甲公司在9月30日回购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 80
贷: 发出商品 80
借:其他应付款 11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7
贷:银行存款 128.7
按照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的规定:企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税法上首先认为企业是正常销售商品,且满足了确认销售收入的条件,应按售价确认收入,然后回购商品时确认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

如确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
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从上述分析情况来看,会计与税法在对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有一个先后顺序原则。

1.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满足了税法上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各项条件,那么该项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就有了明显的差异。

税收与会计的处理差异分析如下:首先税收上认为企业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是正常销售商品,符合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条件,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针对上述甲公司的该项业务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甲公司应作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

调增2010年度销售收入100万元,调减商品成本80万元。

企业在回购期间内计提的5个月的利息费用,税收上也不予承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2010年度此项业务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30万元。

同时甲公司在2010年9月30日回购商品时,税收上也作为正常的商品购进处理,该项商品的计税基础为
110万元,而不是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

此项税收与会计的差异在该公司将此项商品卖出时自动消除,卖出商品时税收承认结转商品销售成本为110万元,与会计上记录的80万元的成本有30万元的差异。

企业填报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的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的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100万元,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5行其他视同销售成本填报80万元,且附表一《收入明细表》16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100万元,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三费的基数。

同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19行第3列其他填报100万元,在40行第4列其他填报80万元,在40行第3列填10万元,共调增所得额30万元,其中20万元商品销售所得,10万元是计提利息费用纳税调整所得。

2.假设甲公司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确有证明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
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则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那么会计与税收处理一致,不存在差异问题。

综上所述,企业在以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时应谨慎处理,防止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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