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检查频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章职责分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应当对其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为防止和减少重大事故的发生,应当制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并按照标准进行排查治理。
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第五章治理程序和要求对于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应当按照治理程序和要求进行治理。
治理程序包括隐患排查、隐患分析、隐患评估、隐患治理和隐患验收等环节。
治理要求包括治理时限、治理措施和治理效果等方面。
第六章考核奖惩为了促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落实,应当建立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考核。
对于工作成绩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成绩不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的审批,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本制度规定了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定义和不得随意变更的要求。
第二章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检查频次,分为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公司级检查由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还有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7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督办工作制度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生产工作成效,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提高监管水平,落实治本之策,进一步规范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适应范围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概念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
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章事故隐患等级分类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为三类。
一般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1、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2、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发现后单位自身能够完成整改的,但需一定时间整改治理后方能排除的隐患;3、重大事故隐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第四条质安部对公司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和放射源等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五条对公司建筑、道路、起重机械、电器仪表、避雷装置、机械设备及生产车辆等生产设施进行定期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及时整改。
第六条基础设施部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规定。
遵循《建筑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查承包方的相应资质、具备合法的用工手续和持有各种合法有效证件。
监控施工中的各种安全事故隐患,防1止重大安全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第七条各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应明确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位职工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责任,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落实责任、实施监控治理。
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三篇)

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为了防范和减少施工现场事故的发生,保障工人和施工安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
以下是一个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建议内容:1.制定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目的和原则。
明确排查事故隐患的重要性,强调安全第一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要求。
2.确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
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每个部门和个人定期检查施工现场安全隐患。
3.建立排查工作的频率和周期。
制定排查工作的时间表和周期,例如每天、每周或每月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4.列出常见的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类型。
包括高空坠落、机械设备故障、电气设备问题、消防安全、材料储存等问题,明确每类事故隐患的排查要点。
5.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具体流程。
明确隐患排查的步骤和方法,包括现场巡视、设备检查、人员培训等,确保隐患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6.规定隐患排查治理的记录和汇报要求。
明确隐患排查的记录方式和内容要求,建立完备的隐患台账,并定期向上级部门进行汇报。
7.建立隐患整改的跟踪和督促机制。
对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要求,并规定整改的时限和责任人,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8.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奖惩机制。
对于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整改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未按要求整改的个人和部门进行批评和处罚。
以上是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一些建议内容,具体的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
建筑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二)是指为了预防和控制建筑施工现场事故而建立的一套措施和制度。
这套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事故隐患排查机制:建立健全每日、每周、每月和每年的隐患排查制度,明确责任人、时间和检查内容,确保隐患能够及时发现和整改。
2. 隐患整改要求:在发现隐患后,要求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对于存在重大隐患或无法及时整改的情况,要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相关部门。
3. 事故隐患汇报和记录:建立事故隐患汇报制度,责任人需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发现的隐患,并记录隐患的整改情况,以便后续追踪和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6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用6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1篇【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为建立安全建设事故隐患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建设主体职责,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建设事故,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成立以经理为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建立本矿安全建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等。
组织机构组长:副组长: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安检科,办公室主任由安检科科长担任,负责隐患的收集、分析、汇总、整改销号、上报等工作。
三、把隐患排查工作贯穿到建设过程中,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职责,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四、在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带领下,以科室为单位坚持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排除从业人员存在的各类违章行为和带病运行设备、设施及建设场所的各类事故隐患,对每一天排查出的各类隐患严格按照隐患排查治理流程进行分类登记、分类整改,验收上报,全过程建档。
五、本矿隐患排查治理领导组组长定期组织一次本矿范围内安全大检查对所查隐患登记建档。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2篇为加强我公司煤尘管理,防治煤尘事故,根据有关规定和煤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1、矿井主要巷道每隔101米设一个三通阀门。
2、防尘管路安设平直,吊挂牢固,小于或等于90度的要设弯头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滴水成线即为漏水)。
3、井下务必有完善的喷雾装置,并实现自动化,雾化好,灵敏可靠,使用正常。
4、净化通风实现自动化,采区进、回风道、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井都务必安装净化水幕,并实现自动化,水幕应封闭全巷道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5、定期冲刷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
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超过5米的煤尘堆积。
6、隔爆设施标准化,隔爆设施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务必贴合规定要求。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国有资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集团公司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管检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执行。
其他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依据行业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认定标准执行。
一般事故隐患分为:A级、B级、C级。
A级:危害较为严重,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一般事故隐患;整改难度、费用较大,用时较长、反复出现的需多个部门配合或者需上级单位协调解决的一般事故隐患;B级: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一般事故隐患;C级:危害较轻,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一般事故隐患。
第四条各二级公司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管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所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三级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六)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七)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如实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笫二条本制度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分级、检查与报告、整改与验收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董事长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上报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安全管理部是隐患排查的主要监督部门,负责安全设施、消防设施、职业防护设施的隐患排查管理以及全公司隐患排查监督、检查、考核。
第七条生产部负责作业现场文明生产、设备维检修、技改、工艺操作方面隐患排查管理。
第八条行政部负责后勤保障、宿舍、浴室、办公区域隐患排查管理。
第九条各车间负责对本车间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具体实施隐患整改,并报相关部门验收。
第十条全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对隐患排查治理,均享有批评、检举、制止权利以及排查、改正、自我消除的义务。
第三章隐患排查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做到全面覆盖、责任到人,定期排查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专业排查与综合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及时发现、不留死角。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工作应与各专业的日常管理、专项检查和监督检查等工作相结合,科学整合下述方式进行:(1)日常隐患排查;(2)综合性隐患排查;(3)专业性隐患排查;(4)季节性隐患排查;(5)重大活动及节假日前隐患排查;(6)事故类比隐患排查;第十三条各单位进行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2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1小时,宜采用不间断巡检方式进行现场巡检。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和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为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事故隐患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局部停工整改,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治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而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公司、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项目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各分公司、项目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对生产运行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
生产安全部负责各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管管理。
第五条各分公司、项目部要鼓励、发动全体员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
第六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对存在比较突出的事故隐患可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第七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排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自己不能治理的事故隐患,应在第一时间内上报安全有关部门及领导。
对于涉及技术性比较强的特殊工序、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还需同时上报技术质量部。
第八条各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内部承包协议书强化管理,积极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分公司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排查,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排查,项目部安全员每日对施工现场巡查。
第九条各分公司、项目部对查处的事故隐患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对比较严重的安全隐患下达“环境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并做到“三定、一验收”。
第三章奖惩第十条各级责任人未认真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控制各类安全隐患,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单位和部门,包括生产车间、办公楼、仓库等所有场所。
3.职责与义务3.1 公司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监督实施情况。
3.2 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安全工作,包括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
3.3 员工:有责任积极报告安全隐患,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4.安全隐患排查4.1 制定年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包括排查内容、责任部门、排查频次等。
4.2 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记录存在的隐患。
4.3 按照风险等级对隐患进行分类,并制定整改措施和时限。
5.安全隐患治理5.1 对发现的隐患按整改时限进行处理。
5.2 落实整改责任部门,追踪整改进度。
5.3 对整改后的隐患进行复查,确保排除隐藏隐患。
6.记录与报告6.1 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记录,包括隐患描述、风险等级、整改措施等。
6.2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7.奖惩措施对于相关部门或个人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存在不履职、不配合等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附件】1.年度安全隐患排查计划模板2.安全隐患记录表格3.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示例【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工伤保险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
【2: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1.目的为了保障建筑施工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单位及相关管理人员,包括施工现场、施工设备等。
3.职责与义务3.1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计划,并监督实施情况。
3.2 监理单位负责人:负责监督施工单位的安全工作,包括隐患排查、整改落实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XXXX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施工单位:
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日期:
目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检查频次 (3)
第三章职责分工 (4)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6)
第五章治理程序和要求 (6)
第六章考核奖惩 (7)
第七章附则 (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落实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作为企业、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分别组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班组成员做好隐患排查工作,并督促和协调相关单位、人员做好隐患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项目负责人是指与公司签订项目承包合同的实际承包人,项目经理是指根据招投标文件所确定的专业管理人员,项目执行经理是指受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经理委托协同管理的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章检查频次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实行三级制度,即公司级检查、项目自查、班组长和个人安全生产检查。
第五条公司级检查是指由公司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等企业领导带队,质安部、生产部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大检查。
除此之外,质安部还组织专业性、季节性、验收性、节前性、经常性
检查。
节假日重点查岗位、查值班、查节前教育、查现场。
对查出的隐患,必须立即开具施工现场安全违章单,落实“三定”措施,质安部负责复查。
第六条项目部自查是指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各分包单位负责人(或班组长)等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
项目部还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项目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
第七条班组长(或分包单位负责人)每天上下班前应检查各自作业区域安全,制止三违,对涉及到自己工人的一切危险源要及时反馈给施工负责人。
项目部做好纪录、组织协调、并排除隐患。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职责:
1、企业负责人应按照《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排班表》的安排,带队深入公司所属各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以及项目负责人的带班生产情况,检查记录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施工现场存档备查。
2、协调解决基层单位安全生产疑难问题。
第九条公司质安部职责:
1、协助企业负责人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计划,并督
促实施。
2、检查各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实施考核。
第十条公司生产部职责
1、及时对项目部隐患排查治理展开工作监督管理,要求项目部建立实时检查、班检查、日排查等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排查地点、项目、标准、责任,将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化。
2、协助项目部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执行经理职责:
1、项目部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将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危险源点的检查,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2、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规行为,严禁违章指挥,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工令,组织人员及时有序撤至安全地带。
3、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责令停产整改指令,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和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制订整改方案,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
停产整改方案应确定整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还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以及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等内容。
4、项目负责人需对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的带班情况监督落实。
5、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制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二条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
第五章治理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参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表》,结合公司实际和项目的进度、周边环境、重点时段以及存在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分别从安全行为、现场实体、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等三方面确定隐患排查的内容和重点。
同时,针对现场存在的深基坑、高支模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预控,一旦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实施治理消除,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和报告。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岗位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定期检查次数公司每月不应少于一次,项目部每周不应少于一次,并应分别由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带班检查;专项检查应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在重点施工环节及时段、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或项目部内部机构人员调整后等事故易发时段适时组织开展;岗位检查应由项目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班组长每天进行巡查,施工人员在上岗前也应对作业环境、自身劳动防护状况等进行自查。
第十五条公司和项目部均应各自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记录,其中公司负责人带班检查记录还应分别在公司质安部和项目存档备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均应报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公司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规定的程序、要求,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到位”,整改完毕后应组织复查。
对一时难以整改并对邻近作业面的施工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暂停施工或局部停工,同时将该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按照重大事故隐患的要求落实整改,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表,及时上报。
岗位检查中发现的需报项目负责人落实专人、材料、设备方能整改的隐患,也应做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第十六条质安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每季度末月的15日前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措施,向公司总经理报告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部于每季度初对上季度各级带班情况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八条奖励细则:
1、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及办法,并使本单位长期保持安全生产或扭转安全生产被动局面成绩显著的有关领导,结合年度考核对其进行奖励。
2、对检查过程中能及时发现或报告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伤亡事故发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3、对防止事故扩大、抢险有功者,由本级单位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十九条处罚细则:
1、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班组长不按要求组织检查、履行职责,
忽视安全生产造成事故者,应承担安全责任,并接受上级部门的追查和处罚。
2、企业领导带队检查时间不符合规定的,每少一天处罚2000元;年度累计3个月未按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的,处罚5000元以上,并取消个人评奖资格。
3、项目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给予5000元以上处罚。
4、项目经理或项目执行经理因其他事务离开施工现场,但未向项目建设单位或公司请假擅自离开者,处以2000元以上罚款。
5、因安全生产事故问题引发相关方投诉、上级警告、处罚及不良行为公示的,责任单位除承担损失外,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
同时,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6、伪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情况记录者,每发现一起,对责任单位处以每人每天1000元以上罚款。
不及时上报事故隐患情况及公司要求上报的其他相关信息的,视情况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无检查的给予2000元以上处罚。
7、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执行经理未执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8、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经公司指正不改的,加倍处罚并继续整改。
视情节严重予以相关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质安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