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1.鼓励基金公司运用固有资 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 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固 有 资 金 (第 6 条) 投 资 本 公 2. 可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司 公 募 基 大会提出议案(第 10司管理的 投 资 本 公 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司私募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固有资金 (第 12 条) 股权投资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用固有资 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 固有资金 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 用于担保 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 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
基金管理公司的义务 1.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合法、公平的原 则(第 4、5 条) 2.接受证监会监管和协会自律管理(第 7 条) 3.制定固有资金运用的内部控制制度、防火墙 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管理,并在监察稽核报告 中说明(第 15、16、17、18 条) 4. 公司的净资产低于 4000 万元人民币,或者 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 动性资产低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 暂停固有资金进行投 资(第 19 条) 1.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 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 50% 2. 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 期货及其他衍 生品 3. 从事境外投资的,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 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第 8 条) 1. 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 6 个月 2. 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 并不得 进行盘后交易 3. 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 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4. 申购、 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 在基金季 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 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第 9 条) 5. 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 10 条) 固有资金投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 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 50% (第 11 条) 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投资入股需要审批的,应 当经批准。 保本承诺总额、 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 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 资产规模(第 13 条)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制度是指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管理和运作基金投资业务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文件。
其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的权益,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投资政策进行投资运作,并提高基金收益。
1.投资哲学和目标:阐明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理念、核心价值观和长期目标,以引导公司的投资决策,保证基金投资与公司战略的一致性。
2.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明确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策略,包括资产配置、投资标准、风险控制等,以保持投资组合稳定并追求最高的回报。
同时,规定风险管理的流程和方法,制定风险评估、监控和应对措施,以降低投资风险。
3.投资决策和执行:规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决策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投资分析、决策流程、决策授权等,确保投资决策科学、合规和高效。
此外,设定投资执行的标准和制度,确保投资组合的操作和执行符合相关法规和投资政策。
4.投资组合管理和业绩评估:制定投资组合管理的规则和程序,包括资产配置、交易执行、持仓限制等,以满足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
同时,建立业绩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对基金的投资业绩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对投资人提供真实和客观的反馈。
5.投资合规和内部控制:确立投资合规的原则和要求,包括法律法规、投资限制、内部禁止交易等,以保证基金经理和投资人按照法律和道德规范进行投资。
此外,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对投资流程、投资人员行为等进行监督和控制,以防止违规操作和不当行为。
6.投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明确投资信息披露的要求和方式,为投资人提供充分、准确和及时的投资信息,增加投资透明度。
同时,规定风险提示性文件的制作和发布,向投资人说明投资风险和潜在风险,引导投资人正确理解和评估投资风险。
7.投资报告和决策监督: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投资报告的制度和流程,包括投资分析报告、投资决策报告、投资执行报告等,以便投资委员会和监管机构对投资活动进行监督和评估。
此外,规定外部投资顾问的选择和监督机制,以提供独立、公正和专业的意见和建议。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除用于设立分支机构、购置自用动产或者不动产等日常经营管理活动、支持本公司及子公司特定投资组合管理等外,还可以用于下列投资:(一)银行存款;(二)债券;(三)央行票据;(四)基金;(五)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六)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八)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九)设立子公司;(十)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十一)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投资标的。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是指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固有资金运用进行管理的临时规定。
本条例共分为八章,包括总则、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范围和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
首先,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条例的制定依据和目的,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定义。
其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主体部分对基金管理公司的全体股东和管理层进行了规定,要求其在资金运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注重风险控制和利益保护。
在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的撤回和增补部分,规定了对于资金的撤回和增补的程序和条件。
其中,对于撤回资金的要求主要包括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于增加资金则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
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部分是整个条例的核心内容之一,明确了基金管理公司在固有资金运用过程中要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包括资金的风险评估、风险投资的控制和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等。
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部分要求基金管理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相关部门披露固有资金的运用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法律责任部分规定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追究责任的处理办法,包括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等,并指出了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查封、冻结相关资产。
最后,附则部分是对本条例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包括其他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本条例。
总的来说,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条例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运用做出了全面规范,明确了责任主体、运用范围与结构、风险控制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外部监管等方面的内容,为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的安全运作提供了指导与保障。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

关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96号各基金管理公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二、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应当遵循谨慎、稳健的原则,加强对固有资金的流动性管理,保持公司的正常运营,不得对外融资和向其他机构拆借资金,不得从事其他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不得投资于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三、基金管理公司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的,方可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基金投资,且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金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净资产的60%。
四、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其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且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前不得出售。
确因资产流动性问题严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可以出售其购买的封闭式基金,但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封闭式基金的,应当在相关基金季度报告中将所持有份额及变化等情况予以披露;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5%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登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本公司网站上;此后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每增加2%时,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将相关情况予以公开披露。
五、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通过代销机构进行投资,不进行盘后交易,投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只以认购、申购或者赎回的方式进行;(二)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六个月;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总份额的10%,因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致使公司持有该基金份额的比例提高的,不受此限制。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

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一、前言企业的固有资金是指公司从内部资产的增值或经营收益中积累的资金,这种资金与企业的经营规模和财务状况有直接关系。
固有资金的使用与投资是企业资产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本文就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度进行一定的阐述。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固有资金的投资和管理工作,包括企业内部资产的增值或经营收益积累的资金,以及其他未纳入企业营运资本的资金。
三、管理目标固有资金投资管理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的投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增值,提升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增加企业的财务收益,为公司的长远发展提供支持。
四、投资原则1.保持资金的安全性。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遵循保本保息的原则,避免不必要的风险,以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2.追求资金的合理增值。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当有一个明确的增值目标,并且应选择具备稳定收益的投资产品和投资标的,以达到预期的收益目标。
3.强化风险控制。
投资过程中,应采取分散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同时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提高信息透明度。
在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保证投资的公平、公正、公开。
5.遵循法律法规。
固有资金的投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违法操作或进行不良投资。
五、投资管理程序1.投资计划的确定。
在确定固有资金的投资计划时,应结合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资产配置策略,制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资金运转需要的投资计划。
2.投资标的的选择。
根据公司的投资策略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稳健的投资标的,如货币基金、国债等低风险产品。
3.投资过程中的风险管理。
在投资过程中,应建立专门的投资管理小组,负责风险评估、风险控制、投资决策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4.投资执行和监督。
在投资执行过程中,应做到及时、准确地记录投资交易,保持投资决策和操作的透明度,监督投资的执行进程,以保证投资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行为,防范固有资金投资风险,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固有资金运用,是指基金管理公司运用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用于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开展所需的资金支出行为。
第四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五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鼓励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按照规定购买本公司管理的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其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建立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的利益绑定机制,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他客户共担风险、共享收益。
第七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可以进行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三)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四)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基金管理有限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管理有限投资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控制措施等,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健和高效投资。
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独立决策、风险可控、透明度高的原则,确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高效运作、稳健发展。
第四条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尊重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能够为投资者创造长期稳健的投资回报。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部门,包括投资管理委员会、投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等,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六条投资管理委员会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审议投资方案、监督投资业绩等,应当由公司高层领导和独立董事组成。
第七条投资部门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管理工作,包括研究分析市场、评估投资标的、制定投资组合等,应当具备专业的投资能力和丰富的投资经验。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监测基金的投资风险、研究市场风险、参与投资决策等,应当定期向投资管理委员会和公司高层领导报告风险状况。
第三章投资管理第九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不同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偏好,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确保基金能够实现稳健的投资回报。
第十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组合管理体系,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需求,调整投资组合,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注重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设置风险控制指标、建立风险控制模型、制定应急预案等,确保基金的健康运作。
第十二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建立投资绩效评价体系,定期向投资者公布基金的投资业绩,保持透明度,接受监督。
第四章投资决策第十三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资决策机制,包括制定投资计划、审议投资方案、执行投资决策等,确保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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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制
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有资金管理,完善公司固有资金投资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保护股东、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固有资金运用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Ⅹ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固有资金是指公司以本外币计价的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及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中所指的关联方是在公司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一方。
如果公司与另一方同受一方控制,则本制度将该另一方也视为关联方。
本制度所指的公司的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股东及其控制的法人;
2. 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法人;
3. 法律、法规、规章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具体包括:
1. 购买或销售商品;
2. 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 提供或接受劳务;
4. 代理;
5. 租赁;
6. 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 管理方面的合同;
8.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 许可协议;
10.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第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和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章固有资金投资管理
第六条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固有资金的管理运用。
第七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谨慎稳健、分散风险的原则,确保固有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得影响基金管理公司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固有资金运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的原则,避免与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之间发生利益冲突,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行为,不得损害公司、股东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固有资金主要投资范围包括金融资产投资以及进行与经营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股权投资,其中持有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高流动性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50%。
固有资金进行金融资产投资的,不得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期货及其他衍生品。
固有资金从事境外投资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
第十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应当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的约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1.持有基金份额的期限不少于6个月,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基金或者公司出现风险事件确需赎回基金份额弥补资金缺口的不受此限,持有发起式基金份额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费率进行认购、申购和赎回,不享有比其他投资人更优惠的费率,并不得进行盘后交易;
3.认购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载明所认购的基金份额、认购日期、适用费率等情况;
4.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份额的,在基金季度报告中载明申购、赎回或者买卖基金的日期、金额、适用费率等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依法可以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出议案,但对涉及本公司利益的表决事项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公司固有资金投资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单个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员工投资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50%。
第十三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公司应当事前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投资入股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还应当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固有资金为本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保本承诺或者资金垫付以及为子公司管理的特定投资组合提供担保,但保本承诺总额、资金垫付总额或者担保总额合计不得超过上一会计年度本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五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应确保固有资金投资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投资决策及操作应当独立于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投资决策及操作,不得利用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的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的净资产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基金等可运用的高流动性资产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营业支出的,公司应当暂停继续运用固有资金进行投资,其固有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日常经营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投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固有资金投资可行性报告;
2. 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3、根据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及至股东会审批。
第十八条公司赎回(出售)固有资金投资,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公司综合管理部提出赎回(出售)投资的请示;
2.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涉及固有资金投资需要签订的有关合同,相关部门应及时把有关合同文本提交监察稽核部和督察长审核同意,方可签订。
第三章固有资金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十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进行关联交易应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不得违反规定将本公司及子公司管理的投资组合作为交易对手,不得自行或者通过第三方与本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组合进行显失公平的交易。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确认和处理公司的关联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关联交易的形式和内容符合相应交易契约成立时及该等契约履行时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3. 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必要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与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1. 业务部门提出固有资金关联交易报告,并在该报告中就该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提供充足的证据,必要时提供相关市场标准;
2. 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督察长会签后,报总经理审批;
3. 按照章程规定,提交董事会审批。
4. 审批通过后,由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执行,报监察稽核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对关联交易和关联方相关情况进行跟踪,在关联方或关联交易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监察稽核部,并应当会同监察稽核部对交易风险进行重新评估,评估结束后采取书面形式向管理层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运用固有资金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根据《企业会计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有关规定,在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应信息披露。
第五章固有资金投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固有资金的决策应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固有资金投资的交易执行。
第二十七条监察稽核部对固有资金运用的情况进行稽核,并将稽核情况报督察长和总经理。
第二十八条运用固有资金,公司应在监察稽核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列明投资时间、投资标的、金额、费率及提供保本承诺、资金垫付、担保等信息,并对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等进行说明,还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固有资金运用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本年度固有资金运用效果及存在的风险。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共同制定,并共同监督执行,在国家有关法规或实际情况发生变动时,由综合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负责做出相应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在公司正式发文后统一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