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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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规定旨在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规范企业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提高职工的听力保障水平。

第二条适用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以及使用噪音源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职工听力保护的原则: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防治相结合、依法管理。

第四条职工听力保护的目标是保障职工的听力安全,减少职业性听力损失发生,提高职工的听力健康水平。

第五条监管机构:根据职权范围,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本规定。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建立职工听力保护工作机构和小组,明确职责,并配备专门的听力保护人员。

第二章职工听力保护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噪声源的调查和评估,制定相应的噪声防治措施和听力保护措施,并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通过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个体防护措施等途径,降低噪声对职工听力的影响。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噪声超标的场所和岗位的职工进行定期听力检查,建立健康档案,并向职工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对特殊情况下受噪声影响较大的职工,制定个别保护措施,并提供相应的个别防护用具。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进行职工听力宣传教育,加强职工对听力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在职工新入职时,对其进行听力检查,并告知职工有关保护听力的知识和方法。

第三章职工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四条职工听力保护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每年定期检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听力保护工作,对检查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职工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违反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职工有权要求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听力保护的相关信息、装备和检测结果,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予以积极配合。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颁布单位】卫生部【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噪声环境下工作的职工。

第三条本规定的宗旨是:保护职工的听力健康,防止职业性听力损失的发生,提高工作质量和生产效率。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并执行符合国家标准的噪声控制标准,保障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的日常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对职业性听力损失的认识,增强防护意识,掌握正确的防护方法和技巧。

第二章工作环境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工作场所进行定期的噪声评估,确保噪声水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于噪声水平超过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工作环境,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降低噪声水平。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噪声检测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噪声环境进行标识,提醒职工注意噪声危害。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制定噪声暴露限值,限制职工的噪声暴露时间。

第三章个人防护措施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噪声环境的特点,向职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使用培训。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确保个人防护设备的有效性和可靠性,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鼓励职工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设备,并提供必要的监管和指导。

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第四章健康监测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职工进行听力检测,确保职工的听力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听力检测结果和职业暴露情况。

第十七条职工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自己的健康档案,并享有相应的知情权。

第五章处罚与执法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可以给予罚款、行政处分等相应的处罚。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与调查,并积极整改。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模版第1章总则第1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旨在保护职工听力健康,确保工作环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依据《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2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或接触噪声等有害物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2章职责与义务第3条监管机构职责工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监管与检查,确保其采取有效的听力保护措施。

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噪声等有害物质进行检测与评估,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保护,制定相关政策与标准。

第4条企事业单位职责企事业单位应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评估与监测,确保工作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为从业人员提供合适的个人防护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与教育。

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与标准,确保其得到有效执行。

组织定期的职工听力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职工听力损失的情况,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3章环境控制第5条分级管理根据噪声等有害物质的程度,将工作区域划分为不同的噪声等级,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噪声等级为1级的区域应采取最严格的环境控制措施,确保噪声水平符合国家标准。

第6条噪声源控制企事业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控制噪声源,减少噪声的发生与传播。

选择低噪声设备或采用隔音措施等措施来降低噪声水平。

定期对噪声源进行检修与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与无噪声排放。

第4章个人防护第7条个人防护设备企事业单位应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设备,并保证其有效使用。

个人防护设备包括耳塞、耳罩等,要进行合理的选择与配置。

第8条培训与教育企事业单位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与听力保护方面的培训与教育。

培训内容应包括噪声对听力健康的危害、个人防护设备的使用方法等。

第5章监测与检测第9条听力检查企事业单位应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听力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第10条职业健康监测职业健康监督机构应对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健康监测与评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与指导。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目录1详情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1详情· 【法规标题】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颁布单位】卫生部· 【发文字号】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颁布时间】1999年12月24日· 【生效时间】1999年12月24日· 【全文】2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四章听力测试与评定第五章工程控制第六章护耳器第七章听力保护培训第八章记录保存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阈改变等于或大于10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三篇)

听力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人类听力健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合力。

第三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听力保护的意识和行动。

第四条听力保护的科学研究机构应加强听力保护技术和方法的研发,并积极推广应用。

第五条各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规定,采取损害他人听力健康的行为。

第三章监督与检查第六条监督与检查是保障听力保护管理规定执行的有效手段,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听力保护的监督与检查工作。

第七条听力保护管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有权对涉及听力保护管理的单位进行监督与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八条监督与检查应通过设施验收、数据监测、投诉举报等方式进行,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第九条监督与检查机构应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接受上级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章管理要点第十条各单位应通过技术手段和管理手段,合理设置听力保护设施。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根据任务需要,制定听力保护措施和方案,并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定期对听力保护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加强对特殊岗位人员的听力保护,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各娱乐场所和嘈杂场所应加强噪音控制,采取降噪措施,保护环境噪音的影响。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和工作流程。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对于个人违规行为,可处以警告、罚款等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对于单位违规行为,可处以罚款、停产整顿等相应的处罚措施,并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违反规定给他人的听力健康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一、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职责的工业企业职工的听力保护。

二、目的为了建立一套完善的听力保护机制,减少噪声环境对职工听力的不良影响,保障职工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三、方法(一)建立严格的监测管理机制。

仪器计量设备、仪器校准、质量管理、安全设施、安全设备(如噪声抑制装置)和安全标准要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噪声源检测、生产现场或工作场所噪声环境监测设备应配备在位;职工应接受定期噪声等级检验以保证职工听力安全;数据应随时更新、及时录入。

(二)建立完善的技术控制措施。

技术控制措施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控制措施,以控制噪声源的发出量,扩大技术投资的范围,发挥合理的布局、管道、夹板等工程学的作用;噪声四周屏蔽器围护,采用现代技术技巧,增加隔墙、布局吸声墙体及安装、使用阻尼器等。

(三)加强安全人员教育和培训。

工程和安全人员应定期接受噪声抑制以及噪声对职工听力负面影响的教育和培训;(四)及时采取听力保护措施,推行科学合理的佩戴程序。

个人防护用品(如耳塞)在佩戴时要确保贴合职工耳朵;操作者应给予充足时间,使用职业听力保护措施。

四、责任(一)企业负责界定职业听力限值、做好噪声环境监测、建立严格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技术控制措施,保护职工听力安全;(二)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安排有关技术控制措施的落实和检验,确保噪声源的安全性;(三)职工负责使用和佩戴听力保护装备,遵守公司规定,维护听力健康;(四)劳动保护部门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和卫生措施,确保企业遵守《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五)安全检查机构负责检查企业的安全和卫生设施。

五、附加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职工、干部不得拒绝服从,否则必须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015.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在强噪声环境中作业职工的听力,降低职业性噪声聋发病率,根据《劳动法》及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噪声作业场所职工的听力保护。

凡有职工每工作日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分贝(以下简称“LAeq, 8〔85dB〕”)的企业,都应当执行本规范。

第三条企业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指定接受过专门培训的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二章听力保护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听力保护包括噪声监测、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噪声监测,确定本企业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 8(85dB)的职工,应当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闻偏移(HSTS)。

当跟踪听力测定相对于基础听力测定,在任一耳的3000、4000和6000hz频率上的平均听闻改变等于或大于lOdB时,确定为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企业必须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职工暴露于作业场所LAeq, 8(90dB)的,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必须经常维修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职工暴露于LAeq, 8(85dB)的,应当配备具有足够声衰减值、佩戴舒适的护耳器,并定期进行听力保护培训、检查护耳器使用和维护情况,确保听力保护效果。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听力保护档案,按规定记录、分析和保存噪声暴露监测数据和听力测试资料。

第三章噪声监测第十条企业应当每年对作业场所噪声及职工噪声暴露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监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测量稳态噪声,可使用声级计A网络“慢档”时间特性,并取5秒内的平均读数为等效连续声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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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听力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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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
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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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职工听力保护系指噪声、听力测试与评定、工程控制措施、护耳器的要求及使用、职工培训以及记录保存等。

第二条直属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职工听力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应在噪声作业场所设置监测点。

按卫生部《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卫法监发〔1999〕第620号)的测量方法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测。

在作业场所噪声水平可能发生改变时,应及时监测变化情况。

第四第根据监测结果,确定本单位每工作8小时暴露于等效声级大于等于85dB(以下简称“Laeq,8≥85dB”)的职工人群。

监测结果应以书面或公告形式通知有关职工。

凡Laeq,8≥85dB的作业场所应有警示标
识,进入该区域作业人员应佩戴护耳器。

第五条凡接触噪声的职工应按照卫生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xx年卫生部第23号令)的检查项目及周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避免职业禁忌者从事接触噪声作业。

第六条对于暴露于Laeq,8≥85dB的职工,应按听力保护规范的听力测试与评定方法进行基础听力测定和定期跟踪听力测定,评定职工是否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HSTS)。

对于发生高频标准听阈偏移的职工,应采取听力保护措施,防止听力进一步下降。

第七条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加强对噪声源的工程控制,噪声控制设计应符合GBJ 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Z 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

Laeq,8≥90dB的作业场所,应当优先考虑采用工程措施,降低作业场所噪声。

噪声控制设备应经常维护保养,确保噪声控制效果。

第八条按听力保护规范要求,暴露于Laeq,8≥
85dB工作环境中的职工应佩戴具有足够声衰减值、合适有效的护耳器。

第九条应对职工进行听力保护培训,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对健康的危害;
2.听力测试的目的和程序;
3.噪声实际检测结果及噪声危害控制的一般方法;
4.各类型护耳器的优缺点、声衰减值和如何选用、佩戴、保管和更换等。

第十条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噪声岗位基本情况;
2.作业场所噪声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噪声职工的听力测定和定期体检结果;
4.控制噪声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噪声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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