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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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仪器设备维护
2
仪器配备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扣1分;仪器配备没有使用、维护记录的扣1分。
2、水质检测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持证上岗情况。
2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未达到100%的扣2分。








3、水质检测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水质检测相关制度及检测记录。原始记录、报表规范填写,信息量充足。
水质
保护
(3分)
1、清水库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使用各种肥料,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杂物。
检查清水库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巡查记录;水质验收报告。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没有巡查记录扣1分;清水池顶部通气孔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扣1分;保护范围内堆放杂物扣1分。
二、水质
检测
(19分)
水质
自检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评价
类别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
(20分)
供水
质量
(17分)
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2005《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到95%以上。
质量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后方可并网供水。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城市供水用水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完善管理环节、加大管理力度,保证供水用水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下文是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欢迎阅读!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

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四条市水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

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第九条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性。

35供水服务要求。

35.1用户申请35.2供水合同。

35.3供水定价。

45.4供水质量。

45.5供水量。

55.6供水压力。

55.7供水稳定性。

55.8供水安全。

65.9供水应急。

65.10供水信息公开。

6 6服务管理。

76.1服务机构。

76.2服务人员。

76.3服务流程。

86.4服务标准。

86.5服务评价。

86.6服务投诉处理。

9 7监督检查。

107.1监督检查职责。

107.2监督检查内容。

107.3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11附录。

11附录A规范性)供水服务流程图。

11附录B规范性)供水服务评价指标。

12前言为规范城镇供水服务行为,提高供水服务质量,保障公众健康和利益,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镇供水服务的要求和管理,适用于城镇供水服务的所有环节和主体。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以下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需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各项修订版均适用于本标准。

3术语和定义本标准中使用的术语和定义见附录A。

4总则4.1安全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用户用水安全,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4.2及时性城镇供水服务应及时响应用户用水需求,保障用户正常生活和生产用水。

4.3便利性城镇供水服务应为用户提供便利的用水服务,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4.4准确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准确的用水信息和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给用户带来损失。

4.5透明性城镇供水服务应息,接受用户监督,保障用户知情权和参与权。

5供水服务要求5.1用户申请用户申请城镇供水服务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5.2供水合同城镇供水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5.3供水定价城镇供水服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供水定价,公开供水定价标准。

5.4供水质量城镇供水服务应保障供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用户用水安全。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10.29•【字号】津价成[2010]18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津价成〔2010〕188号)各区县发改委、物价局、经济发展局、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06年第42号令)及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津价成[2006]37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

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可编辑)CJ,T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ICS备案号:26714-2009 CJ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CJ/T 316―2009城镇供水服务Customer service for public of city water supply2009-10-19 发布 2010-06-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CJ/T 316-2009目次前言 ................................................................. (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 (1)4 总则.................................................................. . (2)4.1 安全性.................................................................. (2)4.2 及时性 ................................................................. . (2)4.3 便利性.................................................................. (2)4.4 准确性 ................................................................. . (2)4.5 透明性 .................................................................. (2)5 水质.................................................................. . (2)6 水压.................................................................. . (2)7 新装服务.................................................................. (3)8 管道施工.................................................................. (3)9 抄表收费.................................................................. (3)10 售后服务.................................................................. .. (3)11 信息服务.................................................................. .. (4)12 服务形象.................................................................. .. (4)13 投诉处理.................................................................. .. (4)14 应急服务.................................................................. .. (5)15 服务质量评价方式..................................................................515.1 企业内部评价体系 ................................................................515.2 社会评价体系 ................................................................. (5)15.3 指标评价 ................................................................. . (5)附录A (规范性附录)指标计算方式详解 (6)出厂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水检验项目合格率 (6)管网压力合格率 .................................................................6电话接通率.................................................................. (6)售后服务及时率 .................................................................6投诉处理及时率 .................................................................6条文说明7- I -CJ/T 316-2009前言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3.09.06•【字号】津政发[1993]45号•【施行日期】1993.09.0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9月6日津政发〔1993〕4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排水设施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其效益,促进经济发展和满足人民生活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城市排水设施,系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由排水管理部门管理的用于排泄与处理污水、雨水的公用排水系统,包括排水管道、排水泵站、排污河、排水河、以及闸涵、明渠、污水处理厂、检查井、雨水井、通气井等排水附属设施。

第三条天津市市政工程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设施的行政主管机关。

城市排水设施按确定的分工界线,分别由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和区、县排水管理部门(统称为排水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建筑物的入户支管(含化粪井、检查井)由产权所有者负责养护管理。

第五条凡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水和雨水或在城市排水设施防护区内进行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排水设施的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和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城市排水设施的专业规划,由市市政工程局会同市规划设计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编制。

市排水管理处根据排水设施专业规划对市区排水工程的设计进行审查。

第七条在进行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造时,必须按照《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所需工程投资应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

第八条新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2•【字号】津政办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水务局《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为应对我市水资源相对紧缺的形势,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津党发〔2011〕4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标,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严格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明确监督、考核和评估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协调,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合理开发地表水,优先利用外调水,控制开采地下水,充分利用再生水,适度发展海水淡化,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建立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的经济结构体系,进一步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和技术进步,科学调整产业结构和布局,构筑节水型产业;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强化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控制由末端治理为主转变为源头治理和全过程控制为主。

(三)主要目标。

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建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建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到2015年,全市外调水、地下水和地表水用水总量控制在27.4亿立方米以内,其中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1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至10立方米以下,农业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到40%以上。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2.07•【字号】津发改价检〔2017〕980号•【施行日期】2017.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津发改价检〔2017〕980号各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773号)要求,切实加强城市供水、供气、供暖价格监管,规范价格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供水、供气、供暖价格重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和时间此次重点检查范围为全市各区供水、供气、供暖企业。

检查时限为2016年1月1日以来有关领域价格法律、法规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可追溯。

检查时间从2017年12月10日开始至2018年5月31日结束。

二、检查的组织方式此次重点检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安排,市价监局与各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具体实施。

市价监局负责对相关领域的市管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各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的供水、供气、供暖企业开展检查。

市价监局将视各区检查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采取联合检查、下查一级或重点督办的方式,推动重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三、检查内容和重点检查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二是供气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三是供暖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

检查重点如下,(一)供水企业价格和收费行为1、高于政府定价销售自来水,不执行分类水价,混淆用水对象性质,变相多收水费的行为;2、擅自制定项目和标准并收费,或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行为;3、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和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以及在供水安装或改造工程中的乱收费行为;4、继续或变相收取国家或地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的行为;5、在代收规定的费用之外,搭车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6、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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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没有临时供水措施,影响居民日常生活造成投诉的 扣1分;紧急降压或停水,未做好解释,造成社会反映 的扣1分。
三井维 护与换 表
(6分)
1、表井零活、户表维修4小时修复完毕,特 殊情况除外。
表井和户表维修情况。
2
表井、户表维修超时扣0.5分;户表漏水40分钟 内未到现场抢修,造成用户投诉或媒体批评扣1分;台 帐、工单不完善扣0.5分。
6、水质检测点应按规定布点,每两万人设置1个取水点。(10万人口以上的酌减)
采样点设置或分布图
1
未按规定设置扣1分。
水质 资料 保管(7分)
1、水质检测所涉及的化验记录、数据分析、 报告及相关水质管理资料应准确完整,字迹 清晰,真实有效。水质资料应归档保存。
水质管理相关资料归档 保存,重要资料保存期5年以 上。
换表及时情况。
2
坏表、冻表更换不及时扣1分;造成用户财产损失 或社会反映的扣1分。
设施 防护与
管理
(10分)
1、应对输配水管道、闸门进行周期性养护, 保证闸门启闭灵活,便于漏水抢修。
供水管道设施养护情况。
2
供水管道设施养护制度或计划未落实扣0.5分;养 护不善,影响漏水抢修扣1分;设施养护记录内容包括: 维护时间、口径、长度、运行状况、工作人员等,记录 不齐全扣0.5分。
水质 自检(12分)
1、水质检测仪器设备的配备应满足日检项目 的需求。
仪器设备维护
2
仪器配备不能满足检测需求的扣1分;仪器配备没有 使用、维护记录的扣1分。
2、水质检测人员应经相应培训,取得上岗资 格,方可从事水质检验工作。
持证上岗情况。
2
水质检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未 达到100%的扣2分。
3
资料不齐全扣1分,未归档保存扣2分。
3、抢修人员到达现场后,应设置围档,夜间 摆放警示灯。
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
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档或夜间警示灯扣
0.5分,造成伤害事故的扣0.5分。
4、管网设施漏水抢修应做到小漏不超过24小时,大漏连续干。
漏水抢修情况
4
一般管网漏水抢修未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的扣2分; 擅自延误抢修时限的扣1分;大漏未连续抢袖扣1分, 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抢修应有情况说明,。
水质
(3分)
1、清水库顶部种植植物的严禁使用各种肥 料,严禁在顶部堆放污染水质的各种物品和 杂物。
检査清水库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环境巡査记录;水质验收 报告。
3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没有巡査记录扣1分;淸 水池顶部通气孔未设置安全防护装置的扣1分;保护范 围内堆放杂物扣1分。
二、水质 检测
(19分)
2、应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原水、供 水水质、设备设施、有無有害化学品重大事 故和突发事件,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按突 发事件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置。
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
6
未制定或对突发事件处置不及时扣3分。
供水水质、设备设施重大事故,未及时上报或瞒报的 扣3分。
3、入冬前对供水设备设施采取防寒、防冻措 施,保证安全使用。冬季保证对漏水造成的 结冰问题应及时清除。
2、按公示时间恢复供水;降压或停水延时, 应再次公示。
检看施工单及停水 延时公示资料
1
没有按公示时间恢复供水的扣0.5分;计划性降压 或停水延时,没有再次公示扣0.5分。
3、降压或停水超过24小时,应向用户提供 临时用水服务。紧急降压、停水时要边抢修 边告知用户,并向用户做好解释。
临时供水措施落实情况
管网 抢修 与维 护
降压 停水(7分)
1、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停水, 应在事前48小时通过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 会公示。内容包括:施工原因、范围、所需 时间及恢复正常供水的时间。
12小时以上或以下的计划性 降压停水的审批、报告及公告 情况
4
计划性降压、停水12小时以上,未办理行政审批, 擅自施工的扣2分;计划性降压.停水12小时以内未 供水管理部门报告擅自施工的扣1分;计划性降压、停 水未向社会公示、发放停水通知或受到媒体及领导批评 的扣1分。
检査年度防寒、防冻计划和 措施及落实情况。
2
没有防寒防冻工作计划或落实不到位,影响正常供水 的扣1分。施工现场清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扣1分。
3、水质检测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水质检测相关制度及检 测记录。原始记录、报表规范 填写,信息量充足。
2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0.5分;未按照统一表 格要求填写水质自检记录、报表或填写不规范扣1分; 没有化学药品配制记录或记录不完整扣0.5分。
4、对水质检测仪器、设备应按有关规定进行 强检
仪器强检和检定标识
1
仪器设备未按有关规定进行强检、校正扣0.5分; 没有检定标示扣0.5分。
5、水质自检上报及检测的项目和频率符合规 定要求
水质检测、上报情况及外 委检测报告
4
出厂水、管网水水质常规指标(全分析)检测频率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1分;外委检测不能提供检测报告 的扣1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自检项目、频率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扣2分;
《天津市城市供水服务评价细则》(综合类型)
评价 类别
评价项

评价内容
评价方法及要件
分值
扣分标准
一、供水 水质(20分)来自供水 质量(17分)1、供水质量符合建设部C.J/T206一一2005《城 市供水水质标准》。出厂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达 到95%以上.
质畳控制情况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落实不到位扣2分;出厂水水质 九项指标合格率低于95%扣3分;管网水水质七项指标 合格率低于95%扣3分;使用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的药剂, 扣2分;净水药剂投加没有记录的扣1分;

网 抢 修 与 维 护
2、闸井、表井、消防井井盖丢失、损坏4小 时进行补配或修复。不能及时补配或修复的, 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检査补配制度及记录。
2
三井井盖补、配不及时,造成用户反映或媒体曝光 的扣1分;受条件限制不能及时补配,未采取防范措施 或造成伤害事故的1分。
3、坏表、冻表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
2、新建水厂、新建供水管网、旧供水管网改 造后及复用的供水设施,在并入所属供水管 网运行前,必须清洗、消毒,符合水质标准 后方可并网供水。
检査冲洗消毒管理制度;工程 记录台帐;水质验收报告。
6
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未落实扣2分;没有工程台帐或 记录扣1分;未按标准清洗消毒、检测并网供水的扣2分;检测报告不齐全的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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