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及纳税标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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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7.06.27•【字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已经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6月27日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的公告》(2016年第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2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不动产管理、科技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用户操作手册编写日期:2020年10月19日目录1. 系统概述 (1)1.1. 运行环境 (2)1.2. 系统安装 (2)1.3. 系统初始化 (3)1.4. 系统首页简介 (6)1.5. 系统流程简介 (7)2. 办税管理 (8)2.1. 系统登录 (9)3. 人员信息采集 (9)3.1. 人员信息登记 (10)3.2. 人员信息编辑 (16)3.3. 人员信息报送验证 (16)3.4. 人员信息查询 (18)4. 专项附加扣除信息采集 (24)4.1. 配偶信息 (26)4.2. 子女教育 (27)4.3. 继续教育 (28)4.4. 住房贷款利息 (29)4.5. 住房租金 (31)4.6. 赡养老人 (32)4.7. 专项附加扣除年度确认 (33)5. 综合所得预扣预缴申报 (34)5.1. 收入及减除填写 (35)5.2. 税款计算 (46)5.3. 附表填写 (48)5.4. 申报表报送 (54)6. 分类所得代扣代缴申报 (56)6.1. 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57)6.1.1. 收入及减除填写 (57)6.1.2. 附表填写 (60)6.1.3. 申报表报送 (61)6.2. 限售股转让扣缴申报 (62)6.2.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4)6.2.2. 申报表报送 (65)7.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65)7.1. 收入及减除填写 (66)7.2. 附表填写 (72)7.3. 申报表报送 (74)8.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74)8.1.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76)8.2.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80)8.3. 网上申报 (83)9. 申报辅助功能 (83)9.1. 申报缴税提醒 (84)9.2. 综合所得申报更正 (84)9.3. 综合所得申报作废 (87)9.4. 分类所得扣缴申报更正及作废 (88)9.5. 经营所得申报更正及作废 (90)10. 税款缴纳 (90)10.1. 综合、分类、非居民所得缴款 (91)10.1.1. 三方协议缴税 (91)10.1.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1)10.1.3. 银联缴税 (93)10.2. 代理经营所得申报缴款 (94)10.2.1. 三方协议缴税 (94)10.2.2. 银行端查询缴税 (95)10.2.3. 银联缴税 (96)10.2.4. 扫码缴税 (97)11. 退付手续费核对 (98)12. 查询统计 (100)12.1. 单位申报记录查询 (101)12.2. 个人扣缴明细查询 (102)12.3. 缴税记录查询 (102)12.4. 经营所得申报记录查询 (103)12.5. 经营所得缴款记录查询 (103)13. 备案表 (104)13.1. 分期缴纳备案表 (105)13.1.1.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5)13.1.2. 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 (106)13.2. 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08)13.2.2.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延期纳税备案 (111)13.2.3.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 (114)13.2.4. 递延纳税情况年度报告表 (116)13.3. 科技成果转化备案 (117)13.4. 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备案 (118)14. 系统设置 (119)14.1. 系统管理 (120)14.2. 申报管理 (120)14.3. 单位信息 (121)14.4. 单位管理 (121)15. 消息中心 (122)1.系统概述1.1.1.运行环境操作系统:Windows 7/ Windows 8/ Windows 10 中文操作系统;分辨率:推荐1366×768;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日期格式:YYYY-MM-DD(以Windows 7为例:电脑桌面右下角点击日历→更改日期和时间设置→更改日期和时间”中设置);内存:建议4G及以上;硬盘:建议硬盘合计大小500G及以上;网络:直接连接网络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2.21•【文号】国税发[1997]27号•【施行日期】1997.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1997年2月21日国税发[1997]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7]1号)转发给你们(附件1),请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

为了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制定了《关于推进和深化城市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进和深化农村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附件2,3),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税收管理体系的需要,对提高税收管理水平,防止税收流失,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入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国办发(1997)1号文件精神,提高广大税务干部投身改革的自觉性,调动其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推进和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及时向当地党政领导请示汇报征管改革的进展情况,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税务部门的“一把手”要亲自抓,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税收征管改革;要成立税收征管改革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改革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当前,尤其要结合国务院办公厅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实施意见的精神,制定、完善本地区税收征管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宣传征管改革,优化改革环境。

各地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税收征管改革必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同时,要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改革成果,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使纳税人自觉地支持改革,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4.07.07•【文号】国税函[2004]883号•【施行日期】2004.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机关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需要向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等多种发票的开具清单和抵扣清单,目前不同的清单数据需要使用不同的软件采集,给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不便。

为此,总局经过分析和归类,将清单采集软件进行了合并,让一户纳税人(一家中介机构或一个税务机关)使用一个数据采集软件、一张软盘报送发票电子数据,合并后的软件统一命名为《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2.0版》。

目前该软件已开发和修改完成,并通过了测试,现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公布。

为方便纳税人、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的安装使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软件版本说明针对不同的使用单位,软件分为以下几种安装版本:(一)国税一般纳税人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一联)、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二)国税中介版使用对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中介代理机构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废旧物资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三)国税机关版使用对象:代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和负责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采集的税务机关采集内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和海关进口增值税完税凭证(第五联)数据采集。

(四)地税自开版使用对象: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采集内容:货物运输发票存根联的数据采集。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

增值税业务常见问题及解答(100题)前言为更好的贯彻落实增值税税收政策,帮助纳税人和基层国税部门正确理解有关税收政策,我们归集和整理了纳税人及基层国税干部咨询频率较高、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或者规定不太明确的增值税政策及管理方面的问题,经反复讨论研究,根据现行规定做出解答。

本次解答主要包括增值税政策、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抵扣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增值税优惠政策及管理等内容共100题。

现提供给广大纳税人和国税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具体执行中以文件为准。

如对具体问题及解答存在疑义,请及时告知。

对实际工作中的一些新的咨询问题,望及时向我们提供,以便我们今后不断补充完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增值税税收业务问题及解答第一部分增值税政策(一)基本政策1.问:对小规模纳税人有何具体规定?答: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2)第(1)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问:其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范围应如何划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人。

其他个人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3.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范围如何界定?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云国税发[2006]16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车辆购置税,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国税发〔2006〕168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一并施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5号)(以下简称:车购税征管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一)款“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凡购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车购税条例)中所列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车辆,需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在州市政府所在地的县(市、区)设立的“车辆管理所”,在县(市、区)设立的“交通警察大队”;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机监理站”和州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应向上述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部门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车购税征管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纳税人,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车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办理机动车登记注册手续的,应向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车辆管理部门(车辆监理站)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严格按照所在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农机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范围,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备案制度

备案制度

2009年的一天,某外资企业按照规定,将与境外签订的技术使用合同送交大连市国税局备案。

合同规定,该企业需要按照其销售额的5%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

但税务人员通过CTAIS查询该企业的纳税申报信息时发现,该企业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左右,但每次申报的扣缴税款却很少。

经调查,该企业将技术使用费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直接向境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另一部分以承担差旅费的形式直接支付给境外企业人员,从而少缴纳非居民企业所得税3万元。

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备案制度是去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一系列非居民税收管理政策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去年1月发布的《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与非居民企业签订相关合同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去年10月实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条款也必须备案。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非居民税收管理中,备案制度可以说是一把“利剑”。

但在实践中,由于非居民税收自身的隐蔽性,决定了税务机关往往难以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并据此敦促相关企业进行备案。

加之政策出台时间不长,基层税务机关和相关企业、机构或个人对这一制度的认识有限,还没有真正将其作用发挥出来。

有关专家表示,备案制度的实质,是将非居民管理程序前置,将非居民纳税人及其扣缴义务人、代理人、发包方等机构或个人都事先纳入税务机关的管理视野,从而在源头上对非居民税源进行监控。

如果将这一制度运用好,在实践中将产生事半功倍的效果。

那么,基层税务机关该如何运用好备案制度这把“利剑”呢?大连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有关负责人认为,应该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尽快理解政策的具体内容,全面掌握需要纳税人备案的各种情形。

二是建立健全内部的信息备案制度,将备案信息作为非居民征管业务的重要内容进行管理,实现税务登记、备案信息和纳税申报的有机统一。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8.03.20•【文号】国税发[1998]3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税收票证管理办法(2013)(发布日期:2013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14年1月1日)废止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一九九八年三月二十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发[1998]32号)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是指税务机关组织税款、基金、费用及滞纳金、罚款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税务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税务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

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的税收会计主管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负责印制、领发税收票证的省级、地(市)级、县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必须配备专职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税收会计负责,扣缴义务人及代征代售单位(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票证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主管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1.制定和解释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全国统一式样的税收票证的设计及特种票证的印制和发运工作;3.组织全国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省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全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级权限范围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印制及本地区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3.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检查工作;4.组织本地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经验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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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使用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及纳税标志
的通知
【标 签】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纳税手册
【颁布单位】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皖地税政三字﹝1996﹞408号
【发文日期】1996-11-08
【实施时间】1996-11-0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船使用税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
车船使用税开征以来,各地在加强征管、堵塞税源流失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取得了许多成功的经验。

尽管如此,由于车辆仍存在一些偷漏税现象。

为进一步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管,切实堵塞税源流失漏洞,从1997年起,对我省机动车辆统一使用《安徽省车船使有用税纳税手册》和统一粘贴纳税标志,进行双重控管,确保在不准上路拦车检查的情况下车船使用税税源不流失。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适用范围
(一) 纳税手册:全省所有的机动车辆(包括机动三轮车、摩托车、轻骑车、拖拉机等)。

(二) 纳税标志:仍按照原省税务局(92)税政三字第599号通知规定的范围,即除摩托车、拖拉机以及条例第三条第5款列举的专用车辆以外的所有车辆。

纳税手册和标志的适用范围均包括纳税和免税车辆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车辆。

二、 使用和发放
纳税手册和纳税标志是机动车辆申报纳税与否的重要凭证和资料,就同时使用,一车一册一标志。

对未按规定领取纳税(免税)手册及标志的纳税人,其车辆外出被查税罚款的一律自行负责。

纳税手册及标志的发放,要与车船使用税的申报、纳税期限(每年的元月1日至3月31
日)结合,同步进行,边完税边核发,严格做到一车一册一标志。

纳税手册上要认真如实记录车辆完税情况,并加盖“安徽省××市、县地税局车船使用税专用章”(样式附后,由各地依样刻制),以便公安、交通部门在车辆年检年审、核发证照时把关,监督纳税情况,及时代征代缴税款。

同时,要督促纳税人将纳(免)税标志及粘贴到车辆挡风玻璃右上角,以利车辆外出通畅行驶。

三、 纳税手册及标志的管理
纳税手册和纳税标志都是机动车辆完税情况的凭证资料,纳税人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妥善何管,不得伪造、变更或者擅自损毁。

标志是车辆是否纳税或免税的证明,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原省税务局(92)税政三字第599号文件的规定,视同完税证明严格管理。

附:安徽省××市(县)地税局车船使税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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