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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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研究

[ 摘要 】 甘 肃省于 20 0 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试点 工作 , 着 自愿参加 , 本 多方筹 资 ; 以收定 支, 收支平衡 ; 大病统 筹 ,
保 障适度 ; 范运行 , 规 不断完善 的原则。经过 六年 多的发展 , 已经提 前 实现 新农合在 全省的覆 盖 , 效地缓 解 了农 民看病 难、 有 看病贵和 因病致贫、 因病返 贫等 问题。文章通过对甘 肃“ 农合” 新 发展 中的成绩和 问题 的 总结与分 析 , 出相 关的对 策与建 提 议 , 望新农合 能够在甘肃持续健康发展 。 期 【 关键词 ] 甘 肃; 新型农村合作 医疗 ; 制度
[ 中图分类号] 17 F 2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0 5— 4 2 2 1 )2—00 0 [ 10 39 (00 1 2 8— 4 收稿 日期 ] 2 1 0 —1 0 0— 7 2
[ 作者简介] 陈珍 , 山西长治人 , 女, 兰州商学院金 融学院副教授 , 主要研 究方向为保 险理论与 实务 。
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甘肃省 自20 03年实行新农作以 标, 覆盖农业人口近21.6 078 万人 , 实际参合农民18.1 743 万 来, 本着自 愿参加 , 多方筹资; 以收定支, 收支平衡; 大病统 人, 平均参合率为 8.3 , 20 84% 较 06年提高20 个百分点。 .2 筹, 保障适度; 规范运行, 不断完善的原则, 有效改变了农民 20 年实际参合农民 1 91 08 8 .2万人, 6 平均参合率为 9.%, 32

10.2 999 万人, 参合率为 9.4 较 20 上升 23 55%, 08 .4个百分 点。截至21 年一季度, 8 个县( 区) 00 全省 6 市、 参加合作医

2022年甘肃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2年甘肃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2022年⽢肃新农合⼤病保险报销⽐例是多少-⽢肃新农合⼤病保险政策及报销范围由店铺⼩编整理编写。

"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持,农民⾃愿参加,个⼈、集体和政府多⽅筹资,以⼤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肃新农合⼤病保险报销⽐例是多少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2022年⽢肃新农合⼤病保险报销⽐例是多少"新农合",全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持,农民⾃愿参加,个⼈、集体和政府多⽅筹资,以⼤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新农合⼤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病患者发⽣的⾼额医疗费⽤给予进⼀步补偿的保障性政策。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例:1、门诊补偿:(1)村卫⽣室及村中⼼卫⽣室就诊报销60%,每次就诊处⽅药费限额10元,卫⽣院医⽣临时补液处⽅药费限额50元。

(2)镇卫⽣院就诊报销4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100元。

(3)⼆级医院就诊报销3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4)三级医院就诊报销20%,每次就诊各项检查费及⼿术费限额50元,处⽅药费限额200元。

(5)中药发票附上处⽅每贴限额1元。

(6)镇级合作医疗门诊补偿年限额5000元。

2、住院补偿(1)报销范围:A、药费:辅助检查:⼼脑电图、X光透视、拍⽚、化验、理疗、针灸、CT、核磁共振等各项检查费限额200元;⼿术费(参照国家标准,超过1000元的按1000元报销)。

B、60周岁以上⽼⼈在镇卫⽣院住院,治疗费和护理费每天补偿10元,限额200元。

(2)报销⽐例:镇卫⽣院报销60%;⼆级医院报销40%;三级医院报销30%。

3、⼤病补偿镇风险基⾦补偿:凡参加合作医疗的住院病⼈⼀次性或全年累计应报医疗费超过5000元以上分段补偿,即5001-10000元补偿65%,10001-18000元补偿70%。

甘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甘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甘肃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政策
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重要的医疗保障制度,旨在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下面是甘肃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
一、报销范围
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范围涵盖了基本医疗费用、住院费用、门诊费用、药品费用,以及符合规定的大病医疗费用等,报销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二、报销标准
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标准由省级财政确定,按年度执行。

具体的报销标准请查询当地组织实施的政策文件。

三、报销流程
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流程如下:
1. 办理医保卡:参保人需要到当地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医保卡。

2. 患者就医:合作医疗参保人在符合医保规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时,凭医保卡享受医保待遇。

3. 医疗机构结算:医疗机构收费后,将费用清单开具给参保人确认,确认无误后医疗机构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销。

4. 报销流程:参保人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办理报销手续,经过审核后,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直接打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以上是甘肃省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政策及流程,具体以实际执行情况为准。

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报销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报销范围

农村合作医疗大病报销范围农村合作医疗是我国农村地区为改善农村医疗保障而设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该制度的主要功能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保障其生命健康安全。

其中,大病保险是该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农村居民提供了重大疾病的治疗保障。

一、大病保险范围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范围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各种大病,如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等。

具体来说,以下为大病保险报销范围:1. 癌症:指分类诊断为恶性肿瘤的一类疾病,如肺癌、乳腺癌、胃癌等。

2. 心脑血管疾病:指冠心病、高血压、脑卒中等疾病,这些疾病的治疗费用较高,且在治疗过程中容易出现并发症,所以是大病保险的重点报销对象。

3. 慢性病:指病程较长、治疗费用较高的一类慢性疾病,如糖尿病、肾病等。

4. 精神病:指神经系统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在治疗过程中需进行药物治疗和心理干预。

5. 重大意外伤害:指因交通事故、工伤、意外伤害等导致的一类重大疾病,如颅脑损伤、脊柱损伤等。

6. 罕见病:指罕见疾病,疾病发生率较低、治疗难度较大,且治疗费用高,例如肝豆状核变性、迦陵贡瘤等。

以上是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主要报销范围,但具体范围可能因地区和政策不同而略有差异。

此外,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实施时间也有差异,需要根据当地政策和规定进行查询。

二、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应为70%以上,实际比例根据各地政策而有所不同。

例如,山东、江苏等地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较高,为80%以上,而福建、安徽等地报销比例相对较低,仅为70%左右。

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各地政府还会出台相关政策和补贴措施,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和范围,以减轻农村居民的经济负担。

三、大病保险的申报和报销流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的申报和报销流程如下:1. 患者就诊:患者在医院就诊并接受治疗。

2. 医院开具诊断证明:医院出具患者的病历记录和诊断证明,并注明治疗费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7.28•【文号】国办发〔2015〕57号•【施行日期】2015.07.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推动了医保、医疗、医药联动改革,促进了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相结合,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有力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为加快推进大病保险制度建设,筑牢全民基本医疗保障网底,让更多的人民群众受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一)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

建立完善大病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大病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着力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切实避免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2.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

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和慈善救助等制度的衔接,发挥协同互补作用,输出充沛的保障动能,形成保障合力。

3.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

强化政府在制定政策、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职责的同时,采取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的方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商业保险机构专业优势,提高大病保险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4.坚持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社会负担能力等相适应。

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共同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运作,实现大病保险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15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群,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有效减轻。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7•【字号】甘政办发〔2017〕102号•【施行日期】2017.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102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7日甘肃省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优质医疗资源下沉,进一步优化医疗资源结构布局,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2017年,全面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

到2020年,使医联体成为服务、责任、效益、管理的共同体,有效配置有限的优质医疗资源,大力提升基层的医疗服务能力,逐步实现小病不出村、普通病在乡镇,常见病、多发病在县级,常见大病在市级、疑难重症在省级的分级分工医疗服务格局,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造福患者,建立有序就医、规范行医两个新秩序,实现“病人、基金、医生”三下沉,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获得感和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统筹规划。

落实政府规划、指导、协调、监管、宣传等职能;以城市和县域为重点,根据区域内医疗资源结构与布局、群众看病就医需求,坚持“双向选择、自愿结合”原则,按照业务相关、优势互补、持续发展、区域特点等要求,兼顾既往形成的合作或对口支援关系,统筹安排多种形式的医疗机构组建医联体。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2]19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甘卫农卫函[2012]19号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
正文:
---------------------------------------------------------------------------------------------------------------------------------------------------- 甘肃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先天性耳聋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的通知
(甘卫农卫函〔2012〕19号)
各市、州卫生局,厅直各单位,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学院附属医院,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调整中央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285号),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筹资标准将达到每人290元,新农合基金的保障能力随之提高。

为了进一步减轻农村先天性耳聋患儿的救治负担,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经省卫生厅研究决定对《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按病种付费实施方案》(甘卫农卫发〔2011〕320号)中关于双侧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7岁)人工耳蜗植入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进行调整,对列入甘肃省2012年“十大惠民工程”为民办实事­--贫困听障儿童救治工程项目且在定点医院实施人工耳蜗植入的,新农合基金支付定额标准由每位听障儿童5万元调整为8万元。

新标准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结束——。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完善甘肃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甘政办发〔2017〕4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

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二、明确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一)调整筹资标准。

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情况,从2017年起,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从原来人均30元提高到55元,用于大病保险补偿和新增自负高额医疗费用的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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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培训
2014年12月
Hale Waihona Puke 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保障实施方案(试行)
关于印发《甘肃省农村重大疾病新型农村合作医 疗保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甘卫基层发〔2014〕489号
为有效减轻农村重大疾病患者经济负担,提高
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因 病返贫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 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2〕1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几项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发〔2014〕39号)精神,省卫生计 生委在广泛征求新农合统筹地区意见的基础上, 结合我省近几年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运行实际情 况,制定本方案。
四、就医程序
(一)确诊。各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要全面落 实门诊患者首诊负责制,对已确诊患有重大疾病 的参合患者,要主动宣传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 正确引导就近及时接受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治疗。
四、就医程序
(二)入院。已经确诊的农村重大疾病患者, 入院时须持有新农合“一卡通”、本人身份证(户 口簿)复印件经定点医疗机构登录新农合省级信 息平台(以下简称省级平台)查验患者身份并核 对患者参合信息正确无误后,即可在省级平台为 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入院时免收押金。患者在参 合地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入院手续后,患者 所属参合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及时对省级平台 自动生成的转诊申请进行确认和备案。
三、定点医疗机构
(一)资质条件
具备相应病种诊治条件,取得相关病种技术 准入资格,能独立开展相关病种治疗业务、确保 医疗质量和安全、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农合定点 的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县、区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 除外)。
三、定点医疗机构
(二)确定方式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确定省级定点治疗医院。 各统筹地区应坚持区域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布局, 专科专治,中西兼顾,优势互补”的原则,组织专 家进行科学评估后,择优选择服务能力强、技术 水平高、诊治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新农合定点医 疗机构作为本地相关病种的定点治疗医院。
二、保障范围
根据国家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有关 规定,结合我省实施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障工 作开展实际和基金承受能力,省卫生计生委对我 省截止2014年已陆续列入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保 障范围的“急性早幼粒白血病”等27种病种,根据 其实际发病率、治疗效果、医疗费用和治疗条件 等逐一进行甄选、对比和评估,取消了“耐多药肺 结核(门诊特病)、Ⅰ型糖尿病、甲亢(门诊特 病)、唇腭裂、终末期肾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 老年性白内障、苯丙酮尿症(门诊特病)、儿童 尿道下裂”共9种疾病。
二、保障范围
新增了“恶性淋巴瘤、胆囊恶性肿瘤(胆管恶性肿瘤)(四 级手术)、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MODS)、肝硬化(失代偿 期)、急性重症胰腺炎、甲状腺肿瘤(四级手术)、卵巢恶性 肿瘤(四级手术)、脑肿瘤(四级手术)、前列腺肿瘤(四级 手术)、骨与软组织恶性肿瘤(四级手术)、子宫内膜恶性肿 瘤(四级手术)、先天性心脏病(成人)(四级手术)、膀胱 肿瘤(四级手术)、主动脉夹层和主动脉瘤(单侧下肢动脉硬 化闭塞症/下肢静脉血栓形成/或合并肺栓塞)(介入)、极低 出生体重儿、超极低出生体重儿、重症肺炎、休克、儿童哮喘 持续状态、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子痫前期重度)、产后出血 (介入手术)、胎盘植入(完全性前置胎盘 )、急性肾功能 衰竭、慢性肾功能衰竭、肾脏肿瘤(四级手术)、妊娠期血小 板减少症、人工关节置换术(单侧)、病毒性脑炎(重症)、 化脓性脑膜炎(重症)、头颈部恶性肿瘤(四级手术)、肾上 腺肿瘤(四级手术)、新生儿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共32种病种作 为新农合农村重大疾病病种,纳入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进行重点保障,使我省新农合重点保障的农村重大疾病达到 50种。
一、指导思想
继续完善以病种为切入点的农村重大疾病保 障工作,在稳步推进和不断扩大参合农民受益的 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新农合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实现农村居民重大疾病保障与民政救助的有效衔 接,切实落实重大疾病“即时结报”工作,全面推 进新农合“一卡通”有效使用和支付方式改革,充 分发挥新农合基金支付的杠杆调节和利益导向作 用,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逐步建立有利于控制医 疗费用不合理增长,提高参合人员受益水平,确 保基金安全有效运行的新农合支付制度,促进公 立医院综合改革,减轻参合农民就医负担,使广 大群众进一步享受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二、保障范围
调整保留了原“农村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 天性心脏病、儿童脑瘫、脑梗死、慢性粒细胞白 血病、中重度传导性神经性耳聋(听觉植入,听 力重建)、乳腺肿瘤(四级手术)、宫颈肿瘤 (四级手术)、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肺肿瘤 (四级手术)、食道肿瘤(四级手术)、胃肿瘤 (四级手术)、急性心肌梗塞(介入)、结肠肿 瘤(四级手术)、直肠肿瘤(四级手术)、肝肿瘤 (器官移植除外)(四级手术)、胰腺肿瘤(四 级手术)”共计18种疾病,继续作为2015年新农 合大病保障病种,
三、定点医疗机构
(四)病种标准
4.1根据原卫生部公布的相关疾病临床路径规 定,结合近三年来省级医院相关疾病治疗费用、 现行省级医院收费标准、经专家会议评估论证, 确定各病种省级限额标准(详见附件2),最高限 额标准包括住院费用和门诊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
4.2各统筹地区应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参考 省级医院重大疾病保障最高限价标准,参考当地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定点医疗机构业务水平、农 民人均纯收入等因素,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 定本地农村重大疾病保障病种限额标准,由新农 合管理机构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后实施。 各地对同一病种确定的限额标准不得高于省级限 额标准。
三、定点医疗机构
(三)规范就诊
参合大病患者可就近选择三级及以上新农合 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在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须 为当地新农合定点医院)、省内参合地以外地区 新农合定点医院治疗时,必须严格履行转诊手续。 省外三级及以上医院补偿标准参照省级定点医院 执行,省内参合地以外医院参照该医院定点医疗 机构级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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