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权变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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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制度完善

抵押权制度完善

抵押权制度的完善摘要:抵押权素有”担保之王”的美誉,它以其不转移物的占有,充分的使用价值而在实践中倍受青睐。

目前抵押权制度存在很多问题,如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转让和再担保,对物权变动形式要件的规定与其他相关规定不一致等等。

针对此情况,指出我国现行抵押权制度存在的一些不足,应通过调整抵押权制度的价值取向,来完善我国的抵押权制度。

关键词:抵押权;物权;物权变动一、抵押权制度的相关理论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做债权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1. 抵押权的发生不以占有标的物为要件,抵押人无须将抵押物转移于抵押权人占有,所以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使用、收益和处分,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第三人也可因其与抵押人交易而取得抵押物。

2. 抵押权的实质内容在于取得抵押物之交换价值,所以其又被称为价值权。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抵押权对物的支配,实际在于对抵押物交换价值的支配而实现债务受清偿目的。

3. 抵押权具有追及力,即无论抵押物辗转归于何人之手,抵押权人都可追及于抵押物而实现担保利益。

所以在抵押权追及力下,应允许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自由移转和设立多个抵押权。

4. 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所以应依建立公示要件主义,依公示顺序来确定优先受偿顺序,并依公示制度实现抵押权的担保利益和抵押物取得人交易利益之安全。

二、我国抵押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担保法》过分强调对抵押权之保护,没有平衡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人的处分利益和抵押物取得人的交易利益三者关系; 也没有平衡抵押权的交易安全与抵押物的交易安全,使制度设计上出现了偏失,存在着一定缺陷。

1. 限制抵押人对抵押物的再利用现行担保法以维护抵押权效力为重心,不顾及抵押人对物之再利用利益。

《担保法》第49 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力

论抵押权的效⼒2019-08-29【摘要】抵押权的效⼒是抵押权制度的核⼼问题,本⽂从被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关系当事⼈三⽅⾯⽅⾯论述抵押权的效⼒,研究抵押权的效⼒问题具有深远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关键词】担保债权;担保物;抵押权⼈;抵押⼈抵押权的核⼼是就抵押物的交换价值优先受偿,抵押权⼈在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的过程中必然与抵押⼈之间发⽣⼀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所以,抵押权的效⼒涉及三个⽅⾯的内容,即抵押权对主债权、抵押物以及抵押权关系当事⼈的效⼒。

⼀、抵押权对被担保债权的效⼒抵押权所担保债权的范围,是指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得以优先受偿的债权的范围。

⼀般⽽⾔,抵押权效⼒所及的范围遵从当事⼈意思⾃治,以其约定确定。

但是在当事⼈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时,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通常不仅包括主债权,还包括主债权的利息、违约⾦、损害赔偿⾦及实现抵押权的费⽤。

其中抵押权的设定并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由此,抵押担保的范围并不包括保管担保财产的费⽤。

(⼀)主债权主债权,也称为原债权、本债权,因为主债权是抵押权设定和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其为抵押权效⼒所及⾃不待论。

(⼆)利息此处所指利息仅为约定利息,因为法定利息属迟延利息之范围,适⽤法定范围,它属于违约责任的⼀种形式,应当归⼊损害赔偿⾦的范围。

我国《物权法》明⽂规定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包括利息,因此,不论债权⼈是否就债权利息予以抵押登记,利息债权应当属于被担保的债权,可以由抵押物受优先清偿。

(三)违约⾦违约⾦并⾮是抵押权当然的担保范围,需要抵押关系当事⼈对违约⾦做出明确的约定,且在抵押必须登记时加以登记⽅可⽣效作为抵押权担保的范围。

对此,各国民法⼀般要求,违约⾦作为主债权的附随性债权也属抵押权效⼒所及,但必须经登记;未经登记的违约⾦,不得就抵押物优先受清偿。

(四)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种合同责任。

其本质是交换的反映。

对此,国外民法尚⽆明⽂规定,我国担保法则明确列为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物处分与抵押权变更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物处分与抵押权变更

解析民法中的抵押物处分与抵押权变更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可以提供给债权人一定程度的保障。

在民法中,对于抵押物的处分以及抵押权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抵押物处分和抵押权变更进行解析。

一、抵押物处分抵押物处分是指债权人在债务未清偿的情况下,对抵押物进行变价或者变卖的行为。

在民法中,明确规定了抵押物处分的程序和权利义务。

首先,处分抵押物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即债权人应当向抵押人提出变价或者变卖的要求,并经过公证机关等有关机构的确认。

其次,债权人在处分抵押物后,应当先扣除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和支付优先受偿债权,剩余部分应当按照债权大小进行分配。

如果剩余部分不足以偿还债务,剩余债款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最后,处分抵押物是一种人民法院监督制度,即债权人在处分抵押物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评估。

二、抵押权变更抵押权变更是指债权人将其享有的抵押权转让给其他人的行为。

在民法中,对抵押权变更也有明确的规定。

抵押权的变更可以是出借人之间的债权转让,也可以是抵押债权的变更。

对于债权转让,应当符合债权转让的一般要求,即需要债权人与受让人达成书面协议,并通知抵押人。

对于抵押债权的变更,债权人转让抵押债权的,其抵押物的抵押权自动转移。

抵押权变更需经过公证机关等有关机构的确认。

受让人获得抵押权后,可以享有债权人关于抵押权的一切权利,包括对抵押物处分的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变更并不会对债务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上的影响。

债权人之间的抵押权变更只是权利的转让,债务人的主体地位以及债务的履行义务都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民法中对于抵押物的处分和抵押权的变更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

抵押物处分需要依法进行程序,并经过公证机关等有关机构的确认。

而抵押权的变更需要符合一般的债权转让要求,并经过相关机构的确认。

需要各方在实践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以避免出现纠纷和损失。

总结起来,抵押物处分和抵押权变更是民法中对于抵押相关的两个重要环节。

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影响分析

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影响分析
黎明;周莉;罗文钊
【期刊名称】《中国房地产估价与经纪》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是一部关于财产归属和利用的法律规则,它的功能在于明确财产所有、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

对于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因此,我们作为一名房地产估价师更应该深刻地领会其精髓,并灵活运用于与房地产相关的社会实践中。

、笔者拟根据多年从事房地产估价的工作经验,就《物权法》实施后对房地产抵押所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

【总页数】3页(P41-43)
【作者】黎明;周莉;罗文钊
【作者单位】深圳市新永基房地产评估顾问有限公司、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45
【相关文献】
1.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影响分析 [J], 黎明;周莉;罗文钊
2.浅谈《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相关规定的完善 [J], 金绍达
3.《物权法》的实施将根治房地产抵押登记多头办理的弊端 [J], 祁继承
4.《物权法》对房地产抵押的十大影响 [J], 陈亚菁
5.《物权法》时代的物业管理——《物权法》出台对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分析[J], 翁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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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物权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方式,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物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本文将从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方面进行分析,旨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概述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2)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权实现。

(3)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人有权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等情况下,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2. 抵押人的义务(1)抵押物保全义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受损。

(2)抵押物变更通知义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或者变更抵押权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3)抵押物清偿义务:抵押权实现时,抵押人应当履行清偿义务。

3. 第三人的责任(1)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第三人应当知情,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返还抵押物。

(2)抵押人变更抵押权人的,第三人应当知情,否则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变更抵押权人。

三、物权抵押的法律后果具体分析1. 抵押权人的权利(1)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物权抵押的核心法律后果。

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抵押物的价值。

这一权利的实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2)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保全权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物存在被查封、扣押等风险时,有权要求抵押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抵押权实现。

这一权利有利于防止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3)抵押权处分权抵押权处分权是指抵押权人在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等情况下,有权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这一权利有利于抵押权人及时实现债权,降低交易成本。

2. 抵押人的义务(1)抵押物保全义务抵押人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防止抵押物因抵押人的行为而受损。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

简述物权行为理论物权行为理论是由美国法学家西蒙斯提出的,是关于物权的一个重要理论体系。

该理论主要通过对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和效果进行分析,探讨了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对于制定和解释相关法律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物权行为理论强调了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

根据这一理论,物权权利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种。

占有是指物权人对物的控制和支配;使用是指物权人对物的使用权利;收益是指物权人能够因物而得到利益;处分是指物权人对物进行转让或抵押等行为。

这四种行使方式包含了物权权利的基本内容,对于界定和限定物权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这四种行使方式的分析,可以更清晰地理解物权权利的实质和范围,从而更好地指导和保护相关权利的行使。

物权行为理论强调了物权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根据这一理论,物权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具有重要的功能和意义。

物权是人们生活和生产的基础,保障了人们的基本生活和经济活动。

物权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保障了各种交易和交换的进行。

物权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保障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物权是法律秩序的基础,保障了法律的实施和尊重。

这些作用和意义体现了物权的重要性和价值,对于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物权的社会功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权行为理论的基本概念2、物权法律关系的特征物权行为构成了物权法律关系的重要内容。

物权法律关系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等特征。

排他性是指物权人对物的占有和支配是排他性的,其他人不得干涉;绝对性是指物权权利在法律上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相对性是指物权权利的行使会影响其他人的权利和利益。

这些特征体现了物权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独立性,为保护和维护相关权利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1、物权行为的内在联系物权行为理论认为,物权行为是物权权利的内在表现和实质内容。

物权权利通过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方式得以行使,这些行为方式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依存关系。

只有正确理解和把握这些行为方式的本质和特点,才能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相关权利的性质和效力。

抵押物价值波动与房产抵押调整

抵押物价值波动与房产抵押调整

标题:抵押物价值波动与房产抵押调整一、引言在当前的金融市场中,抵押物价值波动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抵押物通常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贷款而提供的资产,如房产、车辆等。

这些抵押物的价值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波动,对借款人的贷款风险和贷款机构的资产安全产生影响。

本文将探讨抵押物价值波动对房产抵押调整的影响,以及如何应对这种影响。

二、抵押物价值波动的影响1.贷款风险增加:当抵押物价值下降时,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可能受到影响,进而导致贷款风险增加。

如果抵押物价值持续下降,甚至可能引发违约风险。

2.贷款机构资产安全受威胁:贷款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价值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如果抵押物价值波动,贷款机构的资产安全将受到威胁。

三、房产抵押调整策略面对抵押物价值波动的影响,贷款机构需要采取相应的调整策略,以降低风险并保持资产安全。

以下是一些房产抵押调整策略:1.定期评估抵押物价值:贷款机构应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了解其当前的市场价值。

这有助于及时发现价值波动的趋势,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2.灵活调整贷款额度:贷款机构应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灵活调整贷款额度。

当抵押物价值上升时,可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当抵押物价值下降时,可以降低贷款额度,以降低风险。

3.建立风险预警机制:贷款机构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以便在抵押物价值波动时及时发现并采取应对措施。

这可能包括定期检查抵押物的状况、与借款人保持沟通、调整贷款利率等。

4.多样化抵押物组合:贷款机构可以考虑多样化抵押物组合,以降低单一抵押物价值波动的风险。

这可能包括将房产、车辆、存货等不同类型资产作为抵押物。

5.合作与联盟:贷款机构可以考虑与其他金融机构或房地产开发商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分担风险。

通过合作,可以共享信息、共同评估抵押物价值、共同制定风险控制措施等。

四、案例分析以某大型房地产贷款机构为例,该机构采取了一系列房产抵押调整策略以应对抵押物价值波动的影响。

首先,该机构定期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并建立了风险预警机制。

论特殊动产抵押之物权变动

论特殊动产抵押之物权变动

论特殊动产抵押之物权变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特殊动产抵押已经成为了现代经济中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

作为抵押贷款的一种形式,特殊动产抵押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实用性,可以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的路径。

但是,对于拥有特殊动产抵押的人们来说,他们的动产可能会出现所有权变动,这也会对他们的借款产生影响。

因此,如何规范地处理特殊动产抵押中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问题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知道的是,特殊动产抵押涉及到的所有权变动主要分为两类,即让与和拍卖。

对于让与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其转让方可以自主选择是否通知借款人,而借款人也无法要求其通知,这也给借款人的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因此,相关部门可以考虑从制度和法律方面入手,规范相关程序,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其次,对于拍卖方式的所有权变动,其相对于让与方式,更具有公开透明性,也更容易被各方及时掌握。

但是,拍卖的具体程序也需要完善和规范。

例如,在债务人逾期未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银行要求动产出售以偿还债务,并在出售过程中采取公开竞价方式确定动产的价格,最终将出售所得用于偿还债务。

在此过程中,银行需要对动产进行详细评估,确保出售价格公平、合理。

此外,银行还应该考虑借款人的利益,如拍卖的时机、拍卖所得裁决等,要考虑借款人的权益,这样才能真正保障借款人的权益。

再次,针对特殊动产抵押的变动问题,还需要建立起一个专业的平台,以实现更加规范和公正的交易过程。

例如,网络拍卖平台的建设,可以加强银行与债务人的交互,实现平台的高效性和便捷性,同时也可以加强债务人的利益保障。

此外,在平台的交易过程中,还需要加强监管,开设投诉通道,及时处理问题。

最后,对于特殊动产抵押的所有权变动问题,我们还需要从法律层面加以规范。

特殊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目前比较分散,需要加以梳理和统一。

并且,我们还需要加强法律监管,实现更公平、合理和有效的处理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各方利益的同时,促进融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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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 按照物权行为三原则理论构建抵押权变动的理论和制度,既可以改变现行抵押法律制
度复杂而漏洞颇 多的窘境 ,更重要是对保护 交易的安全、快捷起到现行制度 所无法替代 的作 用。
关键 词:物权行为;抵押权 l不动 产;动产
中冒分类号 :I 2 . ) 32 9
文献标识码 :A
Z HANG n - t Qig hl a
( a a d P l i p rme t L w n oi c De a t n ,Deh uU ie st D z o ・S a d n 5 0 3 h n ) ts z o n v ri y, e h u h n o g 2 3 2 ,C ia
telbl hoy h e ter,Th bt c pi il o r t c o a r h a ra inf ac rtcigteti esnsitr a e sr t r cpe f ui i at f el i t sget g ic ei p et h hr p ro ' ne- a a n j s e r g h s in n o n d et.Acodn h f f er f el ih c, h n t ci f h er ds s m f h a g mo gg n ss cri t teji i t oyo g t t te o sr t no e h oya yt o ec n e g O u seh t r a a c u o t t n e t h t r aec a
h vo St emo eo h n o n e n ft ec a g fmo a l rp ry a d r pa et et e r frgsr t nf c -f t a ira h d ft ea n u c me t h h n eo v bep o et n e lc h h o y o e itai a eo fwih o o
文章编号 :1 0-6 9 2 0 ) 10 7 -5 0 879 (0 60 -0 40
Il E 1 m o e u i i T e r f e l il t nte rgg tr ain e f h rs c ho yo a glAc o ta e en t t J t R R t h Mo Al o
物权行为最早 由德国学者萨维尼在 14 80年出 版的 《 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此理论被广
大学者概括归纳为以下三个重要原则 :一是物权独
V0. I8№ 1
Ma. 0 6 r2 0
论物权行为理论对抵押权变动的影响
张庆华
( 德州学 院 政法 系,山东 德州 232) 50 3

要 :不动产抵押权 变动的登记要件主义是对物权行 为独 立性 、公 示性原则 的借鉴 ,根据 物权行 为理
论 ,应当以标 示行为作 为动 产抵. 权 变动的公 示方式,改动 产抵押 权 变动 的登记 对抗 主 艾为标示要件 主 义 。 押 进 而将不动产与动产抵押权 的变动统一为公 示要 件主义。物权行为 的无 因性 原则对抵押 权 变动过 程 中第三人
Ab ta t src :Th h n eo e lp o et rg gemu tb e itae whc St er fr n e t h n e e d n h r ce e c a g fra r p rymo t a s ergsrtd, ih i h eee c o t eid p n e tc a a tr
效与否,完全抽象于原因行为之外而获得独立。

在论述物权行为理论时多以所有权的变动为例,对 物权行为理论 条件 下,抵押权 的变动问题研究颇
少,本文拟就此问题 ,谈一些粗浅看法 ,以求教同 仁。

物权行 为的公 示 性原 则与抵 押 权 的
变动
根据物权行 为的公示性 原则 ,不 动产物权变
p rett ec re tmo g g y tm n r tc h e u i d s fn s ft eta e ef h u r n r a es se a d p oe tt es c rt a wite so h rd , c t yn Ke : ra ih c ;mo t a e ra r p ry;mo a l rp ry ywO e l g ta t r rg g ; e lp et o v bep e o t
抵押权是一种重要的担保物权 ,它的发生、变 更及消灭将会直接影响抵押权人 、抵押人或第三人 的利益 ,从各国立 法实践来看 ,在不 同理论指导
下 ,抵押权的变动及其效力 ,存在较大差异 。学界
为无因性原则 ,是指在以债权行பைடு நூலகம்为为原 因的场合 ,
物权行为具有抽象性 ,不依赖原因行为的成立或生
a dteao ne n hrtr f el h c. Acodn e uit hoyo a r h c,wes o l i telbl e n n u cme t ac a 啦 t t h c eo r a c ri t t r ite r f el i t t g O h j sc r g a h udve h e - w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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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卷第 1 期 20 0 6年 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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