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合同及其救济制度
浅析我国行政合同救济制度

例使用 。尤其 是仲裁制度 , 旧有 体系 已经不 能适 应现代 社会 发 其 展 。相对社会 的发展来讲 , 现有 的救济制 度 已经不能适 应而必 须
加 以改 革 。 二 、 外 行 政 合 同救 济 制 度 的 介 绍 国 r
行政合 同在西方国家是一种 比较完善 的制度 , 合起 来分析 , 综
可 以概 括 为一 下 几 种 类 型 : 以英 美 为首 的英 美 法 国 家 , 以普 通 法 为
以如此 , 首先是 因为有 的 国家公私法不分 , 以制定法上 没有行 政 所
本位 ; 以法 国为主 的行政权本位 的行政合 同制度 ; 最后是德 国以合 同为本位 , 以公司混合模式救济 的行政合 同 。
要 。首先 , 它们 总有确定 的法律依据 , 不论是判例形式还是制定 法
形 式 , 官 总 是 能 遵 守 应 用 的规 则 而 不 会 出现 适 用 混 乱 。同 时 它 法
做 出具体规 定 , 法 国是 区分公 私法 的, 作为 典 型 的制定 法 国 像 但 家 , 行政法领域却恰 恰适 用判 例制 。因此 , 国“ 有一个 法律 在 法 没
【 键 词】 政 合 同 ; 关 行 行政 合 同救 济 ; 国外救 济制 度 ; 国现状 ; 我 完善
行政 合 同又 称行 政 契约 或公 法上 的 契约 。在有 的国家 如英 国、 国 , 称为政府合 同或政 府契约 。行政合 同在有 的 国家是 法 美 也
律概念 , 德 国、 萄牙 的行政 程序法 对行 政合 同作 了专章 规定 。 如 葡 但在有 些 国家则 可能是不成 文法上 的概念 或学理 上的概念 , 之所
适 应 性 和 契 合 性 , 而 使 之 发 挥 解 决 争 议 的作 用 。我 国行 政 合 同 从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

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优益权及其法律规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合同作为一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管理手段,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行政合同不仅具有合同的一般属性,还因行政主体的参与而具有特殊的性质,其中行政优益权便是行政合同区别于民事合同的重要特征之一。
然而,行政优益权的行使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以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与合同的公平正义。
一、行政优益权的内涵与表现形式行政优益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所享有的超越一般合同权利的特殊权力。
这种权力的存在旨在保障行政目的的实现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行政优益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1、行政监督权行政主体有权对行政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相对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例如,在环境保护行政合同中,行政机关可以监督企业的污染治理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指挥权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相对人的履行行为进行指挥,要求其按照行政机关的指示进行操作。
比如在突发事件应对中,行政机关可以指挥相关企业迅速调配物资。
3、单方面变更权当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有权单方面变更行政合同的内容。
但这种变更应当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
4、单方面解除权在法定条件下,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解除行政合同,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如相对人严重违约或者公共利益发生重大变化。
二、行政优益权存在的必要性行政优益权的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
行政合同往往涉及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行政主体需要通过行使优益权,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提高行政效率。
在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情况时,行政主体能够迅速作出决策,调整行政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以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
再者,维护行政权威。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代表公共权力,其优益权的行使有助于树立行政机关的权威性,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三、行政优益权法律规制的重要性然而,行政优益权如果不受约束,可能会导致权力滥用,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破坏行政合同的平等性和公正性。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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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为加强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目的,与行政相对方经协商一致,就有关权利义务的确立、变更或消灭缔结的契约。
二、行政合同的特征:
1、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的行政管理目标;
3、行政合同是在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缔结的合同;
4、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先权;
5、行政合同争议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加以解决。
三、公司行政合同包括:物业管理合同、租赁合同、家具购买合同、维修合同等。
四、合同的保管
1、公司行政合同由行政部门进行保管,建立合同档案。
每一份合同都必须有一个编号,不得重复或遗漏。
每一份合同合同正本、副本及附件,合同文本的签收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均应妥善保管。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

行政指导、行政合同在现代行政管理中,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作为两种灵活且富有弹性的行政手段,正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们与传统的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刚性手段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多元化的行政管理方式。
行政指导,简单来说,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通过建议、指导、劝告等非强制性方式,引导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
行政指导的特点在于其非强制性。
它不像行政命令那样具有明确的法律约束力,而是给予被指导者一定的自主选择空间。
例如,政府为了推动某个地区的旅游业发展,可能会向当地的企业提供关于旅游产品开发、市场营销等方面的指导意见。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决定是否采纳这些建议。
这种方式既能够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又充分尊重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性。
行政指导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和适应性。
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形势,行政机关可以迅速地调整指导内容和方式,以应对各种新情况、新问题。
而且,行政指导通常是以平等、协商的方式进行,有助于改善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增强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行政指导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由于其非强制性,可能会导致部分被指导者对其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影响指导效果。
此外,如果行政指导存在错误或不当,可能会给被指导者造成损失,但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被指导者往往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与行政指导不同,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合同具有合同的一般特征,如双方自愿、平等协商、权利义务对等,但同时又具有行政性,即其目的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职能。
比如,政府为了建设某项公共基础设施,与相关企业签订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既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也要对企业的履约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行政合同的优点在于它能够充分调动行政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通过合同的方式,行政相对人能够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从而更加主动地参与到行政管理活动中来。
行政合同中行政优益权的规制及其法律救济——以公共选择理论为视角

了当代西方 政府 失灵 的 问题 及其 根源 , 出 了矫 正 提
政府失灵的政策主张。行政合同作为现代政府重 要 的行政方 式 , 少行 政机 关在 行政合 同中违法行 不
【 作者简介】 1 0 0 收稿 日期】00— 4— 5 2
行政合同概念是 由德 国行政法学者奥托 ・ 迈 耶提 出 , 他 对 行 政合 同持 反 对态 度 。行 政 合 同 , 但
以保 障公共 利 益 的维 持与增 进 而进行 博弈 、 协商所
第 9卷
第 2期
21 00年 6月
南京 工业 大学学 报 ( 会科学 版 ) 社
行政 合 同中行 政 优 益权 的规 制及 其 法律救 济
— —
以公 共 选 择理 论 为视 角
黎 学基 , 宗泽 谭
( 南政 法大 学 西
行政 法学院 , 重庆
40 3 ) 0 0 1
摘
要 : 随 着公共 管理 的发展 , 伴 行政 合 同是行 政 实践 中新 兴的行政 管理 工具 。 以公 共 选择 理论 为研
随着市民社会的崛起 、 行政改革 的推进 , 政府 着力 于 推行公 共服 务市 场化 , 寻找适 应市 场发展新 的管理模式。行政合 同作为市场经济中典型 的契 约式 运作模 式 , 逐渐成 为政 府新 兴 的管理 与服务工
具 。在德 国 ,行 政 机关 通 过合 同的方 式 是 常 见 的 “ 现象 ”2。在 我 国 ,9 8年开 始 的农 村 生 产承包 责 } 17 任 合 同 , 先突 破 中 国传 统 的控 制 模 式 , 为新 管 首 作 理 方 式逐 步 推 行 , 得 到 广 泛运 用④ 行 政 合 同 并 。“
6 3
论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

行 政 合 同是指 行使 国家 行政 权的行 政主 体为 履行 职责 与公 借鉴 法 国的做法 , 对仲 裁法进 行 修改 , 比如 明确规定可 以 申请 仲 民、 法人 、 其他 组织 通过 协商互 相意 思表示 一致而 达成 的协 议 。 裁 的行政合 同 的种 类 ; 仲裁 委 员会 下设行 政合 同仲 裁庭 ; 定 在 规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和 行政 方式 的 多样 化 ,行 政合 同纠纷 也越 来越 当事人 在缔结行 政合 同时可 以约 定 , 生争议时可 向行政合 同仲 发
纷显 然不 能适 用 《 裁法》 仲 的相 关规 定。
处 理方 面, 增加 违约 责任 处理 的 内容 , 审判机 关可对 合 同履 行 使
二 、 行政 合 同救济 制度 的基本构 想 对
( ) 商 一 协
和违 约赔偿 问题 予 以审理判 决; 、 举证责 任方面 , 订行政诉 五 在 修
多 。必 须深 刻挖 掘行 政合 同制 度存在 的 问题并 提 出相应 的救 济 裁庭 申请仲 裁 , 可在 发生合 同争 议后 , 也 经双方 协商一致 , 交行政 措施 。
一
合 同仲 裁庭 仲裁 。此 外还 要 明确仲 裁是 选择 性而不 是强制 性 的
我 国现行 行政合 同救 济制度 存在 的主要 问题
行政合 同 救 济制度
度 , 立 双向 性的救 济 结构 以及对行政合 同制度 制定单 行行 政 法规对 于解决 行政合 同中 出现 的纠纷 具有积极 意 义. 建
关键 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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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编 号 :0 909 (0 , 它是 ~种适用 于解 决平等主体之 间发 生 的合 同纠 纷和 合 同纠纷 , 但其适 用范 围应 限制在涉 及 民事性权益 的行政合 同纠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

行政合同管理制度1. 引言2. 目标和原则2.1 目标行政合同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行政合同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权益;促进行政管理的透明、高效和规范。
2.2 原则合法性原则:行政合同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平等自愿原则:行政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自愿原则,各方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开透明原则:行政合同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诚实信用原则:行政合同各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诚信履行合同义务;保护权益原则:行政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并有权请求法律救济。
3. 行政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流程签订准备:行政机关确定签订合同的需要,并进行需求分析、招标或谈判等程序;合同起草:行政机关起草行政合同,明确合同的目标、内容、条件等;合同审批:行政合同应经相应审批程序,并由有审批权限的人员签字;合同签订:行政机关与对方主体进行正式合同的签订;合同执行: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监督:行政机关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4. 行政合同管理责任4.1 行政机关责任制定和完善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负责行政合同管理;对行政合同进行及时审批和签订;指导和督促行政合同的履行;定期对行政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4.2 合同主体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负责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材料;协助行政机关进行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5. 行政合同争议解决机制协商解决:合同各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仲裁解决: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诉讼解决:在行政合同中约定争议提交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6. 行政合同管理的评估和改进加强培训和教育,提高行政合同管理水平;完善信息化系统,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加强行政合同管理的监督和审计。
7. 结论。
行政救济法

行政救济一、行政救济的概念行政救济制度是指行政相对人因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或不当行政处分使其利益或权利受到损害时,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请求撤消或变更其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从而使其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或利益得到救济的制度。
二、行政救济的特征1、行政救济是公法制度。
2、行政救济是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一部分.3、行政救济制度的基础,是受侵害公民的救济请求权和国家责任.4、行政救济制度的保护对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合法权益.5、行政救济发生的原因是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
三、行政救济的种类1申诉、控告2行政复议3行政诉讼4国家赔偿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和原则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依法向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申请的复议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裁决的活动.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纠正错误的一种监督机制。
复议机关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审查。
注:①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人(组织)就特定事项作出的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人(组织)制定能够普遍反复适用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2、行政复议的特征:①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②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③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3、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
二、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受案范围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处理一定范围内具体行政行为的权限。
2、行政复议的范围:①行政复议的肯定范围:a、行政处罚b、行政强制措施c、行政许可d、行政确权e、侵犯经营自主权f、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g、不履行法定职责h、违法要求履行义务i、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的j、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注:劳动权、休息权、环境权和政治权利是不能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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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3卷 第 3期 20 0 6年 3月
辽宁教 育行政 学院学报
J u n lo  ̄o igEd c t n lAd nsr t nI siue o ra fL a nn u ai a miit i n t t o ao t
Vo .3 No3 12 .
Ma 0 6 r2 o
行政合 同及其救济制度
邹冬 平
( 南京师范大学 , 江苏 南京
【 摘
204 ) 1 6 0
要】 行政合 同是现代行政法上较为新型且较 为重要的一种行政 管理手段 , 因我 国法律对此缺乏相 关规 定 , 以, 关 但 所 有
行政合 同的基 本理论 则显得较 为混乱 。学术界对以下两点问题争议较 多: 、 一 行政合 同的基本 内涵及其特征。二、 行政合 同的救 济
1聊 行政合 同是 “ 政主体作为 当事人 的合 3 ( 以行 私人实施 , 那么一般要受公法原则的约束 。二是行政机关之间 缔结的合同。”1 同。 ”1 行 政合 同是 “ 政机 关为 实现行 政 目的缔结 的合 i 4 ( 行 的行 政协作 也可 以通 过合 同方 式进行 。
普通法 国家对政府合 同采取形式 主义 的界定方式 ,究其 同 。 ” 7 5 ) 原 因 , 由于普通法国家不 区别公法 和私法争议 的救 济管辖 。 是 在我 国台湾地区 ,9 9年 2月 3日公 布的 《 19 行政程序法》
购合 同” 。从普通法 国家行 政著述看 , 政府合同一般 和商业有 批评态度 , 而采取法 国的公务理论 界定 , 将为达到行 政 目的而
关 。在英 国 , 还存 在另 外两种合同形式 , 一是政府通过 签订承 订立的私法合同 ( 当然其必 须受 到行 政法上 的若干制约 , 而对 包合 同将 原来属于 内部机构实施或 由政府负责 的事务 承包给 私法规 则的应用作 相应 的修 正 )也纳入行 政法研 究 的范 畴。 私人 , 在这种情况 下 , 政府使 将其应履行 的法定 职责转 由 “ 如果 所谓行 政合同就是行 政主体与其 他行政 主体或 私人之 间所
法院在审理案件 时 ,并非对所有政府 为一 方当事人签订 的合 以专章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合同制度 ,但 对什么是行 政合
同都进行 司法 审查 ,当其认为单凭行 政机关与 当事人签订合 同也不无争议 。根据吴庚教授和东吴大学王和雄 教授 的观点 , 同这一形式标 准尚不足以创立公法 责任 ,还 必须根据合 同是 在以下的五点中 ,第一点加上后 面的任何 一点都 可以成为行 否则都是私法合 同。 第一 点 : 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 。 第 否具有 “ 公法 因素” 来确定 哪些政府 合同适用 司法审查 , 哪些 政合同 , 政府合 同不适用司法审查 。“ 公法因素 ” 指行政机关 签订行政 二点 :合 同的内容是行政机关一方 负有做成行 政处 分或职权 合同 的目的时执行行政管理和公共规制 的任务。I l l 的事实行为 的义务 。第三点 : 是执行法律规定 , 原本 应该做成 法 国是 行政合同制度应用最早 最广 的国家 ,但 在其行政 行政处分 而最后 以协议来代替 的 ,这种情形也 应属于行政合
制度 。
【 关键词】 行政合 同; 特征 ; 救济制度
【 中圈分类号】 D 2 . 9 21
【 文献标识码】 A
【 文章编号】 17 -0 2 20 )3 0 1- 3 626 2(060-080
基于现代 国家职能与角色 的转 变及公众对行政 民主化期 法律关系为合同标的 , 发生 、 变更或 消灭 行政法上权利 和义务
一
反方 向意思 的一致 而成立 的公法行为 。 啪0 ” 这个
个 要素 :一 ) ( 行政合 同是 以公法上效果 的发生为 目的 ;二 ) ( 行
( 英、 美等普通法 国家的行 政法中没有“ 政合同” 行 的概念 , 政合同是 由对等当事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 ;三 )行政 合同是 凡涉及 政府 作为一方 当事人 的合 同统称 为“ 政合 同” “ 行 或 采 由相反方向的意思一致成立的合同 。但 多数 学者对此定 义持
是涉及人 民公法上 的权利 义务之事项 , 用合 同的 法 上却没 有“ 行政合 同” 的概念 , 有一个法律 规定行 政合 同 同。第 四点 : 没 不能 的确定涵 义。法院采 取公务理论 , 根据合同 目的和判 例归纳确 方式或协议来定义的。因为涉及人 民公法上 的权利义务 ,
是约定事项 中有明显偏 认行 政合 同的标 准 :1 合同 当事人须有一方 是行政机关 ;2 使此合 同变成私法上的合同。第五点 : () () 则该合 同也应该认为是行政合同 。这 合同 以执行公 务为 目的 , 这一标准应作 比较严格 的解释 , 但 只 袒行政机关一方之条款 , 就好像是 台湾 地区《 政程 行 有为直接执行公务 而设 定的合同才构 成行 政合 同,其包 括两 个所谓偏 袒行政机关一方之条款 , 第 4 4 种情况 : 一是合 同当事 人直接参加公务 的执行 ; 二是合 同本身 序法》 14条或 16条规定 的那些事项 。这些条款使行政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