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网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败的12种法律陷阱
常见的法律陷阱及如何避免它们

常见的法律陷阱及如何避免它们现代社会中,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法律常常被视为复杂且难以理解的领域,容易陷入法律陷阱。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法律陷阱,并提供相应的避免策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一、消费者权益陷阱1. 虚假宣传与误导行为:许多商家往往通过虚假宣传和误导消费者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低质量的产品或服务。
为避免陷入这种陷阱,消费者应提高警惕,选择购买来自信誉良好的商家,并查看消费者评价和商品质量认证等信息。
2. 投诉和维权渠道不畅通:在面临消费争议时,许多消费者往往感到维权渠道不畅通,难以及时解决问题。
为避免这种情况,消费者可以了解相关的维权渠道并掌握维权技巧,例如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法律援助等。
二、劳动法陷阱1. 薪酬和工时纠纷:一些雇主可能会违反劳动法规定,以降低成本为目的,比如拖欠员工工资、违规加班等。
为避免陷入这种陷阱,雇员应了解相关劳动法规定,并保留相关的工资和工时记录作为证据,以便在必要时进行维权。
2. 合同陷阱:有些雇主可能会通过一些含糊或欺诈性的合同条款,侵犯员工的权益。
为避免签订这种合同,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合同内容,在有疑问时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三、租房陷阱1. 押金纠纷:在租房过程中,押金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为避免陷入这种陷阱,租客应留意签订租房合同时是否明确约定了押金的用途和退还条件,并保留合同和相关支付证据以备维权之需。
2. 房屋质量问题:某些租房房屋可能存在质量问题,例如漏水、卫生条件差等。
为避免租房陷阱,租客应在签订合同时详细检查房屋的各项设施和装修情况,并在入住前与房东拍摄照片作为证据。
四、网络交易陷阱1. 虚假商品和服务:互联网交易中,存在大量虚假商品和服务的风险。
为避免陷入这种陷阱,消费者应选择正规的购物平台,查看商品和服务的评价和认证信息,并谨慎在线支付。
2. 隐私泄露:在使用互联网服务时,个人隐私有可能被滥用或泄露。
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程序问题探讨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案外人异议之诉若干程序问题探讨摘要: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创设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四条对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程序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
由于案外人异议之诉是一种新型诉讼模式,实践中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和不规范做法,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案由由于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几乎同时公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的案由。
正确确定案外人异议之诉案件的案由,必须从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基础入手。
案外人异议是案外人基于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而提出的异议,是一种实体上的救济手段,这种实体权利主要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权、租赁等,因此,分析案外人异议的实体权利性质后,才能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具体案由。
如案外人主张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足以阻止物之转让或交付而排除强制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基础是所有权,因而应确定为所有权确认纠纷。
二、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主体《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就案外人提起诉讼和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后原、被告主体地位作了明确规定,现在争议最大的是被执行人在异议之诉中诉讼主体地位问题。
可分两种情况进行探讨:(一)关于案外人提起诉讼后被执行人的诉讼主体地位问题《执行程序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现在争议较大的是如果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或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被执行人没有明确的意思表示),那么被执行人是否应追加为当事人?追加为被告抑或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试举案例一:张某、郭某对王某享有债权,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以王某名义购买的一套房屋,在拍卖前李某提出异议,主张查封房屋的所有权,后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某异议,李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王某的继承人为被告,将张某、郭某列为第三人,这种做法是否妥当?如不妥,法院又如何释明?笔者认为,案外人提起诉讼后,如被执行人同意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实体权利的,如果案外人在提起诉讼时已将被执行人列为被告,法院在诉讼时应当允许;如果案外人没有将被执行人列为诉讼主体,法院应通知被执行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案外人异议之诉首先要审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归属问题,法院无论如何裁判,其结果都应与被执行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案件背景在诉讼过程中,当一方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表示异议时,可以提起异议之诉。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指当事人对于法院做出的执行裁定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查执行案件的行为。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存在,一方面体现了当事人对于执行裁定的不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却面临着一些问题,影响了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二、存在的问题1. 异议之诉审理时间长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时间常常较长,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程序较为复杂,包括公示期举证期等,导致诉讼过程被拉长。
•法院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重要性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安排审理庭期,造成案件滞留。
•法院的审理工作负荷较大,无法及时审理所有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2. 异议之诉案件难以获得满意的结果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结果往往对于当事人来说较为重要。
然而,由于现有程序存在一些问题,很多当事人很难获得满意的结果:•法院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水平和处理能力参差不齐,部分法官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专业知识掌握不足,影响了案件的审理结果。
•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当事人的证据提供和举证责任划分不清,导致案件审理结果难以公正准确。
•法律规定中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程序和标准不够明确,给法院的裁判自由度较大,容易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
3. 异议之诉程序限制和权益保障不完善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过程中,一些制度性问题也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保障和程序公正:•当事人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面临的举证和申请证据保全等程序限制较多,难以实现权益保护。
•法院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开庭审理等程序管理不严,导致庭审质量下降,审理效率低下。
•对于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上诉管辖和审理标准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给法院的决策带来一定的困惑。
三、解决方案为解决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1. 简化审理程序,加快案件审理速度针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时间长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建立专门负责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的部门或岗位,提高审理效率和质量。
近3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大争议问题分析赠《执行干货大礼包》|iCourt

近3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十大争议问题分析赠《执行干货大礼包》|iCourt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成为执行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针对近3年来涌现出的十大争议问题,本文将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供一份全面的参考。
同时,特此赠送《执行干货大礼包》以期进一步帮助与解决实践问题。
1. 异议程序适用范围问题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首要问题就是界定异议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对执行行为提出的不服申请。
然而,在实践中,当事人对于何时可以提起异议程序存在诸多争议。
其中,对于违法裁判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是否适用异议程序意见不一。
2. 异议程序的立案条件问题异议程序的立案条件也是执行异议之诉的重要争议点之一。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必须提交与执行案件具体情况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申请书。
然而,存在着部分法院对于证据材料的要求过于苛刻的情况,使得一些当事人无法顺利立案。
3. 异议程序的诉讼参与人问题异议程序中,涉及的诉讼参与人也引发了极大的争议。
除原执行案件当事人外,是否可以增加其他与执行案件直接相关的法律主体作为第三人参与异议程序的问题仍然存有分歧。
需要进一步明确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4. 异议程序的举证责任问题在执行异议之诉中,举证责任的界定是十分关键的。
应当明确当事人在异议程序中的举证责任,以促进争议的公正解决。
然而,目前相关法规在此问题上尚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存在争议。
5. 异议程序的调解机制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执行异议之诉中的争议,我们必须加强调解机制的建设。
在目前的实践中,执行机关缺乏调解职能,导致一些争议无法有效解决。
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调解机制,促进执行异议之诉的顺利进行。
6. 异议程序的裁判效力问题由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二审救济程序,其裁判是否具有终局效力也成为争议的焦点之一。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一、前言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诉讼法律的重要分支,它涉及到当事人的利益,是构成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也是涉及重大利益的一种诉讼案件。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有其自身的特点,一般情况下,会涉及到大量的案件败诉,这种案件通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显得较为复杂。
不仅仅是由于当事人的夸张举证,而且很重要的原因是案件审查者在进行证据审查时有时候无法容忍当事人,比如在审查证据质量的问题上,甚至对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所抗议等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案件审理中形成不良的判决结果。
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的问题1、证据质量证据质量问题是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最普遍的问题。
一般来说,当事人在拿出证据之时,要使用有效的证据,即证据应具有可靠性,必须是真实的、准确的,由具有司法权威性的机构出具的,并且是经过全面检验的可靠证据,但是,因为有的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有一些偏差,导致一些案件的证据有质量不足的问题,对诉讼案件的反映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
2、原告审查不当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也存在原告审查不当的情况,有的原告在审查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时,通常会对其他当事人的证据提出不切实际的异议,以及提出错误的审查权限,甚至是在审查时强行改变事实,这些都会对整个案件的审理甚至于最终的受理结果产生雪上加霜的影响。
3、法官审判不当在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中,还存在法官审判不当的情况,有的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会出现审判的偏见,有的法官会根据一些特定的情景和权益,而对当事人进行判决,有的法官则会忽视相关法律的规定,凭借自己的主观主义来决定案件的审理结果,这些都会对案件的判决产生重大的影响。
三、结论从上述内容可以看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存在着证据质量、原告审查、法官审判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相应的解决,可能会导致案件受理、审理和判决的不规范,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救济,甚至影响到法律的秩序。
因此,对于此类案件,司法机关应当尽快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强对案件审理和判决的管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执行异议之诉不认可合同的案例

执行异议之诉不认可合同的案例
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啊。
老张和老李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
老张呢,把自己的一套房子卖给老李,合同上写得明明白白的,价格、交房日期啥的都有。
但是呢,老张这房子其实是有一些问题的。
这房子之前老张向银行做了抵押,用来贷款做生意,可这个情况他没告诉老李。
后来啊,老张因为做生意失败,欠了一屁股债。
那些债主就把老张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老张还钱,可老张哪有钱啊,于是法院就决定执行老张名下的财产,这其中就包括卖给老李的那套房子。
老李这时候就不干了,他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老李说:“这房子我都买了,合同都签了,不能执行我的房子啊。
”
但是法院在审理这个执行异议之诉的时候,发现这个合同有猫腻啊。
老张隐瞒房子抵押的情况就很不地道。
而且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这种存在抵押的房子转让是有严格限制的。
老张和老李签的这个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被认可。
法院就想啊,要是认可了这个合同,那银行的权益怎么办呢?银行可是有合法的抵押权在这个房子上的。
要是把房子直接就判给老李,那银行的钱可能就收不回来了,这可不行。
所以最后呢,法院就驳回了老李的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的理由就是,这个合同虽然表面上存在,但是因为违反了相关规定,存在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不能被认可。
老李只能去找老张要回自己买房的钱,可老张没钱,那老李就只能自认倒霉了,谁让他当初签合同的时候没搞清楚房子的状况呢。
这就是一个执行异议之诉不认可合同的例子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探析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探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实践中存在问题的若干探析2013年10月12日作者:向婧内容摘要: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引入了执行异议之诉制度,首次从法律上对民事执行中享有实体权利的案外人提出异议以诉的形式进行保护,改善了《民事诉讼法》对执行手段救济不足的局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因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请求法院停止执行的诉讼。
从上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直至2012年对于民事诉讼法的最新修改,关于规定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有关条文没有进行较大变化,但是随着近几年此类案件的逐渐增多,这类案件在实践审理中也逐步暴露出各类的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相关案例,试探讨此类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试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存在的问题(一)混沌适用的“利害关系人”与“案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执行异议只有简单的两个条文加以规定,其中,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立法本身的目的来看,这两个条文是为了区分执行异议的程序争议和实体争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制度,意在解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中产生的程序争议,其异议对象是“违反法律的执行行为”。
执行律师讲解如何抓老赖(二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

执行律师讲解如何抓老赖(二十)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北京市智舟律师事务所王庆主任律师执行案件中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出,势必造成案件的拖延,造成各种中止执行的因素,只有掌握案外人提出执行的种类、方式、理由,彻底预防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发生,并且尽快的应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本讲根据案外人能够提出了的执行异议,进行分析研究,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案外人异议的一般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排除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
对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二、案外人异议的形式要件异议人提出案外人异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一)异议人的身份证明;(二)相关证据材料;(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案外人异议的提出时间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四、案外人异议的立案案外人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案外人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五、消极立案、审查的救济执行法院收到案外人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六、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在案外人异议案件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
七、执行法院变更后的异议审查执行案件被指定执行、提级执行、委托执行后,案外人对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由提出异议时负责该案件执行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受指定或者受委托的人民法院是原执行法院的下级人民法院的,仍由原执行法院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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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必败的法律陷阱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首要且必要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的执行,附带可以提出确权的诉讼请求。
如果仅就执行标的提起诉讼,则属于普通诉讼。
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了确权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对该诉讼请求一并裁判,该裁判生效后即具有既判力等拘束力,执行异议之诉当事人不能再另案诉讼。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另案诉讼和执行异议之诉是否具有选择权,实践中有不同认识。
一种观点认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法发〔2011〕15号)第26条明确规定,被采取执行强制措施的财产排除了另案确权;《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6条也规定,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冻结、扣押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不宜再允许当事人另案确权。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也有权不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而提起另案确权诉讼,但这种方法不利于案外人权益保护。
[1]应当说,两种观点都有道理。
前一种观点,基于另案诉讼的实体处理结果不会得到支持,主张只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有利于简化程序,减少诉累;后一种观点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权,贯彻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细究起来,解决该问题应当区分执行异议之诉与另案诉讼的管辖法院是否同一,执行标的是否已被采取强制措施,案外人提起不同诉讼的时间先后,案外人的主观故意等具体情形。
对此,尚可结合审判实践进一步研究。
法律依据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对于案外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二)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依据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及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的规定,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期间,法院原则上均不得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执行。
本文不惴浅陋,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必败情形,分析如下:一、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优先受偿权,不属于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范畴裁判要旨:抵押权人对执行标的物的权利,虽然属于实体权利,但该权利是就标的物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能阻止标的物的转让或者向受让人交付。
抵押权人请求保护其优先受偿权,因未得到保护而提出执行异议的,不属于阻止或排除强制执行的异议。
提示: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三种。
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是在他人所有的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其主要功能是促使债务履行和债权的实现。
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时,银行作为担保物权人可就担保物之出卖优先获得清偿。
基于担保物权的法律功能和效力,通常情况下并不因担保物的转让、交付等行为使其权利受到损害。
当担保物作为执行标的存在时,因担保物权人在担保物拍卖后可以优先获得清偿,其权利仍能得到实现,并不必要排除强制执行。
然而,作为担保物权的动产质权和留置权因其以移转供担保的动产的占有于担保权人才发生效力。
因此,若法院强制执行导致案外人对该财产占有的丧失,案外人则可通过异议之诉,以排除法院对该担保财产的执行案件来源:二、案外人不能仅以以物抵债协议阻却法院对房屋的强制执行裁判要旨:案外人根据以房抵债协议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时,仅能提供借款合同和收据,而不能提供其依据借款合同向债务人支付出借款项的银行转账或现金交付凭证,案外人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三、显名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实际出资人不得以其实际出资为由排除强制执行裁判要旨:“股权代持协议”仅具有内部效力,对于外部第三人而言,股权登记具有公信力,隐名股东对外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不得以内部股权代持协议有效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的正当权利。
其中,外部债权人不限于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对于显名股东的非基于股权处分的债权人也可申请强制执行其股权,股东不得以其实际出资为由排除强制执行。
案件来源:四、对未初始登记的房屋不能因对其主张所有权而排除强制执行裁判要旨: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案外人,即便被执行人明确认可其权利,但案外人不能证明对未做产权登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排除执行的权利,法院对其请求中止执行的诉情不予支持。
案件来源:五、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无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裁判要旨:申请执行人要求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以其对被执行人不负担债务为由,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与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不具有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主体资格,故应驳回起诉。
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
相对生效判决确定的主体而言,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为第三人,作为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与执行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只是因为其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才被纳入到执行措施中来。
因此,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债务人不能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在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情况下,赵飞的债务人三友公司作为第三人只是协助执行人,与执行案件本身并无直接利害关系。
如果三友公司认为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内容违法,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如果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而不能作为案外人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案件来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三友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张XX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六、案外人无权以其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苏高院︱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29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本质是以建设工程的交换价值担保工程款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顺位权,不能达到阻却执行的效果。
因此,人民法院对建设工程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案外人不能以其对该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执行,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的主张。
如果执行法院以案外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的,由于优先受偿权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且符合优先受偿权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行使,故案外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实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案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
七、金钱债务中,案外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作出的法律文书,不能排除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案外人依据执行标的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作出的另案生效法律文书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八、判房屋买卖继续履行并交付使用并非确权,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裁判要旨:即使判决合同继续履行以及将房产交付使用,该判决也不能认定是对案涉房产的确权,房产交付也只是占有和使用的交付,并非所有权的转移。
在原告所提供的的证据既无法证实该房产登记在其名下,也无法证实其对涉案房产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时,其对案涉房产的权利不能排除他人的执行。
案件来源:九、被执行人在执行标的被查封后租赁给案外人的,不能对抗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该租赁合同的答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被执行人擅自出租已查封的财产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排除执行妨害能否认定该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法院的查封物,包括本案中以出租的形式妨害查封效果的行为,执行法院有权以裁定形式执结予以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6条,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
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十、承租人以对租赁标的物上设有的抵押不知情且自身善意为由,主张排除法院对抵押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院不予支持裁判要旨:抵押权的设定先于租赁合同成立的时间(“先抵后租”),无论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承租人是否善意,都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案涉标的物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
案件来源:十一、先租赁后抵押,承租人可以“买卖不破租赁”主张权利,但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权益裁判要旨: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时,租赁物被拍卖的,承租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或对租赁物主张优先购买权,但该权利不能排除法院对租赁物的强制执行。
在强制执行中,承租人不能同时主张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只能择一行使。
本案中,利群担保公司的租赁权先于齐商银行抵押权设立,故有权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该权利不应与对租赁物的优先购买权同时行使,否则过分保护了承租人的权益,亦对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权益造成影响。
因此,执行法院应当在拍卖前告知利群担保公司对优先购买权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权利择一行使。
案件来源:十二、实际施工人不能以其系工程款债权所有人为由,针对承包人的到期债权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江苏高院︱关于对29个执行异议之诉问题的解答》:23人民法院针对建设工程发包人应给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到期债权实施强制执行,实际施工人以其与承包人之间存在挂靠关系、其应享有工程款债权为由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不予支持。
实际施工人可以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承包人主张债权。
综上,案外人只有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