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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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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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诉期末考试重点一,名词解释:(5到6个)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的组织与职权、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予以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实施法。

2,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规范对一定社会关系调整后所形成的特定法律关系的总称,具体讲,是指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机关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行政主体:应当是以其行政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独立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相对人互有权利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主要有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性组织。

4,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通过一定的意思表示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能产生法律效果(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具有从属性,服务性,单方性,强制性,无偿性等特征。

5,行政立法:关于行政立法的概念众说纷纭,有内容说,全部主体说,部分主题说,单一主体说等。

我国采用的是部分主体说,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6,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7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相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处置的行为。

8,行政调解:是行政主体主持的,以国家法律和政策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争议或特定行政争议(行政赔偿争议)自愿平等,合理,效益等原则9,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一定的司法性,行政复议具有监督行政的属性;行政复议具有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进行救济的属性。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名词释解释: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3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

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4、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5、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6、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

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

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7、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8、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9、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10、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

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

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相关知识点考试题型:一、判断题(5×2′=10分)二、单项选择题(15×1′=15分)三、多项选择题(5×2′=10分)四、名词解释(4×4′=16分)五、简答题(3×8′=24分)六、案例分析及法律文书写作(25分)名词解释: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规范对基于行政权的运用与行政职能的实现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行为: 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3.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规范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或者执照等形式,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4.行政程序: 具体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作出行政决定所遵行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的总和。

5.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以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法律制度。

6.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行政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7.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处罚: 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法律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根据法定权限、按照法定程序实施的惩戒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征收: 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行政相对人金钱或其他财产的行为。

10.行政法律责任: 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1.行政诉讼:是指作为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以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行政法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1)宪法;(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主要特征:(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

行政诉讼法期末复习范围一、名词解释1.行政救济:指公民的权利和利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防卫手段和申诉途径,也是通过法律裁决纠纷来纠正、制止或矫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公民权利得到恢复,利益得到补救的法律制度。

2.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即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3.行政复议第三人: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5.行政诉讼: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6.行政诉讼当事人: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原告、被告、第三人)7.行政诉讼代表人:指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

而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8.行政诉讼原告: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

9.共同诉讼: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

10.共同诉讼人:是参与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是诉讼主体的合并。

11.行政诉讼判决: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2.国家赔偿: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
第一题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什么情况下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

只有在行政机关侵犯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时,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题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是多久?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六个月。

第三题
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谁承担?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诉讼的诉讼费用由败诉的一方承担。

第四题
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行政赔偿?
答案: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受损失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第五题
行政审查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答案:行政审查是指行政机关以自己的职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行使管理职能的一种行政手段。

而行政诉讼则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决的诉讼行为。

行政审查属于行政范畴,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范畴。

以上是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题库及答案的部分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

行政诉讼法考试重点一、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受理、依法应诉原则2.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4.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5.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6.使用民族语言文字原则7.当事人有权辩论原则8.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回避制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申请回避。

(三)公开审判原则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四)两审终审行政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情况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其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行政机关的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1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期末复习重点

一、法律保留原则(不属于的)是指行政机关在某些特定范围内行政活动必须要有法律上的明确根据,否则便不可作为。

1.国家主权的事项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4.犯罪和刑罚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7.民事基本制度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9.诉讼和仲裁制度制度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二、行政主体的概念(简答题)依法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国家行政职权,并对由此产生的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权:自己享有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名: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责:能够独立承担因行政活动而产生的法律责任1.行政主体是一种组织,而不是个人。

2.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并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4.行政主体是能够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三、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国家级正职—总理国家级副职—副总理、国务委员省部级正职—部长、省长省部级副职—副部长、副省长厅局级正职—司长、厅长、市长厅局级副职—副司长、副厅长、副市长县处级正职—处长、县长县处级副职—副处长、副县长乡科级正职—科长、乡长、镇长乡科级副职—副科长、副乡长、副镇长四、职务的取得(选择或填空)1.公务员的录用(考任)适用范围:主任科员以下(包括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录用程序:发布公告-资格初审-笔试-面试-资格复审-政审体检试用期限:试用期1年,合格者任职,不合格者取消录用管理办法:《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试行)》1、积极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好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2、消极条件:(1)没有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未曾被开除公职(3)没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与的其他情形3、回避(选择)近亲回避: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不能相互直接领导,不能直属同一领导;不能一方当领导,另一方干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地域回避:县乡两级主要领导不能在原籍任职执行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近亲属利害关系的离职回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学的基本概念1、{行政法概念}所谓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18)2、{行政关系分类}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一)行政管理关系行政管理关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各种关系。

【所谓“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所谓“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对象,即其权利、义务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包括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三)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予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四)内部行政关系内部行政关系是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所属机构(如部和司、局、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其委托行使某种特定职权的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等等。

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1、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5、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6、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7、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
8、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一下规范性文件?
9、课堂讲述的案例
10、掌握基本概念
A、什么是诉判一致?诉判一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诉讼请求内做出判决;不告不理)
B、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怎么提诉讼请求
C、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D、行政管辖
E、诉讼请求
F、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G、第三人
H、起诉期限
I、证据规则
J、行政诉讼的性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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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的性质、功能、目的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行政诉讼举证责任
4、行政诉讼不停止执行制度
5、行政诉讼的特殊管辖
6、行政诉讼不得调解
7、行政诉讼原告、被告(资格)
8、行政诉讼中如何理解参照规章一下规范性文件
9、课堂讲述的案例
10、掌握基本概念
A、什么是诉判一致诉判一致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在诉讼请求内做出判决;不告不理)
B、确认之诉、撤销之诉、给付之诉,怎么提诉讼请求
C、行政诉讼的合法性构成要件
D、行政管辖
E、诉讼请求
F、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G、第三人
H、起诉期限
I、证据规则
J、行政诉讼的性质(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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