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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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13年修订)》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十二)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十三)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四)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的;(十五)其他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三章违规处分及权限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备案。

核实有关事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第九条中小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师要求听证的,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进行复核。

第十条学校和主管教育部门按照权限作出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学校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处理决定及调查核实材料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一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学习心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学习心得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学习心得在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过程中,我深刻认识到作为一名中小学教师,拥有从业资格并不仅仅是一份荣誉,更是一份责任和义务。

教师的职业道德行为是保障教育质量、维护社会良好教育秩序的重要保证。

只有不断强化对职业道德的学习和实践,才能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在实施细则中,我学习到了一些具体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其处理措施。

例如,违反师德行为包括课前不备课、课堂不尽责、考试作弊、生活不检点等。

这些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效果,更是对教育事业的不负责任表现。

针对这些违反行为,实施细则中规定了相应的处理措施,如通报批评、责令检查教育、降低职务、撤销教师资格等。

通过学习这些处理措施,让我意识到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严重性和必要性。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督管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

职业道德教育是教师培养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对于中小学教师而言,培养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和行为方式尤为重要。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我们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职业道德,帮助他们发展自己的人格和能力。

同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教师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督导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教师的违反行为,确保教师职业道德的实施。

学习过程中,我深深感受到了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重要性和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作为一名教师,我要不断增强自己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知识水平,确保自己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

这样才能够在教育教学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育教学服务。

其次,我要时刻保持教师职业道德的高度自律意识,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言行一致,做到以身作则。

同时,我也要时刻关注和学习最新的教育教学理论和方法,不断提升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落实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积极践行职业道德准则,以规范的行为举止影响学生,并与同行共同努力,推动教师职业道德的有效实施。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学习《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
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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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心得体会
XXX符伟成
2月23日,学校组织全体教师认真研究《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通过研究,我认识到,教师要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

下面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无规矩不成方圆,有规范就得严格执行
二、率先垂范
三、爱岗敬业、关爱学生
4、严谨治学,以德施教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进修《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

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头脑素质和职业道德涵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心得体会,体罚学生,教育方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违规处理实施细则
一、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一般而言,教师职业道德包括遵循教育法规,热爱教育事业,以人为本,尊重学生,遵守教育制度,教学实践规范有廉正,严格要求自身,以及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等方面的行为。

1、遵循教育法规
尊重、遵守国家的教育法规,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要积极履行教育法规的职责,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必要时,要积极与家长进行沟通,共同参与孩子的教育,不断改善学生的学习行为。

2、热爱教育事业
教师要一心一意致力于教育事业,不断提高自身的价值,积极成为学生教育的榜样,发挥好教师的作用,发扬教育的美德,把学生培养成有责任感、具有创新精神的未来人才。

3、以人为本
教师要以学生为本、以考试为辅,教学内容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要尊重学生的个性差异,注重重视学生的发展,给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教学环境,尊重学生成长的全过程。

4、尊重学生
5、遵守教育制度
教师要学校的相关教育政策,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日程,有责任地去履行教师的社会责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一、规程目的及适用范围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程序,维护教师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保障教育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的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的界定1. 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严重损害师德形象、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声誉的行为;3. 其他违反职业准则、行为规范的行为。

三、处理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的情况,应及时进行核实;2. 核实违规行为后,对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停职检查或停职直至辞退等处理;3. 对情节轻微的,可采取诫勉谈话、组织培训等方式进行处理;4. 对情节较重的,可减少教师职称等奖励;5. 若教师不服处理决定,可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上诉,对上诉作出处理意见。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应当建立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处理档案,记录处理过程及结果;2.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并参与协助调查处理;3. 对处理教师工作和教学安排提供支持;4. 对于涉嫌犯罪行为的,学校应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 对于教师文明礼仪、师德师风等方面的规定,应在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另行规定。

六、结语中小学教师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当时刻维护自身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形象,做到以身作则,言传身教,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

同时,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违规处理制度,及时、公正地处理各类教师职业道德违规行为,为教育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保障。

以上即是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违规处理规程的内容,请教育工作者遵守并遵循该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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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6年6月26日
地点:会议室
主讲:温海涌
主讲内容:唐山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打造高素质教师队伍,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法规政策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全市公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不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私自调课、停课、旷课,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问题,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安排、工作调动,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消极怠工,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
(三)歧视、讽刺、侮辱、孤立学生,擅自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电脑、手机等电子产品,影响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暗示、动员学生参加各种名目的家教班、补习班、提高班,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有偿补课生源,参与、从事有偿补课以及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补课的;
(六)违反规定向学生、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社会保险或其它商品并获取经济利益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违反规定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行为的;
(八)酒后上课、校园(课堂)吸烟,工作时间从事打牌、炒股、玩电脑游戏、串岗聊天等与教育教学工作无关行为的;
(九)组织和煽动师生、家长通过非正常渠道反映诉求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相关学校介绍生源,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行为的;
(十一)在招生工作中,向考生及其家长作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其家长,强迫、诱导考生填报指定学校志愿,有其他扰乱招生秩序的行为;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的。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及以上处分:
(一)在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公开发表不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
(二)蓄意挑拨、煽动、组织师生家长无理上访,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教育主管部门办公正常秩序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学生身心受到伤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其身心受伤害的;
(五)巧立名目,向学生、家长乱收费的;
(六)向学生、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要求其支付或报销应由个人、家属承担的费用的;
(七)参加由学生及家长安排的可能影响考试、考核评价的宴请;
(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务评审、教科研以及学术评选评比等业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九)组织教师开展有偿家教,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强迫任教班级学生参加有偿补课,任教内容课上不讲、课下补并收取补课费的;
(十)违规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商业活动的;
(十一)生活作风不良,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
(十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等处分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
(一)公开诋毁、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三)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过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

第三章处罚结果的运用
第七条教师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受处分的,取消受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
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岗位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其所在单位及主要负责人当年各类评优评先资格。

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名师、名校长等荣誉获得者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按程序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称号及待遇,并按照本办法从重进行处理。

第八条对违反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已受处分,再次违反相关师德规定的,可加重处罚。

对违规获得的经济利益,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清退。

第九条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可酌情从轻处理;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理。

对违反师德师风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于处理。

第十条教师有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二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对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核实后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未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对教师的调查处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一)所在学校或主管教育部门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二)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认定的事实及处分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对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且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组织听证;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并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决定书应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六)将处分决定存入受处分教师人事档案。

第十六条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处分的解除
第十七条受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未再次出现违纪违规情况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八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其它人员,其它公办教育机构的教职工,以及民办中小学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可参照本细则处理。

第二十条本细则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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