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资国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国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汇编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 ............................................................................................. - 1 - 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 5 -国资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 - 13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 - 25 - 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 - 35 - 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 41 -中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 .. - 50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 - 55 - 关于规X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 ........................................................... - 63 - 关于规X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 - 66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 - 69 - 中华人民XX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72 -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 - 85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X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 95 -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 10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108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 119 -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 128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137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 - 145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 150 -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 153 - XX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156 -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国资委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是新形势下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因企施策推进改革的基本前提,对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具有重要作用。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

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汇编(截至2016年11月28日)|PE实务原创2016-11-29刘乃进、陈小艳【正文】2016年11月,国浩天津私募组完整收集、汇总了国企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本规则汇编区分为国企普遍适用、国有控股及上市公司适用、央企适用三个部分,囊括了从综合管理、预决算管理、产权及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公司治理、职工持股和股权激励等方面的国有企业及国资监管法律规则。
第一部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普遍适用)第一章综合性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11修订)三、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办法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六、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八、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九、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二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修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五、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六、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四、企业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办法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和转让一、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八、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九、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二、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处置一、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资产处置核销操作指引第七章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一、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三、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四、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第八章国有企业生产经营重大事项一、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章国有企业治理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二、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三、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四、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第十章内部持股和股权激励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第十一章其它一、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二、企业档案管理规定第二部分国有股份公司及上市公司适用一、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四、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五、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八、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国有股东与所控股上市公司解决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九、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鼓励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现金分红及回购股份的通知十一、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十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十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央企业特别适用第一章预决算管理一、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报办法(试行)三、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第二章产权及资产管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加强产权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关于中央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三、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六、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三章资金使用一、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投资管理的通知四、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南》的通知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收购活动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六、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八、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章境外管理一、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三、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公司治理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职工董事履行职责管理办法二、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专职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四、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科学技术部办公厅关于高新技术中央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第六章其它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名单的通知二、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以经济增加值为核心加强中央企业价值管理的指导意见七、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央企建设的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153号近年来,随着银行不良贷款规模攀升、地方债务逐渐增加,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快速发展,在处置不良资产、盘活存量资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高风险甚至违规经营行为。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金融服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现就加强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督管理,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标准,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为整顿不良资产市场秩序,防止盲目设立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规范流程,把好市场入口和市场出口两道关,促进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健康发展。
(一)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严格遵守《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财金〔2012〕6号)、《关于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资质认可条件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45号)、《关于适当调整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有关政策的函》(银监办便函〔2016〕1738号)等有关规定,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从严把握,并对公司设立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全方位论证,论证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银保监会。
(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组织形式、注册资本、控股股东、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事前向省(区、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书面报告。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033595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efd1aa0.png)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郴政办发〔2010〕5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中省驻郴各单位:《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郴州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分类监管实施意见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监管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全局,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律法规,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加快理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关系,创新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提高国有资本集中度,增强国有企业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财政增收。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覆盖原则。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实行统一集中监管,与行政事业性单位国有资产监管实现无缝对接。
(二)尊重历史原则。
着眼企业发展,继续发挥行业管理部门争取上级支持的优势,保持企业行业管理关系的连续性。
(三)逐步到位原则。
由点到面,循序渐进,逐步将市属企业国有资产过渡到市国资委直接监管范围,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三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职行为。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的意见晋市政发〔2019〕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改善国有资产管理碎片化现状,杜绝国有资产管理“盲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激活存量、优化增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资监管相关规定,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厘清盘活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针对目前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众多,布局分散、多头管理现状,为全面厘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产权边界,杜绝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条例》(财政部令第36号)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精神,结合当前我市经济发展及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要求如下:(一)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面梳理摸底。
组织专人从资产性质、权属关系、价值规模、业务模式等各方面进行系统化尽职调查,准确统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情况,建立健全清单制度管理体系。
(二)根据摸底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区分及梳理。
对行政事业单位持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划归晋城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国投公司)管理经营,充实优化市国投公司资产规模,提升国有资产管理效能。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文号】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施行日期】2009.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法规〔2009〕2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5.22
•【字号】浙国资发[2012]7号
•【施行日期】2012.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浙国资发〔2012〕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76号)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推进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近期我委对委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73件,废止10件。
现将继续保留及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附件:
省国资委继续保留及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0•【字号】浙政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1〕57号)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制,实现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一)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国有资产日益壮大,而且在结构和质量等方面都发生了显著变化。
国有资产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保障。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大的经济和政治意义。
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国家机器和事业发展的组织保障,占用着大量的国有资产,在我省占国有资产总量的比重已超过50%。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优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分布结构,充分发挥其社会效能。
(二)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在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有益的经验,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家底不清、账实不符,重钱轻物、重购轻管,产权不清、职责不明以及资产的价值和效能观念淡薄等问题还相当突出,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三)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勇于实践,鼓励探索,加快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努力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要与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事业单位劳动人事和产权制度改革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相结合,切实强化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推进符合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市场化、社会化,促使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实现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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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发展实际,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国资委及时向地方党委和政府报告《意见》的主要精神,将《意见》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意见》执行过程中遇到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九年九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一)我国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
党的十六大以来,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国务院和省、市(地)两级地方人民政府相继组建国资委,具有中国特色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各级国资委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准确把握出资人职责定位,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普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实现保值增值,国有经济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主导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实践证明,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是完全正确的。
党的十七大充分肯定了十六大以来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取得的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明确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
(二)高度重视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
目前各地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进展还不平衡,一些地方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还不完全适应新体制的要求,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和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国资委监管范围的规定还需要进一步落实;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定位还需要准确把握,依法履行的出资人职责还没有完全到位,与国家出资企业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步伐还需要进一步加快,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继续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繁重。
(三)新形势下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十分重要和紧迫。
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挑战的新形势下,继续深入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既是坚持党的十六大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落实十七大关于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制度重要精神的重大战略举措,也是提高国有企业抵御金融危机能力、迎接后危机时代各项变革与挑战的迫切要求,同时对于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当前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保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地方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四)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国资委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七大精神,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完善地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按照出资关系规范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不断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增强地方国有企业的活力和效率,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促进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五)进一步加强地方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代表”的原则,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作的职责权限;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继续推进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处理好国资委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及企业之间的关系;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出资人三项主要职责的落实,依法规范出资人行权履责行为;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加快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三、合理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六)界定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范围的原则。
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范围,依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确定,不受任何部门、机构的越权干预。
(七)积极探索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的方式和途径。
对各类经营性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监管,有利于调整优化地方国有经济布局结构,提高企业国有资产配置效率。
地方国资委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逐步将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事业单位投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非经营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纳入监管范围。
对于新组建的国家出资企业和实现政企分开后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明确出资人机构,确保监管责任的统一和落实。
要积极配合做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所属企业的脱钩改革、划转接收工作,依法对移交到位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八)根据授权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地方国资委对地方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立足于企业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依法加强出资人监管,正确处理与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工关系。
地方国资委监管企业出资设立或者与其他投资主体共同设立的地方金融企业转让国有股权的,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由企业决定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批准,或者由地方国资委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金融行业监管职能的,按行业监管规定执行。
(九)建立健全公用事业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对已经纳入地方国资委监管范围的公用事业企业,要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原则,依法规范出资关系,确保出资人职责的落实。
要加快推进公用事业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保障国有资本在公用事业领域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公用事业企业保障供应、服务民生的重要作用,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要防止通过增设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加挂事业单位牌子等方式,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十)切实加强部分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
对特殊领域的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地方国资委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当前确实需要由其他部门、机构在过渡阶段对部分特殊领域地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应当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明确授权,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遵守国家统一的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制度。
四、准确把握国资委的机构性质和职能定位(十一)依法坚持国资委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的性质。
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和《条例》的规定,地方国资委是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出资人代表,要牢牢把握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定位,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要对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十二)按照“三统一、三结合”原则履行出资人职责。
要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
继续推进解决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脱节的问题,争取出资人职责到位,防止行权履责中出现缺位、错位和越位,逐步改变目前少数地方存在的部分企业由国资委管资产、有关部门管人管事的体制状况,依法实现对国家出资企业集中统一履行出资人职责。
(十三)进一步落实《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赋予出资人的三项主要权利。
要把党管干部原则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继续推进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的改革,同时建立健全经营管理者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
要依法加强对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严格规范决策权限和程序,建立健全“谁决策、谁承担责任”的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机制。
要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原则和出资人制度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建立和完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过程中,依法维护和落实出资人的资产收益权。
(十四)依法处理与政府其他部门、机构的职能交叉问题。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进一步细化相关职能的分工与衔接,既要落实出资人职责,又要尊重其他部门依法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
要注意将地方国资委的出资人监管与有关部门的行业监管、市场监管等社会公共监管区别开来,进一步明确与有关部门在经济责任审计、财务监督、企业负责人薪酬和工资总额管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与执行等方面的具体职能分工,落实地方国资委的相应职责。
(十五)准确把握政府交办事项的工作定位。
对政府交办的维护稳定、安全生产、节能减排等工作,地方国资委要妥善处理好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注意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和保值增值的角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十六)做好国资委涉诉案件的应对工作。
在国资委依法行权履责中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争取适用民事纠纷解决途径,不宜作为行政诉讼案件处理。
一些地方司法机关将国资委在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中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纳入行政诉讼程序审理的,地方国资委也应当妥善应对。
五、依法规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关系(十七)国资委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要按照出资关系进行规范。
地方国资委要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十八)积极探索完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
地方国资委要高度重视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保证章程充分体现出资人意志。
要加快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重视建立规范的董事会,提高国家出资企业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能力,切实维护出资人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