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察,排除安全隐患,促进特种设备安全。
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分类管理、整体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按照特种设备的危险性、重要性和管理需要,将特种设备分为特种压力容器、特种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和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水上游艺设施共六类,并作相应的管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实行属地管理、专门机构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察。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有关手续。
第八条特种设备用户应当按照特种设备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使用和维护特种设备,并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故障,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停止使用该特种设备,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十条特种设备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责令采取停止使用、停止改造、停止维修、停止生产、停止销售等措施:(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二)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三)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四)经过整改仍无法达到使用安全要求的。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事故处理结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监督管理等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健康和生产安全的设备,具体种类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安全要求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应符合国家标准,国家未制定标准的,应符合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和操作人员,并定期进行安全培训。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维修单位应定期自检,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只是一个大致的架构,具体的条例还需要根据特种设备的具体类型、风险程度等因素进一步详细制定。
同时,要确保与已有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冲突。
这些工作通常需要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法律专业人士共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的,旨在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条例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原则、监察机构和职责、监察程序、违法和行政处罚、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等相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与职责第二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机构主要由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和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组成。
第三条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制定特种设备的监察规定和监察细则,协调各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
第四条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活动。
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进行协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第五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程序包括特种设备的备案、鉴定、检验、监督检查、评定及事故调查等环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备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向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递交备案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七条特种设备的鉴定由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向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申请,经鉴定合格后方可市场销售。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检验由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违法和行政处罚第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发生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在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时,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章】监察工作的协作与监管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工作,共同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知识讲解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中医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考试,对于执业医师的资质和能力有着严格的要求。
本文将介绍中医执业医师笔试的考试内容和要求,以及如何备考和应对考试。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基础理论、临床知识、诊断方法和治疗技术。
其中基础理论部分包括中医基本理论、经络学、五脏六腑学说等;临床知识部分包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原则和方法;诊断方法包括望、闻、问、切等中医四诊方法;治疗技术包括针灸、推拿、中药等治疗方法。
备考中医执业医师笔试首先要熟悉考试大纲,了解各个考试科目的重点和难点。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参考相关教材和辅导资料,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各个科目的知识点。
同时,还应该注重实践,通过实习和临床实践,提高自己的临床经验和技能。
在应对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时,首先要认真审题,理清思路,准确回答问题。
在回答选择题时,要仔细阅读题目和选项,排除干扰项,选择正确答案。
在回答问答题时,要全面回答问题,给出具体的例子和解释,展示自己的知识水平和理解能力。
除了理论知识,中医执业医师笔试还注重对实际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可以多做一些模拟题和真题,培养自己的思考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同时,还可以参加一些培训班和辅导课程,听取专家的讲解和经验分享,提高自己的应试能力。
在备考过程中,要合理安排时间,制定学习计划,做到有计划地学习和复习。
要注意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保证充足的睡眠和饮食,提高自己的身体素质和学习效果。
此外,还要保持积极的心态,相信自己的能力,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和应试能力。
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一项对中医执业医师能力的全面考查。
只有通过执业医师笔试,才能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合法执业。
因此,备考中医执业医师笔试是每个中医学子必经的过程,只有通过不断的努力和学习,才能取得优异的成绩,成为一名合格的中医执业医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介绍.doc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介绍.doc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内容介绍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加强特种设备监察工作而制定的法规。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经安全技术评定或者鉴定,具有一定危险性、难以在使用中确保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场(厂)用专用机械设备、管道易燃易爆介质输送设备等设备及其他具有危险性的设备。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主要内容1、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改造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者条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特种设备。
2、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的使用要求合理安排设备的使用和维护,制定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计划,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4、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技术支持机构。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活动,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安全监察要求的设备提出整改意见。
三、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安全技术评定:指对特种设备进行技术审核和评估,确保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的过程。
2、设备检验:指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必要的安全检查,其中包括动态和静态检查两个方面,以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
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指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
4、特种设备制造单位:指制造特种设备产品的企业、组织或者个人。
5、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单位:指拥有相应资质或者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各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其中包括安全生产监督、安全技术监督、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数据统计和信息化建设等职能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解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责任的类型和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种类
刑事责任: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需要承担的刑事责任
法律责任追究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
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特种设备事故的法律责任
案例介绍与分析
案例一:电梯事故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电梯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电梯事故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故障、人为操作失误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二:压力容器爆炸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压力容器爆炸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超压运行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压力容器爆炸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老化、超压运行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三:起重机倒塌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起重机倒塌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安装不当、超载运行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起重机倒塌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安装不当、超载运行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案例四:游乐设施故障 *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游乐设施故障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维护不当、操作失误等方面。 *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事故经过:描述一次游乐设施故障的具体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设备等信息。* 原因分析: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包括设备维护不当、操作失误等方面。* 教训总结:总结此次事故的教训,提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建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全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利用压力、温度、燃气、腐蚀性介质、危险化学品、电力、起重机械等技术制造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以及水利水电工程中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三条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正、严格、高效的原则,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范围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行重点领域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国务院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社会公众利益,确定涉及特定行业的特种设备及其安全管理要求。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要求,确保特种设备在正常、异常和事故情况下,安全可靠地运行。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和安全监督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分为以下三类:(一)压力容器;(二)大型气瓶、储罐;(三)危险化学品容器、锅炉、起重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电梯、供热、供燃气设施、特种车辆和水利水电工程中的具有特定用途的设备。
第八条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应当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其重要程度和风险等级,分为A、B、C、D四个级别。
根据特种设备所处领域和用途不同,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要求也不同。
第九条国务院特种设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特种设备进行鉴定,发布特种设备鉴定结果。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抽样检查、复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取得鉴定合格标志或者取得鉴定合格标志后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鉴定和使用单位,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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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2006年1月18日, 中国石油西南 油气田分公司 位于四川省仁 寿县的富加输 气站发生压力 管道爆炸特大 事故,造成10 人死亡,50人 受伤。
二、安全监察历史沿革
1. 初创探索阶段(1955年-1982年)。 ——1955年4 月25日, 国营天津第一棉纺厂发生锅炉爆炸事 故,造成8人死亡, 69人受伤。1955年7月,经国务院批 准,仿照原苏联安全监察模式,在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 检查总局。 ——1960年制定了第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范,即第一版 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以后颁布了《压力容器 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一系列安全技术规范。 ——特别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这一阶段两次被撤并, 使安全监察工作受到严重影响。以致“文革”结束后的 1979年锅炉压力容器万台事故起数达到历史最高点 (7.9起/台),特种设备安全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介
目 录
• • • • •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历史沿革 三、《条例》立法目的 四、《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 五、《条例》调整范围
• 六、特种设备生产规定
目录
七、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八、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规定 九、特种设备监督检查规定 十、法律责任 十一、事故分类及处理 十二、特种设备含义
• 2、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 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 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 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 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 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 等于0.2MPa (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 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 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条例》立法目的
• • • • 加强安全监察 防止和减少事故 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促进经济发展
四、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特点 • 解决的主要问题 ——提供法规依据 ——建立监察制度 ——明确四方责任 ——解决职能交叉 • 主要特点 ——一个明确 ——两个统一 ——三项制度 ——四方责任
五、调整范围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1999年10月 3日,贵州兴 义市马岭河 客运索道坠 落,死亡14 人,受伤22人。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2002年4月12 日,江苏省常 州市城南钢瓶 检验站环氧乙 烷气瓶爆炸, 死亡3人,重 伤1人。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2004年9月23 日,河北邯郸 新兴铸管有限 公司自备电厂 锅炉炉膛爆炸, 死亡13人,受
• 3、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 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 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 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 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 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4、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 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 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 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十二、特种设备含义
• 1、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 能源,将所承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 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 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 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 水锅炉;有机载体锅炉。
十二、特种设备含义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2005年8月1 日,云南省文山 州富宁县谷拉水 电站门座式起重 机倾覆,死亡14 人,受伤4人。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2005 年 3 月 29 日,京沪 高速淮安段一辆液氯 槽罐车与一辆大货车 相 撞 后 翻 车 , 32 吨 液 氯泄漏,导致中毒死 亡 者 达 29 人 , 送 医 院 治疗 436 人,门诊留治 1560 人, 10500 名村民 被迫转移,直接经济 损失1700万元。
• 特种设备定义: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 • 特种设备范围: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 特种设备环节: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统称生 产)、使用、检验检测、监督检查。
五、调整范围
• 除外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 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内 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 ——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察(另行 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 另:《关于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二、安全监察历史沿革
2. 建立完善阶段(1982年-2003年)。 ——1982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 条例》,首次提出了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全过程安全监察的 基本制度,提供了构建安全监察与检验“双轨体制”的法 律撑。 ——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划转 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2001年4月国务院组建质检总局,内设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局。 ——这一阶段,法制逐步完善,监管措施逐步到位,管理逐 步规范,监管能力逐步提高,各类事故较大幅度下降,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得到长足发展。
十一、事故分类及处理
• 特别重大事故 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调 查处理; •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 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 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十二、特种设备含义
5、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 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规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 于0.5t的升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6、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 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 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7、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 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 游乐设施。 8、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 辆以外仅在企业作业场所、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 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 安全保护装置.
六、特种设备生产规定
• • • • 市场准入 施工告知 申请监督检验 按照条例和规范的要求生产
七、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 三落实 ——落实管理制度、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 二有证 ——设备有使用证,人员有上岗证 • 一检验 ——申报定期检验 其他义务:安全、节能、维保、报废、作业人员教 育培训、事故、档案
八、检验检测规定
检验分类: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 • 机构分类:综合性、自检、型式试验、无损检测机构 • 机构许可 • 人员许可 • 行为规范 —积极义务:诚信、便捷、可靠、保密 确保工作质量、检验覆盖到位、严重隐患报告
—消极义务:不得在两个机构执业 不得生产、销售、推荐、监制、监销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1979年12月18日, 吉林市煤气公司液 化气储罐泄漏爆炸, 死亡32人,受伤54 人。
1998年3月5日, 西安市 煤气公司液化气储罐法 兰泄漏引起闪爆,死亡 12人.烧伤若干人
一、特种设备事故警示
1995年1月3日, 山东省济南市街道 煤气管道破裂爆 炸,死亡13人, 受伤48人,2.2 公里路面遭到破 坏。
九、监督检查规定
• • • • • 监督检查对象 监督检查职权 下发安全监察指令书 向上级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十、法律责任
• • • • • • 强化政府监管责任 县级以上政府 突出生产、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 强调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责任自负 行政处罚、撤销资格、刑事责任、赔偿责任 注意与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 文件重大失实罪
二、安全监察历史沿革
3.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至今后)。 ——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颁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既是 里程碑,更是跨越式发展的新起点。 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的决定》由温家宝总理以第549号国务院令 颁布,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近几年来,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特种设备 安全监察工作机制,五个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按 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健全体制、创新机制、确保安全、促进 发展的目标远未实现。 ——这一阶段,安全保障体系要进一步完善,科技支撑作用要进 一步强化,监管到位率要进一步提升,安全状况要进一步改善, 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要明显增强。争取用 10-15年的时间, 使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接近发达国家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