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民营化存在问题分析
新时代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监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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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Management
公共管理
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公共服务民营 导、依法监督的作用,一般来讲,监管 英国在民营化过程中,对监管机制做出
化在我国的推行时间并不长,一切都在 体制应该遵循独立性、合理性、合法性、 了相应的变革,其中一项便是建立独性、专业性和执法能力、 的规范政府的监管机构。各公共服务领
1.4 做好政府、私营部门和公众之间的 协调工作
公共服务的民营化涉及到各方利 益的重新分配,其中的协调工作,就需 要作为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主导力量和 制度安排者也就是政府从中进行协助调 解,促进三方的共同发展。首先政府应 做好带头作用,不能趋利避害,把困难 的、盈利少的项目全部交给企业来办, 这容易造成企业的不满和消极对待。同 时在民营化过程中要时刻考虑公众的利 益。其次私营部门作为公共服务的生产 方,在考虑自身利益的时候,要保证服 务的质量,对公众付出必要的责任。而 公众在消费时,要理解民营化的主旨, 不能贪图利益而不缴纳应付的费用或对 民营化的公共服务进行阻碍。
2 公共服务民营化过程中政府监管 出现的问题
公共服务民营化是政府为解决在公 共事业中政府垄断服务出现的问题,是 一场改革,一种尝试,政府在其中也在 寻找新的定位。在这场改革中,我国政 府的监管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健全,还存 在着许多问题和漏洞。 2.1 政府对于公共责任缺失问题
在传统观念上,人们会认为所有的 公共资源全部由政府来提供是社会主义 优越性的表现,政府不需要借助外来力 量就能足够供给公众日常所需的资源。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 提高,人们对于一些公共服务的要求日 渐增高,政府的能力越来越有限,无法
1 政府在公共服务民营化中的监管 职责
1.1 提供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 推行公共服务民营化是一种十分重
民营化的利与弊

当前我国公共领域实行民营化的利弊分析贾甜甜公共0901 1091400113 民营化的背景20 世纪70 年代欧美滞涨危机发生,以新自由主义为指导的英国撒切尔政府和美国里根政府上台之后,为了减轻财政负担,换取选民支持,通过各种手段减少对公共事业的控制和补贴,使其面向市场,同时改变公共企业垄断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局面,允许市场中的众多主体共同参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给公共企业创造一种竞争环境,迫使其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不断提高自身效益,开始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进程。
其中,公共选择理论,产权理论(Yarrow),可竞争市场理论(鲍尔)和超产权理论(泰腾郎、马丁、帕克)等为公用事业民营化提供了论基础。
“民营化大师”萨瓦斯给出了民营化的经典定义。
他指出,“民营化可界定为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赖政府来满足公众的需求。
”其中,英美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公用事业民营化中取得了巨大成功。
中国的民营化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起步相对晚于西方。
国内对于民营化的研究,也是兴起于近几年。
民营化的争议民营化的支持者认为:真正的民营化(true privatization)并不是政府责任的丧失和转移,转移的仅是通过民间的功能所表现出来成效;民营化并不会造成政府角色的消失,更不是所谓的‘国家除任务化’,它仅仅表明私人部门对某些公共事务不同程度的参与。
正如民营化大师E·S·萨瓦斯所言:“民营化不仅是一个管理工具,更一个社会治理的基本战略。
他根植于这样一些最基本的哲学或社会念,即政府自身和政府在自由健康社会中相对于其他社会组织的适当角色。
民营化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目的是更好的政府,更美好的社会”。
民营化的反对者认为:“民营化不但会侵犯主权的完整性,而且还会腐蚀民主政治的根基。
因为,民主政治的基础乃是政治社群意识(A Sense of Political Community),民营化会动摇这种整体意识。
另外,市场组织的盈利取向,亦容易使公共服务在效率的观念下,忽略公共责任和公共利益”。
公用事业民营化规制问题的思考

摘要公用事业改革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我国公用事业的改革方向是市场化,其中,民营化是基础,有效竞争是关键,政府规制保障,它们应当协调发展,从而提高政府规制的能力。
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府规制作保障,既需要政府放松规制,又需要规制重构。
政府应尽可能运用经济手段和规制手段,发挥“催化剂”和为企业经营“保驾护航”的作用,而不是简单推向市场。
在现实中,政府会面临信息不足的问题,从而影响规制决策。
在我国,政府规制的能力总体不高。
目前我国的政府规制存在目标偏离,需求与供给失衡,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等现状。
鉴于此,本文从公用事业管理入手,结合其民营化大背景,探讨如何更为有效地开展公用事业管理民营化过程中政府规制问题,以期推动我国公用事业管理发展。
关键词:公用事业,市场化,政府规制ABSTRACTUtility reform is an inevitable historical develop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reform direction is market-oriented, where privatization is the basis of effective competition is the key to government regulation protection, they should coordinate the development, thereby enhancing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s of the utilities need government regula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both the need for the government to relax the regulation, but also need to regulate remodeling. Government should, as far as possible, the use of economic instruments and regulatory means, to play a "catalyst" and "escort" business, rather than simple market. In reality, the government will face the problem of lack of information, and thus affect the regulatory decision-making.Overall, the ability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in our country is not high. China's government regulation exists target deviate from the imbalance between demand and supply, regulatory agencies setting unreasonable situation. In view of this, we start from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utilities, combined with its privatization background, to explore ways to more effectively carry out utility management privatization process of government regulation,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public utilitiesmanagement development.Keywords: Utility market,Government,Regulation目录1 引言 (6)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6)1.2国内外研究现状 (7)1.3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8)2 公用事业民营化概述 (10)2.1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背景 (10)2.2政府公用事业管理现状分析 (12)2.3公用事业民营化发展作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中的政府困境

城市公 用事业民营 匕 改革 中的政府 困境
张 玉 磊
( 东大 学 ,山 东 济 南 2 0 0 ) 山 5 1 0 摘 要 :政府 是城 市公 用事 业 民营化 改 革 的 实施 者 和推 动 者 。 目前大 困境 :一 是 效 率 与公 平 的价 值 冲 突 ;二是 政 府 与 “ 理 企 业 ” 的博 代 弈 ;三是 权 力寻租 的诱 惑 。通 过 坚持 效 率和 公 平并 重 的价值 取 向 、建 立城 市公 用 事 业新 型 的公私 合 作 关 系、强化 自律 和监督 评价 机制 等 等 ,可 以针 对性 地化 解这 些 困境 。
一
、
城市 公 用事 业 民营化 改革 中的 政府责 任
政 、供 水 、 供 电 等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部 门 ,对 于 非 企 业
化 的 市 政 服 务 , 如 街 道 卫 生 、 固 体 垃 圾 处 理 、养 老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是 用 于 城 市 生 产 、 流 通 和 居 民 生 院 服 务 等 的 批 评 也 不 绝 于 耳 。 为 改 变 这 种 局 面 ,政
[ 者 简 介 ] 张 玉 磊 (9 2一) 男, 山 东 大 学政 治 学与 公 共 管 理 学 院行 政 管 理 专 业 2 0 作 18 , 05级 硕 士研 究 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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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 太原 市委 党校 学报》 07年 第 5期 20
下 、 服 务 态 度 淡 漠 的 事 实 ,城 市 公 用 事 业 领 域 成 为 近 年 来 公 众 投 诉 举 报 、抨 击 最 猛 烈 的 领 域 ,并 随 着
会 对 政 府 还 有 很 强 依 赖 的 情 况 下 ,加 之 城 市 公 用 事
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

一、关于公用事业民营化问题城市公用事业包括城市供水、供热、供气、通讯、公共交通、排水、污水处理、道路与桥梁、市政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垃圾处置和城市绿化等方面。
长期以来,我国公用事业运营的基本模式是政府投资建设,财政补贴运营,国有企业垄断经营。
由于这种经营模式缺乏竞争机制,导致公用事业领域机构臃肿、效率低下、亏损严重、服务意识淡漠等等一系列的弊端。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始了公用事业的市场化改革,其主要内容和基本趋势是,(1)民营化,即从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向民营化转变,这是目前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最基本内容;(2)投资主体多元化,即从单一的政府财政投资向吸收民营资本、国外资本转变;(3)竞争化,即由自然垄断性向竞争性转变;(4)经营化,即在公用事业的公益性基础上向经营性拓展,由事业逐渐向产业转变。
任何改革都具有一定的成本。
对私营企业来说,参与公用事业具有一定的风险,如政府是否守信、投资能否回报等。
这些风险无疑将影响私人利益。
对于公共管理主体来说,需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公用事业市场化是否也存在一些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呢?我们认为,公用事业的市场化虽然是国际潮流,但公用事业的存在的基本原因,正是基于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等特性,“这些特性暗示了市场价格机制面临的困境。
”也就是说,公用事业是属于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或发挥作用不好的“市场失灵”领域。
因此,公用事业市场化的逻辑与公用事业的“公用”属性之间必然存在一定的矛盾。
这种矛盾性使公用事业市场化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可能的损害公共利益的公共性风险。
基于公用事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这些潜在公共风险的后果将可能十分严重。
因此,如何防范和控制这些风险,是正确推进中国公用事业市场化改革过程当中的一个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理论问题。
二、动态分析: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向及模式在我国现行的法规、规章中,对公用事业及其范围有着不同的界定。
例如,在199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所称的公用事业,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

52006.12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及完善□李荣杨娟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64)摘要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规制体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政府落后的规制理念和“政企同盟”的规制体系、规制实践阻碍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
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关键词公用事业民营化政府规制中图分类号:D63文献标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2-150-02一、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在我国,所谓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将国有、公营的公用事业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转移到民间,引入真正的市场机制。
对于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还伴随着政府有效规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是在政府对公用事业的原有规制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而新的规制体系尚未建立的前提下进行的。
因此,对于中国这样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公用事业的民营化过程中,必然面对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政府的规制问题。
由于公用事业所具有的公益性、自然垄断性、区域性等特征,公用事业民营化不是简单地将其推向市场,而是要在民营化的同时,放松或取消与计划经济相对应的旧规制,建立和改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规制。
本质上,这是一个取消规制与强化规制并行、规制体系重建的过程。
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政府规制,而是要根据公用事业的自然垄断特性,调整政府规制的范围和内容。
并且,政府规制框架的确立应该尽可能先于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
二、我国公用事业规制体系分析公用事业由于其自身性质,一般都需要政府对其进行治理。
我国对公用事业实行的是由政府直接投资、垄断经营的政府规制体系。
其主要特征是:企业由政府建,企业领导由政府派,资金由政府拨,价格由政府定,盈亏由政府统一负责,不存在什么经营风险,即实行政企高度合一的规制体系。
我国现行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两种:一是价格规制,主要针对自然垄断领域,方式主要有法定价格、地方政府定价、行业指导等。
公共管理中民营化利弊

公共管理中民营化利弊篇一:民营化行管103班顾呈军 6300110013民营化利弊分析案例背景枣阳基本实现县域经济民营化? 20XX年03月21日10:59 襄阳晚报襄阳晚报消息(通讯员李文成)日均诞生近10个老板,各类市场主体数量年增幅逾两成。
这一成绩单,意味着枣阳市去年大力推行的“市场主体增量行动”见到实效。
据统计,20XX年枣阳各类市场主体累计发展18902户,较上年增长23.6%,其中新发展3579户,是历年来增幅最大的一年,发展的总量和增量均居襄阳地区各县市区首位。
发展不够是县域经济最大的实际,市场主体不多是最突出的难题。
去年以来,枣阳市围绕“做大总量、提高质量、增强能量”的要求,大力实施市场主体增量行动。
作为牵头部门,该市工商部门先后出台了《关于运用工商职能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工作的意见》,个体经营试营业、大学生创业“零首付”注册等一大批拆“门槛”、破“栅栏”的超常规举措相继出台。
与此同时,枣阳市工商局积极转变服务模式,深入开展了“百名工商联百村”“百名工商帮百企”“百名工商助百社”活动,通过“一对一”帮扶,把无照经营户引导成合法创业主体。
开办创业专题讲座,现场指导登记,让返乡民工变身“执照农民”,一些农村分散经营户组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大批集群创业主体。
去年,该市新发展各类农业公司21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达88户,增幅分别达20.4%、73%。
“草根经济”被激活,“参天大树”也需精心培育。
枣阳市工商局围绕非公企业、引资项目和新兴产业,完善成长服务机制,通过全心、全程、全面、全力的“四全”服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小巨人”培育工程开花结果。
枣阳市300名工商干部先后深入到非公企业、农业化龙头企业和新兴产业走访座谈,新发展注册商标87件,“久哥”“汉光”等著名商标3件,“天华”“民爱”等知名商标25件;为枣化、金华麦面等46家企业办理动产抵押登记3.5亿元,使企业获贷款1.7亿元,为企业强筋壮骨搭建了融资“金桥”。
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

增加 , 而政 府 自身 财力 与 能力 的有 限性 , 决 定 了社 会 公 共 需求 的不 断增加 与 政府 有 限 的公共 服 务供 给能 力之 间存在 巨大矛 盾 , 其 深层次 的原 因是政府 提供 公 共 服务 的 缺乏 与不 足 。政 府 只有 通过 提供 充足优 质 的公 共 服 务 , 才 能 证 明 自己存 在 的 价值 与合法性 . 2 j , 才能更 好地满 足人 民群众 日益增长 的
府则承担财政资金 筹措 、 业务监督 以及绩效考评 的责 任 …。我 国正处 在 经 济 高速 增 长 和社 会 急 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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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性 等 特 点有 着 政府 以及 作 为其 延 伸 的企事 业 单
位 或组 织 所不 具 备 的优 势 。社会 组 织是 公共 服 务
信誉 良好 的社会 组织 、 机构 和企业 等承 担 。 ” 这为转 变政 府职 能和公 共服 务方式 明确 了方 向 , 也 给社会 组织 的发展 带来 了新 的契机 。政 府购买 公共 服务 , 从2 0 世 纪 中期 以来 , 作 为全 球 公 共治 理 变 革 的核 心, 在世 界各 国已被广 泛实 践 。2 0 世纪 8 0 年代 , 西 方发 达 国家先后 掀起 了政府 改革 浪潮 , 在这 场改革 中, 以公共 服务 购买取 代传 统 的公共服 务垄 断供 给
中共 郑 州 市 委 党校 学 报 2 0 1 3年 第 6期 ( 总第 1 2 6期)
J o u na r l o f t h e P a r t y S c h o o l o f C P C Z h e n g z h o u M u n i c i p a l C o m m i t t e e N o . 6 , 2 0 1 3 ( S u m, 1 2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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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民营化存在问题分析姓名:姚文涛班级:公管072班学号:079124102专业:公共事业管理在公共事务治理变革的视野中,民营化是一种国际性潮流。
按照民营化积极主张者的观点,民营化就是通过一系列化公为私、公私合作方式,借以引入竞争机制,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达到更好的社会治理效果。
我国政府在上世纪90年代初逐步推行公共服务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已经显露出新的治理方式的有效性。
主要表现在:第一,公共服务生产与供给成本有所降低;第二,公共服务质量有所提高,同时增加了消费者的选择机会;第三,利用民间资本建设基础设施,解决了地方财政困难与城市发展的矛盾;最后,通过市场竞争促进了企事业单位的转制。
但是,对于民营化,特别是我国政府民营化改革,如果因为对某些效果(经济效率)的追求而忽视了公共管理和私人管理的根本性区别,甚至以牺牲政府公共责任为代价,那么就是对民营化的误解,实践中也不可避免会出现问题。
用公共利益是否得到满足与实现来评审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民营化改革,存在的问题可归结为六个主要方面。
一、民营化的经济性损失所谓经济性损失,指民营化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它既可以直接指政府财政的损失,也可以表现为国有企业的亏损,最终,它是公众利益的损失,也远离公共事务管理的公共性出发点。
民营化,正如新公共管理所主张的,以提高效率(经济效率与管理效率)为出发点和根本特色,但是由于民营化改革往往容易偏离最初的宗旨,其结果可能是政府在民营化中获得了财政危机的暂时解脱,而企业也通过某些非正当手段取得了相当客观的利润,而最应该保值增值的国有资产却在民营化中悄悄流失。
以民营化较为普遍的公私合营方式为例,一般情况下,政府会把一些公共服务项目如供水、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拿来与非国有资金合作,双方各占一定比例。
由于政府国有资金短缺,所以只能以固定资产折价来抵充合资比例,形成外资实际出资,国有固定资产“以产抵资”的合作形式。
在这种常见的民营化方式中,由于改革者缺少必要的知识与技能,没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等,使得国有资产要么因为管理者的腐败行为而直接流失,要么因为过低的估价而间接流失。
这种情况在民营化初期并不少见,特别是对于那些效益不好的国有企业更是如此。
民营化带来的经济损失还可以由于政府在民营化改革中的不当或不科学作为引起。
实际上,民营化是一个需要科学对待的改革过程,但在我们一些习惯于拍脑袋决策的政府管理者那里,决定往往可以凭经验做出,问题往往可以简单化处理,至于由此而来的责任,则多半是无人来承担。
近年来逐渐增多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说明,如果不对民营化过程中涉及的经济问题引起高度重视,那么问题会越来越严重。
我国东北地区国有企业转制导致资财流失、工人下岗等问题就是例子。
说到底,带有弊端的行政管理体制,如把集体负责制变成无人负责制,经验决策体制等往往是问题产生的根源。
二、民营化引发公平性问题公共服务具有非选择性,公共服务对公众是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所以就要求公共服务供给做到公平与公正,体现公共性。
在最简单的意义上,就是使服务具有普遍意义而不是少数人所特享。
传统上,公共部门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是间接关系,公众集体付费,政府集体供给,在排除特权与腐败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存在差异。
例如许多福利项目、基本的生活必需品供给等。
但在市场条件下,单一的供求关系可能被打破,一是生产者以盈利为目的,它会按照市场竞争法则去选择有利于其获利的服务项目,对于那些不能很好获利但又不能不提供的服务,则有可能消极供给;二是对消费者而言,它无须集体性统一地消费,因而可以选择不同服务或不同层次的服务,但对于那些生活困难者来说,却是没有选择权而言的。
当一部分人被剥夺了某些选择权时,很难说是社会公正的表现。
我国民营化改革在教育领域也显示出公平性损失问题。
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是每一个公民都应该享受的公共服务项目,一般为义务教育。
即使是在西方发达国家,教育也基本上由国家供给,私有化的基础教育十分有限。
但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把教育办成产业,民营化已经成为各地提倡的激进措施。
姑且不论民办教育的质量不尽人意,就是在保证公众起码的受教育权上,民办教育以高收费为门坎就使很多人失去公平入学的机会,并且还有许多乱收费问题。
在高等教育领域,情况同样,由于允许教育自主收费,所以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私营学校,高昂的学费都导致一些农村贫苦学生上不起大学。
从案例看,民营化仿佛是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开拓财源、放弃责任的游戏,但在游戏中公众普遍平等的受教育权丢失了。
三、民营化引发腐败与私人垄断问题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公共部门管理中出现腐败问题,本质在于政府也是由“经济人”组成的,其趋利避害的本性与市场制度下的行为主体的本性并无差别,只是公共部门管理有一定的价值约束和制度限制,相对而言,市场则缺乏这种精神与制度安排,至少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是这样。
民营化不必然带来腐败问题,但在公私合作、化公为私的过程中会增加腐败的机会。
因此,有学者指出,(注:钟明霞:《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风险研究》,《现代法学》2002年第5期。
)民营化使公与私广泛接触,腐败最容易发生。
例如在我国许多服务项目民营化改革中,政府部门与私营公司在幕后达成协议,企业以较低的价格,较好的让利及政策优惠取得某些服务的经营权,政府官员则从中获得私利;还有一种腐败更具危害性,即企业因为行贿而以较高代价取得经营权后,为了收回本钱会不惜抬高服务价格,最终使服务的享受者利益蒙受损失。
以这几年盛行的政府采购为例,(注:有些政府采购是一种广泛意义上的民营化过程,即由政府购买民营部门的公共物品或服务,再提供给公众。
这种民营化原则上可以通过引进竞争机制来减少财政支出,提高产品与服务质量,但具体做法可能会发生偏差。
)由于监督不力,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自身利益把公开、公正、透明的政府采购制度变成暗中规定,在招标中出现行政首长干预竞争,供应商与评委互相勾结,供应商之间互相联手操纵招标等问题。
(注:黄恒学:《公共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557页。
)本来希望通过竞争机制使公共服务民营化给消费者带来更多更好的服务,但实际上采购的物品或服务并非同行业中的优秀者,而是那些在暗操作活动中的获胜者,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
即使是在美国这样规则健全的国家,也无法保证民营化中如上类似的腐败。
尽管联邦法令规定所有合同都要公开招标,但根据“大多数专家和政府工作报告估计,承包数额的大约85%”都未经过招标。
还有数据表明,这些合同中约1/3被联邦官员私下交给他们喜欢的承包商。
(注:[美]尼古拉斯·亨利:《公共行政与公共事务》(第7版),华夏出版社,2002年,第318页。
)与公共服务民营化所产生的腐败问题相伴而来的可能就是民营化之后形成的新的私人垄断现象。
人们担心公共服务由政府垄断会损害消费者利益,主张通过竞争机制使服务的供给更有效率,也更加公平。
但由于企业在民营化中因腐败问题留下的巨额利润空缺,使一些企业挖空心思去掘取垄断利润;同时,由于民营化没有形成真正的竞争局面,使企业具有了取得垄断利润的现实条件。
于是,新的私人垄断就会产生。
这样,对于公众而言,民营化就是用私人垄断代替政府垄断。
问题是,对于每个城市来说,供水、供电等公共基础设施是无须也不能重复建设的,不可能在一个地方设立几家供应商同时经营这些服务项目,所以民营化后存在新的私人垄断也不可避免。
因此,政府发挥监管职能,例如设立固定价格范围,或者组织跨地区经营,让各地区运营商彼此竞争来保证服务效果等做法,看来不失为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但攻克技术上的难题还需要时日。
四、民营化带来公共责任缺失许多地方政府在进行民营化改革过程中,直接考虑更多的是解决财政与投资问题以及减少政府管理职能,减少人员编制等,而对于民营化后可能存在的公共责任空白却估计不足,也或许主观上就希望能够减少政府责任,如此等等。
这都会引发公共部门的责任危机,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无论是承包还是特许经营,民营化之后政府都不应该把公共服务当成包袱甩掉,它仍然需要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即使国外民营化比较彻底的地方,政府也没因为服务外包而推卸责任,毕竟,公共服务可以民营化,但公共责任不能民营化。
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一种委托代理机构,它必须对其委托人即公众负责,确保公众利益得到维护是政府职能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此同时,市场行为只有在满足利润的前提下才会对消费者负责,如果没有利润,或者市场行为不受市场竞争机制约束,如垄断,则即使是公众不可缺少的服务,市场也可能不会完善供给。
这里的供给不完善是指服务质量难于保证,服务价格较高,甚至根本不供给,等等。
休斯指出,“责任机制将政府的行政部分与政治部分结合在一起,并最终关系到公众本身。
责任机制说到底是民主制度。
”因为“公民与政府的关系可以看成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公民同意推举某人以其名义进行治理,但是必须满足公民的利益并为公民服务。
”所以“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形成了责任机制。
”(注:[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64-268页。
)由于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来源本身就存在责任问题,所以就无法期望公共机构在确立一种新的责任制时不忽略或削弱另外的一些责任,例如维护公平竞争、提供基本服务,其结果可能如休斯所言,“管理主义的责任机制确实需要适当的确立并被公民广泛接受。
如果责任机制含糊不清,或者很容易被回避,那些潜在的问题必将形成对整个管理主义模式的挑战。
”(注:[澳]欧文·E·休斯:《公共管理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82页。
)五、民营化带来新的社会稳定问题在我国一些地区,一些领域,公共服务在民营之后确实在效率上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却带来新的问题,如突出表现为大量裁员,引起社会不稳定。
对此应该具体分析。
传统的公共服务机构之所以效率不佳,有两个关键因素:一是这些机构承担了大量公共福利功能,二是承载了沉重的就业负担。
而一旦实行民营,私营机构就没有上述义务,除非它愿意承担。
实际上,在利益驱使下,企业经营要提高效率,就必须降低成本,除了引入新的技术和管理方式外,裁员成为企业的最好选择,也是最容易立刻见效的方式。
这一负面现象不仅是理论上的分析,而且在民营化改革的实践中,已经有不少事实显露。
必须承认,仅在人员使用和就业安置上,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在经营上并不具有公平竞争的基础,所以就不可能抛开这些因素单纯地比较其效率高低,也不能简单地由此得出民营化的市场机制优于国有化的政府机制。
那些只看到民营化后出现的短期效率提高,资金运转顺畅就主张大力推进改革,而较少关注由此而来的社会问题的片面态度,其实是不负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