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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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更名)•【公布日期】2014.04.22•【文号】安监总厅应急[2014]46号•【施行日期】201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4〕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安委〔2013〕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一线从业人员应急培训的重要性企业一线从业人员是安全生产的第一道防线,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第一梯队。

进一步加强企业一线从业人员的应急培训,既是全面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也是有效防止因应急知识缺乏导致事故扩大的迫切要求。

各类企业和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全面提高一线从业人员应急能力为目标,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内容、严格培训考核,切实抓好培训责任的落实,牢牢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扭转从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厂矿企业中存在的“培训不培训一个样”的错误观念。

二、全面落实企业应急培训主体责任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单位所有一线从业人员进行应急培训,确保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要将应急培训作为安全培训的应有内容,纳入安全培训年度工作计划,与安全培训同时谋划、同时开展、同时考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05•【文号】安委办[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2〕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决定》宣传贯彻工作《决定》从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强调了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出了新形势下安全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全国安全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决定》的制定出台,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培训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新的机遇。

宣传贯彻好《决定》,对于动员各有关方面抓住机遇、创新措施、攻坚克难,进一步开创安全培训工作新局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安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认识,把宣传贯彻《决定》作为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议事日程。

各级安委会要对宣传贯彻《决定》作出专门部署,提出具体要求,着力抓好落实。

地方各级安委会和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召开党组(党委)会议或领导班子会议,认真研究宣传贯彻《决定》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当好参谋,创新实践,整合资源,示范引领,并及时组织召开安全培训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

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 体要求
• (一)重要意义

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
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
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
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
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
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
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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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工作目标 达到四个100% • “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 • 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 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 • 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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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切实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组 织领导
(二十五)把安全培训摆上更加突出位置。
(二十六)保证安全培训投入。
(二十七)充分运用典型和媒体推动安全培 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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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 质量保障责任。 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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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 上岗制度
(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 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 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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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
(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公布日期】2018.02.13•【字号】晋煤救发〔2018〕111号•【施行日期】2018.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的通知晋煤救发〔2018〕111号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公司:近两年来发生的多起事故除暴露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外,少部煤矿事故还暴露出安全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不足等问题。

2016年晋城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矿“7.2”透水事故、晋中寿阳段王煤业平安煤矿“10.13”水害事故和2017年长治联盛长虹煤业“3.9”顶板事故、清徐东于煤矿“5.22”透水事故、晋煤王台铺矿“8.26”瓦斯事故、同煤同生同基煤业“10.26”瓦斯事故不同程度存在从业人员“安全避险自救意识较差”、“现场处置技能缺乏”、“发现事故征兆未及时组织撤人”、“盲目自救造成事故扩大”等问题,从而造成较大人员伤亡。

同时,在安全督查检查中发现,一些煤矿职工不熟悉避灾路线、不会使用紧急避险设施、不能正确和熟练使用自救器材、没有掌握自救互救基本技能。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8〕1号)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应对类似事故发生,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就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切实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现场应急处置能力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落实煤矿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煤矿安全培训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煤矿企业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素质的有效途径。

煤矿企业是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一定要进一步提高对煤矿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理念,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和批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安全培训法定责任;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要求,认真落实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的职责,建立健全培训制度,强化培训组织管理,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保障所需经费,严格落实计划、对象、学时、内容、考勤、考核、建档等培训环节和师资、教案、设施设备等培训条件,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要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和虚假培训,真正做到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培训到位”,从源头上解决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最为关键的因素“人”的相关问题。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8.14•【字号】鄂安监发[2013]141号•【施行日期】2013.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意见(鄂安监发〔2013〕14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精神,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培训〔2013〕84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管理工作,确保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安全培训工作有序开展提出了要求。

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安全培训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省安监局将按照湖北省安监局2013年第21期公告,不再审批安全培训机构资质。

各级安监局要提高认识,转变安全培训工作思路和方法,重点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指导,主要发挥现有安全培训机构作用,适当依靠教学实训条件好、培训程序规范的教学组织,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行为,保证我省安全培训工作不断、秩序不乱。

二、全省各级安监局要继续按照安全培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宣传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以下简称《决定》)力度,扎实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要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决定》的宣讲,让安全培训理念落实到企业、深入到人心。

要督促辖区各类企业认真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基础建设,切实履行义务,保证广大从业人员能接受到安全培训,保证高危企业安全培训全覆盖,不漏死角。

三、全省各级安监局要尽快转变安全培训管理方式,加强对安全培训机构从业行为监管,切实督促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按照培训大纲及培训学时开展教学,通过考试考核、监察执法引导安全培训机构改善培训条件,加强过程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履行社会责任。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考试题(带答案)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考试题(带答案)

《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考试题单位:姓名:阅卷人:分数: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71分)1、“三违“是指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3、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4、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

5、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

6、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为核心。

7、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和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

8、高危企业的“三项岗位”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

9、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

10、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症上岗。

11、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

12、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

13、健全落实“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

14、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15、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16、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

17、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18、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新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19、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提高企业全员安全意识,增强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确保企业安全生产,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安全知识培训
企业应根据员工工种、岗位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计划,并定期组织培训。

培训内容要涵盖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生产制度、事故案例分析、安全操作规程等方面。

同时,可以通过现场实操、模拟演练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

二、强化安全意识教育
企业应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教育,包括发放宣传资料、举行安全知识竞赛、组织安全文艺汇演等。

此外,也可以利用新媒体手段,如企业微信、企业APP等平台,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三、落实责任制
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安全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员工进行处罚。

四、加强安全检查
企业要加大安全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工作流程和处置措施,对发现的隐患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以上意见是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基本要求,各企业应该认真学习贯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企业的生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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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中央企业:为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效能,防止和减少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一、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一)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培训工作,安全培训力度不断加大,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但一些地区和单位安全培训工作仍然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实效性不强、投入不足、基础工作薄弱、执法偏轻偏软等问题,给安全生产带来较大压力。

实践表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是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监管监察效能的重要途径;是防止“三违”行为,不断降低事故总量,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的源头性、根本性举措。

(二)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的意识,坚持依法培训、按需施教的工作理念,以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为核心,以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培训质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建设,严格安全培训监察执法和责任追究,扎实推进安全培训内容规范化、方式多样化、管理信息化、方法现代化和监督日常化,努力实施全覆盖、多手段、高质量的安全培训,切实减少“三违”行为,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工作目标。

到“十二五”时期末,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危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高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三项岗位”人员)100%持证上岗,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企业从业人员100%培训合格后上岗,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100%持行政执法证上岗,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100%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和安全培训质量得到明显提高。

二、全面落实安全培训工作责任(四)认真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

企业是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责任主体,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经费需求,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健全安全培训档案。

劳务派遣单位要加强劳务派遣工基本安全知识培训,劳务使用单位要确保劳务派遣工与本企业职工接受同等安全培训。

境内投资主体要指导督促境外中资企业依法加强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生产技术研发、装备制造单位要与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培训责任。

(五)切实履行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培训监管和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职责。

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指导相关部门加强本地区安全培训工作。

有关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培训工作,完善安全培训法规制度,统一培训大纲、考试标准,加强教材建设,严格管理培训机构,做好证件发放和复审工作,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发证;要强化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依法严惩不培训就上岗和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行为;要组织培训安全监管监察人员。

要将安全生产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培训、义务教育、职业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的重要内容。

要减少对培训班的直接参与,由办培训向管培训、管考试、监督培训转变。

(六)强化承担安全培训和考试的机构培训质量保障责任。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是安全培训施教主体,担负保证安全培训质量的主要责任,要健全落实安全培训质量控制制度,严格按培训大纲培训,严格学员、培训档案和培训收费管理,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持续改善培训条件。

承担安全培训考试的机构要严格教考分离制度,健全考务管理体系,建立考试档案,切实做到考试不合格不发证。

三、全面落实持证上岗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七)实施高危企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准入制度。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要至少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工以上技能等级,或者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各类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要具有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矿山井下、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从业人员要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服务时,要对企业安全培训情况进行审核。

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审核企业安全培训情况。

(八)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企业新任用或者招录“三项岗位”人员,要组织其参加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后上岗。

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并经注册的,可以直接申领矿山、危险物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对发生人员死亡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重新参加安全培训考试。

要严格证书延期继续教育制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本行业领域“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登记普查,建立信息库。

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修订机制。

(九)严格落实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矿山、危险物品等高危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72学时的安全培训,建筑企业要对新职工进行至少32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20学时的再培训;非高危企业新职工上岗前要经过至少24学时的安全培训,每年进行至少8学时的再培训。

企业调整职工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要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

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企业逐步实现从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中录用新职工。

政府有关部门要实施“中小企业安全培训援助”工程,推动大型企业和培训机构与中小企业签订培训服务协议;组织讲师团,开展培训下基层进企业活动。

(十)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高危企业新职工安全培训合格后,要在经验丰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至少2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

工人师傅一般应当具备中级工以上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成绩突出,善于“传、帮、带”,没有发生过“三违”行为等条件。

要组织签订师徒协议,建立师傅带徒弟激励约束机制。

(十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

市(地)及以下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在明确分工后半年内参加专题安全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上岗;新上岗人员要在上岗一年内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试;执法证有效期满的,要参加延期换证继续教育和考试。

鼓励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报考注册安全工程师等职业资格,在职攻读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学历和学位。

四、全面加强安全培训基础保障能力建设(十二)完善安全培训大纲和教材。

有关主管部门要定期制定、修订各类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发展需要和企业安全生产实际,不断规范安全培训内容。

鼓励行业组织、企业及培训机构编写针对性、实效性强的实用教材。

要分行业组织编写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读本、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库和制作警示教育片。

(十三)加强安全培训师资队伍建设。

承担安全培训的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培训专职教师考核合格后上岗制度,保证专职教师定期参加继续教育,积极组织教师参加国际学术交流。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承担安全培训的教师培训,定期开展教师讲课大赛,建立安全培训师资库。

企业要建立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选聘一线安全管理、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

(十四)加强安全培训机构建设。

要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安全培训机构建设,控制数量,合理布局。

支持大中型企业和欠发达地区建立安全培训机构,重点建设一批具有仿真、体感、实操特色的示范培训机构。

要加强安全培训机构管理,定期公布安全培训机构名单和培训范围,接受社会监督。

支持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工会培训机构等开展安全培训。

(十五)加强远程安全培训。

开发国家安全培训网和有关行业网络学习平台,实现优质资源共享。

建立安全培训视频课程征集、遴选、审核制度,建设课程“超市”,推行自主选学。

实行网络培训学时学分制,将学时和学分结果与继续教育、再培训挂钩,与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年度考核、提拔使用、评先评优挂钩。

利用视频、电视、手机等拓展远程培训形式。

(十六)加强安全培训管理信息化建设。

编制安全培训信息管理数据标准。

开发安全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健全“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持证情况和考试题库、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培训教师等数据库,实现全国安全培训数据共享。

五、全面提高安全培训质量(十七)强化实际操作培训。

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实训大纲和考试标准。

建立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实训制度。

推动科研和装备制造企业在安全培训场所展示新装备新技术。

提高3D、4D、虚拟现实等技术在安全培训中的应用,组织开发特种作业各工种仿真实训系统。

(十八)强化现场安全培训。

高危企业要严格班前安全培训制度,有针对性地讲述岗位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知识、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等,使班前安全培训成为安全生产第一道防线。

要大力推广“手指口述”等安全确认法,帮助员工通过心想、眼看、手指、口述,确保按规程作业。

要加强班组长培训,提高班组长现场安全管理水平和现场安全风险管控能力。

(十九)建立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

分行业建立“三项岗位”人员安全培训示范视频课程体系,上网发布,逐步实现优质培训资源社会共享。

将示范课程作为教师培训的重要内容。

建立示范课程跟踪评价制度,定期评选优质课程,给予荣誉称号或者适当资助。

(二十)加强安全培训过程管理和质量评估。

建立安全培训需求调研、培训策划、培训计划备案、教学管理、培训效果评估等制度,加强安全培训全过程管理。

制定安全培训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定期向全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安全培训机构考评的重要依据。

(二十一)完善安全培训考试体系。

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安全培训考试制度,加强考试机构建设,严格教考分离制度。

要建立健全安全资格考试题库,完善国家与地方相结合的题库应用机制。

建立网络考试平台,加快计算机考试点建设,开发实际操作模拟考试系统。

加强考试监督,严格考试纪律,依法严肃处理考试违纪行为。

有关主管部门要统一本行业领域一般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式样,规范考试发证管理。

六、加强安全培训监督检查(二十二)加大安全培训执法力度。

有关主管部门要把安全培训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日常执法的必查内容,定期开展安全培训专项执法。

要规范安全培训执法程序和方法,将抽查持证情况、抽考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作为日常执法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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