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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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政部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进展汇报

关于财政部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进展汇报

关于财政部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进展汇报一、申报进展情况汇报现已按照文件要求的网站地址(“中国文化产业网”,网址:)下载并安装完成申报系统,现有信息并不足以完成申报,申报系统需要录入以下信息:基本材料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信息,单位资产状况数据,项目申请表,单位申请金额,配套资金总额,自筹金额,地方支持金额,内容简介,项目可行性报告摘要等。

其他材料包括(电子扫描件):1.2009-2011年审计报告(含审计意见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2.企业营业执照;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4.相关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申请转制费用补助的提供);5.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及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申请贷款贴息的提供);6.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申请保险费补助的提供);7.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等(申请境外投资补助的提供)。

8. 其他需上报文档。

二、申报材料包括以下类型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建议按条目2申请。

三、可能面临的一些问题1.由于申请系统需要数据的实时录入,需要对方即时确认,为了防止数据的错误输入,可能需要双方现场同时办公,有可能会涉及到本中心人员至北京中央歌剧院处同时办公。

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

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申报随着文化行业的发展,文化产业逐渐成为了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

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国家文化部在多年的实践经验中逐渐积累了一套较好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其中之一就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管理机制。

本文将对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进行详细介绍。

一、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介绍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由国家文化部设立的一项专项资金,是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和支持文化产业创意产品的创新和研发而设立的。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文化创意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市场营销、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二、申报条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比较严格,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申请人必须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文化企业或非营利型文化机构。

2.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计划的目标和规划。

3. 申请人必须能够提供符合国家科技部和财政部的科技创新项目申报要求的研究设计方案和研究计划,同时申请人必须能够在项目进行过程中持续地提供专业、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4. 申请人还必须能够证明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障项目合法性和国家经济安全。

三、申报流程1. 申请书的撰写申请书是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的重要文件,撰写申请书是申报流程的第一步。

撰写申请书时,需要详细阐述申请项目的研究意义、研究过程和预期成果,以及项目实施成本和物资等方面的要求。

2. 申请书的提交完成申请书的撰写后,需要将其提交至文化部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申请书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提交,未按照规定时间提交的申请书将不能参与评审。

提交申请书的同时,需要按照要求提供材料和文件。

3. 评审过程一般情况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会经过多轮的评审,包括初步评审、现场答辩、终审等,每轮评审都非常严格,需要申请人对自己的研究项目进行充分的准备和介绍,展示出项目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通常是由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设立的,旨在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或企业的资金机构。

这类基金的设立旨在促进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的推广,以及文化产业生态系统的健康发展。

这种基金可能包括以下方面:
1.资金来源:通常来自政府拨款、文化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捐赠资金、国际合作资金等。

2.支持项目范围:支持的项目范围可能涵盖文化创意产业的各个领域,如影视制作、艺术创作、数字媒体、设计、文化旅游等。

3.资助对象:可能资助文化企业、创作者、文化机构、艺术家等,以及他们的项目或创意。

4.申请流程:一般会有针对项目或资金支持的申请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书、项目计划、预算等,经过评审或审查后确定资助名单。

5.资助方式:资金支持可能以补贴、奖励、投资、贷款、培训等方式进行。

6.项目监督和评估:拿到资助的项目会进行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约定用途,并能够达到预期的文化产业发展效果。

7.成果和效益评估:基金可能要求受资助的项目或企业提交成果报告,并对项目的影响和效益进行评估。

这类专项基金的设立有助于激发文化创意产业的活力,推动文化产业的创新与发展。

具体的申请条件、资助范围以及申请流程通常会因地区、国家、基金规模等因素而异。

如果您有意向申请文化产业发展专项基金,建议您查阅当地相关部门或基金管理机构的官方网站,了解最新的申请指南和要求。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4.09•【文号】财教〔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04.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文化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6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年来文化产业发展情况和财政预算管理要求,我部对《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4月9日附件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文产专项)管理与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结合文化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文产专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创新生产经营机制,维护国家文化安全,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预算管理规定,文产专项分别列入中央本级支出和对地方转移支付。

第三条文产专项由财政部会同中央宣传部、商务部等中央业务主管部门管理。

第四条文产专项实施期限至2023年。

到期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文化产业发展工作需要,由财政部牵头组织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并按程序报批。

第二章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第五条中央本级安排的文产专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文化发展改革规划要求组织实施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采用项目法分配,具体分为三类:一是中央宣传部负责的推动影视产业发展项目,对有关重点影视项目予以补助,突出支持的政治性、思想性和引领性;二是商务部负责的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项目,对具有较好文化服务出口业绩的企业按照一定标准予以奖励;三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项目。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

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指南一、申报单位在广东省内注册登记2年以上(含2年,以2016年1月为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企业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

申报主体务必是建设与运营申报项目的独立核算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与会计核算体系,经营状况良好,资信等级较高,资产负债率低于60%,两年内无违法违规违纪记录。

二、扶持方向按照“扶优扶强、统筹兼顾、支持改革创新、向重点项目倾斜”的原则,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与省、市文化产业进展规划,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明确可行,已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对本行业进展有引导推动作用,预期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一)资助重点1.列入国家级文化产业进展有关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2.列入《广东省建设文化强省规划纲要(2011-2020年)》等省级文化产业规划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3.对全省文化产业进展具有引导带动性与领先示范性,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点文化产业项目;4.全省文化改革重组重点项目;5.传统媒体与新兴媒体融合进展项目;6.文化创意与设计服务与有关产业融合进展项目;7.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贸易等融合进展项目,文化新型业态重点项目;8.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重点项目;9.文化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优质产业项目;10.粤东西北地区重点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二)资助范围1.文化资源整合与文化传播网络建设;2.数字出版、动画漫画、游戏游艺、电子阅读器、流媒体、数字报刊、网络出版、网络游戏、网络音乐、多媒体广播影视、高清互动电视、数字娱乐等文化新业态的生产、营销、服务;3.列入省级以上行业进展规划,具有较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重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的出版;4.列为省级以上精品创作重点项目,市场前景较好的电影、电视剧、广播剧与舞台艺术创作生产、节目制作与产业经营项目;5.工艺美术、文化产品等创意设计与制作;6.有利于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引导、带动文化产业进展的创新项目;7.经地级以上市进展改革部门立项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8.省级以上重点文化会展与交易项目;9.文化产品与服务出口项目;10.文化产品与服务交易平台建设;11.文化科技核心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12.区域特色文化产业项目。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
资金一般项目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赣财教[2012]7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5.15
【实施日期】2012.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申报2012年度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工作的通知
(赣财教〔2012〕76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公司):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教[2012]72号)有关要求,现就申报2012年中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江西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
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中国文化产业网时间: 2012-05-04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近几年文化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我部对原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标准和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提高文化产业整体实力,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战略性调整,推动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表达国家文化发展战略和规划,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标准、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方向与方式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一〕推进文化体制改革。

对中央级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有关费用予以补助,并对其重点文化产业项目予以支持。

〔二〕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对中央确定组建的大型文化企业集团公司重点发展项目予以支持,对文化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兼并重组和股改等经济活动予以支持。

〔三〕构建现代文化产业体系。

对国家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重点工程和项目、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和示范基地建设、文化内容创意生产、人才培养等予以支持,并向中西部地区、特色文化产业和新兴文化业态倾斜。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加大文化产业发展推进力度,加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市委《关于加快文化建设,提升文化实力,打造独具魅力的人文都市和世界历史文化名城的决定》(宁委发〔2012〕2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全市文化产业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宁委发〔2012〕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来源及管理1、2012—2015年,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

各区县应配套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2、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是专项资金管理的领导机构,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组织评审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监管.各区县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报和初审工作。

3、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报、专家评审、综合会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二、使用范围在文化产业统计范围内,在南京市注册、在本市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企业可申报使用:1、文化科技类文化创意孵化、加速及研发等公共技术平台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开发前景和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产业项目;新兴文化业态发展项目;列入全市2011-2015年重点文化工程中的产业类项目;2、扶持文化产业各行业延长产业链项目、文化创业孵化器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专、新、特、精”中小文化企业发展项目;文化创意产品研发、营销项目;具有重要影响的传统文化和艺术振兴项目;文化中介机构及协会发展服务平台类项目;3、文化企业融资担保、文化产业基金设立等;4、文化产业统计、表彰等相关事项或活动;5、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文化项目。

三、资助方式及标准专项资金资助主要采取项目补贴、融资担保贷款扶持、配套资助及奖励等方式.1、重点文化产业项目补贴对我市文化产业重点支持领域内具有发展前景和导向意义、自主创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型项目,经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按项目创新程度、社会和经济效益等评审条件,给予研发资助;列入当年市级文化产业重点跟踪推进项目的,按照项目当年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扶持,资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对南京文化产业建设具有突出影响和意义的重大项目,经专家组推荐、市文化改革发展领导小组专题审定,给予重点扶持,资助额度可适当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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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
的通知
财办文资[2012]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有关要求,现就2012年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条件及要求
(一)申报企业。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二是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三是具有一定规模实力,成长性好。

2.企业申请项目补助的,原则上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额的30%;企业集团最多可同时申报两个项目,合计申请金额不得超过企业集团上年末经审计合并净资产的20%。

3.除贷款贴息、出口奖励项目外,企业不得就往年已获支持项目或类似项目再行申报。

4.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进行申报。

(二)其他申报单位。

1.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其他申报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备从事文化产业相关工作的职能或资质;二是已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其他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应当体现国家文化产业政策,对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服务或示范作用,重点是国家或地方文化改革发展规划所确定的产业项目。

二、申报材料及方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应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其中:
1.申请资产评估、审计、政策法律咨询等费用补助的,需提供清产核资专项审计业务约定书、付款原始凭证及发票复印件。

2.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合同等复印件。

3.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利用贷款实施重点发展项目情况说明、已支付贷款利息凭证等复印件。

4.申报保险费补助的,需提供保险合同、已支付保险费凭证等复印件。

5.申请境外投资项目补助的,需提供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商务主管部门核准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资金汇出证明、项目合同、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和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申报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的企业,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审计的最近两年企业财务报告等复印件。

(二)申报方式。

专项资金申报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

申报单位从财政部政府网站司局频道(/)下载“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和使用说明,按要求填写和提供有关资料。

申报项目涉及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关合同文本、付款凭证等,应按要求上传扫描件。

每个项目的电子文件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三、申报程序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负责组织本部门、地区或单位一般项目申报工作,并于2012年6月30日前正式向财政部报送申请文件,逾期不受理。

申请出口奖励的,参照《关于做好文化出口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教[2010]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中央各部门(单位)、各财政厅(局)、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的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2012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项目申报组织工作,严格要求申报单位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同时,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提高申报工作质量,确保按时完成申报工作任务。

财政部办公厅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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