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十)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点精析汇总Word版

一、法的本质和特征(一)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统治阶级”(1)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律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意味着法律就完全不顾及被统治阶级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会在一定程度上照顾被统治阶级的利益。
2.“国家意志”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调整)1.国家意志性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提示】制定、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2.国家强制性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调整)(1)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为一般人提供一个行为模式、标准的属性。
(3)利导性: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
4.规范性(2016年调整)(1)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2)可预测性: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适用性:凡是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包括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事实是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原因。
(一)主体1.种类(1)公民(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政党和社会团体。
(3)国家: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2016年新增)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2016年新增)(1)刑法将已满14周岁(≥14周岁)不满16周岁(<16周岁)的公民视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不满14周岁(<14周岁)的未成年人,视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选《经济法基础》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中是相当重要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店铺整理了以下2017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精选,欢迎学习!知识点一: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2.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二)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往年精选习题:根据相关规定,下列属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权利的有( )。
A、知情权B、要求保密权C、陈述权、申辩权D、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
根据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包括:知情权;要求保密权;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和出口退税优待;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其他权利。
知识点二:支票(一)概念、种类及适用范围1.概念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种类(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
(3)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
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注意】划线支票仅为普通支票的特殊形式,不包括在支票的种类当中。
3.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全国支票影像系统支持全国使用。
(二)出票1.必须记载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缺少任一事项,支票无效。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背10页纸

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目录【必背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3年5次) (1)【必背2】法律责任(3年8次,连考3年) (1)【必背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2)【必背4】会计工作交接(3年4次,不定项考点) (2)【必背5】会计工作监督(3年4次,连考3年) (2)【必背6】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3年7次,连考3年) (2)【必背7】预付卡(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3)【必背8】支票(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3)【必背9】票据必须记载事项(3年4次) (4)【必背10】提示付款期限(3年4次) (4)【必背11】承兑(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4)【必背12】票据权利时效(3年2次) (5)【必背13】增值税的征税范围(3年8次) (5)【必背14】增值税视同销售(3年4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5)【必背15】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3年1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6)【必背16】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6)【必背17】消费税的征税范围(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18】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3年6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19】居民个人综合所得的预扣预缴(3年10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20】财产租赁所得相关规定(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7)【必背21】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3年11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8)【必背22】房产税税收优惠(3年4次,连考3年) (8)【必背23】税款征收的保障措施(3年7次,连考3年) (8)【必背24】试用期(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9)【必背25】劳动合同的解除(3年14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9)【必背26】医疗期(3年7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 (10)【必背27】工伤保险的其他规定(3年5次) (10)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 1【必背1】我国法的主要渊源(3年5次)【解题技巧】效力层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及下级地方政府规章【必背2】法律责任(3年8次,连考3年)初级经济法基础考前必背10页纸2【必背3】会计工作岗位设置(3年5次,连考3年,不定项考点)【口诀大招】两个不得,保管稽核;四个账目,收支费债(出纳不得兼任) (1)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3)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换。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二)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二)
第三节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法定的义务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
狭义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和法律制裁紧密相连。
违法行为是一切违反现行法律要求的或超出现行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危害社会的活动。
广义的违法包括一般违法和犯罪;狭义的违法是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违法行为。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法律关系主体作出了违法行为,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法律制裁。
二、违法的构成要素
违法行为由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四个要素组成。
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一)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二)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行政处分是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被授权、委托的执法人员所实施的内部制裁措施。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即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1.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三)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三)第二节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经济纠纷是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二、仲裁(一)仲裁的特征仲裁是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的特征包括:(1)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2)仲裁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机构)进行裁判;(3)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二)仲裁的适用范围1.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2.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1)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3.下列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不属于《仲裁法》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予以调整:(1)劳动争议的仲裁;(2)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3.独立仲裁原则;4.一裁终局原则。
(四)仲裁机构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
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五)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3.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有哪些?许多人并不是很清楚了解,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相关知识点,欢迎阅读。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
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
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2017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九)

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九)
第四节预付卡
一、预付卡的分类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按不同标准,可以对预付卡做不同的分类,如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磁条卡和芯片(1C)卡。
二、预付卡的相关规定
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在发卡机构拓展、签约的特约商户中使用,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提取现金,不得用于购买、交换非本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单一行业卡及其他商业预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内资金不得向银行账户或向非本发卡机构开立的网络支付账户转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堂笔记

……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课堂笔记
第一章经济法概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法律和经济法的概念
(二)掌握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
(三)掌握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律规定
(四)熟悉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五)了解法的本质、特征、形式和分类、法律体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考试内容】
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
(2)效力等级:①宪法>法律(狭义)>行政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②同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上位法>下位法: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抵触,否则无效
(3)法律(广义)冲突解决适用三原则特别法>普通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普通法办
(1)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国家创制法的方式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认可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的形式和分类
※预备知识
1、法律是∑规范性文件,而不是单一的规范性文件。
大陆法系——成文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二、法律规范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规范
1、概念: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赋予社会关系参加者某种法律权利,并规定一定的法律义务
2、逻辑结构:①假定②处理③制裁——公式:“如果……,那么……;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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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备考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复习笔记(十)
第五节结算方式
一、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
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
随着网络化进程的推进,目前主要的汇兑方式是电汇。
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汇兑的办理程序、撤销和退汇做出了具体规定。
二、托收承付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
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
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査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托收承付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三、委托收款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单位和个人凭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委托收款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
四、国内信用证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办理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