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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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困难居民
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15
【实施日期】2007.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县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医疗救助体系,缓解我县城镇非农业人口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问题。

根据省民政厅、卫生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黑民办发〔2006〕18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管理的意见》(财社〔2005〕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城镇非农业人口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城镇贫困群众的健康水平为目的,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以大病救助为重点,通过建立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镇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

二、基本原则
(一)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的原则;
(二)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三)规范程序,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操作的原则;
(五)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医疗救助条件、标准及办法
城镇医疗救助条件是指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及社会帮困后,仍严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提出医疗救助申请,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补助。

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标准及范围(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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