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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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任务1参考答案(下载可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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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放大学《电子商务法律与法规》形成性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电子商务: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及远程通信技术来实现整个商务过程中的电子化、网络化、信息化。

2、完全电子商务:是指商务过程活动的全过程,即从订购、付款到交货都可以在网上完成。

3、中立原则:是指对当事人使用的技术和媒介同等对待,禁止限止限定特定的技术和媒介而歧视其他形式的技术和媒介。

4、开放性和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要对各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与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

二、判断题1、电子商务的指所有利用包括电讯、数字、磁力、无线、光学、电磁技术等电子技术手段和信息技术的各种金融活动的统称。

(×)2、按照商务活动内容的不同,将商务活动分为贸易性电子商务和服务性电子商务。

(×)3、电子商务是一个一非常庞大的法律系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

这上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

所以,电子商务是一个渗透着私法因素的公法领域。

(×)4、在的技术方面,数据电文具体是电子的,还是光学的、磁力的,法律没有必要别忙限定,只要技术手段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标准,就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

(√)5、功能等同原则,是的指根据针对纸质文件的不同法律要求的作用,使数据电文区别于书面形式一样,享受不同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6、广义的电子商务中的电子技术,是一个开放的概念,它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信与电子计算技术。

(√)7、电子交易则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机对机”的交易,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机之间的通信可以取代与人之间的直接接触,交易对象可能是互联网上遇到的任何人。

(√)8、贸易型电子商务是指移转财产权利的电子商务,包括有形货物的贸易和无形信息产品的贸易。

二者是没有区别的。

(×)9、在亚洲,虽然各国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信息网络发展的基础不一样以及各国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太大,但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却都是比较先进的。

电子商务法单选题

电子商务法单选题

1.1996年12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通过了(),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A.《信息技术协议》B.《电子商务法》C.《电子商务示范法》D.《全球基础电信协议》2.1997年2月,世界贸易组织的68个成员国签署协议,承诺从1998年1月起,取消对电信部门的垄断,在所有电信服务领域实现自由化。

这个协议是()A.《信息技术协议》B.《全球基础电信协议》C.《全球电子商务框架》D.《信息技术协议》3.当你在互联网上申请成为某一网站会员时,你所看到的会员须知属于:()A.要约B.承诺C.合同D.要约请求4.在有关网上合同的国际立法中,最重要的国际文件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1996年制定完成的()A.《信息技术协议》B.《电子商务法》C.《电子商务示范法》D.《全球基础电信协议》5.为了保护出版商的利益,最早通过世界上的第一部版权法的国家是:()A.美国B.英国C.法国D.德国6.目前,关于多媒体作品的归类上,比较成熟、妥当为大多数人接受的观点是将其纳入()A.计算机程序B.视听作品C.汇编作品D.电子出版物7.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对于职务作品,“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的时间范围是:()A.一年内B.两年内C.三年内D.四年内8.根据民法通则,在法律没有特殊说明的情况下,版权的直接责任只能适用:()A.过错责任原则B.无过错责任原则C.根据情况区别对待D.没有具体规定9.1709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是:()A.《作者权法》B.《版权法》C.《版权保护条例》D.《安娜法》10.根据《伯尔尼公约》、TRIPS和WCT的有关规定,数据库应当纳入()的保护之中。

A.商标权B.专利权C.名誉权D.版权法11.1995年美国公布的“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报告中,认为在计算机内存中复制他人作品,而未将作品储存入硬盘、软盘或者打印出来的这种暂时性复制属于:()A.侵权行为B.不是侵权行为C.没有具体的规定D.意见不一12.王永民的“五笔汉字输入法”从()方面获得了知识产权的保护:A.专利权B.著作权C.发明权D.版权13.edu 代表:()A.商业组织B.教育机构C.非赢利组织D.政府部门14.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对计算机病毒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其它有害数据的防治研究工作进行归口管理的部门是()A.信息产业部B.科技部C.公安部D.中国科学院15.水灾、火灾是造成计算机网络安全隐患的()A.自然因素B.人为因素 C .过失行为 D .故意侵害16.世界上第一个互联网络应用与行为规范是德国1997年颁布的()A.《数据保护法》B.《多媒体法》C.《计算机欺诈法》D.《信息技术法》17.下列不属于证据特征的是()A.客观性B.关联性C.合法性D.便利性18.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A.备案制度B.登记制度C.注册制度D.许可制度19.我国域名注册实行的原则是()A.优先注册B.先申请先注册C.商标注册D.自动注册20.下列不属于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法基本要素产生影响的是()A.纳税主体难以确认B.征税客体定性无明确法律依据C.纳税期限容易界定D.纳税地点确认原则适用困难21.我国首次承认传真、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的法规是()A.《电子签名法》B.《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C.《合同法》D.《电子签章条例》22.将我国互联网服务商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分别加以规范的法规是()A.《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B.《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C.《电信条例》D.《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23.采用技术特定型立法模式制定的电子签名法是()A.新加坡《电子交易法》B.美国犹他州《数字签名法》C.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D.欧盟《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令》24.下列不属于电子认证服务的监管模式的是()A.强制性许可制度B.非强制性许可制C.注册制度D.行业自律25.对数据库除采取著作权保护外,还提供“特殊权利”保护的国家(地区)是()A.欧盟B.美国C.日本D.中国26.《电子资金划拨法》和E条例中对卡类存取工具的发行的规定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A.知情权B.选择权C.财产安全权D.隐私权27. 在欧美国家,视为隐私的内容包括()。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简介

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简介自1990年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就做出了题为《对利用电子方法拟定合同所涉及法律问题的初步研究》的报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该报告指出,在今后有关电子商务的工作中将用“电子数据交换”替代以往的“自动数据处理”,由此电子商务的概念正式出现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论坛上,并成为联合国大会报告的总标题。

1996年5月,贸发会召开了第29届会议,认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商务及有关的数据传递手段法律事项示范法草案》通过以来的两年间,国际贸易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强劲,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参考。

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蓝本,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个范本。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迄今为止世界上第一个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

它的出台,使电子商务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了法律依据,起到了有关电子商务法规的示范作用,能够帮助那些在传递和存储信息的现行法规不够完善或者已经过时的国家去完善健全其法律法规和惯例,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他们使用的通讯和信息办法的立法,并有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示范法》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于1996年通过的,该示范法的目的是促进协调和统一国际贸易法、消除因贸易法不充分和差异而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阻碍,为各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时提供一个值得参考的示范法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在国际贸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

然而,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法律效力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目的即是要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如何为“电子商业”创造一种比较可靠的法律环境。

此外,《电子商务示范法》中表述的原则还可供“电子商业”的用户个人用来拟定为克服进一步使用电子商业所遇到的法律障碍可能所必需的某些合同解决方法。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

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我国电子商务的立法探讨(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摘要]电子商务通过网络完成,在被称为“虚拟”的世界里,需要有新的法律规范,有适应电子商务运作的法制环境。

本文对电子商务的立法进行分析,并提出了我国急需制订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类型及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则等。

[关键词]电子商务立法探讨全球信息基础设施委员会(GII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报告草案中对电子商务定义是:电子商务是运用电子手段的经济活动,通过这种方式人们可以对带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宣传、购买和结算。

从电子商务的定义中可知:电子商务是市场经济的一种实现形式,因此具有其他经济形式的共同点:受价值规律的调节,需要相应的法律法规来有效地实施。

因而,电子商务的规范及法律问题也就必然与其他经济模式的规范同等重要,没有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电子商务也不会有更好的发展。

一、电子商务立法的原因任何系统的安全都是相对的,没有一个网络系统是绝对安全的。

无论采用链路加密技术还是节点加密技术,或是在网络中心及关键之处建立的防火墙.但在病毒的入侵和黑客的攻击面前这些安全措施并不是天衣无缝的。

所以说电子商务的另一个极大的挑战是安全方面的法律问题,这个问题并不能只靠技术本身来很好地解决,而必须同时依靠法律。

没有法律的权威性、威慑性和强制性很难从社会范围内、从多角度、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如对这种方式的违法犯罪的界定及处罚,对出现的不安全责任的追究和责任承担的大小等等。

只有通过相应的立法才是最可靠的解决办法。

二、电子商务立法状况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种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电子商务的来临,给法律增加了一轮新的挑战,由于对电子商务存在着不同的理解,使电子商务法调整范围显得难以把握和统一,它既然是一个全球化的经济来往,因为每个国家的制度、看法等不同,所以相关的法律不可能只争对一个国家来制定。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电⼦合同的法律效⼒是怎样的电⼦合同的法律效⼒是怎样的,店铺⼩编为你整理了⼀下关于这个问题的资料,如果你想知道关于电⼦合同的法律效⼒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请跟着⼩编⼀起往看吧,马上为你解答,跟上店铺⼩编的步伐⼀起往下看看吧。

⼀、电⼦合同的书⾯效⼒电⼦合同的书⾯效⼒在电⼦商务的⽆纸化世界中,电⼦合同的书⾯效⼒,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络交易中的事情,⽽是在⽹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

原因有:1.任何符合书⾯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形式,⽽不论它是“纸”还是“电⼦数据”2.承认电⼦合同的法律效⼒传统纸制书⾯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后调取查阅3.确定数据电⽂的传统书⾯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电⼦合同的证据效⼒定我国民诉法规定:“⼈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

电⼦合同正是由电⼦邮件和电⼦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出错,故也应将电⼦证据归⼊间接证据。

电⼦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

三、电⼦合同效⼒的认定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负责的证据。

它与书⾯⽂件签字⼀样也能确认⽂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电⼦信息⼀般都储存在电⼦计算机内,向法庭出⽰⼀般有两种⽅式(1)在计算机显⽰器上显⽰(2)打印出来。

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电⼦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电⼦合同具有书⾯形式的法律效⼒我们对“⽂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

但随着电⼦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法律确定其效⼒的必要性。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电商——为创业打开一扇窗(黑龙江联盟)》课后章节测试满分答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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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单选题】(2分)对创业的含义理解正确的是()。

A.创业需要有尖端的技术,需要有很多钱,创业就会有很多自由的时间,还能带动部分人就业。

B.创业是创业者与其合伙人把新产品或新技术引入市场从而盈利的过程。

C.创业是创业者对自己拥有的资源,或通过努力对能够拥有的资源进行优化整合,从而创造出更大经济或社会价值的过程。

D.创业是创业者通过融资将新产品或者新技术进行变现的过程。

2【单选题】(2分)下列()对郭敬明的描述是的。

A.大学就开始创业B.《迷藏》票房5亿C.成立了“岛”工作室D.《小时代》是他的作品3【单选题】(2分)对创业者的理解正确的是()。

A.创业者之所以称为创业者,是因为他们创办和管理了企业B.创业者是企业家,是在现有企业中负责经营和管理的人C.创业者可以理解为即将创办新企业或者是刚刚创办新企业的领导人D.创业者可以理解为组织、管理一个生意或者是一个企业的人,没有什么风险4【单选题】(2分)埃隆·马斯克担任CEO的支付平台是()。

A.PayPalB.易宝C.支付宝D.eBay5【单选题】(2分)在电商平台刷单被抓了,属于电商创业的()。

A.竞争风险B.政策风险C.行业风险D.管理风险6【判断题】(2分)创业精神包含了“对机会的追求、创新和增长”三大主题。

A.错B.对7【判断题】(2分)模仿型创业中技术创新对于企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技术创新包括产品创新、生产工艺创新,销售与服务方法等方面的创新。

A.对B.错8【判断题】(2分)大学生创业能够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推动国家持续发展,实现自我人生价值,能够很快赚到第一桶金。

A.对B.错9【判断题】(2分)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活动是对狭义电子商务的描述。

A.错B.对10【判断题】(2分)蜜淘的失败告诉我们,跨境电商门槛越来越高,纯烧钱、打价格战将难以为继。

A.错B.对第二章测试1【单选题】(2分)“由国际标准化组织推出的,为商业或行政事务处理,按照一个公认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消息报文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表述的是()技术。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

世界范围内电子商务的立法状况一、世界电子商务立法现状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商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产业结构和市场的运作方式,电子商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势头。

联合国贸法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这个示范法为各国立法人员提供了一整套国际上能够接受的电子商务规则。

例如,如何消除以无纸方式交流重要法律信息的一系列法律障碍,其中包括这些信息的法律效力或合法性的不确定性;如何为电子商务创造一个更加安全的运作环境等。

示范法也可用来解释妨碍电子商务的现有国际公约和其它国际机制。

示范法的颁布为逐步解决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为各国制订本国电子商务法规提供了框架和示范文本。

自1996年以来,在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其成果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1. WTO的三大突破性协议1986年开始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制定了《服务贸易总协定》。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产生了一个《电信业附录》。

这一附录的制定开始了全球范围内电信市场的开放。

WTO建立后,立即开展了信息技术的谈判,并先后达成了三大协议,即(1)《全球基础电信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2月15日达成,主要内容是要求各成员方向外国公司开放其电信市场并结束垄断行为。

(2)《信息技术协议(ITA)》,该协议于1997年3月26日达成,协议要求所有参加方自1997年7月1日起至2000年1月1日将主要的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降为零。

(3)《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该协议于1997年12月31日达成,协议要求成员方对外开放银行、保险、证券和金融信息市场。

在WTO历史上,一年内制定三项重要协议是史无前例的,这三项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稳步有序发展确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2. 国际性组织加快制定电子商务指导性交易规则。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课后习题答案

第一章电子商务概述课后习题答案

第1章电子商务概述一、填空题1.企业员工之间、部门与部门,信息共享和协作功能2. 国际性特点3.多主体共享的信息和知识流通形式。

4.ARPANET5.ISP二、名词解释1、EDIEDI 是指对具有一定结构特征的标准经济信息,经通信网络在贸易伙伴的计算机系统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

2、ICP互联网内容服务提供商(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ICP):网络内容服务提供商主要为企业提供信息内容服务,如财经信息、搜索引擎,这类服务一般都是免费的,ICP主要通过其他方式如发布网络广告获取收入。

三、简答题1、美国和IBM公司的电子商务定义分别是什么?美国政府在其《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比较笼统地指出:“电子商务是指通过Internet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包括:广告、交易、支付、服务等活动。

”IBM 提出了一个电子商务的定义公式,即电子商务=Web+IT+Business。

它所强调的是电子商务在网络计算环境下的商业化应用,是把买方、卖方、厂商及其合作伙伴通过因特网(Internet)、企业内部网(Intranet)和企业外部网(Extranet)结合起来的应用。

2、电子商务具体应用有哪些?1. 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B2C)随着网上商店的出现,就有了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这种模式包括网上购物、网络银行等业务。

商家利用 Web 技术在网络上开设店面、陈列商品、标出价格、说明服务,向消费者直接提供从鲜花、书本、汽车、住房,到订票、旅游、转账等多种商品和服务,这种模式免除了中间流通环节,直接面对消费者,大大提高了交易效率,并开拓了一个庞大的市场,它方便、快捷、实用,很有发展潜力。

2.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B2B)这是最早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EDI 是这种模式的早期代表,在这种模式中,企业可以通过网络与供应商联系订货,接受发票和付款;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协同作业、管理支持及信息共享,以推动代理商、经销商和厂商之间供应链的重组,提高业务的有效性并降低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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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编1999年2月维也纳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年另附加1998年通过的第5条之二增编第5条之二. 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经由委员会1998年6月举行的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不得仅仅由于信息未载入据称产生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而只是在该数据电文中提及,因而否定其所具的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插入《颁布指南》的增补第5条之二. 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46-1. 第5条之二是1998年6月由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的。

它的目的在于提供指导,提示旨在便利于运用电子商务的法律如何处理下述情况:在某一数据电文之中虽然没有全文写入某些条款条件,而仅仅有所提及,这些条款条件也许应得到承认,确认它与全文载入数据电文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许多国家制定的针对传统书面通信的法律,这种承认是可以接受的,此种法律通常还有一些提供保障的法律规则,例如关于保护消费者的规则。

“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是一种简洁的说法,常用以指某一文件内一般地提到而并未全文载入在别处详尽载列的条款这种情况。

46-2. 在电子环境中,对于推广使用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数字证书及电子商务的其他形式来说,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被认为是十分必要的。

例如,电子通信的特点通常是交换大量的电文,每次电文内容简短,与书面文件相比,更经常地依赖于在电文中提及可在别处索取到的信息。

在电子通信中,凡属可以利用外部信息来源例如数据库、代码表或词汇表时,通信者便可使用缩写、代码或其他提示此种信息的方法,而不必十分麻烦地在数据电文中全文载入大量的这种可自由查阅到的案文。

46-3. 制定以提及方式将数据电文其他数据电文内的标准,对于公用钥匙证书的使用也可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这种证书一般都是简短的记录,严格规定内容,篇幅有限。

不过,被委托签发证书的第三方有可能要求列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有关合同条款。

因此,如果不采取提及方式纳入外部条款,那么,在商业实践中,证书的范围、目的和效力将发生含糊而不甚明确的问题。

在国际通信中涉及的各当事方采用不同的贸易做法和惯例时,尤其如此。

46-4. 制定以提及方式将数据电文纳入其他数据电文的标准,关系到依赖计算机的贸易基础结构的成长。

如无此种标准来促成法律的确定性,便会有这么一种不可忽视的风险,即应用传统检验标准来确定欲以提及方式纳入的条款的可执行性,遇到相应的电子商业条款时有可能无法应用,因为传统的商业机制与电子商业机制并不相同。

46-5. 尽管电子商务在相当大程度上依赖于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办法,但通过使用电子通信,对于所提及信息全文的索阅可能方便许多。

例如,一份电文可能已嵌入了统一资源定位符(URL),用以指导读者检索所提及的文件。

此种定位符能够提供“超文本连接”,读者只要把指向器(例如鼠标器)指到一个与URL相关的关键词上,所提到的文本便可显示出来。

在评估所提及文本的查找问题时,应考虑的因素可包括:查阅可能性(存储点的运营时间和是否易于检索);查阅费用;完整性(内容的核实,发件者的认证,以及通信错误的纠正机制);该条款在多大程度上在今后还要修改(增补通知;修正政策的通知)。

46-6. 第5条之二的一个目的是方便于在电子环境中应用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针对传统上关于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法规是否适用于电子环境下的以提及方式纳入,消除许多法域在这方面普遍存在的不确定性。

但是,在颁布第5条之二时,应注意避免对电子商务中以提及方式纳入的做法施加更多的限制,即规定出比之书面形式贸易更为严格的限制性要求。

46-7. 此条文的另一个目的是确认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或其他具强制性的本国法或国际法(例如,在加入合同方面保护较弱当事方的规则)不应受到干扰。

为达到这一效果,也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确认电子环境中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有效性,或列出并不由于第5条之二而受到影响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第5条之二不应被理解为专门给电子环境中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创立一种特殊的法律制度。

它只是确立一条不歧视原则,因而,应把它理解为要使适用于书面环境中以提及方式纳入条款的国内法规同样适用于电子商务目的的以提及方式纳入。

例如,在一些法域中,现有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只有在下列三项条件得到满足时才认可以提及方式纳入:(a)提及条款应插入数据电文中;(b)所提及的文件,例如一般性条款条件,应是有可能依据该文件向其追究责任的当事方实际上所熟知的;(c)提及的文件除为该当事方所熟知外,还应是他所接受的。

Printed in AustriaV .05-89449A-January 1999-470参考A/53/17,第212-221段; A/CN.9/407, 第100-105和117段; A/CN.9/450; A/CN.9/WG.IV/WP.66; A/CN.9/446, 第14-24段; A/CN.9/WG.IV/WP.65;A/CN.9/WG.IV/WP.74; A/CN.9/406, 第90和178-179段; A/52/17, 第248-250段; A/CN.9/WG.IV/WP.55,第109- A/CN.9/437,第151-155段; 113段;A/CN.9/WG .IV/WP .71, 第77-93段; A/CN.9/360, 第90-95段;A/51/17, 第222-223段; A/CN.9/WG .IV/WP .53, 第77-78段; A/CN.9/421, 第109和114段; A/CN.9/350, 第95-96段;A/CN.9/WG.IV/WP.69, 第30, 53, 59-60和91段;A/CN.9/333, 第66-68段;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及其颁布指南1996年联合国纽约,1997年目录页次大会1996年12月16日第51/162号决议 (5)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 (7)第一部分. 电子商业总则 (7)第一章. 一般条款 (7)第1条. 适用范围 (7)第2条. 定义 (7)第3条. 解释 (8)第4条. 经由协议的改动 (8)第二章. 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 (8)第5条.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 (8)第6条. 书面形式 (8)第7条. 签字 (9)第8条. 原件 (9)第9条.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9)第10条. 数据电文的留存 (10)第三章. 数据电文的传递 (10)第11条.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10)第12条. 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 (10)第13条. 数据电文的归属 (11)第14条. 确认收讫 (11)第15条. 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12)第二部分. 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 (14)第一章. 货物运输 (14)第16条. 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 (14)第17条. 运输单据 (14)段次页次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1-150 16本指南的目的.................................................................................. 1 17一. 示范法简介.............................................................................. 2-23 18A. 目标......................................................................................2-6 18B. 范围.................................................................................. 7-10 19C. 结构......................................................................................11-12 19D. 作为“框架”法律,尚需以技术性条例作补充......................................................................................13-14 20E. “功能等同”方法.............................................................15-18 20F. 缺省规则和强制性法律.....................................................19-21 21G. 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可提供的协助................................22-23 22二. 立法指南的目的...........................................................................24-122 23第一部分. 电子商业总则.........................................................24-107 23 第一章. 一般条款.................................................................24-45 23第1条. 适用范围............................................................... 24-29 23第2条. 定义....................................................................... 30-40 25第3条. 解释....................................................................... 41-43 27第4条. 经由协议的改动................................................... 44-45 27 第二章. 对数据电文适用法律要求................................... 46-75 28第5条. 数据电文的法律承认...........................................46 28第6条. 书面形式..................................................................47-52 29 第7条. 签字...........................................................................53-61 31 第8条. 原件....................................................................... 62-69 33第9条. 数据电文的可接受性和证据力........................... 70-71 34第10条.数据电文的留存................................................... 72-75 35段次页次第三章. 数据电文的传递.............................................. 76-107 36 第11条. 合同的订立和有效性...................................... 76-80 36 第12条. 当事各方对数据电文的承认.......................... 81-82 37 第13条. 数据电文的归属.............................................. 83-92 38 第14条. 确认收讫..........................................................93-99 40第15条. 发出和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和地点.............. 100-107 41 第二部分. 电子商业的特定领域...................................... 108-122 44 第一章. 货物运输.......................................................... 110-122 44 第16条. 与货运合同有关的行动.................................. 111-112 44第17条. 运输单据.......................................................... 113-122 45 三. 示范法的来历和背景.............................................................. 123-150 47大会决议[根据第六委员会的报告(A/51/628)通过]51/16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业示范法》大会,回顾其1966年12月17日第2205(XXI)号决议设立了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任务是促进国际贸易法的逐渐协调和统一,并在这方面念及所有人民、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人民在国际贸易扩大发展中的利益,注意到国际贸易中越来越多的交易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以及通常称为“电子商业”的其他通讯方式进行,这些方式涉及使用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储存办法,回顾委员会1985年在其第十八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电脑记录的法律价值的建议,1以及大会1985年12月11日第40/71号决议第5段(b),其中大会吁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酌情按照委员会的建议1采取行动,以便在国际贸易尽可能广泛地使用自动化数据处理的情况下,确保法律安全,深信订立为具有不同法律、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国家所能接受的、便利采用电子商业的示范法,能对发展和谐的国际经济关系作出重大贡献,注意到贸易法委员会第二十九届会议在审议了各国政府和有关组织的意见后通过了《电子商业示范法》,相信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电子商业示范法》将大大有助于所有国家增强它们关于使用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储存办法的立法,并有助于那些目前尚无这种立法的国家制订这种法律,1. 表示赞赏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完成并通过了载于本决议附件的《电子商业示范法》,以及编制了《示范法立法指南》;2. 建议所有国家考虑到适用于不是基于纸张的通讯和信息储存办法的法律需要统一,在制定或修订其本国法律时对示范法给予有利的考虑;1见《大会正式记录,第四十届会议,补编第17号》(A/40/17),第六章,B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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